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安全管理制度 (1)
七项茶叶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为保障茶叶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茶叶生产设备安全管理2.1 茶叶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2.2 生产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2.3 对新购入的茶叶生产设备,应进行安全性能评估,确保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2.4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或报废。
3. 茶叶生产环境安全管理3.1 茶叶生产车间应保持通风、采光,防止潮湿、闷热。
3.2 车间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3.3 车间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
4. 茶叶生产人员安全管理4.1 茶叶生产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2 严禁酒后上岗,确保生产人员身体健康。
4.3 生产过程中,员工应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5. 茶叶生产用电安全管理5.1 茶叶生产车间用电设备应按照规定安装,并定期检查、维护。
5.2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非标准插座。
5.3 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等问题,应及时更换。
6. 茶叶生产消防安全管理6.1 茶叶生产车间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6.2 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6.3 员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火灾逃生路线。
7. 茶叶生产安全事故处理7.1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
7.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7.3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8. 附则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8.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茶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茶叶食品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茶叶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茶叶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环节,包括茶叶种植、初加工、精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全过程。
第三条茶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责任明确,分段管理;3. 依法行政,公开透明;4. 科学监管,持续改进。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茶叶生产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2. 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3. 具备相应的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4. 严格执行国家茶叶生产标准。
第五条茶叶生产者应加强源头管理,确保原料安全:1. 选用优质、无污染的茶叶品种;2. 严格执行农药使用规定,确保茶叶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符合国家标准;3. 加强田间管理,防止病虫害的发生;4. 严格茶叶采摘标准,确保茶叶品质。
第六条茶叶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2. 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工条件;3. 具备相应的加工技术和管理能力;4. 严格执行国家茶叶加工标准。
第七条茶叶加工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管理,确保产品质量:1. 选用合格的原料;2. 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流程;3. 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4. 定期对生产环境进行检测,确保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第三章流通管理第八条茶叶流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 符合国家规定的流通条件;3. 具备相应的流通技术和管理能力;4. 严格执行国家茶叶流通标准。
第九条茶叶流通企业应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确保茶叶产品质量:1. 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确保其具备合法的生产、加工资格;2. 加强对茶叶产品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3. 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茶叶产品;4. 加强对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茶叶产品质量。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条茶叶销售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 符合国家规定的销售条件;3. 具备相应的销售技术和管理能力;4. 严格执行国家茶叶销售标准。
茶叶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茶叶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茶叶销售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茶叶销售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茶叶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切实保障茶叶销售食品安全。
第四条茶叶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茶叶销售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五条茶叶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茶叶销售食品安全检查,督促做好茶叶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和保存等工作。
第三章茶叶进货管理第八条茶叶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茶叶进货查验制度,审验茶叶生产者、经营者资格,验明茶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第九条茶叶销售经营者不得销售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地址的茶叶产品。
第十条茶叶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茶叶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茶叶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四章茶叶储存和销售第十一条茶叶销售经营者应当根据茶叶的特性,采取适宜的储存措施,确保茶叶的品质和安全。
第十二条茶叶销售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茶叶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名、生产地址等信息。
第十三条茶叶销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茶叶进行质量检查,发现不合格的茶叶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五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四条茶叶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要求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茶叶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在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下,不得从事茶叶销售工作。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七条茶叶销售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国家茶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茶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茶叶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茶叶食品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茶叶食品安全管理范围包括茶叶生产、加工、销售、饮用等环节。
第四条国家茶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包括茶叶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茶叶生产管理第五条茶叶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六条茶叶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茶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茶叶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七条茶叶生产者应当加强对茶叶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茶叶产品质量。
第八条茶叶生产者应当严格遵守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定,防止茶叶农药残留和污染。
第九条茶叶生产者应当开展茶叶自检、互检和抽检,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及时进行处理和召回。
第三章茶叶经营管理第十条茶叶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标准从事茶叶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茶叶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茶叶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茶叶经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茶叶经营者应当加强茶叶进货、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的管理,确保茶叶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茶叶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茶叶进行质量检查和维护,确保茶叶产品在保质期内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茶叶经营者不得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茶叶产品。
第四章茶叶使用管理第十五条茶叶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茶叶,遵循适量、适时、适度的原则。
第十六条茶叶使用者应当选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避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茶叶。
第十七条茶叶使用者应当注意茶叶的储存条件,避免茶叶受潮、霉变、污染等。
第十八条茶叶使用者发现茶叶存在质量问题或者食品安全隐患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个体茶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个体茶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茶叶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个体茶叶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个体茶叶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守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茶叶产品安全。
第二章茶叶产品安全责任第四条个体茶叶经营者是茶叶产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茶叶产品的安全负责,确保茶叶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五条个体茶叶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茶叶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茶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不得经营无合格证明、产品标识不清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
第六条个体茶叶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茶叶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茶叶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购买者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七条个体茶叶经营者应当保证茶叶产品的储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茶叶产品受到污染、变质。
第八条个体茶叶经营者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种植、加工茶叶产品。
第三章茶叶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个体茶叶经营者应当制定茶叶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茶叶产品安全责任、茶叶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茶叶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茶叶产品储存运输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个体茶叶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茶叶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茶叶产品的质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个体茶叶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十二条个体茶叶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个体茶叶经营者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体茶叶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个体茶叶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茶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名称

茶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茶叶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茶叶生产、加工、销售、饮用等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茶叶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茶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茶叶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第五条茶叶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生产茶叶。
第六条茶叶生产者应建立健全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茶叶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茶叶生产者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非法添加剂。
第八条茶叶生产者应定期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原料、产品等进行检验、检测,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茶叶流通环节安全管理第九条茶叶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经营茶叶。
第十条茶叶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茶叶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茶叶经营者不得经营假冒伪劣茶叶,不得虚假宣传茶叶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茶叶经营者应定期对经营的茶叶进行检验、检测,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茶叶餐饮环节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茶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提供茶叶餐饮服务。
第十四条茶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销售服务等制度,确保茶叶餐饮服务安全。
第十五条茶叶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非法添加剂。
第十六条茶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定期对餐饮环境、设备、原料、产品等进行检验、检测,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五章茶叶消费环节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消费者购买、饮用茶叶时,有权要求茶叶生产经营者提供茶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茶叶安全管理制度

茶叶安全管理制度茶叶是一种受欢迎的饮品,深受人们的喜爱。
然而,近年来茶叶质量安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如何保障茶叶的质量和安全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此,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的茶叶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一、茶叶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一)质量安全负责人在茶叶安全管理制度中,应设立一名质量安全负责人,负责茶叶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悉并落实国家和地方茶叶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
(二)茶叶安全管理团队质量安全负责人可以组建一支茶叶安全管理团队,团队成员包括企业内部各部门的相关人员和外部专业人士。
茶叶安全管理团队应密切配合,协同工作,确保茶叶质量安全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二、茶叶质量安全管理(一)原料采购管理茶叶安全的源头是茶叶原料的质量安全。
茶叶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原料采购管理制度,明确原料供应商的选择标准和评估程序,确保采购的茶叶原料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二)生产加工管理茶叶生产加工环节对茶叶质量安全有着重要影响。
茶叶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加工管理程序,包括清洁卫生管理、绿茶杀青技术控制、发酵工艺管理等,确保茶叶在加工过程中不受外界污染且符合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
(三)质量控制与检测茶叶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控制和检测体系,制定茶叶质量检测标准和方法,对茶叶中的有害物质、农药残留等进行全面检测和监测。
同时,建立质量控制记录和档案,确保茶叶质量的可追溯性和可控性。
三、茶叶贮存与运输管理(一)贮存管理茶叶贮存过程中,要注意选择适宜的贮存环境和条件,包括温度、湿度、避光等因素。
茶叶生产企业应制定茶叶贮存管理制度,确保茶叶的质量和风味在贮存过程中不受损害。
(二)运输管理茶叶运输环节中,要注意包装的选择和运输条件的控制,保护茶叶不受外界的污染和损害。
茶叶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茶叶运输过程的监控,确保茶叶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不受影响。
四、员工培训与教育茶叶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与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质量管理能力。
茶叶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茶叶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茶叶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茶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
第三条茶叶企业应当遵循合法经营、诚信守信、公平竞争、质量第一的原则,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茶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茶叶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
第二章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第五条茶叶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健康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要求。
第六条茶叶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七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茶叶的工作。
第八条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九条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茶叶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茶叶之前应洗手消毒。
第十条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茶叶;不得在茶叶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十二条茶叶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茶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茶叶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茶叶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十四条茶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茶叶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生产的茶叶产品进行检验,确保茶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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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
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三、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
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 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四、食品销售卫生制度
(一)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纸巾捂口。
(二)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三)食品销售应有专柜,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
(四)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
期)等。
五、食品展示卫生制度
(一)展示食品的货架必须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
(二)展示食品必须生、熟分离,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三)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鲜卫生,不得超出保质期。
(四)展示柜的玻璃、销售用具、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五)展示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八、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二)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四)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九、卫生检查制度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