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档案管理规定
社区居民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居民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和居民个人在社区建设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社区居民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方便利用;(三)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四)服务群众,提高效率。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社区居民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的工作档案;(二)社区居民个人在社区建设、活动、生活等方面形成的各类档案;(三)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五条社区居民档案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收集应当及时、全面、准确;(二)档案收集应当尊重居民个人隐私;(三)档案收集应当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社区居民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的种类、时间、内容等进行分类整理;(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编制档案目录;(三)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社区居民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二)实行档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确保档案的完好;(四)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备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八条社区居民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的查阅、复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二)档案的查阅、复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居民个人隐私;(三)档案的查阅、复制应当填写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档案管理责任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和居民个人应当共同承担档案管理责任。
第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居民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十一条社区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和居民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社区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社区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档案是指在社区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图表、簿册、声像材料等。
第三条社区档案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社区档案由社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社区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五条社区应当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和人员,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第六条社区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社区档案的管理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一)制定社区档案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组织社区档案工作的计划、协调和指导;(三)监督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四)制定档案管理计划和档案分类目录;(五)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六)制定档案管理工作的考核办法。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社区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社区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等文书材料;(二)社区居民人口、户籍、婚姻、房产等个人信息;(三)社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民生工程等各项业务材料;(四)社区党组织、自治组织、群众团体等组织建设材料;(五)社区居民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活动材料;(六)其他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社区档案的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规则和编目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和方便查阅。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社区档案应存放在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防热等要求的档案室(库)内。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档案保管制度,定期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档案不受损坏。
第十二条社区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保密原则,严格查阅、借阅、复制等手续。
社区档案管理制度方面

一、总则为了规范社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有序,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社区各类组织、居民在社区建设、管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
2. 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在社区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
三、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收集制度(1)档案收集应遵循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的原则。
(2)社区各类组织、居民在社区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应按档案收集范围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3)档案收集过程中,应注重原始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随意篡改、伪造、销毁档案资料。
2. 档案整理制度(1)档案整理应遵循分类、编号、立卷、归档的原则。
(2)档案立卷应按照档案类别、时间、内容等进行分类,每卷档案应包含目录、案卷封面、正文、附件等部分。
(3)档案编号应按照档案类别、年份、顺序等进行编排。
(4)档案归档应按照档案类别、年份、顺序等进行归档。
3. 档案保管制度(1)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有序、便于利用的原则。
(2)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等。
(3)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类别、年份、顺序等进行存放,便于查阅。
(4)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4. 档案利用制度(1)档案利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档案利用者应按规定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查阅档案。
(3)档案查阅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4)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擅自涂改、损毁、撕毁、遗失档案。
四、档案管理人员职责1.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档案法律法规。
2. 档案管理人员应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社区基层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基层档案管理,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范围内的所有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社区基层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档案管理。
(二)集中统一原则:实行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三)方便利用原则: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为社区居民和社区工作提供便捷服务。
(四)科学规范原则: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档案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社区基层档案管理机构为社区档案室,负责社区基层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社区档案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社区档案管理制度。
(二)负责社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三)提供档案查询、复制、咨询等服务。
(四)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五)负责档案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负责档案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社区档案收集范围:(一)社区行政、党务、人事、财务、民生、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二)社区规划、建设、管理等项目的档案。
(三)社区各类会议、活动、表彰、奖励等档案。
(四)社区各类合同、协议、报表、凭证等档案。
(五)社区各类声像、实物档案。
第七条档案收集原则:(一)全面性原则:收集档案应当全面、系统,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二)准确性原则:收集档案应当准确无误,确保档案的真实性。
(三)及时性原则:收集档案应当及时,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八条档案整理原则:(一)分类原则:按照档案内容、形式、来源等分类整理。
(二)编号原则:采用统一编号方法,方便档案检索和利用。
(三)装订原则:按照档案规格、数量、要求进行装订。
社区档案室规章制度

社区档案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档案室管理,规范档案查阅和利用行为,保障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社区档案室是为了提供档案服务,保障档案资料安全和保密的公共服务场所,所有人员应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社区档案室包括档案查询室、借阅室、复印室等功能区,具体管理和使用规定如下。
第二章档案查询相关规定第四条在档案查询室查询档案资料前,需提供有效证件进行登记,不得私自动用档案文件。
第五条查询档案资料后,应当及时将档案资料放回原处,不得私自带出档案室。
第六条不得非法篡改、毁损档案资料,如需复印或提取档案文件,需经过正规程序和规定。
第七条不得擅自将档案文件外借或倒卖,如有发现违规者将追究责任。
第八条查询档案资料时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或影响他人使用。
第九条档案查询室内禁止吸烟、喧哗、游戏等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
第十条查询档案资料时应文明接待、互相尊重,遵纪守法,严禁侮辱、辱骂他人。
第三章档案借阅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借阅档案资料需提供正式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借阅,借阅期限需按规定归还。
第十二条借阅档案资料的人员需遵守借阅规定,不得私自带出档案室,并应妥善保管借阅资料。
第十三条借阅期限到期需及时归还档案资料,逾期不归还者将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借阅档案资料时应认真阅读,不得私自涂改、篡改档案内容,如有破坏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不得擅自将借阅的档案文件外借或转借给他人,如有违规行为将被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借阅档案文件时应注意保密,并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泄露档案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借阅档案资料结束后,需将档案资料按时归还原处,并经过审核确认。
第四章档案复印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复印档案文件需提供正式申请,经审核后方可进行复印,不得私自复印档案文件。
第十九条复印档案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次数进行复印,并注意保持档案文件的完整性。
第二十条复印档案文件应当保密并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复印得到的档案信息。
城镇社区档案管理制度

城镇社区档案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城镇社区是城市中辖区的基本单位,是城市管理和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
城镇社区档案管理制度是对城镇社区档案工作的规范性管理制度,是保障城镇社区档案安全、整理、利用的重要手段。
城镇社区档案管理制度关系到城镇社区工作的开展,也是城镇社区档案管理的基础。
二、城镇社区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城镇社区档案管理是城镇社区管理的基础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在城镇社区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城镇社区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周密保障城镇社区档案资料的安全。
城镇社区管理工作中涉及到各种档案资料,这些档案资料是城镇社区管理的基础。
如果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就会造成信息泄露,影响城镇社区管理工作的开展。
2. 严格保障城镇社区档案资料的整理。
城镇社区档案资料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整理,做到条理清晰、方便检索。
只有档案资料整理到位,城镇社区管理工作才能运转得更加顺畅。
3. 积极利用城镇社区档案资料。
城镇社区档案资料是城镇社区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只有将档案资料积极利用,才能更好地开展城镇社区管理工作。
在城镇社区档案管理中,实行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城镇社区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城镇社区档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档案管理的范围和对象:对城镇社区档案管理的范围和对象进行规定,明确城镇社区档案的管理范围和管理对象。
2. 档案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规定城镇社区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各级城镇社区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
3. 档案管理的流程和方式:规定城镇社区档案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方式,明确城镇社区档案的管理程序和管理方法。
4. 档案管理的制度和制度:建立城镇社区档案管理的制度和制度,规范城镇社区档案管理的行为和行为。
5. 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城镇社区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保障城镇社区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
这些内容是城镇社区档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保障城镇社区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开展的重要依据。
社区档案资料归档管理制度

社区档案资料归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社区档案资料的管理,保障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三、档案资料的分类1. 根据档案的内容、形式和用途,将档案资料分为基础档案、业务档案和历史档案。
2. 基础档案主要包括社区的组织机构、职能设置、人员编制、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3. 业务档案主要包括社区日常办公活动产生的档案资料,如公文、会议记录、报表、合同等。
4. 历史档案主要包括社区重大事件和重要工作的档案资料,如重大会议记录、重要决策文件等。
四、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1. 档案资料的编目、分类和整理工作由社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确保每份档案都有详细的目录和分类。
2. 档案资料的存放和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档案资料的借阅和利用应该经过审批,避免档案资料被非法使用或篡改。
4. 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销毁,避免产生过多的无用档案。
五、电子档案的管理1. 社区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存储和备份。
2. 电子档案应当定期进行存档和归档,确保信息的整合和共享。
3. 电子档案的传输和共享应当符合国家的网络安全规定,避免泄露重要信息。
4. 电子档案的利用应当进行登记和审批,确保档案的合理利用。
六、档案资料的利用1. 社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为社区各部门和单位提供档案资料的查询和借阅服务。
2. 社区档案资料的利用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避免档案被滥用或不当利用。
3. 社区档案信息的利用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泄露国家机密信息。
七、档案资料的更新1. 社区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对自己的档案资料进行更新,确保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对于已经不再使用的档案资料,应当及时进行归档或销毁,避免占用大量的存储空间。
社区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社区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职责1. 社区服务机构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档案工作,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2)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范围:(1)社区服务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2)上级部门颁发的政策法规、文件、通知等;(3)社区服务机构与其他单位、组织之间的往来文件、协议等;(4)社区服务机构举办各类活动、项目、培训等形成的资料。
2. 档案整理要求:(1)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归档等规范进行整理;(2)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3)对档案进行鉴定,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四、档案保管与安全1. 档案保管:(1)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高温等设施;(2)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3)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在借阅过程中的安全。
2. 档案安全:(1)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档案保密意识,防止档案丢失、泄密;(2)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消毒、防霉处理,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3)档案管理人员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对档案造成的影响。
五、档案利用与统计1. 档案利用:(1)档案管理人员应积极为社区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提供档案查询、借阅等服务;(2)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在借阅过程中的安全。
2. 档案统计:(1)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统计,包括档案数量、种类、保管情况等;(2)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档案统计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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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档案管理规定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国家档案局
民政部
令
第11号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12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2015年9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
2015年11月23日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档案(以下简称社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城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在社区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促进档案工作与社区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社区档案工作经费从社区的办公经费中列支,并应当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社区党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门人员管理本社区各类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综合档案室。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在离职前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条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指导、监督本社区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社区档案由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销毁。
第九条社区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可以分为文书类、科技类、会计类等三个大类,具体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参照本办法附件。
第十条社区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排列有序;装订结实、整齐;备考表填写真实、清楚;归档文件目录或者卷内文件目录明晰、准确;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者复印件的,应当图文清晰;
(三)归档时间:
文书材料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
科技文件材料在科技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
会计材料由会计部门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1年,于次年3月底前归档;
声像材料在活动结束或者办理完毕后随时归档;
实物材料及时归档;
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和《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38)的要求整理。
第十一条社区档案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分类编号:
(一)文书档案按照年度——问题(社区党建、居民自治、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等)进行分类,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以件为单位,按年度——问题——保管期限排列编号;
(二)科技档案中的基建档案按照工程项目分类整理,按照项目——时间排列编号;设备仪器档案按照型号分类整理,按照型号——时间排列编号;
(三)会计档案按照年度——类别(报表、账簿、凭证、其他)分类整理并排列编号;
第十二条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设立专室或者专柜保管档案,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磁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及其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安全检查记录;如有破损、霉变、虫蛀、褪色等现象时,应当及时修补、复制或者进行其他技术处理。
对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要定期检查信息记录的安全性,确保档案可读可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及时对声像档案进行数字化转化,以利于长期使用。
第十四条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保管数量、借阅和利用效果、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统计。
第十五条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利用档案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做好利用效果登记。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归还档案,如发现有短缺、涂改、污损情况,要及时报告并追查。
第十六条社区应当组织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对已到期档案及时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小组由社区档案管理人员和形成档案的组织的人员(或者居民代表)组成,鉴定后应当形成档案鉴定报告。
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销毁。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档案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社区档案应当依法保持齐全完整,不得随意将社区档案拆散、重新组合。
第十八条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围绕社区中心工作和居民利用需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第十九条社区档案管理应当积极采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现代化。
第二十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档案的保管、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档案有损毁、丢失以及出卖、涂改、伪造、泄密等情况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城市社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