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申请流程(方方面面都很详尽的介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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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申请流程

探矿权申请流程

探矿权申请流程探矿权申请是指申请人向主管部门申请获取矿业权的程序。

探矿权的申请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申请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申请。

下面将介绍探矿权申请的具体流程。

一、确定申请范围。

首先,申请人需要确定申请的矿业权范围,包括矿区的位置、面积等信息。

在确定申请范围时,申请人需要进行详细的调研和勘察,确保申请范围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二、编制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申请书、勘查报告、矿业权调查表等内容。

申请人需要认真填写各类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三、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完成申请材料的编制后,需要将申请材料递交给主管部门。

在递交申请材料时,申请人需要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提交,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四、接受审查。

主管部门在接收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范围的合理性、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等。

申请人需要配合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并根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五、颁发许可证。

经过审查合格后,主管部门将颁发探矿权许可证给申请人。

探矿权许可证是申请人获取矿业权的法定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需要妥善保管探矿权许可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六、履行相关手续。

申请人在领取探矿权许可证后,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

这包括土地使用手续、环境保护手续等。

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确保矿业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开展勘探工作。

获得探矿权后,申请人可以开始开展勘探工作。

勘探工作包括地质勘探、矿产资源评估等内容。

申请人需要按照探矿权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勘探工作,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勘探成果。

八、合规开采。

在完成勘探工作后,申请人如需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探矿权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合规开采。

申请人需要严格遵守开采的限制条件,确保矿产资源的合法开采和利用。

以上就是探矿权申请的具体流程,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需要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探矿证办理流程

探矿证办理流程

办理探矿证和采矿证的流程
2010-6-12
一、矿权部的工作流程
矿权部主要根据《矿产资源法》和自治区发布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矿权的新立、变更、转让、年间、开工报告等工作,这些工作比较繁杂,但也有流程可循。

二、工作流程
1、办理探矿证的新立、延续、变更等流程
2、办理采矿证的流程
办理采矿证首先地质报告要达到详查,并经过新疆国土资源厅资源评估中心评审,后到国土厅取的资源备案证明后,办理矿区范围划定工作,并经过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将申请采矿证的报件。

一下是办理矿区划定的流程和申请采矿证的流程。

办理探矿证相关手续流程图
3、办理采矿证前的矿区范围划定流程图。

探矿权申请书

探矿权申请书

探矿权申请书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二、申请区域情况
1. 申请区域名称:
2. 区域面积:
3. 区域地理位置描述:
4. 区域地质概况:
三、申请理由和目的
1. 申请理由:
探矿对于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作为申请人认
为该区域存在丰富的矿产资源,并具备良好的开采条件,因此希望
能够获得探矿权。

2. 申请目的:
我将凭借探矿权开展详细的地质勘探工作,全面了解该区域的
矿产资源储量、品质及可开采程度。

在获得详细的地质勘探数据后,我将制定合理的开采方案,并开展矿产资源的开采工作,以推动当
地经济的发展。

四、申请方案
1. 申请期限:
本次申请探矿权的期限为_____年。

2. 申请工作内容:
(1)野外勘察:包括实地采集地质样品、测绘工作、地质地形调查等;。

探矿全证办理流程

探矿全证办理流程

探矿全证办理流程前期准备工作:1.资源调查和选址:进行地质勘探和资源调查工作,确定探矿的地点和资源潜力。

2.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经济效益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等,以确定项目是否有利于国家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3.项目报告编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结果,编制项目报告,并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批。

4.地勘工作:根据项目报告的要求,进行具体的地勘工作,包括地质调查、物探、地球化学分析等。

5.资金筹集:根据项目报告的估算结果,筹集项目所需的资金。

6.部门审批:将项目报告提交给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如国土资源局(矿业局)等。

证书申请和审批:1.准备申请材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要求,准备探矿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项目报告、地质勘探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资金证明等。

2.申请提交: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并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3.专家评审: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对地质勘探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

4.审批决策: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决策,决定是否发放探矿证书。

证书发放和使用:1.签订合同:获得探矿证书后,在指定期限内与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签订探矿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

2.开展探矿工作:按照探矿证书和探矿合同的规定,组织开展探矿工作,包括勘探、开采矿石、矿石处理等。

3.出勤报告和备案:在探矿工作过程中,及时向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递交出勤报告,并备案相关数据和材料。

4.监督检查: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探矿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探矿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

5.延续和续期:根据探矿证书和合同的约定,及时申请延续和续期,以确保探矿活动的持续进行。

6.探矿报告和评估:探矿工作结束后,根据要求编制探矿报告,并进行资源评估。

7.上报数据和缴纳费用:将探矿报告和资源评估数据及时上报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并缴纳相关费用。

探矿权申请流程(方方面面都很详尽的介绍到了)

探矿权申请流程(方方面面都很详尽的介绍到了)

探矿权申请流程(方方面面都很详尽的介绍到了)探矿权申请流程简介第一步:确定申请勘查范围。

勘查范围用勘查区块拐点处的经纬度表示,经纬度坐标须是15秒的整数倍,且不能超过40分乘40分。

第二步:确定探矿权是否可以申请。

做法是到当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申请勘查范围内是否已有其它矿业权(探矿权或采矿权),或申请在先、并且已被矿管部门受理的情况;如果勘查范围发生重叠,则重叠部分不能参与申请探矿权。

请注意:1)有些矿种可以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取得探矿权,但也有例外(附件一);2)对于跨省、外商投资、油气和放射性矿产、勘查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等勘查项目,须到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申请探矿权(附件二)。

第三步:委托地勘单位编定勘查设计,并准备公司营业执照、资金来源证明、委托勘查合同等材料(附件三、四)。

将上述材料综合起来,用电子报盘软件生成探矿权申请书(附件五)。

第四步:提交申请材料。

由于各地、各级矿业管理部门所要求提交的材料不尽相同,可到当地主管部门详细咨询,按照他们的要求,同时提交纸质与电子版材料,其中电子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公告规定中的标准》制作。

第五步:耐心等待通知和公告等一系列过程(附件六),大约40天。

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的内部办事流程为:受理-审查-审核-复核-签发-通知-发证-备案-公告(较省级国土资源厅多了复核等环节)。

关于申请在先取得探矿证的说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按照申请在先取得探矿证的矿种有以下 80 个:1 、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2 锰;3 铬;4 钒;5 钛;6 铜;7 铅、8 锌;9 铝土矿; 10 镍; 11 钴; 12 钨; 13 锡; 14 铋;15 钼; 16 汞; 17 锑; 18 镁; 19 铂; 20 钯; 21 钌; 22 锇; 23 铱;24 铑; 25 金; 26 银; 27 铌; 28 钽; 29 铍; 30 锂; 31 锆; 32 锶;33 铷; 34 铯; 35 镧; 36 铈; 37 镨; 38 钕; 39 钐; 40 铕; 41 钇;42 钆; 43 铽; 44 镝; 45 钬; 46 铒; 47 铥; 48 镱; 49 镥; 50 钪;51 锗; 52 镓; 53 铟; 54 铊; 55 铪; 56 铼; 57 镉; 58 硒; 59 碲;60 金刚石; 61 自然硫; 62 硫铁矿; 63 钾盐; 64 蓝晶石; 65 石棉; 66 蓝石棉; 67 石榴子石; 68 蛭石; 69 沸石; 70 重晶石; 71 方解石; 72 冰洲石; 73 萤石; 74 宝石; 75 玉石; 76 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 77 二氧化碳气; 78 硫化氢气; 79 氦气; 80 氡气。

办理探矿权流程及手续

办理探矿权流程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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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各个环节办理指南

探矿权各个环节办理指南

内的探矿权;而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后,自勘查许 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该探矿人是不能再申请任何 探矿权的。 2、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需要提交的资料 (1)、探矿权延续应报资料: 申请登记范围一般在一个市辖县行政区内,须提供下 列资料,如果跨其他市、县的,则按增加的市、县个数增 加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和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 布置图的份数。(以下申报材料应附申请登记书数据光盘) ①、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4份); ②、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③、勘查许可证原件(如果丢失,需提供登报申明作 废的证明) ④、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 执照复印件(1份);
②勘查范围及面积小于1个基本区块的; ③未按登记机关要求参加探矿权年检的; ④有违法勘查或采矿行为的; ⑤不按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的。 (豫国土资文[2002]2号)
(2)变更登记。是指探矿权存续期间,由于发生一定的法 定事由,引起勘查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变化的,由探矿权人提出 申请,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并变更勘查许可证相应内 容的过程。变更登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申请。 变更登记的法定事由包括: ①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②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③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④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值得注意的是,省厅在变更勘查主矿种、勘查单位、勘查阶 段时,有以下规定:
⑤、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⑥、交通位置图(1份); ⑦、经省地质学会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 程布置图(3份),专家评审意见; ⑧、市场项目应提交委托勘查协议或合同(1份); ⑨、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 ⑩、招标、拍卖或挂牌受让探矿权的应提交成交确认书 复印件和缴纳价款发票复印件(1份); ⑾、受让矿产地探矿权的应提交《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 核收证明》复印件和价款已处置的有关证明(1份); 以上申报资料应附申请登记资料数据光盘。新设项目申 请面积原则上应大于一个基本区块。申请登记范围如果 跨其他市、县的,则按增加的市、县个数增加探矿权申 请登记书和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的份数 。

如何申请探矿权,探矿权申请的手续流程,申请探矿权的费用(大全)

如何申请探矿权,探矿权申请的手续流程,申请探矿权的费用(大全)

如何申请探矿权,探矿权申请的手续流程,申请探矿权的费用(大全)第一篇:如何申请探矿权,探矿权申请的手续流程,申请探矿权的费用(大全)本文介绍了探矿权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的资料、探矿权保留申请提交的材料、探矿权注销申请提交的材料、探矿权申请程序、申请探矿权时限等方面可供需要者参考。

探矿权申请由探矿权申请人向所在市国土资源申请办理。

一、探矿权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探矿权(新立)申请提交的材料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3、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经年检(复印件);5、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8、工作区交通位置图(复印件);9、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二)探矿权延续申请提交的材料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5、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三)探矿权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5、按变更类型不同,提交如下资料: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①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②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6、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①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变更前原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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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申请流程简介第一步:确定申请勘查围。

勘查围用勘查区块拐点处的经纬度表示,经纬度坐标须是15秒的整数倍,且不能超过40分乘40分。

第二步:确定探矿权是否可以申请。

做法是到当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申请勘查围是否已有其它矿业权(探矿权或采矿权),或申请在先、并且已被矿管部门受理的情况;如果勘查围发生重叠,则重叠部分不能参与申请探矿权。

请注意:1)有些矿种可以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取得探矿权,但也有例外(附件一);2)对于跨省、外商投资、油气和放射性矿产、勘查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等勘查项目,须到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申请探矿权(附件二)。

第三步:委托地勘单位编定勘查设计,并准备公司营业执照、资金来源证明、委托勘查合同等材料(附件三、四)。

将上述材料综合起来,用电子报盘软件生成探矿权申请书(附件五)。

第四步:提交申请材料。

由于各地、各级矿业管理部门所要求提交的材料不尽相同,可到当地主管部门详细咨询,按照他们的要求,同时提交纸质与电子版材料,其中电子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公告规定中的标准》制作。

第五步:耐心等待通知和公告等一系列过程(附件六),大约40天。

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的部办事流程为:受理-审查-审核-复核-签发-通知-发证-备案-公告(较省级国土资源厅多了复核等环节)。

关于申请在先取得探矿证的说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按照申请在先取得探矿证的矿种有以下 80 个:1 、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2 锰;3 铬;4 钒;5 钛;6 铜;7 铅、8 锌;9 铝土矿; 10 镍; 11 钴; 12 钨; 13 锡; 14 铋;15 钼; 16 汞; 17 锑; 18 镁; 19 铂; 20 钯; 21 钌; 22 锇; 23 铱;24 铑; 25 金; 26 银; 27 铌; 28 钽; 29 铍; 30 锂; 31 锆; 32 锶;33 铷; 34 铯; 35 镧; 36 铈; 37 镨; 38 钕; 39 钐; 40 铕; 41 钇;42 钆; 43 铽; 44 镝; 45 钬; 46 铒; 47 铥; 48 镱; 49 镥; 50 钪;51 锗; 52 镓; 53 铟; 54 铊; 55 铪; 56 铼; 57 镉; 58 硒; 59 碲;60 金刚石; 61 自然硫; 62 硫铁矿; 63 钾盐; 64 蓝晶石; 65 石棉; 66 蓝石棉; 67 石榴子石; 68 蛭石; 69 沸石; 70 重晶石; 71 方解石; 72 冰洲石; 73 萤石; 74 宝石; 75 玉石; 76 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 77 二氧化碳气; 78 硫化氢气; 79 氦气; 80 氡气。

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上矿种中,如有以下三种情况的不得以申请在先方式登记探矿权:1、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2、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3、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符合在国土资源部取得探矿证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下五种情况,由国土资源部直接颁发勘查许可证(即探矿证):(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 30 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三)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 500 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 15 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 500 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五)海域(含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探矿权审批流程(此是官方规程,另请参考附件六)国土资源部地勘司负责受理以下围的勘查项目申请: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3、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4、石油、天然气及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5、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探矿权登记审批部工作按受理-审查-审核-复核-签发-通知-发证-备案-公告等各程序顺序进行。

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0日(修改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按照收到探矿权申请的先后顺序逐一审批,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有关资料关于探矿权新立申请,应提交如下材料:⑴《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填写并附电子报盘,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3份);⑵申请的区块围图(原件,一式1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⑶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涉外项目探矿权申请人的《非法人营业执照》,公民申请为,在有效期(复印件,1份);⑷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在有效期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⑸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⑹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⑺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⑻交通位置图(1份);⑼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⑽合作勘查项目申请还应提交合作合同(复印件,1份)。

二、审查工作说明审查人按下列顺序进行审查:(一)申请勘查区块的矿权设置情况审查1、对于新立跨省项目和变更登记申请扩大勘查围的项目,重点审查在申请的区块围是否有已经设置的矿权存在(需向省地矿厅或有关机关核实)。

2、对于涉外勘查申请项目,商请军事部门说明在申请区块围是否准许外国人进入进行勘查工作。

3、对于海域勘查申请项目,商函国家海洋局,确认在申请的勘查区块围进行勘查是否会对已有的海洋设施或海底设施造成影响。

上述矿权设置情况审查待有关方面回复意见后,视情况通知申请人是否予以受理申请。

受理申请的,由审查人通知申请人将登记费100元汇入指定;不予受理申请的,由审查人向申请人发“探矿权申请不予受理通知”,说明原因,及时退回全部申请资料。

审查人需要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补报资料通知》。

审查人认为申请人出具的材料有问题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或有关机关核实。

补充完善资料或核实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40日审批期限。

(二)探矿权申请人条件审查(三)申请登记书及区块围图填写容审查(四)申请登记文件和资料审查:审查人向有关司局发送会审材料。

(五)会审司局规划司——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资源储量司——审查探矿权申请人的地质资料是否按规定汇交地质环境司——审查勘查围是否属地质生态环境保护区矿产开发司——审查勘查围是否已受理、设立了采矿权耕地保护司——矿区围、供地状况审查财务司——审查资金证明、财务报表、使用费缴纳及出让价款处置情况政策法规司——审查勘查区块围是否有正在审查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复议事项执法监察局——有关举报。

(六)审查人汇总会审情况,并报请主管部领导召开会审会。

(七)主管部领导主持会审会议,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知、缴费与发证经审核、复核、到会审会议后领导签发的当日,对经审查准予登记的,由审查人负责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经审查不予登记的,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通知",并退回申请登记的全部资料。

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为:第一至第三勘查年,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勘查年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

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发证一览表"上签字,由审查人为探矿权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备案、公告1、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审查人应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以"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的形式,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2、由审查人负责将一份申请登记书、附件及其审批资料立卷存档,一份申请书交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一份申请书返还申请人。

3、勘查登记部门在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在国土资源部网上进行公告。

探矿权网上公告信息包括:探矿权人、探矿许可证号、项目名称、经济类型、所在地理位置、矿种、矿区围坐标、许可证号有效期限、勘查单位、勘查号等信息。

对经办的勘查登记发证情况,每年予以1~2次的不定期公告。

(据国土资源部,另可参考附件六)附件四: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问题的说明(一)申请登记资料要求1、申请登记书及区块围图申请登记书应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并按照填表要求填写。

申请登记书填报一式三份,若申请登记围跨省(区、市)的,则按所跨省(区、市)数增加相应份数,申请登记书其它附件一式一份。

注意: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填写并附电子报盘。

探矿权申请应附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围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

附图基础图件样式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

2、勘查单位的书提交的地质勘查单位书应当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各省。

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单位书。

勘查书的业务围应与本次探矿权申请业务围相符。

3、勘查计划、合同或委托及资金的证明文件(1)国家出资勘查的,提交国家下达的具有资金保证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任务书;其它勘查工作计划需附具有资金保证的证明文件;(2)探矿权申请人与地质勘查实施单位不是同一主体的,需提交勘查合同,同时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3)委托他人申请探矿权的,应提交出资人的勘查委托书和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4)用自有资金下达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需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

4、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附件指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相符的勘查工作任务设计书及其工程布置图等附件。

5、申请登记所必须的其他文件资料(1)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的探矿权,应提交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文件,以及对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的批准文件;(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申请勘查,是独资、合资企业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勘查的,应提交合作合同;(3)交通位置图。

(二)勘查申请应审查的主要容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容:1、申请围是否有其它申请人先递交了申请书;2、申请登记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填表说明要求,附件是否齐全,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是否符合要求;3、申请登记的区块围是否超出允许登记的最大围,且为连续区块围;4、申请登记区块围是否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5、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是否对探矿权价款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已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探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6、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前9日,是否注销过申请区块围的探矿权;7、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前6个月,是否受到被吊销勘查许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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