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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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3•【文号】银监办发[2012]160号•【施行日期】2012.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期,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较为突出,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给相关机构资产安全带来较大风险。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有效防范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规经营,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其从业人员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一是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

二是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

三是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

四是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

五是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

六是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

七是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

八是不得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二、严格责任追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内部员工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的管理和处置主体,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和问责力度。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对照表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对照表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案件,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而不移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取缔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取缔非法商业保险机构和非法商业保险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国务院商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机构,超越国家政策范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04•【文号】公通字[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8〕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局,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工商局、银监局:当前,随着国家宏观调控的不断加强和适度从紧货币政策的实施,部分企业出现经营资金短缺、融资需求旺盛的现象。

一些中介机构借机在媒体上发布帮助“贷款”、“担保”、“借款”、“代办银行卡”等内容的广告,开展贷款融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具体表现为:一是非法利用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二是提供虚假文件或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违规为他人办理贷款、票据贴现或担保等业务;三是非法发放高利贷;四是发布虚假或非法金融业务广告;五是设立地下钱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等。

这些非法金融活动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威胁银行的资金安全,并可能滋生多种犯罪。

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坚决整治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银监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管,有效预防、坚决取缔各种非法金融活动。

切实解决当前中介行业存在的问题,维护金融秩序,是银监部门的重要责任。

银监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金融业务活动的监管,一经发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要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取缔;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同时,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等业务的规范管理,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对不法中介机构从事刷卡套现、违规办理信用卡等金融活动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要及时提醒有关商业银行注意风险,加强防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银监办发〔2015〕196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9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下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银行业有关职责,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各方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意义2014年以来,非法集资问题日益严峻,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和参与集资人数大幅上升,达历年最高峰值。

涉及全国近90%的地市州盟,并从东部地区快速向中西部扩散,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问题严重,大案要案高发,有的案件涉案金额数十亿元,涉及人数几万人甚至几十万人,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风险还通过多种渠道逐渐向银行业传递,一些不法分子拉拢银行员工、借助银行渠道违规销售自身理财产品,通过宣称与银行有资金托管、跨业合作等业务往来,恶意盗用银行信用,相关案件涉案金额往往上亿元甚至几十亿元,涉及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群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仅严重损害银行业整体形象,也给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极大的法律和声誉风险。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关系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大局,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自身风险、维护良好声誉、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24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24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24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中证协发〔2024〕86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2024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86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及中央金融办关于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治理金融领域非法中介工作部署,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加大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正面宣传力度,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中证协投资者之家”互联网投教基地定于2024年5月15日至6月15日组织开展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以下简称防非宣传月)。

今年活动主题为“抵制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实施好防非宣传月活动。

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防非宣传活动组织领导当前,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花样繁多,网络化、跨地域特征明显,隐蔽性、迷惑性日益增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巩固和扩大防非打非工作成果面临诸多压力和挑战。

防范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责任重大,全方位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是防非打非工作的治本之策,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先”工作原则,下大力气开展防非宣传,减少人民群众上当受骗。

各证券经营机构、地方证券业协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防非宣传月是坚守资本市场工作人民性的重要举措,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保障宣传经费,做好研究部署、动员培训,认真谋划安排,制定细化方案,创新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防非宣传活动,优化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和行业发展生态,务求工作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8.13•【文号】国办发[2000]55号•【施行日期】2000.08.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近一个时期,一度被禁止的传销活动又以各种名目在全国各地重新抬头,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成为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营循序和社会稳定。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公开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及时将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暴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认识,自觉抵制此类非法经营活动。

二000年八月十三日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二000年七月十七日)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禁止传销活动。

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积极行动,严厉打击,传销和各种变相传销活动很快被全面禁止。

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一度沉寂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又改头换面在全国各地蔓延。

不法分子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各种欺诈手段蒙骗群众、聚敛钱财,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渝府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渝府发[2007]3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精神,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我市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重庆市金融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小组,组织协调全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

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高法院、市检察院为成员单位。

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可通知其参加。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二、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中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牵头制订非法金融活动防范预警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负责对涉嫌从事制售假币、洗钱和非法外汇买卖等非法金融活动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牵头组织对其性质进行认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重庆银监局负责对涉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活动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牵头组织对其性质进行认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已经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1998年7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非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不予开立帐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

第六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设立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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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号】C842009200201
【标题】关于进一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农业厅
【颁布日期】2002.10.14
【实施日期】2002.10.1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金融
【文号】济银发(2002)405号
【题注】
【正文】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自1997年清理整顿金融“三乱”(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以来,我省绝大部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被依法取缔,维护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了全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但由于少数地方对金融“三乱”的危害认识不足,清理整顿工作不彻底,打击力度不够,个别地方又出现了以供销社股金服务部的名义从事非法金融业务以及打着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遗留问题办公室的招牌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等问题,社会非法集资行为也有所抬头。

这些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的潜在因素。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对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供销社股金服务部和金融“三乱”的遗留问题,要明确责任,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切实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坚决打击打着扫尾招牌,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二、各地对在清理整顿中被清理关闭的上述办理金融业务的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证、章、牌、照等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并按规定全部收缴、销毁;对悬挂的各类标识、标牌、宣传牌等,要全部进行清理、摘除,清除一切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因素。

此项工作由各地人民银行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要给予配合。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对金融“三乱”危害的认识,加强对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领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近期,各市、县(市、区)要组织人民银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农业、供销等部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非法金融机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各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要进行严厉打击,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 国家信息中心【国家法规数据库】提供,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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