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一书三证”报建须知

7、涉及规划紫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征求市文化部门意见;
8、涉及土地整合的建设用地,应征求市国土部门意见。
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知
(建筑类)
一、为什么要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又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的在于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为土地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权属管理职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3、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应向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如因故超期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单位所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即自行失效。需延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取得的审批文件申请延期,由规划管理部门重新认定。
4、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及土地权属不发生改变的建设项目,不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设计红线图4份。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建设单位应在一年内,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建筑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否则规划设计条件自行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4.1)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建设用地及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办事指南

建设用地及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与变更办事指南e.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C.《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D.《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2、改建、扩建用地(1)申请书(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3)《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5)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6)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7)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8)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9)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10)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3、临时用地:(1)申请书(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3)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申请临时施工用地的:A.建设工程,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办理规划建设用地手续须知

办理规划建设用地手续须知一、办理《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
2、申报材料:(1)用地选址申请;(2)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3)地形图(1:2000~1:10000);(4)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3、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4、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即时办理;5、联系电话:8351755;6、监督电话:8351255。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2、申报材料:(1)用地申请;(2)地形图3份(1:500)及数字化软盘;(3)投资计划或备案证明;(4)规划图(30亩以上须有规划资质单位设计);(5)环评材料;(6)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3、审批程序:符合审批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5、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即时办理;6、联系电话:8351755;7、监督电话:8351255 。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2、申报材料:(1)申请;(2)已批准的规划图;(3)投资计划或备案证明;(4)土地证复印件(校验原件);(5)消防审核意见复印件(校验原件);(6)经审查的施工图(A4尺寸)及电子文件;(7)已批准方案的效果图(A4尺寸)及电子文件;(8)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3、审批程序:符合审批条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收费标准及依据:(1)工业项目:代建委收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标准:15元/平方米;(2)其他项目:1代建委收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标准:建安造价的2.6%;2代建委收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标准:8元/平方米。
依据:鲁政办发[1995]77号、鲁财综字[1998]35号。
5、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6、联系电话:8351755。
7、监督电话:8351255。
四、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
一书三证”报建须知

“一书三证”报建须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发布时间:01/04/2006访问次数:342
4、联建项目需提交联建协议1份。
5、1:500地形图6份,其中一份用蓝笔标注拟建用地范围示意图,并由供地单位或自有用地单位加盖公章。
6、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五、前置条件
建设用地面积(指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六、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的审批文件
建设单位送齐上述图纸、文件,经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在法定工作日六天审批完毕,由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1、经审核同意的,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章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份;
2、经审核不同意的,将予以书面答复(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函复意见书1份)。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审查审批程序发布时间:01/05/2006访问次数:70
建筑类、市政类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发布时间:01/05/2006访问次数:151。
建房的审批程序

建房如何审批(1)建设用地申请程序:申请人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本法于1989年12月26日生效,于2008年1月1日被新的《城乡规划法》废止。
现行有效的《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程序申请人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后,需要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向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是《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本法于1989年12月26日生效,于2008年1月1日被《城乡规划法》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第1条制定本法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分布,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在制定和执行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域内进行建筑活动时必须遵守该法律。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系统规划,城市规划,城镇规划,乡镇规划和乡村规划。
城市规划和城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计划分为监管详细计划和建设性详细计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镇,乡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城乡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城乡整体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三条城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镇规划。
规划的城镇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应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乡镇规划和规划的区域。
应当制定村庄规划。
指定区域内的乡镇规划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区域内的乡镇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乡,镇制定和实施乡镇计划。
第4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建设前集约开发和规划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
,保护耕地和历史文化遗产等自然资源,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特色,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共危害,并符合当地人民的国家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缓解,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
规划区内的建筑活动应当符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中城镇的发展规模,步伐和建设标准。
第5条总体城市规划,城镇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基础,并与土地总体规划相联系。
第6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算和预算纳入城乡规划。
第7条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基础,未经法律程序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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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用地线图。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1、本表由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在封面上填写并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或建设单位随本表报送以下文件和图纸:
(1)市规划测绘院测绘的数字化地形图(1:500或1:1000)一式五份。
(2)其他材料视具体项目而定。
编号:填报日期:年月日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经办人员
联系电话
宿迁市规划局印制
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翻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无论永久或临时的,均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本表由建设单位在封面上填写并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随本表报送以下文件和图纸:
(1)全套施工图纸;
(2)项目立项批文(仅指国有或集体投资项目);
(3)土地权属证明;
(4)消防审查意见(临时建筑不需要);
(5)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临时建筑不需要);
编号:填报日期:年月日《建设工程(房屋建筑)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单位公章)法人代表
经办人员
联系电话
宿迁市规划局印制
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翻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无论永久或临时的,均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本表由建设单位在封面上填写并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随本表报送以下文件和图纸:
(1)全套施工图纸;
(2)项目立项批文;
(3)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临时工程不需要)。
编号:填报日期:年月日《建设工程(市政)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单位公章)法人代表
经办人员
联系电话
宿迁市规划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