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公安部公消(2007)226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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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贯彻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加强消防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消[2007]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近日,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703-2007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经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落实该标准要求,大力推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火灾隐患的整治,同时汲取近年来特别是今年几起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消防监督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对“三合一”场所的概念、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火源控制等消防技术措施作了相应规定,重点解决“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标准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督促做好“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治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

生。对于“三合一”场所可能涉及到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还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该标准中的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俗称简易喷淋)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计、安装应按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二、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关于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境温度应大于4℃的要求,北方寒冷地区建筑中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位水箱和室内外消防管道要采取防冻措施;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要求,要做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日检、月检、季检和年检工作,特别是每季度应逐一进行末端放水检查,确保系统完好有效。

三、公共建筑内燃油、燃气设备(如燃油、燃气灶具)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阀,防止油、气泄漏引起火灾。

四、公共建筑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应与其它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预防火灾蔓延扩大。公共建筑中的顶棚和疏散楼梯间装修应严格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执行,严禁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年版、1997年版、2001年版、2005年版)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高层民用建筑中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和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应

设气体灭火系统。

各地接此通知后,针对上述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消防建审、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依法贯彻落实。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抄送: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公安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管理组。

承办人:沈纹、王宝伟校对:马恒

ICS13.220.20

C8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F i r e s a f e t y r e q u i r e m e n t f o r t h e p l a c e c o m b i n e d w i t h h a b i t a t i o n ,p r o d u c t i o n ,s t o r a g e a n d b u s i n e s s 2007-06-13发布2007-08-01实施

目次

前言....................................................................................I 引言...................................................................................I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基本规定 (3)

5 防火分隔措施 (4)

6 辅助疏散设施 (5)

7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5)

8 火源控制 (5)

9 其它要求 (6)

前言

本标准的4.1、4.2、4.3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铁男、朱力平、马恒、李淑惠、沈纹、季俊贤、沈友弟、赵庆平、冯王碧、熊军、朱鸣、冯婧钰、宋树欣、田亮、倪照鹏、王宗存。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在既有厂房、仓库、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而住宿部分与其它部分又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使得这类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与建筑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身安全,为火灾隐患的治理提供依据,制订本标准。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 storage and business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4 基本规定

4.1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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