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土地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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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苏政办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3月)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切实加强禁采区管理,巩固发展禁采成果,现就开展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的认识《决定》颁布实施以来,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合理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关闭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企业,启动采矿权市场建设,全面推进矿山环境整治,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基本控制了过去开采过度、布局不合理、重开发轻治理的局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不平衡。

一些地方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已经关闭停采的采石宕口偷采盗挖现象时有发生,存在关而不死、死灰复燃的隐患,违规开山采石出现回潮和反弹。

随着城市建设和道路交通的发展,各地相继出现了新的禁采区域,禁采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按照建设生态省的要求,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抓好《决定》的落实工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4•【字号】苏政办发[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二月四日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2月)为加快废弃露采矿山环境的恢复整治,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和保护自然景观,推进生态省建设,现就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实施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划定了禁采区、限采区,并对禁采区的开山采石企业分步实施关闭,限制开山采石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滥采乱挖山体资源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

但是,关闭后的露采矿山对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的破坏尚未得到有效治理。

城市规划区、旅游风景区、交通干线附近的废弃露采矿山岩石裸露,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严重影响和制约城市的规划建设和旅游资源的开发。

众多的露采矿山废弃地没有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部分废弃露采矿山还存在着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加快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是建设生态省的重要内容,是打造“绿色江苏”的迫切需要,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施国土综合整治、提高国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有效途径。

做好这项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列为实事工程,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抓出成效。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9.18•【字号】苏国土资发[2007]311号•【施行日期】200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31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0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在照《通知》精神和省厅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部署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是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坚决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有效实施的又一重大举措,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及时将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取得地方党委、政府的积极支持。

二、协调配合,全力推进。

各级要严格按照部《通知》方案部署要求,分阶段实施百日行动工作。

同时要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及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在工作安排上做到统筹兼顾,在部门分工上形成合力,在人员力量分配上突出重点。

省厅将成立由厅党组书记、厅长陶培荣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百日行动;并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具体负责实施百日行动工作。

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迅速动员部署,组织得力人员成立工作班子,全力推进百日行动,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各市人民政府,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民政府:日前,针对一些地区因强行违规征地,接连发生极端事件,损害被征地农民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附后)。

为迅速落实国土资源部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地工作,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防止暴力征地事件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立即行动,全面排查和纠正各类违规违法征地行为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组织纪检、监察、公安、国土、城建、财政、社保等部门的力量,集中时间对正在实施的征地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

重点要突出,行动要迅速,措施要果断。

对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强行征地行为,要分类进行整改。

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法律责任。

凡整改、查处不到位的,不得继续实施征地。

针对目前我省部分地区违法用地案件有所上升的严峻形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土地执法巡查工作,全面查清并坚决打击本地区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进一步净化用地环境,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评估风险,夯实征地工作的基础风险评估是开展征地工作的前置条件。

各地要对即将需要实施征地的地区,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要深入到所有涉及征地的农户家中,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对各种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国家五部委联合督查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国家五部委联合督查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国家五部委联合督查组对我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督查建议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3]11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11.06【实施日期】2003.11.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国家五部委联合督查组对我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督查建议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13号2003年11月6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国家五部委联合督查组对我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督查建议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落实国家五部委联合督查组对我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督查建议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二00三年十月)按照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国家五部委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我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情况进行了督查。

督查组认为,江苏省土地市场管理是比较规范的,土地利用效益比较高。

同时,督查组也指出了我省个别地区开发区数量过多、开发区设立和扩区管理不规范、调整行政区划后没有落实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征地安置补偿工作有待改善等问题,并提出了督查建议。

根据督查组的意见,现对我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整合全省开发区,严格按照规定设立、扩大开发区开发区建设对我省工业化和外向型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土地的集约利用。

但近年来一些地区违规设立或擅自扩大开发区规模,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也影响了经济运行质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要求以及五部委督查组的督查建议,按照“有所保、有所压”的原则,对开发区、园区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认真进行整顿规范。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苏政办发[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林厅制定的《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林厅2004年4月)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

根据国家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的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旨在达到如下目的:一是掌握当前基本农田利用状况和变化情况,促进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的加强;二是发现和督促地方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薄弱环节,并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三是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意识,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推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检查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实际利用状况;基本农田质量情况;《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提出的“五不准”执行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是:(一)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业务基础建立情况。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国土资发〔2000〕126号),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是否落实到1:10000的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否落实到地块、村组和农户;面积和区位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统计台账和信息网络,台账是否及时、准确、详细地变更登记;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台账与地块是否相符;是否按有关要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公示牌及界桩;档案是否完整、齐备,县、市、省三级是否实行备案。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0.04•【字号】苏政办发〔2014〕83号•【施行日期】2014.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4日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提升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指通过规划引导、标准控制、市场配置、存量挖潜等手段,实现节约资源、保护耕地、优化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升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总责,建立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主要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标准体系和规范,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新模式,探索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新机制,促进国土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农业、水利、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4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4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08号)精神,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按照“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系统内部综合执法监管机制,构建系统上下“联合监管”、部门之间“联动监管”、工作环节“全程监管”的新格局,更加有效地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全面提升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会商综合执法监管有关事宜。

领导小组成员由执法监察、法规、规划、耕保、地籍、利用、矿管、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组成。

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沟通联系。

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国土资源违法违规形势,研究会办综合执法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二)实施联动监管。

各地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综合运用规划、计划、审批、土地调查等手段,建立相关部门共同防控、查处和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动监管机制。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国土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矿业权审批以及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整改等工作方面的协同配合,实施联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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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1]5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4.23
【实施日期】2001.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
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1998年5月以来,根据国土资源部部署,我省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

两年多来,各试点单位按照创建工作方案,认真部署,扎实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经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组成的检查验收组的检查验收,金坛、张家港、江都、丹阳、邳州、赣榆、东台、金湖、泗洪、昆山、海门、苏州新区12个县
(市、区)达到“土地执法模范县”标准。

希望达到“土地执法模范县”标准的县(市、区)要继续抓紧抓实土地执法工作,力争再创佳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学习先进,深入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新的土地管理法,坚持执行土地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法制建设,优化土地执法环境,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1998年5月,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

最近,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监察厅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的15个县(市、区)进行了检查验收。

经严格考评,综合评审,认定金坛、张家港、昆山、江都、海门、丹阳、邳州、赣榆、金湖、东台、泗洪、苏州新区12个县(市、区),符合土地执法模范县标准。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对此次检查验收,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专门制定了《江苏省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验收提纲》和《江苏省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验收方法》。

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三个方面:一是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二是试点工作中依法管理土地、模范执行法律以及有效保护耕地情况;三是依法行政、及时查处违法用地以及在土地管理中建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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