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消65号文件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设计图审的有关要求
公安部消防局于2011年3月14日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提出较为严格的要求。
我处多次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在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新的通知之前,我市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设计图审暂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从2011年3月15日起,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指标按A级标准要求。
二、鉴于外保温材料市场不够规范,不少材料未取得省级以上认定推广,岩棉等部分材料尚无设计施工技术规程。
为严把设计源头质量关,各设计单位在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节能专篇”中须统一提出以下要求:
《本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须有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应用技术规程,经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推广认定并经盐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对国家和省尚未制订标准或未经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推广认定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证并经批准后方可应用。
》
三、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节能设计,图审机构不予审查通过。
四、符合燃烧性能A级标准的外保温材料,可登录江苏建设科技网
查询,其中已在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外保温材料,可登录盐城市墙改节能办网站/查询。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a级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公消201165号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与工程实践选型研究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与工程实践选型研究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特大火灾后,公安部发布公消(2011)65号文,针对其文中内容的研究,对建筑设计中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设计选型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本人实际工程中所遇到的情况,对其进行选型研究。
关键词:外墙外保温燃烧性能2009年2月9日晚21点许,新建且尚未启用的中国中央电视台新址发生特大火灾,大火持续燃烧6个多小时,造成央视新址北配楼严重烧毁。
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的胶州路教师公寓大楼发生大火,这场特大火灾造成58人死亡。
这两场大火令人震惊,而纠其原因,除了人为因素外,其重要的核心直指建筑外保温材料。
2011年公安部发布第65号文,要求新建、在建及扩建工程的外墙外保温材料必须使用不燃烧材料,而我在2008年主持设计的三林新村C3地块配套商业建筑由于尚未完工,而原先是按照旧有规范采用EPS板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而被要求对外保温系统进行重新的设计和改造,以符合公安部第65号文的规定。
接到此项要求,我们设计人员会同业主方进行了多方的研究和商讨,由于此项规定出台突然,而且国内尚没有完善的符合A 级可燃要求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国家级规范和图集等资料,同时该项目作为政府动迁用房的配套工程其建筑面积有14000m2,整个外墙外保温工程有近万平方米,工期紧,必须在今年8月前投入使用,而造价控制又紧。
故针对上述情况,同时也在以前尚没有相同的工程设计经验的情况下,我们形成了“研究—讨论—实践”三部走的解决问题的战略。
从深入领会公安部2009年与2011年两个文件的精神,来理解开展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到深入厂家取得一手工程实践经验,再结合该工程的实际情况来做此项工作。
因此本文主要是从对原有外墙外保温体系的火灾隐患分析、对公安部两文的研究与分析、新标准下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介绍、新标准下外墙外保温系统在本项目的实际选型分析和实践运用来结合此项工程,谈谈我所做的新标准下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研究。
外墙保温取消A级材料要求的通知

后附取消A级的要求的通知全文保温取消A级防火要求65号文被废为认真吸取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11·15”和沈阳皇朝万鑫大厦“2·3”大火教训,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及管理提出了应急性要求。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使用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及监督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50号文),决定取消执行2011年3月14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65号文)。
但公告同时要求继续严格执行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我们在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看到,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
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
可见终止执行65号文后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
聚氨酯保温产品恢复使用短暂停滞后将大爆发上海市聚氨酯工业协会会长干永琴表示,保温材料应兼顾防火安全和节能降耗,聚氨酯就能很好兼顾两者;另上海大火多因人为造成,怪责材料有失公允,如在节能保温材料上裹足不前,会导致大量建筑停滞。
他同时表示,聚氨酯本身是安全的,行业是自律有准则的。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9.05.21
•【文号】公通字[2009]29号
•【施行日期】2009.05.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
知
(公通字[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保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公安部对2008年年底前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等40件(其中公安部令第30号、第37号、第73号、第100号已经公安部有关规章废止)不符合消防法等规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31件部分内容(目录详见附件)。
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准确掌握与消防法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再执行;对决定修改的,其中不符合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等相关内容的,应当停止
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附件: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住建部49号文、65号文及建材防火等级分类

关于公安部最新的防火等级要求解读2009年10月《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2010年3月《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附件1《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附件2《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附件3 建材防火等级分类附件1《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消[2009]46号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理。
三、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统一管理分片包干和个人岗位责任制。
并应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时应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2、可燃及易燃危险品管理制度;3、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4、消防安全检查制度;5、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五、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对其修改、完善。
防火技术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2、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3、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设施配备;4、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六、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职责;2、报警、接警处置的程序和通讯联络的方式;3、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4、应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七、施工人员进场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2、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3、扑灭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4、报火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制度

公安部文件
公通字[2009]29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保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公安部对2008年年底前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等40件(其中公安部令第30号、第37号、第73号、第100号已经公安部有关规章废止)不符合消防法等规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31件部分内容(目录详见附件)。
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准确掌握与消防法有关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再执行;对决定修改的,其中不符合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等相关内容的,应当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附件: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公安法规消防清理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承办人:韩子忠校对:韩子忠
附件: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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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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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