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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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7•【字号】苏政发[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08〕10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积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部署,现就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构筑农村四条保障线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制度创新、提高水平,在先行试点基础上,用四年左右时间,在全省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新农保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建立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新农保基金。

(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确保参保人员进入老年后享有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坚持新农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规范基金征缴、管理和发放工作,确保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安排的原则,逐步形成新农保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相衔接的制度框架。

江苏省_新农保_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江苏省_新农保_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注:
①139 是指 60 岁以后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平均为 139 个月。139 个月是根据我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 71.16 岁 =60+11.16,11.16 岁恰好为 139 个月,也就是说 60 岁以后平均大体能够领取 139 个月的养老金。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09]32 号)[Z].2009- 09- 01. [2]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 号)[Z]. 2009- 12- 29. [3]陶纪坤“. 旧农保”与“新农保”方案对比研究[J].兰州学刊,2010,(6). [4]余桔云.关于普惠制“新农保”几个问题的探讨[J].经济问题探索,2009,(10). [5]刘昌平.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保险研究,2008,(10). [6]雒庆举.新农保发展前景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0,(5).
关键词:新农保 试行 养老保险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1246(2010)12- 0040- 04
一、新农保制度概述
贴构成,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 100 元、200 元、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新农 300 元、400 元、500 元 5 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
(四)应进一步完善新农保服务体系,加快推 进新农保统一业务信息系统建设
要优化经办服务,加强在场地、人员和设备 上的配备,改进运行体制,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 良好服务的金融机构基层网点,为新农保工作提 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加快推进新农保统一业务信 息系统建设,首次参保信息项目多,信息量大,既 要为农民参保提供周密、便捷的服务,又要为新 农保资金的使用管理提供保障,确保资金的保值 增值和新农保制度的正常运转。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0.08•【字号】苏人保规〔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保规〔2014〕15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现就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6号),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2014年6月30日前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由各地在2015年6月30日前按当地相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接手续。

2014年7月1日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处理方式,严格按苏人社发[2014]20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延缴费人员中,曾缴纳过我市居民养老保险费(含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其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并将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封存,待其后延缴费满15年后再向后延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将个人缴费储存额扣除已支付补充养老金的余额予以返回。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尾数,按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年计算。

四、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按户籍迁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五、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不再适用2014年7月1日以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13年11月以来,我省全面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待遇水平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更加规范,有力促进了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为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将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家庭)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

四、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以江苏省泰州市为例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以江苏省泰州市为例
列入农村新“+” 事工程进行考核 。 建立月督查 、 5 1实 并 季
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制度 ”20 ;0 9年 9月又 出台《 国务院关 题 会 议 研 究农 保 工作 , 将 其 列 入 改 善 民 生 ” 大 工 程 ” 并 十
于开 展新 型农 村 社 会 养老 保 险 试 点 的 指导 意 见 》决 定 在 , 全 国 1%的县 ( 、 ) 0 市 区 开展 新 型农 村社 会 养 老保 险试 点 工作 , 于 2 2 前 基 本实 现 全 覆 盖 。 见 , 立 完 善农 并 00年 可 建 村 社 会 养 老保 险 制 度 ,对 于 统 筹 城 乡发 展 、构 建 和谐 社 会 、 善解 决 农 村 居 民 的养 老 问 题 、 进 农 村 经 济 的繁 荣 妥 促
农 村 社 会 养 老保 险 制 度 是我 国社 会 保 障体 系 的重 要
组 成 部分 , 也是 社 会 主 义新 农 村 建设 的重 要 内容 。随 着 我
新 型 农 村 养老 保 险 ( 下 简称 新 农 保 ) 以 的试 点 工 作 。截 至 21 0 0年 1 末 ,全 市 新农 村 保 参 保 人 数 达 1 88 0月 3 .9万 人
国 工业 化 、 市化 进 程 的加 快 , 村 人 口的老 龄 化 现 象 日 城 农
( 中领取养老金 2. 其 5 8万 人 ) 7 ,完成 确 定 全覆 盖 10万 2 指 标 的 15 % ; 市 养 老 金 平 均 水 平 为 13元 / ( 区 而传 统的家庭与土地保障的功能却在逐渐弱化 ,

些 问题 和 矛盾 , 需要 从 立 法建 设 、 发展 农 村 经 济 、 大政 府 财 政 、 新 基 金 运 营模 式等 方 面进 一 步 落 实和 完善 。 加 创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苏人社发〔2020〕124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24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0月22日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联系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为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统一业务操作程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关系注销、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信息与统计管理、档案管理、风险防控、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为民中心(以下简称为民中心)、行政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便民中心)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14]49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14]49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14〕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苏政发[2013]144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7日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全覆盖,逐步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11]257号)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按照统筹城乡的原则,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第三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城乡居保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养老待遇和个人缴费相挂钩的方式,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办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苏人社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29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即《规定》第八条统称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第三条《规定》第八条所称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我省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和在我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

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依照国家有关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事宜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在我省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就业登记地参保。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四条用人单位新进人员,在当年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起薪当月按全月计算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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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关于“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部署,结合《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08〕105号)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江苏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要求,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

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引导所有适龄参保人员积极参加新农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在已全面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到2010年底所有涉农县(市、区)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充分发挥我省集体经济的优势,建立和完善新农保基金筹集机制。

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省根据国家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允许地方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对县(市、区)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个人账户建立
政府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地方财政支出。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新农保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省根据国家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原新农保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目前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条件成熟时实行省级管理。

九、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存储、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新农保资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加强对新农保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

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各地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各地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当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十二、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

各县(市、区)要成立新农保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及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
把好事办好。

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新农保领导小组报告。

主题词:社会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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