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28•【文号】劳社部发[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近年来先后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摆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
最近颁布的《物权法》,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作出了规定。
许多地区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地区工作进展缓慢,亟待加快进度、完善政策、规范管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为贯彻国发3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9号文件)关于“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格实行问责制”的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以下简称93号令)实施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成效,但也存在进展不均衡、新老政策衔接不充分等问题。
为加快推进93号令政策落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程序,确保资金落实,依法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93号令是省委、省政府在新形势下强化依法征地、进一步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保障发展与维护权益的关系,严格执行9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严格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严格落实即征即保、应保尽保要求,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
二、切实抓好93号令的政策落实各地要严格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9•【字号】苏政办发[2005]125号•【施行日期】200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2005年11月)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规定,现对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由工程沿线的各省辖市政府负责。
省级投资为主的高速公路及过江通道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拆迁补助费等,由省包干到工程沿线各市政府,一次核定,包干使用。
二、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有关报批工作。
工程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办理征收土地的有关技术文件等资料。
三、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和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四、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征地的耕地占用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拆迁补助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税费列入工程投资。
(一)征收土地费用。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苏政发〔2003〕131号文(以下简称131号文)的规定,四类地区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分别为每亩18000元、16000元、14000元、12000元;安置补助费分别为每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第三章社会保障方式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附则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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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293号)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依法依规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一)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
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
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二)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苏国土资发[2009]8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3.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土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9〕85号)
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公开有关征地政府信息的申请日益增多。
为规范征地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公开征地审批结果
按照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公开的要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省政府批准后,省厅将相关批文及时在厅门户网站上发布,有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征地批文后,也应及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
二、依法主动公开征地政府信息
按照《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征地及其补偿相关政府信息。
1、落实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8〕28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9.01.24
•【字号】苏劳社[2009]8号
•【施行日期】2009.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2009]8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7]14号)(附件一),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附件二),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被征地农民保障费用及时到帐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略)
附件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二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
填表单位:______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单位:
说明:省级批准征地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即可,同时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备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7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cbc93f9a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eb.png)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7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用土地应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定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目前,我省不少地方的征地工作仍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征地补偿纠纷较多,影响工程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发生集体上访事件。
为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和供地,以规范征地、供地工作,保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足额、及时到位,减少各种用地矛盾,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征地和供地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实施。
2000年7月28日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的意见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征地、供地工作,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建设用地保障的同时,保证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足额、及时到位,减少各种用地矛盾,促进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用地服务,现就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今后全省范围内各项建设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均实行统一征地、统一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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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
【文 件 号】苏劳社[2009]8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1-24
【实施时间】2009-01-24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7]14号)(附件一),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附件二),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被征地农民保障费用及时到帐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略)
附件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二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
填表单位:______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单位:万元、人 申请用地单位
申请用地面积
其中:耕地面积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
需安置人口
其中:农业人口
拟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人口
已到专设账户保障资金总额
征地报批材料
1、银行进帐凭证
2、被征地农民保障实施方案
3、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意见(章)
年月日
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意见(章)
市劳动保障局意见(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意见(章)
年月日
说明:省级批准征地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即可,同时上报
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