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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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全员风险问责暂行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全员风险问责暂行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全员风险问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安全、稳健经营,实行全面系统的问责制度,明确本行员工及高管人员的责任,提高全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全员风险问责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行全员风险管理问责制的总体要求是以主要责任人(包括集体,下同)为中心,坚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挂两级,问责到位”,做到“管理人员要办的不合规的事,各岗位员工坚决不办;员工违规办理的,管理人员坚决制止;对已经违规办理的要认真检查严肃处理”。

一、纵向到底.以主要责任人为顶端,以首问责任人为底线的所有责任人。

二、横向到边。

以主要责任人为中心,横向所有关联人员,包括调查、审查、审核和检查监督人员.三、上挂两级。

以主要责任人为底线的上两级管理人员或机构,两级是指管理分级,不是机构级别。

主要承担相关责任或管理责任。

四、问责到位.即对所有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和承担管理责任的人员要全面问责,不留空档。

第三条管理人员是指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各支行行长、副行长,各分理处主任、副主任,总行及支行直属经营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总行及支行机关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制度为准绳.第五条注重实际,看重效果,留有余地,治病救人。

(一)视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二)视违规行为、程序的恶劣程度;(三)视责任人的认识或改正态度;(四)视自查、他查情况;(五)视出发点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因素影响.第三章责任体系第六条处罚种类(一)刑事处罚。

移交司法机关,接受犯罪调查,依法处理。

但不排除其他处分.(二)党纪处分。

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三)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四)违规处理。

包括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诫勉谈话、书面检查、停职反省(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下岗清收、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除名).(五)经济处罚.包括个人罚款、损失赔偿。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义务和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义务和法律责任
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有效,端赖于全体董事实施必要的、有 效的监督。这种监督义务,既包括督促上市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建 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包括通过日常履 职和检查督促公司切实执行有关规则,还包 括能够及时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 题、及时督促公司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及 时向监管部门举报。综合审查本案违法行为 涉及的具体情况和上述当事人补充提交的申 辩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当事人曾 经对南京中北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实施了必要 的、有效的监督。本案中,薛某作为上市公 司董事长,是南京中北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 责任人之一,应当对因董事会严重失察导致 的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违法承担主要责任。
(2)辛某进入信联股份后公司生产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财务危机特别是 债务显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重大问题。由于公司董事长及部分董 事平时均不在公司注册地的杭州上班,也不清楚在什么地方,无法与董 事长本人当面进行沟通。辛某曾多次找公司前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 等相关负责人表达自己的想法,试图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债务担保 问题、关联交易情况。但是董事长等人擅自违规担保,未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很不正常,内部管理非常混乱,。 针对前述情况,辛金国多次向董事会提出改进董事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与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和整改措施,已尽最大努力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CSRC法律部 第 8页
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三毛派神
2008年3月20日,证监会对三毛派神及陈某等9名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公司违法 行为包括:开具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公司重大担保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年度 报告披露虚假利润。
公司财务 总监金某 在申辩中 提出:票 据担保是 按照董事 长和个别 董事的指 令进行; 其没有积 极参与、 策划、实 施违法行 为。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问责制度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问责制度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问责制度(实用版3篇)《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问责制度》篇1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问责制度是指对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违规等行为进行问责的制度。

该制度对于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问责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岗位职责明确:金融机构应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进行划分,确保职责明确、权责对等。

2. 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金融机构应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薪酬激励挂钩,以确保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3. 内部监督与制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实时监督,确保其履职过程中不存在违规行为。

同时,应建立相互制衡的机制,防止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权力。

4. 违规问责与处罚:金融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问责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违规等行为进行严肃问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以强化管理责任。

5. 信息披露与社会监督: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披露,将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问责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金融机构的透明度。

6. 培训与教育: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履职素质,确保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规履职。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问责制度》篇2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问责制度是指对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违规等行为进行问责和追责的制度。

该制度对于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问责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责界定:明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等,以及各自应承担的职责范围。

2. 绩效评估: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绩效、风险控制能力、合规意识等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履职情况与金融机构的发展战略和监管要求相符。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监督问责制度模板

证券公司监督问责制度模板

证券公司监督问责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完善监督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证券公司监督问责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监控体系,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二、监督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证券公司应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最高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为独立监事。

监事会主席由独立监事担任。

第七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监督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履行职务情况,确保其合规、稳健经营;(二)审查公司财务报告,监督公司财务状况,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三)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内部控制有效;(四)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工作情况,确保公司风险可控、合规经营;(五)对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决策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六)提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候选人;(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各项业务和工作人员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等进行审计,确保其合规、有效;(二)对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决策进行审计,确保其合法、合规;(三)对公司所属分支机构、部门及员工的业务行为进行审计,确保其合规经营;(四)对公司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审计职责。

三、问责机制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问责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上市公司 三会治理 制度

上市公司 三会治理 制度

上市公司三会治理制度
上市公司三会治理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依法设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三会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实现公司决策、监督和运营的分权分层管理。

1.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权益、监督公司决策的主要平台。

股东大会可以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例如选择董事、审议财务报告、分配利润等。

股东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 董事会:董事会是上市公司的决策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监督执行情况等。

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组成,其议事程序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进行监督。

3. 监事会:监事会是上市公司的法定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情况、运营状况和管理情况。

监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具有独立的权威性。

监事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并对公司的职务违法、失职等行为进行问责。

上市公司三会治理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领域有着重要的意义,能够维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增强公司的内部管控机制,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三会制度也有助于防止公司内部腐败、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024年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模版(3篇)

2024年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模版(3篇)

2024年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模版第二章审计职权一、审计执行监督权:审计部门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制止与纠正权:审计部门拥有制止、纠正、处理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行为的权力。

若制止无效,审计部门有权要求终止相关当事人的职权,并在必要时采取临时性的先封存后调查的措施。

三、建议权: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有权建议被审计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在限期内进行纠正。

对于不适合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人员,审计人员有权提出调整建议。

对于违反金融法规、业务规章制度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审计人员有权依据规定提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措施的建议。

四、越级报告权:在审计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审计人员在逐级报告的拥有越级报告的权利。

五、其他审计权力: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向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质询,并索取相关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整改结果。

稽核部门还有权派遣人员参加相关业务部门及被审计单位的会议。

第三章审计行为规范第十条:审计人员在行使上述职权时,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均不得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或以任何方式阻挠、干扰正常的审计工作。

对于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廉洁审计“八不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高标准住宿、公费宴请;不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不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等活动;不无偿占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不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纪念品、礼品及有价证券;不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公私费用。

第四章过错行为责任划分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针对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过错行为,包括未按法定要求收集证据、复查复核疏忽、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等,均明确了相应的责任划分和承担方式。

第五章处理方式第十六条:针对审计人员的违规行为,依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进行相应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措施,且以上处理方式可并处。

董监高管理办法

董监高管理办法

四川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四川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促进公司合法、稳健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按照公司三级管控机制,公司总部、区域公司、项目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公司)均是由我方发起、且控股的各类业务单元中独立核算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公司既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又是公司的下属企业,必须服从公司总部的统一管理.各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部委派,并经工商登记认可,既是直接对公司总部负责的责任人,又是代表各级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和民事责任.(一)各级公司的全部资产属公司股东所有,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任职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处置各公司重大资产时,必须事前报公司董事会书面批准。

(二)各级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具体经营管理业务由该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独立负责处理。

其他重大事项的处理,按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标准、流程分别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三)各级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由公司总部垂直管理,对应公司协助,财务及审计人员由公司总部指派,财务人员工资福利由对应公司承担,审计人员工资福利由总部承担,日常行政管理由对应公司负责。

(四)各级公司要确保企业的资产增值,努力完成公司每年下达的经济指标,同时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每年的经济责任目标及奖惩办法,由公司总部与各级公司另签年度经济目标责任书确定。

第四条各级公司应确保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的,各级公司董事会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分别报告公司有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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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制(试行)条例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行政管理层须按《公司章程》之规定规范运作。

第二条为了推行领导问责制,公司设立问责制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会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条公司推行问责制。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行政管理层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被问责人)。

第五条问责制原则: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
的情况。

第七条被问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不能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对所管理的部门发生严重腐败现象及违法乱纪行为和失职、赎职等情形,负有领导责任的;
(十)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
(十一)因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十二)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应问责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九条对被问责人的问责程序。

董事由董事长提出,监事由监事会主席提出,行政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出,经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负责向公司问责制指导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初审后,提出正式建议,责任人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交董事会审议,责任人是监事的则经监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根据章程规定需罢免董事、监事职务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会提出,报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董事会秘书进行调查核实,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提出来处理建议,经董事会审议,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一条对董事长的问责,由独立董事三人联名提出,责成董事会秘书进行调查核实,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经董事会审议后,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如果对董事长的责任追究事项,未获董事会决议通过,三名独立董事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监事提出,责成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调查核实,向监事会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经监事会审议,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三条问责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谈话教育、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经济处罚,罢免职务
第十六条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在五个工作日内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十七条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决定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条例执行,凡与本条例相违,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九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相关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公布执行,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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