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项 目 待 遇 计算基数 月份比例 12个月 个月 支付渠道 备 注 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 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 报销
停工留薪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的,由工伤基金补差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 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
二级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每月伤残津贴 五至六级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六级 五级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级 七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级 九级 十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七级 八级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六级 五级
丧葬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死亡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其他亲属 孤寡老人、孤儿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注:2011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943.83 元(职工上半年度工资:35326 元) 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上半年度工资:
城口县司法局印制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每月伤残津贴 每月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至十级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时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 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 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我市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中府办[2011]2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我市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中府办[2011]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d99a171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9a.png)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我市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我市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中府办〔2011〕26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从2011年1月1日起,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新《工伤保险条例》,促进新旧条例平稳衔接,保障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现就我市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用支付标准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转院交通费、食宿费等三项费用的具体支付标准如下:(一)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35元标准计发。
(二)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如下标准支付:1.长途交通费用。
省内往返长途交通费用,按100元标准定额支付一次;省外往返长途交通费用,凭单据按公共交通工具标准支付一次,支付范围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轮船三等舱、飞机普通舱(经济舱),但不包括出租车。
2.转入地市内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职工在转入地因客观情况影响,转入院前的市内交通和食宿费用合计按200元标准,定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
工伤职工未经批准而自行前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由本人承担。
二、上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结束——。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新)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8个月
三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6个月
四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4个月
五至六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
本人工资
18个月
基金
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
六级
本人工资
16个月
基金
每月伤残津贴
五级
本人工资
70%
用人单位
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底线同一至四级
六级
本人工资
60%
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项目
待遇
备注
计算基数
月份比例
支付渠道
医疗期间
停工留薪
12个月
用人单位
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医疗费用
100%
基金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伙食补助
8元
基金
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8元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200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
3、红色字体为新《工伤保险条例》修改部分
123期,3、6、12月!
4252社平工资的60%=2551.2
用人单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个月
基金
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六级
潍坊地区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2011 文档

保险基金
1、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382180元
是指无营业执照或
未经依法登记、备
案的单位一级被依
法吊销营业执照或
者撤销登记、备案
的单位职工、或使
用童工死亡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享受39条工亡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
保险基金
1、五级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五级
8
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若员工提出离职,按地方规定一次性支付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员工提出解除合同时,各省自行规定职业病的上述标准上加发50%
2、六级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用人单位
安排工作
或按月付
伤残津贴
丧葬补助金
保险基金
2、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均工资2849元×6个月=1709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保险基金
3、1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3、2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因公外出
下落不明
因公外出发生事故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从事故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停发,由基金
七级至十级
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
保险基金
1、七级=本人工资×13个月
七级
4
员工提出解除合同,
或合同期满终止,各省
自行规定;
职业病的上述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
上加发50%
2、八级=本人工资×11个月
新2011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586号(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 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6个月)(二)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7个月)(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1年最新)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 号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1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