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葛素琴副局长就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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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违法案件处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1999]109号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1999.05.07
【实施日期】1999.05.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7日国土资发[1999]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是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

土地违法行为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是一项事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能否得到全面实施,土地管理秩序能否实现根本转好的全局性的工作。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违法案件久拖不决,土地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处理,人民群众对此十分不满,既影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也损害了政府和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的形象。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土地违法案件。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厅发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厅发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厅发规范性文件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8.09.25
•【字号】苏国土资发[2008]281号
•【施行日期】2008.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厅发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国土资发〔2008〕28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
为了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厅对2000年建厅以来截至2006年底的厅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和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23件)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朱惠忠与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惠忠与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惠忠与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19)苏行终4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建功赵黎吴晓玲【审理法官】刘建功赵黎吴晓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惠忠;江苏省人民政府【当事人】朱惠忠江苏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朱惠忠【当事人-公司】江苏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宇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宇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宇【代理律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朱惠忠【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内容本身的合法与否不属于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监督合法违法新证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关注和解决的是政府信息能否公开这一实质问题,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本案中,针对朱惠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江苏省政府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告知书》,对于其申请公开的钱家桥、唐巷、新村(包括长田里)村民小组的征地批准文件,江苏省政府告知其申请公开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文号,并将文件一并复印向其公开;对于其申请公开的贾格里村民小组的征地批准文件,江苏省政府向其提供了征地批准文件的文号,亦向其说明因江苏省政府及江苏省政府办公厅1985年的文件己移交省档案馆,告知其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预防第三章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第三节建设用地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当与土壤污染防治统筹部署,推动一体防治,实现源头预防。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问题,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正文:----------------------------------------------------------------------------------------------------------------------------------------------------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登记发证第四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1999年8月27日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严肃行政纪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管理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分,下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和其他情节,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下列处分:(一)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下,或者蔬菜地0.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土地0.7公顷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上0.7公顷以下,或者蔬菜地0.1公顷以上0.2公顷以下,或者其他土地0.7公顷以上1.3公顷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三)占用耕地0.7公顷以上,或者蔬菜地0.2公顷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公顷以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四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从事其他建设的,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和其他情节,对责任人员给予下列处分:(一)占用1户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1/2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土地转用和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等内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及其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48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48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0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一)加快构建土地执法监管新格局。

近年来,全市各地严格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有力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个别地方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粗放利用土地的方式还未彻底扭转。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严格规范土地管理的要求,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执法责任主体。

土地管理事关发展全局,严格土地管理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

各级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落实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第一责任,要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加大督查指导力度。

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好主管责任,切实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力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执行力。

各相关部门是共同责任部门,要落实好共同监管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共同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始终保持土地执法监管高压态势。

各地要进一步坚定依法管地用地意识,坚定保护耕地红线意识,坚定可持续发展意识,敢于动真碰硬,严格规范管理,坚决遏制和从严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管地用地行为,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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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葛素琴副局长就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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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2 2020年4月19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葛素琴副局长就《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主持人]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出台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一经公布,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人民日报》、《中国国土资源报》、人民网、新华网、搜狐网、新浪网等知名媒体和网站纷纷刊登、转载和发表评论;同时,国土资源部执法局、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将此文全文转发全国各地,对我省强化土地执法监察的创新举措给予了充分肯定。

这个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呢?下面请葛副局长介绍有关情况。

[葛素琴]首先非常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非常高兴今天能有机会和广大的网友在线交流。

近年来,江苏所面临的土地管理形势,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耕地保护任务重,建设用地指标少”。

大家都知道,江苏是一个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同时也是一个土地资源非常紧缺的省份。

人多地少、经济发达,用地需求量大是我省的基本省情:就辖区面积而言,我们江苏省全省面积占全国的1.06%,列全国第24位;总人口居全国第5位,占全国的5.8%;人口密度居全国各省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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