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茶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茶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茶叶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茶叶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茶叶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茶叶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茶叶食品安全。
第二章茶叶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第五条茶叶生产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茶园土壤、水质、空气等环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二)茶叶种植、采摘、制作等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三)茶叶生产设施和生产环境清洁、卫生,能有效防止污染;(四)茶叶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化肥等物质。
第六条茶叶生产者应当建立茶叶生产记录,如实记载茶叶种植、采摘、制作等过程的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七条茶叶生产者应当对茶叶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茶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茶叶流通环节安全管理第八条茶叶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茶叶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二)茶叶储存、运输设施和容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茶叶经营者应当建立茶叶进货查验制度,验明茶叶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四)茶叶经营者应当建立茶叶销售记录,如实记载茶叶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九条茶叶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茶叶:(一)无合法来源或者无法提供合法证明的茶叶;(二)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三)超过保质期的茶叶;(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茶叶。
第四章茶叶餐饮服务环节安全管理第十条茶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茶叶餐饮服务场所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二)茶叶餐饮服务设施和容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茶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茶叶进货查验制度,验明茶叶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四)茶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茶叶加工、制作、供应等能力,确保茶叶食品安全。
茶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茶叶食品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茶叶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茶叶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环节,包括茶叶种植、初加工、精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全过程。
第三条茶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责任明确,分段管理;3. 依法行政,公开透明;4. 科学监管,持续改进。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茶叶生产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2. 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3. 具备相应的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4. 严格执行国家茶叶生产标准。
第五条茶叶生产者应加强源头管理,确保原料安全:1. 选用优质、无污染的茶叶品种;2. 严格执行农药使用规定,确保茶叶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符合国家标准;3. 加强田间管理,防止病虫害的发生;4. 严格茶叶采摘标准,确保茶叶品质。
第六条茶叶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2. 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工条件;3. 具备相应的加工技术和管理能力;4. 严格执行国家茶叶加工标准。
第七条茶叶加工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管理,确保产品质量:1. 选用合格的原料;2. 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流程;3. 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4. 定期对生产环境进行检测,确保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第三章流通管理第八条茶叶流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 符合国家规定的流通条件;3. 具备相应的流通技术和管理能力;4. 严格执行国家茶叶流通标准。
第九条茶叶流通企业应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确保茶叶产品质量:1. 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确保其具备合法的生产、加工资格;2. 加强对茶叶产品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3. 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茶叶产品;4. 加强对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茶叶产品质量。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条茶叶销售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 符合国家规定的销售条件;3. 具备相应的销售技术和管理能力;4. 严格执行国家茶叶销售标准。
茶叶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茶叶经营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1. 茶叶经营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1)制定和实施茶叶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3)对茶叶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5)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情况。
三、食品经营基本条件与要求1. 茶叶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2)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营场所;(3)配备必要的食品经营设施设备;(4)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 茶叶经营企业应遵守以下要求:(1)不得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茶叶;(2)茶叶包装标识应清晰、真实、准确;(3)茶叶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应保证食品安全;(4)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制度。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进货查验制度:茶叶经营企业应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确保所购茶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索证索票制度:茶叶经营企业应向供货者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如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证等。
3. 进货台账制度:茶叶经营企业应建立进货台账,详细记录茶叶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供应商、采购日期等信息。
4. 销售台账制度:茶叶经营企业应建立销售台账,详细记录茶叶的销售日期、数量、价格、购买者等信息。
5.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茶叶经营企业应定期对茶叶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茶叶经营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茶叶,并依法退市。
7. 食品安全培训制度:茶叶经营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
茶叶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茶叶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茶叶销售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茶叶销售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茶叶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切实保障茶叶销售食品安全。
第四条茶叶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茶叶销售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五条茶叶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茶叶销售食品安全检查,督促做好茶叶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和保存等工作。
第三章茶叶进货管理第八条茶叶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茶叶进货查验制度,审验茶叶生产者、经营者资格,验明茶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第九条茶叶销售经营者不得销售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地址的茶叶产品。
第十条茶叶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茶叶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茶叶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四章茶叶储存和销售第十一条茶叶销售经营者应当根据茶叶的特性,采取适宜的储存措施,确保茶叶的品质和安全。
第十二条茶叶销售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茶叶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名、生产地址等信息。
第十三条茶叶销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茶叶进行质量检查,发现不合格的茶叶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五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四条茶叶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要求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茶叶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在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下,不得从事茶叶销售工作。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七条茶叶销售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茶叶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茶叶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茶叶经营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销售的茶叶为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三条本单位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内从事茶叶经营活动,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茶叶经营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第四条制定本单位茶叶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第五条制定本单位茶叶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第六条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茶叶经营。
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第七条组织本单位茶叶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茶叶流通经营。
第八条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九条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纠正违规行为。
第三章茶叶质量管理与保障第十条茶叶采购管理:(一)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茶叶;(二)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茶叶;(三)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等;(四)确保所售出的茶叶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茶叶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茶叶储存管理:(一)茶叶应存放于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二)茶叶存放设施应安全、无害、无污染;(三)茶叶存放过程中,应注意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蝇;(四)茶叶存放区域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二条茶叶销售管理:(一)茶叶销售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二)销售过程中,茶叶应放置在清洁、卫生的销售区域内;(三)销售过程中,茶叶应保持原有的品质和风味;(四)销售过程中,如发现茶叶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消费者公示。
茶叶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茶叶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茶叶销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茶叶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茶叶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2. 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小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茶叶的采购、储存、销售、信息记录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四、采购管理1. 确保所有采购的茶叶来源合法,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资质证明。
2. 对采购的茶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无农药残留、无有害物质污染。
五、储存管理1. 茶叶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避免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
2. 定期检查茶叶的储存条件,防止茶叶变质或受潮。
六、销售管理1. 销售的茶叶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的茶叶。
2. 销售人员应具备基本的茶叶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能够向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产品信息。
七、信息记录与追溯1. 建立茶叶采购、销售的详细记录,包括日期、数量、批次、供应商信息等。
2. 实行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一旦发现问题,能够迅速定位并采取措施。
八、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规的培训。
2. 通过各种渠道向消费者宣传茶叶的正确保存和使用方法。
九、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 对事故进行调查,找出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十、监督检查1. 定期对茶叶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自检和自查,确保制度的执行。
2. 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响应和执行。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实际需要进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内容,确保制度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国家茶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茶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茶叶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茶叶食品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茶叶食品安全管理范围包括茶叶生产、加工、销售、饮用等环节。
第四条国家茶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包括茶叶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茶叶生产管理第五条茶叶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六条茶叶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茶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茶叶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七条茶叶生产者应当加强对茶叶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茶叶产品质量。
第八条茶叶生产者应当严格遵守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定,防止茶叶农药残留和污染。
第九条茶叶生产者应当开展茶叶自检、互检和抽检,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及时进行处理和召回。
第三章茶叶经营管理第十条茶叶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标准从事茶叶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茶叶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茶叶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茶叶经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茶叶经营者应当加强茶叶进货、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的管理,确保茶叶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茶叶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茶叶进行质量检查和维护,确保茶叶产品在保质期内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茶叶经营者不得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茶叶产品。
第四章茶叶使用管理第十五条茶叶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茶叶,遵循适量、适时、适度的原则。
第十六条茶叶使用者应当选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避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茶叶。
第十七条茶叶使用者应当注意茶叶的储存条件,避免茶叶受潮、霉变、污染等。
第十八条茶叶使用者发现茶叶存在质量问题或者食品安全隐患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茶叶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茶叶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茶叶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茶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
第三条茶叶企业应当遵循合法经营、诚信守信、公平竞争、质量第一的原则,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茶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茶叶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
第二章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第五条茶叶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健康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要求。
第六条茶叶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七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茶叶的工作。
第八条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九条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茶叶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茶叶之前应洗手消毒。
第十条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茶叶;不得在茶叶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十二条茶叶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茶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茶叶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茶叶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十四条茶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茶叶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生产的茶叶产品进行检验,确保茶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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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
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三、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
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 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
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四、食品销售卫生制度
(一)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纸巾捂口。
(二)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三)食品销售应有专柜,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
(四)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
五、食品展示卫生制度
(一)展示食品的货架必须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
(二)展示食品必须生、熟分离,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三)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鲜卫生,不得超出保质期。
(四)展示柜的玻璃、销售用具、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五)展示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八、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二)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四)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九、卫生检查制度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