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土地违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09.05.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09〕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搞好布局、建好机制”,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制度建设,部在总结历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经验,充分听取部分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部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组织法规、规划、耕保、地籍、利用、执法、科技等业务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同时要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请于2009年5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部执法监察局。
联系人:唐辰联系电话:(010)66558331传真:(010)66558337电子邮箱:**************附件:《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及说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附件:1.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2.关于《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说明3.表格附件1: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〇九年四月目录1. 总则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标准2. 工作目标和任务2.1 工作目标2.2 工作任务3.检查内容和依据3.1 检查内容3.2 检查依据4. 职责分工4.1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工4.2 国土资源部内部分工4.3 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分工5. 工作流程5.1 遥感监测5.2 工作部署5.3 工作准备5.4 制发卫片5.5 内外业核查5.6 区分地块5.7 地块判别5.8 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审查5.9 违法用地类别判定5.10 统计汇总核查情况5.11 查处整改5.12 督导5.13 验收5.14 报送工作成果5.15 通报5.16 奖惩5.17 启动问责5.18 组卷归档6. 概念界定和统计指标6.1 概念界定6.2 统计指标7. 施行时间和解释权附录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附表附录三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使用说明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1. 总则1.1 目的为充分发挥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上的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增强卫片执法检查的客观性、公正性,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规范。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1.06•【字号】苏国土资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08号)精神,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按照“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系统内部综合执法监管机制,构建系统上下“联合监管”、部门之间“联动监管”、工作环节“全程监管”的新格局,更加有效地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全面提升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会商综合执法监管有关事宜。
领导小组成员由执法监察、法规、规划、耕保、地籍、利用、矿管、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组成。
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沟通联系。
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国土资源违法违规形势,研究会办综合执法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二)实施联动监管。
各地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综合运用规划、计划、审批、土地调查等手段,建立相关部门共同防控、查处和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动监管机制。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国土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矿业权审批以及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整改等工作方面的协同配合,实施联动监管。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办发〔2015〕175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办发〔2015〕17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加快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2014年12月,省厅印发了《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
从近期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对我省节约集约用地的专项督察情况看,目前仍有部分地区闲置土地处置进度缓慢,整改落实不到位。
为切实加快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与发改、经信、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完善和强化多部门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共同解决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快推进落实各地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部53号令)和有关规定,在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基础上,总结前期工作经验,认真梳理闲置土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对策,进一步优化处置方案,加大处置力度,逐宗开展处置整改,做到调查认定细致准确,处置措施规范明确,有效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各地要对每宗闲置土地的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动态巡查,限期处置到位,确保工作按期取得实效。
三、相关工作要求各地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部53号令)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的督查要求,准确填报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系统中有关数据,相关科目内容填报要求如下。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苏政办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3月)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切实加强禁采区管理,巩固发展禁采成果,现就开展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的认识《决定》颁布实施以来,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合理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关闭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企业,启动采矿权市场建设,全面推进矿山环境整治,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基本控制了过去开采过度、布局不合理、重开发轻治理的局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不平衡。
一些地方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已经关闭停采的采石宕口偷采盗挖现象时有发生,存在关而不死、死灰复燃的隐患,违规开山采石出现回潮和反弹。
随着城市建设和道路交通的发展,各地相继出现了新的禁采区域,禁采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按照建设生态省的要求,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抓好《决定》的落实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苏政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6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我省各地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促进了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统筹发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还存在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超出国家和省下达指标扩大实施规模以及拆迁补偿安置不能及时到位等问题,亟待加以规范。
国发〔2010〕47号文件明确了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的工作方向、重点内容和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充分认识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必要性,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有序地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利用水平。
二、坚决维护农民权益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发〔2010〕47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财产权和受益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违法案件处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1999]109号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1999.05.07
【实施日期】1999.05.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7日国土资发[1999]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是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
土地违法行为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是一项事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能否得到全面实施,土地管理秩序能否实现根本转好的全局性的工作。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违法案件久拖不决,土地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处理,人民群众对此十分不满,既影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也损害了政府和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的形象。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土地违法案件。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苏政发[2004]54号•【施行日期】200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4]54号2004年6月23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切实保护耕地,节约使用土地,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如下通知: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土地开发利用要坚持集中利用和节约利用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调整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发挥土地资源集聚利用的效应。
各类开发区(包括园区、度假区、大学城等,下同)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成为土地集约利用的示范区。
从严控制开发区开发规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努力提高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
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在开发区推行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引导中小企业使用标准厂房。
严格限制建造单层厂房。
城市建设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所有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越权修改和调整规划。
禁止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
对城市居民的经济适用房、农村居民的拆迁安置房建设,鼓励、支持建造多层、高层公寓房,集中安置城市居民和被征地拆迁农民。
交通、水利、电力、学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要优化方案设计,尽可能节约用地。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中地类变更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中地类变更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5.03.08•【字号】苏国土资发[2005]71号•【施行日期】2005.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中地类变更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5〕7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核查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4]77号)和省厅《关于开展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核查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5]44号)的要求,结合近几年我省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中地类变更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地类变更工作规范开展土地调查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定制度。
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是土地调查的主要方式。
通过土地调查所获取的地籍基础数据与图件,是政府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实现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资料。
在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中,涉及土地地类的认定与变更,不仅是一项单纯的业务技术工作,也是一项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基础工作。
在土地调查工作中能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准确地界定土地类别,不仅关系到地籍基础性工作的质量,而且直接影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编制、土地审批、开发复垦、土地评估、规费收取、执法监察等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从确保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地类变更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要求,加强管理,确保在土地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规程和工作规范,实事求是,把握标准,确保土地调查的成果质量,力求使土地调查形成的基础图件和数据与实地相一致,为“以图管地”奠定牢固的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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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
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土资发[2004]22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4.07.17
【实施日期】2004.07.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厅发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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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
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4]220号2004年7月17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坚决制止非法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征地补偿不落实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全省社会大局稳定,保持经济建设的健康运行,现就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有关问题,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解决土地违法违规问题
当前,我省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有的地方开发区(园区)擅自扩大规模,非法圈占耕地,违法占用土地;有的地方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严重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有的地方建设用地未经批准,强行拆迁农民住宅;有的地方土地征而不用,造成部分土地长期闲置、耕地撂荒等。
有的地方为解决土地征用纠纷,出警不慎,严重伤害群众的感情。
上述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损害了干群关系,破坏了土地市场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近期群众信访举报或经新闻媒体揭露的一些典型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引起了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关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大局观念,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力度,扭转当前土地执法偏软的状况,严厉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巩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成果,依法维持正常的管地用地秩序,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地用地和征地补偿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能,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监管。
严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用地,严禁未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