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馆藏文物展陈安全工作的通知

I'd rather run up and be overwhelmed countless times than walk in a proper way for a lifeti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关于加强馆藏文物展陈安全工作的通知为加强馆藏文物安全管理,防控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确保文物安全,国家文物局下发通知:1强化文物安全意识,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博物馆单位要认真吸取此类事故的惨痛教训,将文物安全第一的原则贯穿于陈列展览、文物保管、包装运输等工作的全过程,采取切实防范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博物馆藏品的保管与利用已成为博物馆工作的最基本内容。
藏品的安全与否关系整个博物馆的工作质量。
而藏品具有“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即博物馆藏品风险。
通常,博物馆藏品的风险可能会来自以下方面:●藏品本身的脆弱和原有缺陷(如藏品的老化);●不可抗拒自然力及突发事件的影响(火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影响);●来自藏品保存环境的危害(如藏品库房温湿度的异常、霉菌虫害的发生、有害气体的侵入);●在藏品保护修复工作中发生的意外(如操作失误等);●藏品展示、包装、运输、研究中发生的意外(如展示过程、藏品布展过程中出现的事故、运输中发生的颠簸);●安全因素的影响(如火灾、盗抢和人为破坏等)。
2开展馆藏文物展陈安全隐患排查,尤其对展柜、展具、展陈方式,以及在展文物的保存状况、固定方式、安全防范措施等进行检查,特别是长时间未进行更新的展览、文物要重点排查。
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文物安全。
请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于20__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内的博物馆排查和整改有关情况报送我局。
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采取措施积极预防能将藏品安全风险降低,尤其会提高博物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加强展览和库房设施维护,完善基础条件,逐步将钢化玻璃展柜更换为符合安全要求的夹层玻璃展柜。
珍贵文物的展柜可组织编制“预防性保护——馆藏珍贵文物展柜保护方案”进行更换。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文物保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我局制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予印发,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检查是加强文物保护工程事中监管的重要手段。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和效果。
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工作,由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参照《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二、工程检查应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特点,合理确定检查频率、时间节点和检查重点。
(一)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应及时开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岗前培训、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设计交底和施工交底、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工程进度、基础工程和隐蔽工程、建筑构架安装等方面内容,每季度核实、汇总辖区内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每年度组织开展检查,强化对工程方案关键技术、设计重大变更的审核、指导和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加强施工前的岗前培训力度,同时做好中期验收、预验收和整改工作,确保每项文物保护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至少检查一次。
(三)省级和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联合开展检查工作。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91]文物字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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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
正文:
----------------------------------------------------------------------------------------------------------------------------------------------------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文博单位安全技术
防范工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91)文物字第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厅(局)、文管会、公安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文物)局:
近年来,各地文博单位安装技术防范工程在逐步建设和发展。
为了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须报经上级文物、公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级以上单位须报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二局成立的"文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审核组"审核批准;地、市级以下单位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厅(局)、文管会,公安厅(局)经文保处审核批准。
文物、公安主管文物保卫的部门要参与对工程的论证和验收。
二、文博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是一项隐蔽性的保密工程,为了保障文物安全,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维修,不得雇请外商承担。
情况特殊,确需雇请外商的须报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二局审核批准。
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
——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1.09.22•【文号】文物督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物督发〔2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8月31日国家文物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督察、督办各类文物安全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文物安全案件包括文物、博物馆单位发生的下列案件:(一)盗窃、盗掘、抢劫、走私等文物犯罪案件;(二)火灾事故;(三)文物安全责任事故;(四)其他文物安全案件。
第四条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开展文物安全案件信息收集与舆情监控工作。
对从以下途径获知并需由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的文物安全案件,及时填写《文物安全案件登记表》:(一)在文物安全检查或者专项督察中发现的;(二)相关部门转办的;(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四)通过舆情收集的;(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六)其他途径获知的。
第六条对已登记的文物安全案件,及时向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由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处理,限时上报。
对未按《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要求时限上报案件情况及处理结果的,向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办单》,要求查清和说明未报原因,并再次提出限时办理要求。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4.03.09•【文号】文物督发〔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物督发〔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2023年,全国文物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安全工作部署要求,强化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深入排查整治文物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协同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持续提升文物安全防范水平和应急能力,文物安全形势整体趋稳。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文物执法巡查和违法案件处理情况。
全国文物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文物执法巡查,依法查处各类文物行政违法案件338起,其中按简易程序改正处理24起,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314起;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3起,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7起,其他178起。
国家文物局直接督办文物行政违法案件144起,督促地方拆除违法建设39起,行政处罚32起,责令改正73起,行政追责137人;重点督办河北邯郸文物违法建设、山西忻州明长城罗圈堡违法建设、贵州遵义回山乡革命委员会旧址遭擅自拆除、甘肃张掖文物建筑遭擅自拆除等文物违法案件。
(二)文物安全检查和案件事故处理情况。
全国文物行政部门检查文物博物馆单位63万余处,督促整改安全隐患7万余项。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和事故72起,其中盗掘案件50起,盗窃案件8起,火灾事故5起,其他事故9起。
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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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161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请示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目前,文物市场混乱,文物走私严重,各地文物盗窃案件不断发生,乱挖古墓的歪风也有发展,这使国家在文化上、经济上和政治上都受到很大的损失,应当引起各地和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望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坚决有力措施,把文物市场整顿好,迅速改变这种状况。
同时,要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分工主管文教工作的领导同志,应经常检查、督促文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切实把文物工作做好。
各级文物部门要振作精神,理直气壮地向一切违反国家文物政策、法令的现象作斗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文物保护政策,以利文物事业的发展。
一九八一年十月三十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请示报告国务院:当前,全国文物市场的情况混乱,黑市交易、投机倒把、贩运走私活动猖獗。
从城市到农村都有一些人专门从事倒卖文物,投机倒把,牟取暴利。
严重的是还有少数干部其中包括文物干部,直接和港商或外国人勾结,进行走私活动。
根据查获的走私案件提供的线索,文物走私涉及的方面很多,从河南、陕西直到广东、广西、福建、浙江等沿海各省都有这种活动。
种种迹象表明,这些地区存在着尚未侦破的若干个文物走私集团。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国营企业也私运大量文物出口。
按照国务院[1974]132号文件的规定,国内市场的文物应由文物部门归口经营,统一收购。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12.15•【文号】文物督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物督发〔202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11月16日国家文物局第21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2020年12月15日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物博物馆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和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文物安全工作。
第四条有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无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集体所有不可移动文物所属的集体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私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及其管理使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临时文物库房、临时文物陈列展览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考古发掘项目、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实施期间和项目业务范围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1.08.30•【文号】公通字[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近年来,各地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认真开展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了全国博物馆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但是,自今年以来,全国连续发生3起博物馆文物被盗、被抢案件。
1月28日,3名犯罪分子闯入湖北省黄冈博物馆,打晕值班人员,抢走战国时期青铜器3件(案件已破);2月10日,江苏省如皋市博物馆16件文物被盗,案件至今未破;5月8日,故宫博物院9件参展文物被盗(案件已破),引起了社会对博物馆安全的广泛关注。
针对当前博物馆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馆藏文物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博物馆安全工作文物是中华民族的宝贵遗产,博物馆是集中收藏、展示文物的重要场所,目前我国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博物馆共有3020座,馆藏文物2700多万件。
做好博物馆安全工作,确保文物安全,对弘扬民族文化,传承中华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
部分犯罪分子受社会上一夜暴富思想的影响,在倒卖文物高额利润的刺激下,必然会将作案目标投向文物大量集中的各类博物馆。
涉及博物馆的案件往往案情重大、社会关注度高,有的还可能引发炒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各地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博物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面临形势的严峻性,认真分析研究当前文物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履行各项安全管理职能,扎扎实实抓好博物馆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切实保障博物馆及馆藏文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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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文物督函[2011]26号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1.01.13
【实施日期】2011.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文物督函〔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直属单位:
2011年春节即将来临,为做好文物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文物安全意识,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博单位要充分认识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将文物安全作为节日期间的首要任务,认真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及时安排部署各项安全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杜绝各类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彻底消除隐患。
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单
位消防工作坚决遏制文物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文物督函[20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