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重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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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重点

商法重点

商法的基本原则,指能够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特点,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统辖商法的具体制度,并贯穿商法规范的共同准则。

意义:是构建商法理念和商法精神的基础;是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商事纠纷的裁判准则;是构建商法理论体系与规范体系的基础。

内容: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商事主体法定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商事主体: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国外称为“商人”。

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区别1.商事主体主要是企业,民事主体范围广于商事主体2.商事主体具营利性,民事主体不一定以营利为目的3.商事主体一般须依法登记取得,民事主体只须符合法律规定4.商事主体同时具备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民事主体不完全以行为能力为要件总结: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成为商事主体的前提,但并非所有主体都能成为商事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为:投资人资格: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必要的从业人员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 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商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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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独资企业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指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企业
13、独资企业成立条件:
1)要有自己的名称
2)投资人申报经营资金
3)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14、合伙企业入伙的条件:
1)全体合伙人同意
2)签订合伙协议
3)与原合伙人权力平等,承担同等债务,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商人阶级的产生奠定了商法的社会基础。商人基尔特团体为了维护商人的利益,他们根据其所争取的自治权与裁判权制度了大量的商事自治规约,这些规约在11世纪-14世纪实行数百年,终于形成了中世纪商法。
9、商人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4)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民事主体的构成既有行为人的积极行为,也有消极行为。商主体的构成,必须为行为人的积极行为。
21、商行为的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2)是一种经营行为
3)是商主体从事的行为
4)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①与风险和风险防范紧密相连的行为;②保密性与公开性共存;③注重商事效率
22、商行为的分类:
(2)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3)商标权受到商标法的专门保护;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
(4)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商标有必要在该国另行注册,商号没有必要另行注册。
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商标使用时,或将已注册的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时,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很多商号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所以无法注册成商标。商号权: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总结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主要涉及商业合同、公司法、商标法、反垄断法等方面的内容。

在商业活动中,了解和掌握商法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能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下面将从商法的几个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它是指双方或多方在商业交易中达成的协议或约定。

商业合同应当具备合法的目的和内容,双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自由和完整。

在签订商业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障。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组织和运营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方面。

在公司法中,对于公司的设立要求、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公司董事的权责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法商标是商家在商品、服务上使用的标识,它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和区分商品的功能。

商标法主要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在商标注册时,应当遵守商标注册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独立性。

同时,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应当防止侵权行为,如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侵犯商标权。

四、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造成不正当的限制或损害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反垄断法主要包括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方面的内容。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应当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不得进行垄断行为,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利益。

以上是商法的几个重要知识点的总结。

商法作为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

企业和个人在商业活动中,应当了解和遵守商法的相关规定,以保证自身权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应当明确合同的约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障。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当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不得进行垄断行为,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利益。

商法重点整理

商法重点整理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与民法的差异性(民法以公平作为最高价值取向,商法以效益;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商法是具有一定公法因素的私法;民法为国内法,商法具有国际性);商法与民法的法律适用(民法的一般补充和补充适用,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效力也是)商法的基本原则:能够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特点,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贯穿商法规范的共同准则。

1.促进交易迅速;商法为营利法,商事交易以营利为目的,所以要提高效率,缩短周期,降低成本。

2.商事主体法定;商事主体的资格必须严格依法取得和维持。

3.保障交易安全;要是主义,公示,外观,严格责任;4.维护交易公平;商事主体地位平等,商事交易应诚实守信。

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区别:1.商是企业,范围不及民事;2.商事具有盈利性,民事不一定;3.商事一般须依法登记取得,民事只须符合法律规定;4.商事主体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则不一定。

商事行为分类:一是依商行为确认标准不同:1.绝对商行为:商法规定的当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2.相对: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有商人实施或由非商人营利性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二是依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商事主体资格分为双方和单方;三是依同一商事营业内商行为的内容不同分为基本和附属。

商业登记种类:开业,变更,注销。

商业登记的效力:创设商事主体的效力;就登记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产生商业登记事项的请求权;产生商号,商业名称的专用保护。

商业名称和商号: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用以署名的称谓,商号是商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两者为属种关系。

公司的分类: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无限公司: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两合: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依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由一定人数已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商法重点

商法重点

一、商法的概念、性质、特征、基本原则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和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性质::1、商法是权利法,主体平等,机会平等,授权性规定2、商法是私法。

调整私人关系中财产关系里的那部分具有盈利性特征的财产关系。

3、商法是商品经济法。

特征:1、商法具有复合型。

商法是私法但同时兼具公法性质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3、商法之实体性与程序性并重4、商法具有显著的国际5、商法具有明显的盈利6、商法具有协调性和易变性基本原则:1、促进交易自由原则交易自由是人的自由在商事活动中的具体表现,最主要表现为任意规范,即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规范,通常表现为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当事人均可以自由决定其商业事务。

交易自由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企业自治、市场自律。

其意义在于交易自由是自由主义在商法中的体现。

2、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表现为:a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b依照诚信原则从事交易活动 c 依照诚信原则从事交易活动.3、促进交易迅捷原则表现为:a 短期时效主义b交易定型化 c 权利证券化 d 行为的要式性4强化商事组织原则表现为:a商事主体的财产维护原则 b 企业风险回避原则 c 有限责任 d 分散风险5维护交易安全原则表现为强制主义、公式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综上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特性,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统辖商法的具体制度,并贯穿于整个商法规范的共同准则。

首先,商业社会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自由的社会,因而没有经济自由就没有商业或者说商业将会受到压制,所以促进交易自由是商法的首要原则。

其次,商业社会中,一切商行为都显露出利己主义色彩,一切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其目的均在于追求利润。

承认这一点才能明白,在商业社会中,一切皆以营利为目的,效率越高,获取利润的机会越大,这就是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最后,诚然商法要保障商业社会的自由与效率,但如果只追求效率而不顾交易安全,则仍属枉然。

这就是商法的公平、强化组织及安全原则。

商法学重点

商法学重点

1、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

2、商事关系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3、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可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为“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发行程序,向投资者出售新证券所形成的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为“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已发行证券通过买卖交易实现流通转让的市场。

证券市场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证券市场是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证券市场是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证券市场是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

4、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特点:(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

5、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7、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法的重点

商法的重点

商法的概念: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特征: 兼容性、技术性、营利性、国际性商法的基本原则:略,8页商主体法律特征:(1)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商行为的特征: 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商行为能力的限制:1,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的限制。

2对于已婚妇女的商事能力的限制。

3,对于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商事登记的种类:开业,变更,注销民法与商法关系:在民商分立体制中,商法是私法领域中独立于民法的一个部门法;在民商合一体制中,商法为民法所包含,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我国立法采用民商合一主义,强调民法对商事法规的指导和统帅作用。

在立法上,应选择在民法典之外另行订立商事单行法规的体例。

在法律适用上,遵守原则: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商事法的适用先于民法,商事法的效力优于民法公司的分类:按成立基础不同分人合、资合、人合兼资合。

以公司国籍为标准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跨国)公司。

按公司资本结构不同分国有和民营。

按公司从属关系不同分母、子公司。

以公司的管辖关系为标准分本(总)、分公司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资本而成立的一种设立方式。

2、募集设立——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通过社会募集方式而成立公司的一种设立方式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法定资本最低数额。

3、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的章程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准则)4、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生产经营条件公司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总结一、合同法合同法是商法中的基础法律,它规定了商业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的知识点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要约、承诺和接受三要素;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无权代理等因素的影响;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中的关键法律,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法的知识点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公司的设立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和程序;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

三、商标法商标法是商法中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商标法的知识点包括商标的注册条件、注册程序、商标的使用方式、商标的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商标的注册需要满足独立性、显著性和可区分性等条件;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在商品上的标识和在广告上的使用;商标的保护措施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四、专利法专利法是商法中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申请程序、权利转移等方面的规定。

专利法的知识点包括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的申请要求、专利的权利转移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产品的形状、结构特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产品的外观形状。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法中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制裁。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点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害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措施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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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重点法条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本法第2条;《民法通则》第36、48条。

【意思分解】1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划分,在历史上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都是法人,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

2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后者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而前者不作此划分。

3所谓公司(法人)的有限责任,实质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仅以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而公司本身对其债务则是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

4依第13条,分公司与子公司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是独立企业法人,承担独立责任,而前者只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责任能力。

与分公司对应的是总公司,与子公司对应的是母公司。

【重点法条】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意思分解】1公司股东的资产一投入公司,该资产即转归公司法人所有,公司股东获得股东权,但丧失对资产(投资)的所有权。

2股东权主要有三项内容:(1)资产受益;(2)重大决策;(3)选择管理者。

3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人格、公司独立责任是公司法人的三大构成要素,缺一不可。

【重点法条】第九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相关法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12条。

【意思分解】1公司名称必须表明公司的法律性质,即其名称中必须含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即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住所的法律效用主要有:(1)据以确定公司的诉讼管辖地(《民事诉讼法》第22-31条);(2)据以确定公司的受送达地点(《民事诉讼法》第79条);(3)在一定情况下,可据以确定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88条);(4)在一般情况下,据以确定公司的登记机关(《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

【重点法条】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50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

【意思分解】1注意公司章程对哪5类人有约束力(对公司职工无约束力)。

2本条也是对公司权利能力在经营范围上的限制。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司的权利能力由于其固有性质及法律政策上的考虑,而受到一定限制,与自然人有所不同。

主要的限制在于:一是公司不能享有某些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婚姻权等;二是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某些权利,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主要有经营范围上的限制与转投资的限制。

此处即是经营范围的限制,(“转投资的限制”请参见第12条)主要内容有:(1)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进行登记;(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4)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5)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3如何理解第3款“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之规定?也即,公司超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是否绝对无效?对于这个问题,考生可参考《合同法》第50条的“意思分解”。

【重点法条】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意思分解】1允许公司对外投资,但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2上述限制有两个例外:(1)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2)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资本的增加额。

【不要混淆】注意这个“50%”的分母是“公司净资产”,即公司资产总额超过负债的部分,与公司注册资本是不同的概念。

【重点法条】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相关法条】《商业银行法》第13条;《保险法》第72条;《证券法》第121条。

【意思分解】1了解各类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及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第78条)。

2了解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即本条第3款所指的几种另外情形。

3第1款的规定表明,我国公司法对我国公司资本采实缴资本制(第1款)。

【重点法条】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本法第80条。

【意思分解】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出资形式有哪几种。

2必须评估作价的出资形式包括哪4种。

3第2款20%的限制;另外,国家对高新技术成果的最高限额是35%。

【不要混淆】本法第80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0%的规定,没有第24条第2款“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的字样,但第229条第2款增加了类似规定,“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该条款是公司法修正案之二增加的,应予留心。

【重点法条】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意思分解】以上三个条文是司法考试重点,应予重视。

1掌握第25条第2款缴资不足的股东的违约责任。

这里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协议性。

2重点掌握第28条非货币出资股东估价不实时的补交差额责任及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

3第26条规定,股东无论出资形式如何,均须经验资程序。

【不要混淆】与非货币出资股东估价不实承担连带补交责任的是“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而非全体股东。

切记!【重点法条】第三十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一百三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三十二条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意思分解】以上5个条文是关于公司股东权利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的是出资证明书(股份凭证),股份公司成立后向股东交付的是股票,交付股票请求权是股份公司股东一项重要的自益权。

2了解第32、33、110条规定的股东的其他权利:优先认购新股权,分取红利请求权(以上是自益权),以及知情权、建议权、质询权(以上是共益权)。

【重点法条】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意思分解】1股东财产一经出资即转为公司财产,故不得抽回,而只能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和封闭性,故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份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35条第2款)。

3注意第35条第2款的立法精神在于保障股东能够自由转让股份而非限制。

4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第35条第3款)。

【不要混淆】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但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则无任何限制,仅具有特殊身份的股东除外(第147条)。

2第35条第2款的“过半数”与“半数以上”含义不同:前者不包括半数在内而后者包括。

换而言之,在总数为奇数时,二者并无差异;而总数为偶数时,差异立显。

3第35条第2款“须经过半数同意的”是指股东人数,而非股份总额,即这里实行“头数主义”,是有限公司人合性的最好例证。

【重点法条】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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