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15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文件编号:津价房地[2004]508号
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的主管部门。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及对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已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主要职责有:(一)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情况进行定期巡查;(二)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告知其应当到原备案机构变更备案;(三)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条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
第五条房地产咨询机构备案,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当具有五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
各分支机构备案,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四)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六)在机构执业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七)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八)在机构执业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存档证明和社会保险缴存凭证,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九)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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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4.12.30 施行日期 2005.01.01 文号 津地税所[2004]16号 主题类别 税收征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4〕16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市领导指示精神,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开发商品房类项目,应税所得率由原规定的10%调整为15%。 按照《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所[2004]5号)规定,执行5%应税所得率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需报市局所得税处核准。凡未经核准的项目,按15%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预售收入在会计处理上没有按规定结转经营收入及与之匹配的预算成本的,可对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20%的利润率计算预计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清算。 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预收帐款期末余额×20%)-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缴所得税=期初未缴所得税+本期应缴所得税-本期已缴所得税。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底以前形成的预收帐款期末余额及未通过“预收帐款”科目核算直接计入经营收入的售房收入,仍按照商品房项目10%、经济适用房项目5%(经市地税局审批)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底以前未结转经营收入的售房收入,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遍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遍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地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政策法规】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政策法规】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1995年7月17日计价格第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
房地产经交价格的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下达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附表: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档次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1 100以下(含100) 52 101以上至1000 2.53 1001以上至2000 1.54 2001以上至5000 0.8。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7.17•【文号】计价格[1995]971号•【施行日期】1995.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修订稿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遍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天津市房地产收费文件汇编

28
02.02.01
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费
施工费用总额的10%
施工费用总额
建质安总[2011]49号
安检备案前
质安监管总队
由质安监管总队支付给链路传输单位,最终可协商
29
02.04
设计费
方案设计费18元/㎡
施工图设计费 18元/㎡
综合管网设计费 6元/㎡
精装修设计费 450元/㎡
未全部采用新型墙体2.4元/㎡
建筑面积
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
图审备案完成后
天津市财政局
5万平以上可分期付款
一般退回40%
10
02.01.08
防洪工程维护费
按营业税的1%扣取
营业税
津政发[1994]70号
11
02.01.09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3元/吨,砖混0.2t/㎡,框架0.3t/㎡,其他0.4t/㎡
序号
科目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费基数
收费依据
收费时间及收费部门
备注
房地产相关开发资料(成本科目类)
1
01.04
大配套费
住宅项目290元/㎡;
公建项目320/元㎡
建筑面积
津价管[2011] 106号
津政发[2010] 55号
规证取得后
天津市配套办公室
2
01.04
小配套费
住宅项目70元/㎡
建筑面积
津政办发[2012]29号
合同备案前
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
招标方缴纳60%,中标方缴纳40%
17
02.01.25
招标代理费
根据中标金额分档收取
中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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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
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津价房地[2004]508号
市房管局,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办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备案手续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的,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
实施收费时须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房地产咨询、评估及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额,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可在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范围内协商议定具体收费金额。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时,应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具体委托服务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费金额等内容。
在服务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服务规程。
三、房地产咨询、评估及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房地产咨询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政策、
法规、技术、信息等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房地产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置换除外)应按照委托评估的房地产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
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包括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收费和房屋租赁代理收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项目按照规定收费(详见附件1、2)。
(四)上述服务收费标准均不包括按照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评估、经纪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另行收取咨询服务费。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独家代理买卖或租赁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产权房产的,其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的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
位置公示价目表,公布服务程序、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对象等,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七、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1、房地产经纪(居间代理)收费标准
2、房地产经纪(租赁代理)收费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1:房地产经纪(居间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1
基本服务项目: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服务费
基本服务内容:
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信息发布: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等,采取各种形式发布相关信息等。
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经认定的权籍资料、了解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办理产权过户:收集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代收代付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房屋入住手续。
最高收费标准:
买方: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卖方: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序号:2
基本服务项目:代办有关事项过户手续服务费
基本服务内容:水、电、煤气、暖气、电话、有线电视、维修基金等过户和结算手续等。
最高收费标准:
买方:200元
卖方:200元
序号:3
基本服务项目:代办贷款服务费
基本服务内容:代办贷款担保,代办房地产抵押、公积金、按揭贷款
等相关手续。
最高收费标准:600元
序号:4
基本服务项目:单独代办产权过户手续服务费
基本服务内容:收集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代收代付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房屋入住手续。
最高收费标准:300元
备注:
1、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买卖中介经纪服务并收取中介经纪费,不得就同一房产交易再收取咨询费。
2、经纪机构办完产权过户等手续后,方可收取经纪服务费。
经纪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摊,买卖双方也可书面约定经纪费分摊办法。
3、经纪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房屋入住、代办贷款过程中,涉及政府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不包含在中介经纪费中。
4、经纪机构不可强制要求进行房产价格评估。
5、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务项目,须按服务项目逐一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附件2:房地产经纪(租赁代理)收费标准
基本服务项目:——
基本服务内容:
·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并做好书面记录;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情况;
·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等情况;
·收集、调查、征询租赁价格的行情比较、租赁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规定等;
·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约定洽谈时间、沟通租赁双方的成交意向;
·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
·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了解当事人身份等;
·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租金的方式等。
最高收费标准:
承租方:1个月租金的50%
出租方:1个月租金的50%
(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
备注:
1、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租赁经纪服务并收取中介经纪费,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再收取咨询费。
2、经纪机构在完成租赁中介经纪服务项目,办理好房屋租赁入住手续之后,额外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务,应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3、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过程中,涉及政府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
税、费,不包含在经纪费中。
4、经纪费原则上由租赁双方平均分摊,租赁双方也可书面协商约定租赁中介经纪服务费的分摊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