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第五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三) 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五)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六) 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七)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八)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范本

从业人员数量
2人
安全管理人员姓名
销售人员姓名
2019年度依法经营情况
有经营违法行为□无经营违法行为□
(此项由监管部门填写)
承诺:本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安全条件及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规定,申请人对申请过程中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承诺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服从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应急管理局制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照片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商注册号
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零售经营点地址
是否首次申请
上年度许可证号
安全资格证书号
(培训合格后填写)
零售门市
安全条件
房层结构
层数
耐火条件
符合√不符合□
面积(m2)
室内(m2)
经营类型
零售店√;零售点□(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主要负责人(签字):2019年10月20日
乡镇现场审查人员意见
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字):
年月日
乡镇分管领导意见
审查意见:
乡镇分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
发证机关负责人意见
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此表双面打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流程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流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流程分为受理、初审、审查、审定、告知、培训组织、发证、归档八个环节。
各环节采取归口管理、逐级签呈的方式进行审批(详见附件一)。
一、各办镇、区安监局职责:(一)各办镇职责:负责受理、初审流程。
各办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业户的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是否达标进行受理、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汇总完毕,填具附件四、五,上报区安监局。
1、受理: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相关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签呈表》(附件一)上签字确认,并将申报材料转初审;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2、初审:按《济南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检查表》(附件二)的标准到现场对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报给办(镇)领导审批,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签呈表》(附件一)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单》(附件四)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集中上报区安监局;对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返回受理人。
(二)区安监局职责:负责审查、审定、告知、培训、发证、归档流程。
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安监局的指导和监督。
1、审查:由区安监局分管领导按审查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查。
同意初审意见的,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签呈表》(附件一)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单》(附件四)上填写审查意见。
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返回受理人。
2、审定:申请材料由区安监局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签批,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签呈表》(附件一)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单》(附件四)上填写审定意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流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流程图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用于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流程图
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发程序(小型粘土砖厂)
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乙种)审批流程图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证书(乙种)核发流程图
已建成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转产、停产、搬迁、关闭审查流程图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特种操作资格培训流程图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流程图
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审批流程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细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单位),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零售单位根据其许可经营时间分为长期性零售单位和季节性零售单位。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在本省境内,批发企业不得经营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烟花爆竹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本着“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批发企业的布点和许可证颁发工作;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县(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零售单位布点,并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季节性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供货实行合同备案、流向登记安全管理制度。
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向我省批发企业供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资格确认管理制度。
第六条批发企业和设仓储的零售单位应当委托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开展安全评价。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依据《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及其它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评价结论负责。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指南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指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指南一、申请条件1.提交申请需要具备合法身份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经营实体;2.符合烟花爆竹经营相关安全规定,包括符合特定场所经营、储存、销售的要求;3.自有或租赁合法场所,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4.具备完备的防火、防爆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
二、申请材料准备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联系明;2.经济情况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银行流水等;3.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场所营业证明或租赁合同;4.安全管理制度、防火、防爆设施设计图纸;5.相关安全证明,如场地安全检测等。
三、办理流程1.申请人准备好申请材料;2.提交申请材料至当地公安局或安全管理部门;3.经过初步审核后,进行现场检查;4.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意见;5.提交上级部门审批,并进行公示;6.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后,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证件有效期及更新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2.申请单位在证件到期前30天内提出续证申请;3.经公安局或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并通过后,领取新的许可证。
五、监管要求1.符合相关烟花爆竹销售规范;2.严格遵守防火、防爆安全规定;3.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4.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5.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附件:1.申请表格:包括申请人信息、经营场所信息等;2.个人联系明;3.营业执照;4.场所营业证明或租赁合同;5.防火、防爆设施设计图纸。
法律名词及注释: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由公安机关或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给合法经营单位或个人的证明文件,用于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行为。
2.公安局:指各地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3.安全管理部门:指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的相关部门,如安全监管局等。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为了保障公众安全,避免发生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国家制定了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经营实施许可制度。
本文将介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一、许可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向当地的安全监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资料:1.企业的申请书;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烟花爆竹的种类及数量,储存场所、销售场所的地址等相关资料;5.安全措施方案。
二、审批程序经营单位提交许可申请后,当地的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如果需要现场考核,应当在10天内通知申请单位,并在30天内完成现场考核。
审批通过的,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在企业经营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三、许可证期限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
到期前,经营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许可。
四、经营范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不得从事未经核准的经营活动。
如果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应当重新申请许可。
五、安全措施为了保障公众安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下列安全措施:1.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2.确保烟花爆竹存放地点、运输工具以及销售场所满足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3.对销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4.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六、许可证的撤销与吊销如果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机构有权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予以撤销或吊销:1.销售超出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数量;2.将烟花爆竹存放、销售场所转移至未经许可的地点;3.不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七、总结在烟花爆竹管理中,许可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措施。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严格准入条件,不仅能有效地预防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还能提高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具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重新提出申请: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二、设立依据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第四条。
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县(区)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惠州市分为2级,分别为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2.权责划分(县(区))县(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并报经区管委会同意;负责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219931.htm和/gongbao/content/2013/content_2541891.htm下载。
5.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6.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审核
1.通则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3.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4.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包含正、副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a)单位名称;
b)经营场所地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c)主要负责人姓名;
d)经济类型;
e)许可经营范围;
f)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g)证书编号;
h)发证机关;
i)仓储设施地址;
j)限制存放量。
3.证件送达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送达方式为窗口当场送达,《昆明市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并送达至申请单位,文书送达回证由申请单位领取人签字后存档。
c)咨询工作程序:对于窗口咨询的,应当将申请材料以告知单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对于电话咨询,告知企业尽可能到窗口现场领取告知单,不能现场领取的应当电话详细告知。
d)反馈时限: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于3个工作日内电话回复申请单位。
2.进程查询
申请单位可以通过电话查询的方式查询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2.审查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昆明市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
(五)决定
昆明市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审查人员对申请单位经营、储存场所进行审查后,确定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昆明市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作出予以许可决定;确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昆明市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关,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人员
1.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接受过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2.熟练掌握烟花爆竹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昆明市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昆明市官渡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的企业。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二、办理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
(七)决定公开
决定许可后,昆明市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许可决定在昆明信息港公告,社会各界可以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网站查看。
(八)许可服务
1.许可咨询
a)咨询途径:包括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b)许可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咨询单位所咨询的具体许可事项将所需材料一次性电话或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对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申请事项,将情况反馈至昆明市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明确是否属于该许可范围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3.登记
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事项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申请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申请经营烟花类、爆竹类、申请经营场所和联系电话。
4.收件凭证
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制定《行政许可收件材料清单》,收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三)受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昆明市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日发布
前 言
开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高效,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昆明市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宁韬。
十一、监督检查
(一)通则
通过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的方式对该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二)书面检查和Βιβλιοθήκη 地检查a).检查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八条。
b)检查方式:窗口受理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后,窗口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后报昆明市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区安监局审核后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许可证件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十、许可办理
(一)通则
本事项的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等环节。
(二)申请
1.通则
可窗口申请。
2.申请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昆明市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收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国投大厦4号楼便民服务中心1楼。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
复印件
1份
3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
复印件
1份
4
销售点周边情况示意图
复印件
1份
5
与烟花爆竹批发专营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复印件
1份
七、许可时限
申请时限: 10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c)检查内容:书面检查内容为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实地检查为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建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上墙、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台账等。
d)检查准备:窗口书面检查后,昆明市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派2名从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业务知识熟练的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e)检查实施:检查过程中,应当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现场检查记录》,提出现场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检查结束后向分管领导汇报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情况,最后由局机关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六)证件制作与送达
1.通则
昆明市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予以许可决定的,窗口经办人应当在承诺受理之日内制作证件并送达至申请单位,最后对许可材料进行归档。颁发、送达经营(零售)许可证时,不应附加条件,不应要求被许可人履行与该项行政许可无关的义务。
2.证件制作
昆明市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制作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区安监局窗口负责。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六、申请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书
原件
1份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4.归档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档案实行分户归档;档案资料包括行政许可办理和监督检查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包括申请单位许可申请材料、区安监局审查材料、许可程序文件和许可决定文件等。许可档案归档人员负责在许可证件送达后5日内将许可材料归档完毕,归档材料应按照许可程序材料、企业申请材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的顺序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