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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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12-15 来源:北京社会建设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辖区。

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区(县)政府决定。

第三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群众在社区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增强社区民主自治功能,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努力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奠定基础。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要求,发挥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居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驻社区单位和各类组织的积极性,形成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二)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以社区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以社区群众的参与为动力,以社区群众的拥护为准则,使社区群众在社区建设中得实惠,让社区成员共享社区发展成果。

(三)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不断完善社区管理方法,不断创新社区服务方式。

(四)分类指导,循序渐进。

根据社区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既要着眼长远、整体推进,又要立足当前、稳步实施,促进社区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工作目标。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要求,坚持服务功能完善、居住环境舒适、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丰富、管理手段科学、人际关系和谐、公众参与广泛的工作标准,努力做到区域规划好、设施配置好、服务效能好、资源效益好、群众反映好。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工作在社区发展和居民生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岗位职责、考核及培训等方面探讨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一、社区工作者培训社区工作者是服务社区居民的专业人员,因此,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应规定,社区工作者培训是必要的,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1.1 培训内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内容应包括社区管理、服务技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其中,社区管理是社区工作者的基本素养,包括组织协调能力、沟通技巧、解决问题等方面的培训。

1.2 培训形式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可以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理论培训可以通过课堂授课、在线学习等形式进行;实践培训可以通过实地实训、岗位实习等方式进行。

二、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是制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应明确社区工作者的具体职责,以便他们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2.1 居民服务社区工作者的首要职责是为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

他们应积极参与社区居民的需求调查,提供居民满意的服务,增进社区居民的福祉感。

2.2 社区管理社区工作者应协助社区管理部门进行社区管理工作。

他们负责社区治安巡逻、环境整治、矛盾调解等工作,确保社区的安全稳定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2.3 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工作者还应承担社区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他们负责策划和组织各类社区活动,增进邻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居民的社区参与度。

三、社区工作者考核为了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品质和履职水平,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应规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

3.1 考核指标社区工作者的考核指标应包括服务质量、工作量、工作效率等方面。

考核指标应明确具体的评估标准,以客观公正的方式进行评定。

3.2 考核周期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周期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职责定位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升社区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站等社区组织中,从事社区服务与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定位为:以服务居民为宗旨,依法依规开展社区治理、服务与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和谐、文明和进步。

第二章选任招聘与培训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的选任招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应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定期轮训,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规范管理与考核第七条社区工作者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建立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机制,通过定期考核、居民评议等方式,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职务晋升、薪酬调整、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待遇保障与福利第十条社区工作者应享受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薪酬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社区工作者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者参与继续教育和学习培训,提供学习时间和学习经费等支持。

第五章职业发展与激励第十三条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通道,明确职业晋升路径和条件。

第十四条设立优秀社区工作者评选表彰机制,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社区工作者参与社区治理创新和实践,支持其参与各类社区服务项目。

第六章辞职辞退规定第十六条社区工作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向所在社区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等原因,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依法依规予以辞退。

第七章组织保障与支持第十八条社区组织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0-12-15 来源:北京社会建设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辖区。

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区(县)政府决定。

第三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群众在社区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增强社区民主自治功能,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努力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奠定基础。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要求,发挥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居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驻社区单位和各类组织的积极性,形成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二)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以社区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以社区群众的参与为动力,以社区群众的拥护为准则,使社区群众在社区建设中得实惠,让社区成员共享社区发展成果。

(三)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不断完善社区管理方法,不断创新社区服务方式。

(四)分类指导,循序渐进。

根据社区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既要着眼长远、整体推进,又要立足当前、稳步实施,促进社区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工作目标。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要求,坚持服务功能完善、居住环境舒适、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丰富、管理手段科学、人际关系和谐、公众参与广泛的工作标准,努力做到区域规划好、设施配置好、服务效能好、资源效益好、群众反映好。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的职责、行为和工作流程,提升社区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社区内所有社区工作者,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志愿者等。

1.3 社区工作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2.1 社区工作者负责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居民信息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监督等。

2.2 应积极推动社区文化建设,组织和参与各类社区活动,增进邻里关系,促进社区和谐。

2.3 负责社区安全工作,包括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区治安。

第三章行为规范3.1 社区工作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2 在工作中应保持公正无私,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3 应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居民的隐私,不得泄露居民个人信息。

第四章工作流程4.1 社区工作者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

4.2 对于社区居民的诉求和建议,应及时响应并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4.3 定期对社区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5.1 社区应定期为工作者提供专业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5.2 鼓励社区工作者参与外部交流和学习,拓宽视野,引入先进的社区管理理念。

5.3 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路径,为优秀工作者提供晋升机会。

第六章考核与激励6.1 建立公正的考核机制,定期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6.2 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努力。

6.3 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其改正。

第七章附则7.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7.2 对于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社区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7.3 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是社区事务管理的重要力量,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行为,加强社区治理能力,北京市制定了《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确保社区工作者履行职责,提高社区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社区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秉承服务社区居民的宗旨,履行职责,忠诚履行社区工作职责,维护社区工作形象。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加强社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专业能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奉公。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条件和权限第五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工作者的职责;3.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 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和权限:1. 协助社区居民解决日常生活中的问题;2. 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3. 进行社区宣传,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4. 收集反映社区问题的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5. 其他经社区办公室委派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社区工作者的权益和义务第七条社区工作者应当享有以下权益:1. 接受规范化的培训,提升工作能力;2. 参与社区决策和管理事务的权利;3. 获得合理的工作待遇和福利;4. 得到社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关心。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忠实履行社区工作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2. 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协调处理社区纠纷;3. 遵守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4. 配合社区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

第四章工作监督与评估第九条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应当受到社区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工作汇报和绩效考核。

第十条社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条件,定期组织工作交流和经验分享。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实施方案根据《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20号)、《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通知>的通知》(京社领办发〔2010〕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规范待遇范围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二、规范待遇原则(一)社区工作者总体待遇水平不低于本区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教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的待遇水平。

(二)重视知识、尊重人才,对于已取得较高学历、获得相关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优待。

三、规范待遇内容(一)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职务补贴、年限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住房补贴和其他待遇七部分。

1.基本工资。

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分三档,正职每人每月720元,副职每人每月64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90元。

2.职务补贴。

各岗位职务补贴分别为:正职每人每月960元,副职每人每月84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740元。

社区工作者中,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享受正职待遇;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服务站副站长,享受副职待遇;应届毕业生参加社区工作试用期满,或具有一年以上社区实践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正职待遇,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副职待遇;在职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其他工作人员,享受一般工作人员待遇。

3.年限补贴。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长一次年限补贴,增长幅度为每人每月50元。

在社区工作未满一年的只享受职务补贴。

4.奖金。

年度奖金,实行总额包干,按照平均每人每年7800元的标准核定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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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按照《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京发[2008]17号)、《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19号)、《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区社会建设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社会建设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办事处(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办事处(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二)关于招录的社区工作者:除上述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选任的社区工作者外,根据工作需要,在社区服务站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

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采取公开招录的办法录用。

招录工作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区社会建设部门负责确定招录名额、考试命题及相关的组织实施工作。

招录对象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2. 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业务知识。

3.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

4. 具有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长期居住在海淀区的常住居民,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6、一般要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条关于社区工作者的待遇:(一)社区工作者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年限补贴、奖金和其他待遇四部分:1. 基本工资。

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分三档,正职每人每月720元,副职每人每月64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90元。

2. 职务年限补贴。

社区工作者根据所在岗位、按照在社区工作的实际年限享受职务年限补贴。

各岗位起点职务年限补贴分别为:正职每人每月960元,副职每人每月84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740元。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长一次年限补贴,增长幅度为每人每月50元。

在社区工作未满一年的享受起点职务年限补贴。

岗位发生变化的,套新岗位职务年限补贴标准,其年限以在社区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从2000年第四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产生当月开始计算。

3. 奖金。

奖金实行总额包干,按照平均每人每年3600元的标准核定总额。

奖金发放要依据社区工作者岗位和年度考核情况拉开档次,实行奖金与工作岗位、工作成绩、年度考核挂钩。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金发放方案,并报区社会建设部门备案。

4. 其他待遇。

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社区工作者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独生子女费和住房公积金。

社区工作者中,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享受正职待遇;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服务站副站长,享受副职待遇;社区党组织委员、社区居委会委员和社区服务站一般工作人员,享受一般工作人员待遇。

交叉任职人员,按照“兼职不兼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待遇。

(二)社区工作者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完成登记注册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职业水平补贴80元;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完成登记注册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职业水平补贴50元。

(三)当选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并全职从事社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其标准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年限补贴和奖金执行。

(四)社区工作者享受带薪休假。

累计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一般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

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五)社区工作者的其他相关待遇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的管理:(一)实行服务协议制度。

1.服务协议的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与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者签订全市统一式样的《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

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服务协议期限与任职届期相同,实行一届一签;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服务协议三年一签,视年度考核情况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决定是否续签。

2.协议关系的终止与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社区工作者与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协议关系依法终止或解除:(1)服务协议期满,或者所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被撤销;(2)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服务协议;(3)被依法罢免;(4)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社区工作造成重大损害;(5)严重违反社区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8)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出现。

3.公开招录的社区工作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公开招录的社区工作者退休后纳入社会化管理,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市政府183号令)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考核评议制度。

1.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指导各社区成立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职能科室等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考核要以社区工作者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社区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

考核结果与续聘、晋升、奖金、评先挂钩。

对于年度考核优秀的应给予奖励,并优先考虑续聘、晋升及参加各类评先;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社区工作者,街道办事处(乡镇)要采取诫勉谈话、扣减奖金等形式予以惩戒;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终止或解除协议关系。

(三)完善教育培训制度。

1.按照专业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机制。

社区工作者每年必须参加区社会建设部门按照北京市要求组织的至少一次培训和考试,培训及考试结果计入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不参加培训、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社区工作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

2.新招录的社区工作者,须在到任初期接受区社会建设部门统一组织的岗位初任培训。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工作者的业务知识培训,并作为年度考核基本依据之一。

3.区社会建设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培训,帮助社区工作者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四)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健全完善自2000年第四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以来产生的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档案,建立数据库。

档案内容包括:社区工作者本人的基本情况、在社区工作起始时间、岗位变化情况、考核评议、培训和表彰等情况。

社区工作者档案关系可由劳动或人事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代理费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预算安排。

(五)实行弹性工时制度。

为方便居民群众利用工休时间在社区办理相关事务,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可实行弹性工时制,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确保满足群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安排好工休时间和节假日工作值班。

(六)探索职业资格制度。

新任社区工作者特别是招录的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者,一般要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已在社区工作者岗位工作未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将继续在社区工作者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自2009年起五年内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第七条社区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区委、区政府对在社区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对工作业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度高的社区工作者,分层次、分系统地进行评选表彰,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八条目前已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专职人员,其签订的聘用合同继续有效,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待遇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

具体待遇调整见《海淀区社区工作者待遇调整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09〕1号))。

自2009年第七届换届选举后,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人员,统一实行服务协议制度,享受本办法规定待遇。

未达到选任或招录条件的,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进行妥善安置。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区社会建设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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