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第三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五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第九条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以及费用)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以及费用)一、医疗事故鉴定概述1、什么是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明确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医学及法律知识与技能对这些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活动。
至少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与特定事件或案件相关联的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没有具体针对性的科学技术活动。
二是并不单纯是鉴别和判定活动,起码还包括委托活动,离开了委托的鉴定活动就是一般的科学活动,不具有鉴定意义。
活动的目的明确指向与医疗纠纷有法律上的关系的医疗技术问题。
不是纯法律问题,往往也不是纯医学问题,而是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
三是具有科学性和主观性双重属性,鉴定作为一项科学活动,运用科学知识与技能研究解决特定的科学技术问题,属于科学活动的范畴,但鉴定结论最终只是鉴定人主观世界对客观问题的反映,不仅与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水平,认识自然的能力有关,还与鉴定人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有关,甚至与鉴定人的道德水准,价值观念有关,具有明显的主观属性。
2、医疗事故鉴定遵循什么原则?(1)鉴定法制原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第三章和卫生部颁布的“办法”的规定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设置、建立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专家库及专家库人员的条件、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专家的方法、专家鉴定组人员的专业组成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的收集与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的主要内容、鉴定费支付办法等都必须符合上述行政法规与规章的要求。
医学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违反上述法定程序规则,都将导致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无效。
(2)鉴定公开原则。
鉴定公开原则应包括下列内容:有关的鉴定材料与资料应对双方当事人公开,当事人当事人知晓案件全部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权利。
医学会与专家鉴定组的有关鉴定活动应向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当事人双方及代理人均可出席,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技术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纠纷。
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国建立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医疗事故处理制度1. 事故报告和调查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有责任及时报告,并展开调查。
对于患者的死亡、重大损害等情况,医疗机构应当报告给上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保障信息透明和监督追责。
2. 事故鉴定和认定医疗事故需要经过事故鉴定或认定程序,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事故鉴定由医疗机构专家或相关部门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为规范进行评估。
3. 赔偿和补偿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来分担赔偿责任。
对于遭受损害的患者,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
4. 追究责任医疗事故责任追究主要包括纪律处理和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行政赔偿等。
医疗机构通过对医务人员进行内部调查和纪律处分,以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医务人员,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纠纷处理制度1. 协商和调解医疗纠纷处理的首选方式是协商和调解。
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平等互利的解决方案。
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寻求第三方的介入和调解。
2. 仲裁和诉讼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决。
仲裁是指通过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审理和判决。
3. 专业评估和鉴定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进行专业评估和鉴定是必要的。
通过相关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估和鉴定,可以确定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和损害的严重程度,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客观依据。
三、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1. 医务人员责任追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行为规范或管理制度,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委员会岗位职责

第一章委员会职责一、学术委员会职责1. 在院长领导下,讨论并研究医院的业务发展规划及医疗、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图书资料及病案管理等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审查、研究制定医院的科研计划及专业科室发展规划。
3. 审查、研究医院的科学研究成果和学术论文,参与制定医院关于奖励科技成果的规定细则和办法。
4. 为医院职称评定委员会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5. 审查并研究医院有关部门的人才培养计划和落实情况。
6. 为分配使用医疗、教学、科研用房和购置大型医疗器械提供咨询意见和论证意见。
二、伦理管理委员会职责1.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医院工作制度》等文件精神,理解精神实质,指导工作。
2.检查我院临床医疗、临床科研、产前诊断技术等涉及医学伦理的问题,从伦理原则的角度进行总结工作,促进事业发展。
3.不定期地抽查相关业务工作情况,及时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所有知情同意书、新开展项目、科研课题等进行审核。
4.对临床医疗、临床科研、产前诊断技术病历进行审核。
5.对临床医疗、临床科研、产前诊断技术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伦理道德教育,提高伦理道德水平。
6.开展医学伦理宣传教育,提高患者配合工作的自觉性。
7.做好医患沟通工作,注意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为人类健康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1.在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审核相关监控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2.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法律和安全医疗教育。
3.发生重大医疗事件时,协调、组织急救、抢救工作,讨论拟定积极有效措施,减少患者的损失。
4.对医疗事故争议及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医院初步意见。
5.负责医疗过失、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
对医疗鉴定为医疗事故当事人,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执行。
6.针对重大的医疗事故争议,制订或完善相关防范措施。
7.每季度召开例会,进行安全医疗分析和总结,并按规定上报。
医疗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医疗事故防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和再次发生,提高患者满意度,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的医疗事故防备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医疗安全管理体系,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在医疗事故防备中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包含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感染掌控科、医疗设备管理部等。
同时也适用于全部医务人员、医疗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医疗安全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法律依据本制度订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
第二章医疗事故防备管理组织及人员第四条医疗事故防备管理机构为加强医疗事故防备工作,本医院设立医疗事故防备管理机构,下设医疗事故防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防备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医疗事故防备管理委员会职责医疗事故防备管理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包含:1.订立医疗事故防备管理规章制度,及时更新并推广实施;2.负责组织、协调医疗事故防备工作,订立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监督落实;3.组织医疗事故调查与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防备措施;4.定期召开医疗事故防备管理委员会会议,听取和研究汇报,并提出改进建议;5.组织开展医疗事故防备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6.开展医疗事故防备宣传教育,提升患者的安全意识和参加度。
第六条医疗事故防备管理人员医疗事故防备管理人员是医院事故防备管理的紧要力气,包含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他们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具体的事故防备工作。
医疗事故防备管理人员的职责包含:1.依据工作要求,订立和完善医疗事故防备管理制度,落实相关安全规范;2.开展医疗事故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3.组织医疗事故调查与分析,汇总相关数据和信息,提出改进建议;4.组织开展医疗事故防备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5.组织开展医疗事故防备宣传教育,提升患者的安全意识和参加度;6.组织编制医疗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及时反馈给上级部门。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6月29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第三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五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规,结合医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因临床、医技、护理等因素引发的院内医疗纠纷。
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受理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
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XXX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医务科严格按照医院《医疗纠纷投诉处理程序》的要求,负责进行接待、调查、处理等相关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分管院长和院长。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鉴定医院医疗纠纷事故技术鉴定小组承担医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其程序如下: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XXX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整理有关资料,组织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说明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有待明确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医疗事故的概念有关医疗事故的概念《办法》第二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状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过失与故意的属性根本不同,医疗事故属于过失,不是故意。
此外,尚有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技术过失,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有所不同,在实践中有加以区别的必要。
疏忽大意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作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
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或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无指证和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导致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构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双重特点。
违法性:在医疗事故中主要是指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大家都在实践中遵循的。
但违法并不等于犯罪,这点要正确的理解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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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一条工作制度。
(1)在分管院长领导下下开展工作。
(2)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委员由有临床经验,作风正派,有权威的主任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理师和医疗技术管理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
(3)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教部,日常工作和处理意见由医教部主持。
(4)医教部负责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处理及病人家属接待工作。
第二条工作职责。
(1)负责管理医院各科室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并通过事故的鉴定,提出有利于医疗工作的改进意见。
(2)凡有关医疗事故事件,应严谨的做好调查研究,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3)对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深入科室进行调查、补充或就有关情节进行复核。
(4)凡遇到因有关资料被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实物被销毁而影响鉴定的,委员会有权根据有关资料和规定做出医疗事故的结论。
(5)委员会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医疗事
故的规定为准绳,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委员会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根据医学科学原理做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的性质、等级和主要负责人、次要负责人的明确结论。
(6)医疗事故主要负责人,对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得到鉴定委员会正式通知一周内,可申请复议,对复议结论仍不服的,不再复议。
(7)结论意见以书面形式做出,经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和医教部盖章后生效,作为医院处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