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我区保险宣传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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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桂保监发[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7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近年来,产品说明会已成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重要形式,对于宣传保险知识、扩大行业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容易滋生误导行为,影响了人身保险业健康发展。

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诚信形象,现就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各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座谈等形式开展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等业务宣传和销售活动的总称。

二、各省级分公司应制定全辖统一的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和标准流程,内容应涵盖产品说明会审批流程、会议流程、宣传材料及讲义管理、讲师管理和抽查监督等,制度应下发至所辖分支机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执行到位。

三、各省级分公司应统一管理在产品说明会上使用的各类宣传材料及讲义课件,宣传材料和讲义课件中不得出现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内容,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隐瞒初始费用等各项费用扣除情况,不得进行同业诋毁或与同业作片面比较,不得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四、各级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管理,每级机构应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产品说明会管理工作。

五、各级保险机构应对产品说明会实行审批管理,产品说明会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前向支公司及以上机构提出举办产品说明会的书面申请,营销服务部不得行使产品说明会审批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学生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学生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学生保
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3.09.08
•【字号】保监桂发[2003]116号
•【施行日期】2003.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学生保险有关
事项的通知
(保监桂发〔2003〕116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各市、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学生保险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投保学生的合法权益,现就学生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保险自愿原则,各保险公司及教育部门、教职员工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学生家长投保学生险。

二、严禁各保险公司以任何名义与教育部门联合发文或通过教育部门发文,指定某家保险公司承保学生险。

三、各保险公司不得违背已向中国保监会报备、报批的条款、费率经营学生险业务。

四、各保险公司不得向无合法代理资格的单位、个人支付代理手续费或违规支付高额代理手续费。

五、各保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诋毁其他公司及其它公司的保险条款、费
率等。

六、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做好学生险的承保和理赔工作,切实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以上规定,切实做好学生保险工作,对学生保险业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保监会南宁特派办与广西教育厅将加大联合管理力度,予以严肃处理。

二○○三年九月八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2.05•【字号】桂保监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桂保监发〔2010〕15号)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近年来,保险中介业务的快速发展为广西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9年,全区保险中介业务保费收入已占同期总保费收入的88.53%。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渠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仍然突出。

为贯彻落实《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促进我区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一)保险中介渠道管理具体要求:一是持有效许可证的保险中介机构及有效两证(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营销员方可作为中介录入系统,发放中介代码;系统应对有效期进行记载和识别,超出有效期的,系统应做出限制。

二是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负责审核录入,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须与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记载信息一致,录入信息需经逐级审核,如有虚假,逐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是及时清理系统记载与实际不符的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包括虚列机构和营销员、许可证过期机构和证书过期营销员等,确保实际数据、系统数据、报送监管部门数据三者相符。

(二)联网出单管理具体要求:一是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出单的,保险中介机构出单系统应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财务系统实时联网,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确保保单信息实时、完整地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系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信访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信访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信访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桂保监发[2010]97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信访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桂保监发〔2010〕97号)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宁营业管理部,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信访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广西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大局,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各保险公司信访投诉处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访投诉处理工作,将信访投诉处理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领导,完善制度,落实措施,强化责任,切实解决被保险人的合理合法诉求,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广西保险行业诚信形象。

二、各单位对于自行接到的各类投诉要严格按照处理流程和时限要求,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人诉求,提高初信初访问题的办结率,减少和避免重复投诉案件的发生,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各单位对于保险监管部门转办的信访投诉事项要逐一认真调查核实,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妥善处理信访投诉事项。

对于反映保险公司存在的人事管理、劳资纠纷、代理合同纠纷等内部管理问题和重大复杂保险纠纷事项的转办件和联名信转办件,各保险公司要及时妥善处置,切实采取稳控措施,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扩大。

四、对于需要反馈信访投诉调查处理情况的转办件,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局《信访投诉转送单》注明的时间向我局报送回复报告一式二份。

因故需要延期的,应预先书面向我局报告,说明情况和预计办结时间,延长时间不应超出30日。

反馈调查处理情况的回复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广西保监局《信访投诉转送单》文号、信访投诉人姓名(匿名投诉除外)、被投诉对象;(二)投诉事项及反映的主要问题;(三)投诉事项的调查情况;(四)投诉事项的事实确认,涉及多个事项的需分别陈述说明;(五)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六)对于群体性或疑难信访投诉转办件,回复报告还应包括目前的处理进展、发展态势以及稳控措施等;(七)经办部门、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桂保监发[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保监发〔2013〕109号)北部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案件管理,切实防范、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结合广西保险业实际,我局制定了《广西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区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案件风险也逐步显现,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和保险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经济金融秩序,这一方面有犯罪分子为了个人私欲铤而走险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暴露出部分保险机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内控不严、管理不到位。

广西保监局通过研究全国和广西保险案件的形势、特点及规律,结合保险监管要求制定了本《办法》。

各保险公司应以本《办法》的实施为契机,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加强案件基础管理,提高案件处置能力,切实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二、结合《办法》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案件风险管理制度各保险公司应对照《办法》的各项评价指标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查漏补缺,梳理案件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并采取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结合内部审计、财会人员问责等制度,建立健全案件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好相关评价工作我局将于2014年1月对各保险公司2013年度的案件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试评价,2015年起将正式对公司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各保险公司应于2014年1月15日前完成2013年度案件风险管理情况和激励事项方面的自评工作,并将年度自评报告报送我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广西辖区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广西辖区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广西辖区保险
行业协会会费管理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保监发[2007]3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04.26
【实施日期】2007.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广西辖区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的指导意

(桂保监发〔2007〕39号)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我区各级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保证行业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意见》(桂保监发〔2006〕12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现对广西辖区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理确定协会经费额度。

协会经费含会费、有偿服务收费和无偿捐赠等。

合理的经费总量是确保协会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因此,各协会对经费额度的核定,要从既要
满足当前工作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重点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重点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重点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桂保监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重点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桂保监发〔2010〕6号)广西辖内各区级财产保险公司: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监测,完善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高财产保险监管工作效率,引导财产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广西产险业科学发展,我局制定了《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重点监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重点监管试行办法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重点监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监测,完善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高财产保险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广西产险业科学发展,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辖区范围内成立1年以上的商业性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重点监管是指广西保监局通过采集、整理、分析公司相关信息,对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预警,并对风险程度高的公司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的机制与过程。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坚持稳健经营原则,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规范风险管理流程,采用科学可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努力实现风险有效管理下的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第五条重点监管的目标是在对财产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级别的基础上,通过差异化监管措施,督促保险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广西产险业稳健发展。

第六条重点监管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搬迁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搬迁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搬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桂保监发[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搬迁管理的通知(桂保监发〔2012〕93号)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存在未经监管部门许可擅自搬迁、保险分支机构搬迁后未及时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不充分等问题,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

为切实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保险分支机构搬迁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管理工作,加强分支机构搬迁的报批管理,严禁在未取得保险监管部门许可及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变更保险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二、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和退出指引(试行)〉》(桂保监发〔2012〕63号)、《关于印发〈广西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指引(试行)〉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99号)的有关规定,在选用办公营业场所时应确保营业场所装修、面积等条件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三、各公司应加强保险分支机构搬迁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申报材料完整准确。

(一)保险分支机构拟搬迁地址的名称须与租用或自用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上地址名称保持一致。

因行政规划导致现有街道名称或门牌号与职场权属证明上的街道名称或门牌号不一致的,需提交属地民政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二)上报保险分支机构地址搬迁申请材料时,公司须同时填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电子表格请在网站下载),并随文附上拟搬迁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到我局办理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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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我区保险宣传
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桂保监发[2007]11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10.06
【实施日期】2007.1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我区保险宣传工作的意见
(桂保监发〔2007〕115号)
各市委宣传部,区直各新闻单位,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45号),大力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风险和保险意识,努力为保险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我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结合我区保险业实际,现就加强我区保险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险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保险业务快速增长,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市场体系日趋完善,整体实力明显增强,为我区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当前,我区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人民群众对保险知识还缺乏了解,风险和保险意识普遍不高,尚未形成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制约了保险覆盖面的进一步拓宽,阻碍了保险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进一步加强保险宣传工作,有利于普及保险知识,引导人民群众理性消费保险产品,提高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能力,促进平安广西建设;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保险的信任度,减少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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