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危房档案要件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二篇)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城市中存在的危险房屋,制定的管理规范和措施。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一般来说,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定义危险房屋:规定了何为危险房屋的标准和定义,例如建筑质量不达标、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等。
2. 危险房屋发现和处置:规定了危险房屋的发现和举报渠道,以及相关部门对危险房屋的处置程序和责任。
3. 修缮和拆除:规定了危险房屋的修缮和拆除要求,包括修缮标准、拆除程序和费用承担等。
4. 监督和检查:规定了相关部门对危险房屋的监督和检查职责,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5. 赔偿和补偿:规定了危险房屋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6. 预防措施和宣传教育:规定了如何加强危险房屋的预防工作,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可以参考当地相关法规和政策。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危房管理,确保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区内所有危房的管理工作,包括危房的鉴定、整治、拆除和修缮等。
第三条全市城市危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市辖区内危房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市辖区内危房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防范为主、分类管理、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危房是指因建筑结构、装修质量、用途变迁、年久失修等原因,存在安全隐患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房屋。
第六条危房管理的目标是将危房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保护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危房整治的原则是依法进行,注重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重视综合治理的效果,合理安排资源的配置。
第八条市政府应加大对危房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模版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为了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危险房屋的定义1. 危险房屋是指因房屋建造、结构、设备等方面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居住安全的房屋。
2. 危险房屋的分类:(1)严重危险房屋:指房屋结构、设备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已经给人身财产造成较大风险;(2)一般危险房屋:指房屋结构、设备等方面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需采取措施修复或加固。
三、危险房屋的管理责任1. 国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危险房屋的整体管理。
2.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房屋的管理。
3.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相关责任人负有危险房屋的日常管理责任。
四、危险房屋的鉴定与评估1. 危险房屋的鉴定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2. 危险房屋的评估包括房屋结构安全评估、设备设施安全评估等,评估结果作为危险程度划分的依据。
五、危险房屋的治理与整治1. 严重危险房屋的治理(1)国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治理方案,采取措施修复或拆除重建;(2)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相关部门垫付,后续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2. 一般危险房屋的整治(1)地方各级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整治方案,采取措施修复或加固;(2)整治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相关部门垫付,后续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六、危险房屋的监督和检查1. 国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危险房屋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2. 对危险房屋治理和整治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和追究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有关危险房屋管理的规定。
八、罚则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和追究责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九、附则本规定有关危险房屋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另行制定。
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审批、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纸等。
2.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的基本信息、家庭情况、改造前后住房情况、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等。
3.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会议记录、照片、视频等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各级农村危房改造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的管理工作。
2.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 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的收集应全面、准确、及时。
档案收集应包括项目审批、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纸等。
2. 档案整理:档案整理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装订等操作。
3. 档案归档:档案归档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目和装订的要求,将整理好的档案送交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保密。
2.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利用需求,及时、准确地为用户提供档案查阅、复制等服务。
六、档案监督检查1. 各级农村危房改造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
2. 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奖惩1.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各级农村危房改造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危房改造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房改造工作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提高档案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危房改造工作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危房改造工作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
(二)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三)安全保密:确保档案安全,防止档案泄密、丢失、损毁。
(四)服务为本:以服务危房改造工作为宗旨,为领导决策和业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危房改造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档案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业务知识;(二)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一定的文字功底和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危房改造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二)负责档案的保管、查阅、复制和借阅等工作;(三)负责档案的统计、分析和归档工作;(四)负责档案的销毁工作;(五)负责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危房改造工作档案收集范围:(一)危房改造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文件材料;(二)危房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文件材料;(三)危房改造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等相关文件材料;(四)危房改造项目相关会议记录、汇报材料等。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分类清晰,便于查阅;(二)档案编号统一,便于管理;(三)档案装订整齐,便于保管;(四)档案目录完整,便于检索。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二)档案柜架应坚固、整齐、清洁;(三)档案存放应按分类、编号顺序排列;(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查阅应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借阅单;(二)档案查阅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三)档案查阅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折叠、涂改、损坏档案。
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鉴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受理申请;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处理使用。
适用于已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条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应做到专业技术配套。
鉴定人员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鉴定作业证书。
第十一条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城市危房管理规定

城市危房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的《城市危房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城市危房管理规定如下:
1. 城市危房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城市居民的安全和生活环境的改善。
2. 危房定义:危险房屋是指因年久失修、建筑结构不稳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原因,可能对居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房屋。
3. 负有危房管理责任的主体:地方政府、房屋所有权人以及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共同负有城市危房管理的责任。
4. 危房管理的主要职责和措施:
- 采取必要的安全维修措施,保障危房居民的安全。
- 加强对危房的巡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制定危房整治计划,对危房进行整修或重建。
- 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 加强对房屋拆迁和搬迁的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5. 处罚措施:
- 对房屋所有者,责令其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
- 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如果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 政府的责任:
- 加强城市危房管理的投入,确保资金来源。
- 指导和帮助危房居民解决住房问题。
- 加强对危房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管理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危房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地区而异,以上内容只是一般性的规定。
实际操作中,各地方政府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操作规定。
因此,在了解和遵守当地的具体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城市危旧房屋 判定标准

城市危旧房屋判定标准
城市危旧房屋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或损坏,导致房屋整体或局部处于不安全状
态,可能对居住者或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2.房屋的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或基础受损。
3.房屋的结构材料存在腐朽、老化等问题,或者房屋的电气、水、暖等设
备存在严重老化或损坏。
4.房屋的居住环境存在明显的卫生、安全问题。
5.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因素。
根据危旧房屋的判定标准,相关部门会对房屋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房屋安全。
如果房屋被判定为危房,可能需要拆除或进行加固改造。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政府可能会提供一定的补贴或援助,以帮助居民解决住房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危旧房屋的判定标准和评估方法可能因地区、建筑年代、建筑类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进行房屋评估时,应结合当地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判断。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四篇)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建设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城市危险房屋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房屋。
第四条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负责部门是城市建设管理局。
第二章危险房屋的识别和登记第五条城市危险房屋的识别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
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城市建设管理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城市危险房屋的登记应当包括房屋的基本信息、危险程度、存在的安全隐患等内容。
登记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城市危险房屋的登记应当依法履行手续,并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第八条城市建设管理局应当建立城市危险房屋的登记和查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
第三章危险房屋的评估和分类第九条城市危险房屋的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能力。
评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城市危险房屋的评估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的结构、材料、使用状况等因素,并确定其危险程度。
第十一条城市危险房屋的危险程度应当分为一般危险、较大危险和重大危险三个等级,并进行相应的管理。
第十二条一般危险的城市危险房屋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较大危险的城市危险房屋应当建立危险房屋整治工作小组,制定整治方案,限期整治。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的城市危险房屋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限期整治或拆除。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评估结果的公示,公布重大危险的城市危险房屋,并采取措施确保公众知情权。
第四章危险房屋的整治和拆除第十六条城市危险房屋的整治和拆除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依法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十七条城市危险房屋的整治和拆除工作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城市危险房屋的整治和拆除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并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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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危房档案要件
(一)危房具体情况说明;
(二)产权人信息登记表;
(三)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五)《长春市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复印件;
(六)危房改造照片;
(七)《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
(八)区政府下达的《危房拆除决定书》;
(九)危房改造资金来源;
(十)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方向。
说明:1、要件(一)~(五)具体要求请参照2013年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危房鉴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2、要件(六)的照片至少2张,分别为危房拆除前的照片和危房拆除后的照片;
3、要件(九)的资金来源需要分别罗列:(1)省政府危房改造补偿资金;(2)区政府危房改造补偿资金;(3)居民自筹改造资金;
4、建立档案原则与要求:平房为一户一档,楼房为一栋一档,并且十个要件必须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