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认定的法律要点(建议收藏)
如何审查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

如何审查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如何审查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经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据说,民间借贷有几千年的历史,差不多是所有人类社会中的基本活动之一,由此可以推知,《民间借贷规定》将以国家的力量重塑民间活动,其效果如何,还有待长期观察,也许有些效果是出乎意料的。
从单纯的法律角度,《民间借贷规定》将不仅影响民事审判,还将影响刑事审判,比如虚假诉讼案和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案。
本文将《刑法》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和《民间借贷规定》中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定整理于此,以方便办案,并与同行分享。
关于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案的规定,另文叙述。
20151101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202008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3.04•【文号】法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第二章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第四条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提出民事起诉的;(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途径以及防范措施

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途径以及防范措施子曰:法律事务找白丁举重若轻法律就是法律人拼尽全力想要投射到这个并不十分温暖世界里的一束光本文部分内容来自审判业务平台,作者沈之先。
白丁说法不创造法律,也不解释规则,他只是法律知识的搬运工,偶尔也会结合现实生活对法律进行有考量的描述。
如果内容涉嫌侵犯哪位大神的权利,烦请速速告知,以便小可立即删除谢谢。
~~~~~~~~~~~~~~~~~~~~~~~~~~~~~~~~~~~~~~ ~~~~~~~~~~~~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人民群众反响强烈。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虚假诉讼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审判实践中暴露出识别难、移送难、处罚难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净化诉讼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现就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如下梳理。
一.哪些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一)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1.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2.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3.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4.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5.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6.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7.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8.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采取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恶意提起、参与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虚假诉讼现象日益严重,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打击虚假诉讼,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重点介绍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
二、虚假诉讼的法律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采取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恶意提起、参与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解释》,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上具有非法目的,即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逃避法律制裁等目的;(2)客观上采取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恶意提起、参与诉讼;(3)造成了严重后果,如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等。
2. 民事责任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 行政责任虚假诉讼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证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证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虚假诉讼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特征(1)主观恶意:虚假诉讼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企图通过诉讼手段达到非法利益。
(2)捏造事实:虚假诉讼当事人编造虚假事实,伪造证据,企图误导法官和当事人。
(3)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4)诉讼形式:虚假诉讼以诉讼形式出现,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三、证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1.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一)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误导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误导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以不正当手段,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裁定的。
”2. 刑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虚假诉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故意制造虚假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申请仲裁,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我国《民法典》对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发,对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虚假诉讼的法律概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故意制造虚假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申请仲裁,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虚假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 故意性:虚假诉讼是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证据是虚假的,仍然故意为之。
2. 虚假性:虚假诉讼的核心特征是虚假,包括虚假的事实、虚假的证据、虚假的诉讼请求等。
3. 妨害性:虚假诉讼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
4. 恶意性:虚假诉讼行为往往具有恶意,旨在通过诉讼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民法典》对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民事责任(1)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赔偿损失:当事人因虚假诉讼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1)罚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故意制造虚假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2)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3. 刑事责任(1)虚假诉讼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虚假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妨碍作证罪: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打击措施1. 加强立法:完善《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为打击虚假诉讼提供法律依据。
虚假诉讼罪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使他人受到损害,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在我国刑法中被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虚假诉讼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虚假诉讼罪的概念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使他人受到损害,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具有以下特点:1.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虚假诉讼罪的核心是行为人企图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获取他人权益。
2. 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3. 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
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4. 行为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手段,使他人受到损害,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虚假诉讼罪的核心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获取他人权益的目的。
2. 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行为人必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从而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获取他人权益的目的。
3. 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
行为人必须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从而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获取他人权益的目的。
4. 行为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手段,使他人受到损害,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5. 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承担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四、虚假诉讼罪的法律后果虚假诉讼罪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 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 一、引言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金融活动,在我国历史悠久,是民间资本流动的重要方式。然而,近年来,虚假民间借贷现象日益突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我国法律对虚假民间借贷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虚假民间借贷的定义、法律依据、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虚假民间借贷的定义 虚假民间借贷,是指借贷双方在借贷过程中,故意虚构借贷关系,骗取对方财物或者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 虚构借贷事实:借贷双方无实际借贷行为,却伪造借贷合同、借条等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2. 虚构借款人:借款人并非真实存在,或者借款人身份信息虚假,借贷双方虚构借贷关系。
3. 虚构还款期限:借贷双方在还款期限上虚构事实,以逃避还款责任。 4. 虚构还款金额:借贷双方在还款金额上虚构事实,以逃避还款责任。 三、虚假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虚构的借贷事实骗取公私财物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真实借贷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伪造借贷关系,骗取对方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虚假民间借贷的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 虚假民间借贷行为,借贷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因欺诈行为订立的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如果借贷关系被撤销,借贷双方应返还对方财物。
2. 刑事责任 虚假民间借贷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借贷双方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虚构借贷事实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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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认定的法律要点
导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
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
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
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实践中,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
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人员混同等情形,
人民法院能否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
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般认为,当事人一方主张另一方偿还欠款,但其自述及提交的
证据和其他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且从借款合意形成过
程、借款的时间、资金往来情况、所有关联公司之间的转款情况、借
款的用途、案件当事人在诉讼和执行中的行为等方面来看,当事人的
诸多行为违背常理,亦未作出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
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
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
的经验做法,采纳了合理怀疑加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总结出了可能
是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
1. 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是否实际出借款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是否系虚假诉讼,应考察出借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如果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应对其是否出借款项持有合理怀疑。
当然,考虑到民间借贷的特殊性,也可能存在有些出借人从其亲戚朋
友那里借款然后再行出借的事实,故在法院持有怀疑时,允许出借人
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具备出借能力。
2. 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就常理而言,其在民事审判中具有事实认定功能。司法实践中的
案件事实并非客观事实的重现,而是法律人在已掌握的证据的基础上,
根据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等对案件事实的重构。在这个过程中,日常
生活经验等常理起到重要作用。不管是法官、律师还是侦查人员,他
们在事实认定的时候,并非按照时间顺序一点点地将案件事实铺开,
而是以证据为基础,验证某一事实假设能否站得住脚,前后是否会出
现逻辑矛盾,能不能建构起前后一致的证据链。在上述事实验证过程
中,常理就起到极为重要的筛选作用,一个事实假设要想经得起检验,
它首先必须遵循常理,符合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经验。
当然,就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而言,人民法院基于常
理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究竟如何加以审查并判断,还需
要具体审判人员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以形成心证。
3. 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
可能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出借人在起诉时应提供初步的证据来佐
证其主张。债权凭证应该是其中比较重要的证据。债权凭证有多种,
比如借款协议、收据、借据、汇款单、承诺函等。如果出借人不能提
交债权凭证,往往会给审判人员带来虚假诉讼的表面印象。另外,虚
假诉讼的证据一般为书证,虚假诉讼者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编制
的书证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也都没有异议;但即使这样,
虚构的事实仍然代替不了客观的事实,如果审判人员通过对证据的审
查,发现书证有伪造可能的,即便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并无异议,也应
产生该诉讼系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
4. 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程序的启动,多发生在以虚假诉讼一方当
事人为被告的另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但是财产尚未处
置完毕前。当然,实践中也有部分虚假诉讼案件早于他案进入诉讼程
序或执行程序,这种虚假诉讼就更加具有隐蔽性,更不易鉴别。所以,
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的,
则审判人员可对当事人系虚假诉讼产生合理的怀疑。
5.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
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就民间借贷诉讼而言,当事人基于对其利益的关注,往往亲自到
庭参加诉讼。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
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
障碍。因此,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当事人所委
托的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矛盾,则审判人员应对借
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产生疑问。
6. 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
不符合常理
一般而言,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过程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庭审
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对抗。被告要么只让代理人到
庭应诉,从而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要么选择还款期限、利息、违
约金等非关键细节进行辩解,并不否认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在此情
况下,审判人员就应警惕当事人的虚假诉讼性质。另外,虚假诉讼的
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力图规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一方面希望尽快
达到其诉讼目的,往往倾向于调解结案,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
盖其非法目的。因此,对于当事人之间诉讼的对抗不符合常理,且当
事人乐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审判人员也应加以警惕。
7. 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
据的异议
虚假诉讼往往是为了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对其他人的利
益影响至为明显,而其他人也最关心这种诉讼的结果。例如,对于夫
妻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出于逃避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考虑,虚构同他人
的债务,并通过让债权人起诉的形式来达到其目的,在此情况下,夫
妻另一方往往会提出异议。对于夫妻一方能够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的,审判人员应考虑到此诉讼是否是虚假诉讼的问题。在虚假民间借
贷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通过串通的形式意图减少一方的责任财产,以
达到损害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就此而言,如果案外人的
其他债权人对此诉讼提出异议,则应引起审判人员的足够重视。因此,
只要是案外人的债权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提出异议,则审判人员应
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加以综合判断。
8. 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采取相对公
平的交易方式。因此,如果当事人在纠纷中出现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则往往不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则,因此,该种情况应引起审判人员的注
意。在审理中,审判人员可以采用完全客观的认定方法,无需考虑当
事人是否具有低价转让的合理理由。亦即,只要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
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就应该引起审判人员的足够重视,并在此
基础上根据本条的规定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至于何谓低价,
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中对“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规定来加以认
定。因此,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存在以地域
市场价或者交易指导价70%进行交易的情形的,则可以考虑当事人有
虚假诉讼的嫌疑。
9. 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无论是放弃其实体权利,还是放弃其程序
权利,均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行使方式,法律往往允许。但需要注意
的是,自近代社会以来,权利的行使往往负担有限制条件。就虚假民
间借贷诉讼的判断而言,当事人不正当放弃其权利,可能对他人的权
利造成损害,审判人员有怀疑其系虚假诉讼的正当理由。而对于不正
当的判定,应以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作为其实质的判断要素,
不应将当事人是否认识到这种放弃会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作为考
虑的要件。
10. 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本条规定是一个兜底条款,对于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的情形,需要通过审判实践进一步总结和补充完善。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有上述虚假诉讼可能情形的,
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
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
虚假民事诉讼。事实上,由于虚假诉讼是由当事人虚构的,或者是由
当事人所伪造的证据提起的,所以其在表象上往往存在上述情形的多
种。由于诉讼是虚假的,虚假诉讼所围绕的证据不可能是客观事实,
故不能形成证据链,因此也达不到证据链条上的法律真实,经常在借
贷发生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方面存
在一些矛盾之处。至于如何确证构成虚假诉讼则需要审判人员基于具
体的个案情形加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