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食品检验检测数据交换标准研制项目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附件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
第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定通过资质认定后,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按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检验活动。
第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性、诚信和公正性。
第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八条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安排,完成相应的检验任务。
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和实施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现行有效的文件。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食品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聘用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建立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档案。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及环境条件。
第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保证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标准菌(毒)种档案。
第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影响检验结果的标准物质、试剂和消耗材料等供应品进行验收和记录,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4年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4年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4年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有关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有关农产品质检机构:为持续推进农产品质检机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质检机构质量控制与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7号颁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相关规定,2024年,我厅将继续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单位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双认证”现场评审的农产品质检机构。
其中,参加2024年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的,可不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
其他农产品质检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送书面材料,经同意后方可推迟考核。
二、考核项目(一)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
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函〔2024〕187号)执行。
(二)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
在参加省市场监管局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对硫磷、丙溴磷、氯氰菊酯、腐霉利)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基础上,检测黄瓜中甲拌磷、毒死蜱、氰戊菊酯、三唑酮、啶虫脒、苯醚甲环唑、噻虫嗪和嘧菌酯。
(三)种植业产品中重金属检测。
检测大米中总砷。
(四)抽(制)样能力考核。
领样当天各农产品质检机构派1名同志现场参加理论考试。
农产品质检机构应当参加在认证范围内项目的考核,可自愿选择其他项目的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一部分绪论年月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将于年月日起实施。
这是继年食品卫生法(试行)、年的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个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关于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原则及总体思路(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法的修改,又称法的修正,是立法的一种形式【作者注:立法的其他形式包括法的创制、认可和废止。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年月,第页】,是指由于情势的变化等原因,立法机关对于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作者注: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年月,第页】。
食品安全法是对食品卫生法的全面修订。
在制定食品安全法时,正确评价现行食品卫生法是做好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的前提。
年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
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执法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所造成的。
尽管如此,该法也的确存在一些不足,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食品安全问题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据统计,十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立法和加强监管等方面的议案建议累计达多人次,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呼声。
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主要是:微生物污染导致食物中毒,从农田到餐桌食物链污染,食品加工新工艺新资源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知识,自我防范意识薄弱等。
食品检验基本要求

使用易损的玻璃仪器和某些精密分析仪器;
使用煤气、水电等。为确保实验的正常进
行和人身安全,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安
全规则。
实验室安全规则
1.
2.
3.
4.
必须熟悉实验室及其周围环境和水闸、电闸、灭 火器的位置。 使用电器设备时,不能用湿的手去开启电闸,以 防触电。 一切有毒有气味的气体的实验,都应在通风橱内 进行。 不能用手直接拿取试剂,要用药勺或指定的容器 取用。取用一些强腐蚀性的试剂如氢氟酸、溴水 等,必须戴上橡皮手套。
试剂的纯度对分析结果准确度的影响很大,不同
的分析工作对试剂纯度的要求也不相同。因此,
必须了解试剂的分类标准,以便正确使用试剂。
根据化学试剂中所含杂质的多少,将实验室普遍
使用的一般试剂划分为四个等级:优级纯、分析
纯、化学纯和生物化学试剂。
高纯试剂和基准试剂的价格要比一般试剂高 数倍乃至数十倍。因此,应根据分析工作的具体情
2.
3.
4.
5.
6.
7.
8.
9.
在加减法的运算中,以绝对误差最大的数 为准来确定有效数字的位数。 乘除法的运算中,以有效数字位数最少的 数,即相对误差最大的数为准,确定有效 数字位数。 对数的有效数字位数取决于尾数部分的位 数。 如果要改换单位,则要注意不能改变有效 数字的位数。 分析结果通常以平均值来表示。在实际测 定中,一般只要求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1.2 实验数据的记录和处理
建立有效数字的概念并掌握它的计算
规则,应用有效数字的概念在实验中正确
做好原始记录,正确处理原始数据,正确
表示分析结果,这对于刚开始学习这门课 程的学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多功能食品安全检测仪使用说明书

中慧天诚
12.8G 硬盘提供超大存储空间,可存储一千万条以上样品检测结果,并可通
过插SD 卡扩容硬盘成倍增加存储量。 13.仪器自带工作软件系统(仪器工作站软件),采用先进开源智能 android 软件作为操作系统,具备检验任务管理、任务批量导入导出(支持 Excel、 CSV、T XT 等格式)、搜索查询及统计、工作量统计分析等功能,可随时按 检测日期和检测编号查阅、删除存储测量数据。 14.仪器配备蓝牙,仪器可与平板/安卓手机/苹果手机远程连接操作,也可联 机操作,除能实现主机的所有测试功能外,还可实现强大的数据处理和储存 功能,只要联网,仪器便可进行升级,与安卓手机操作系统/IOS 相同。 15.提供完备的附件配置,采用美观、耐用的铝合金工具箱,小且轻便,方便 用户于固定实验室或移动实验室的操作,箱内配件齐全,维护简单,可随时 随地进行检测。 16.仪器自带图表图谱数据统计,用户可直接根据检测项目、检测种类、检测 单位、检 测日期等 不同条 件查 询统计,图 表统计包 含(折线 图、饼 图、3D 饼图、柱状图)。 仪器参数: 工作模式:安卓系统、苹果系统、微软系统 软件支持:Android5.1 及以上/IOS8.0 及以上/window xp 以上平台(提供三平 台软件下载) 八核处理器、2G 内存,8G 硬盘、支持蓝牙、wifi、3G 通讯模块 8.5 寸液晶触摸屏、支持 10 点触控。 波长准确度(误差):±0.2nm(开机自动校准) 波长重复性:≤0.1nm 透射比准确性:≤±0.5%(T) 透射比重复性:≤0.5%(T) 透射比示值误差:正负 0.3% 光 源:固态高亮度LED 光源 通 道 数:≥12 个 光电流稳定度:≤±0.4%/3min 杂 散 光:≤0.01%(T)at360nm 光度范围:0~4.0A 光度准确度:±0.002A(0~0.5A)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
第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定通过资质认定后,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按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检验活动。
第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性、诚信和公正性。
第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八条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安排,完成相应的检验任务。
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和实施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现行有效的文件。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食品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聘用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建立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档案。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及环境条件。
第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保证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标准菌(毒)种档案。
第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影响检验结果的标准物质、试剂和消耗材料等供应品进行验收和记录,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
2010年3月4日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

卫监督发〔2010〕29号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二○一○年三月四日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三章检验能力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食品检测 食品检验 食品成分分析

食品检测食品检验食品成分分析食品定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分类一般可以将食品划分为内源性物质成分和外源性物质成分两大部分。
其中,内源性物质成分是食品本身所具有的成分,而外源性物质成分则是食品从加工到摄食全过程中人为添加的或混入的其他成分。
根据食品成分的含量,也可以将食品的成分大致分为八类,即:蛋白质、脂肪、糖类(亦称碳水化合物)、无机质(亦称矿物质)、维生素、水、膳食纤维素(统称纤维素)和甲壳素等。
科标检测研究院专业提供包装材料检测服务,可出具资质报告。
检测项目1.理化项目检测:水分,灰分,酸价,过氧化值,挥发性盐基氮,三甲胺氮,咖啡因,脂肪酸,丙二醛,氨基酸态氮,总酸,酸度,明矾,总碱度,2.重金属及微量元素:铅,砷,无机砷,汞,甲基汞,铜,镁,锌,锡,钙,铬,镉,磷,氟,碘,硒,钾,钠,铝,铁,锰等。
3.食品添加剂检测:防腐剂:山梨酸,苯甲酸;着色剂:胭脂红,苋菜红,柠檬黄,日落黄,诱惑红,亮蓝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抗氧化剂:叔丁基羟基茴香醚,二叔丁基对甲酚,植酸,TBHQ漂白剂:亚硫酸盐,二氧化硫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面粉处理剂:过氧化苯甲酰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等4.食品农药残留测试: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类、氨基甲酸酯类等400余种测试5.食品兽药残留测试:氯霉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硝基呋喃、磺胺类、盐酸克伦特罗等。
6.微生物检测: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菌、大肠杆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致病菌等7.营养标签检测保健成分(黄酮类、皂苷类、苯丙素类、萜类及挥发油、SOD酶活)、营养标签(中国、香港、美国和加拿大、欧盟、日本)部分标准978-7-5066-5143-1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用指南978-7-5066-5550-7 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食品中微生物限量标准978-7-5066-6876-7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一)978-7-5066-6877-4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二)978-7-5066-6880-4 GB 4789.系列-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合订本]978-7-5066-6914-6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三)978-7-5066-7832-2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CFDAB/T 0101-2014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CFDAB/T 0102.1-2014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基础术语第1部分:信息技术CFDAB/T 0102.2-2014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基础术语第2部分:药品CFDAB/T 0102.3-2014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基础术语第3部分:医疗器械CFDAB/T 0301.1-2014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第1部分:总则CFDAB/T 0301.2-2014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第2部分:机构、人员CFDAB/T 0301.3-2014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第3部分:药品CFDAB/T 0301.4-2014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第4部分:医疗器械CFDAB/T 0302-2014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CFDAB/T 0303.1-2014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值域代码第1部分:总则CFDAB/T 0303.2-2014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值域代码第2部分:机构、人员CFDAB/T 0303.3-2014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值域代码第3部分:药品CFDAB/T 0303.4-2014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值域代码第4部分:医疗器械CFDAB/T 0304-2014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数据集元数据规范CFDAB/T 0401-2014 食品药品监管数据共享与交换接口规范CFDAB/T 0402-2014 食品药品监管应用支撑平台通用技术规范CFDAB/T 0501-2014 食品药品监管数据库设计规范CFDAB/T 0701-2014 食品药品监管软件开发过程规范DB11/ 039-1994 电热食品压力炸锅安全卫生通用要求DB11/ 613-2009 方便面米食品卫生要求DB11/ 623-2009 薯类食品卫生要求DB11/T 1085-201 有机食品梨生产技术规程DB11/T 684-2009 有机食品桃生产技术规程DB11/T 700-2010 有机食品番茄设施生产技术规程DB11/T 701-2010 有机食品黄瓜设施生产技术规程DB11/T 896-2012 有机食品苹果生产技术规程DB11/T 897-2012 有机食品葡萄生产技术规程DB11/T 956-2013 绿色食品红小豆生产技术规程DB11/T 957-2013 绿色食品菜豆生产技术规程DB11/T 958-2013 绿色食品黄瓜生产技术规程DB11/T 959-2013 绿色食品西瓜生产技术规程DB12/T 564-2015 低温食品储运温控技术DB12/T 565-2015 低温食品冷链物流履历追溯管理规范DB13/T 1027-2009无公害食品杂色蛤DB13/T 1028-2009无公害食品草鱼苗种池塘养殖技术规范DB13/T 1068-2009 无公害食品漠斑牙鲆海水养殖技术规范DB13/T 1072-2009 无公害食品半滑舌鳎养殖技术规范DB13/T 1128-2009 无公害食品冻虾蛄肉DB13/T 1136-2009 无公害食品美国大口胭脂鱼DB13/T 1173-2010 无公害食品鲤鱼成鱼网箱养殖技术规范DB13/T 1177-2010 食品冷链物流技术与管理规范DB13/T 1214-2010 有机食品鸡蛋生产技术规程DB13/T 1468-2011 无公害食品无核克伦生葡萄生产技术规程DB13/T 1520-2012 绿色食品粟米生产加工技术规程DB14/T 543-2009 无公害食品莲田生态养鱼技术规范DB14/T 544-2009 无公害食品温流水养鱼技术规范DB14/T 554-2010 无公害食品白灵菇生产技术规程DB14/T 555-2010 无公害食品香菇生产技术规程DB14/T 556-2010 无公害食品双孢蘑菇生产技术规程DB14/T 574-2010 无公害食品水果型甜玉米生产技术规程DB14/T 575-2010 无公害食品苦荞生产技术规程DB14/T 576-2010 无公害食品蚕豆生产技术规程DB14/T 577-2010 无公害食品燕麦生产技术规程DB14/T 578-2010 无公害食品花生生产技术规程DB14/T 891-2014 绿色食品马铃薯生产技术规程DB14/T 905-2014 绿色食品谷子生产技术规程DB15/T 641-2013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设计与实施通用规范DB21/ 2391-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酸菜DB21/ 2392-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海参DB21/ 2393-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DB21/T 1573-2008 无公害食品黄颡鱼人工繁殖技术规范DB21/T 1733-2009 绿色食品轮叶党参栽培技术规程DB21/T 1901-2011 绿色食品黄瓜设施生产技术规程DB21/T 2143-2013 食品低温仓储作业规范DB21/T 2415-2015 绿色食品豇豆生产操作规程DB22/T 1151-2009 无公害食品亚侧耳(元蘑)生产技术规程DB22/T 1152-2009 无公害食品榆耳生产技术规程DB22/T 1153-2009 无公害食品寒红梨生产技术规程DB22/T 1154-2009 无公害食品草莓露地生产技术规程DB22/T 1210-2011 绿色食品鲜食葡萄露地生产技术规程DB22/T 1593-2012 非食品用无机粉体高填充聚乙烯可降解购物袋技术条件DB22/T 1597-2012 绿色食品红辣椒生产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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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品检验检测数据交换标准研制
项目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工作组
二〇一七年十月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为进一步整合成都市食品安全检验监测数据资源,推进成都市食品安全检验监测资源互通共享,运用“互联网+”模式为公众提供食品安全服务,运用数据分析为食品监管提供决策支持,提升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16]14号)和市政府《研究食品追溯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16]60号)的要求,结合成都市信用体系建设,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食药院)研制了成都市食品检验监测数据平台。
目前成都市开展食品检验检测的第三方机构众多,产出的检验检测数据数量庞大,这部分数据均以信息孤岛形式游离在政府监管范围之外,而存在各机构间数据格式不统一、数据不兼容等问题,很难有效利用。
基于此,为实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治,消除信息孤岛,运用数据分析为食品监管提供决策支持,提升成都市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现代化水平,统一食品检验监测信息数据规范标准,食药院拟制定成都市食品检验检测数据交换相关标准。
2.主要工作过程
(1)成立标准化工作组
2016年9月15日,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内部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小组,并选定了工作成员,启动标准起草工作。
(2)项目调研阶段
2016年9月19日,标准起草组到食药院开展了实地调研,了解了标准建设的需求,搜集了食药院现阶段执行的数据交换规则内容,为标准文本的编制提供基础性资料。
(3)形成初稿阶段
2016年9月底,梳理形成了标准草案1稿,市食药院以此向批发市场、检测机构等单位征求了意见,并反馈了意见。
2016年10月,在草案一稿的基础上,对标准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形成了标准初稿。
(4)形成征求意见稿阶段
2016年10月,市食药院向其系统建设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反馈0条意见。
在经过长时间的标准验证,2017年4月1日,标准起草工作组再次到食药院对标准内容进行全面讨论,截止2017年4月11日,标准起草工作组对标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5)增补立项地方标准阶段
2017年5月,向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了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表,9月初通过地方标准立项。
(6)征求意见阶段
2017年4月14日,食药院向市食药局有关部门征求了标准意见,反馈0条意见。
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1.标准编写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2.目前在食药行业存在的经验和标准,如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附件)等,标准编制中应遵循此类标准中的内容,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1)《成都市食品检验检测数据交换规范》依据食品委检、抽检和快检的具体业务进行制定,本标准参考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主要有:相关地方标准制定依据GB/T 7408《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GB 1171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32100《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附件)。
(2)《成都市食品检验检测数据交换接口技术规范》依据数据交换规范的内容及系统建设中接口开发的内容进行编制。
三、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由于不同的国情和组织构架,经查询,目前还没有与本标准相关的国际、国外标准。
四、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的编写主要是依据目前食药院业务系统和项目需求的广泛调研、分析和整理。
部分内容参照了相关国标、行标和地标。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标准的编写过程无重大分歧意见产生。
六、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本标准一经发布,应采用适宜的方式由标准研制方对系统集成商进行宣贯,使标准的关联方能及时、准确的按标准要求开展工作。
七、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的标准。
八、其它说明
无
标准起草工作组
201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