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须知.

合集下载

食品、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生产许可证通则

食品、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生产许可证通则
热灌装用饮料瓶抽样数量个
修改为:热灌装用饮料瓶抽样数量×个。
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抽样数量个
修改为: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抽样数量×个。
其它类塑料瓶盖
增加:其它类塑料瓶盖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参照塑料防盗瓶盖。
检验项目
“垂直载压”作为发证检验项目。
垂直载压不再作为发证检验项目。其它类塑料瓶盖检验项目为相应材质卫生性能全项。
.必备的生产设备
增加:普通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参照热封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
双向拉伸聚酰胺(尼龙)薄膜必备生产设备为:原料称量设备、原料混合设备、挤出流延双向拉伸机组、分切机等.
.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增加:双向拉伸聚酰胺(尼龙)薄膜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为: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塑料薄膜和薄片气体透过性试验方法压差法
增加:聚酯无汽饮料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碳酸饮料瓶、热灌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瓶,分别抽取.企业生产塑料奶瓶产品时,必须单独抽取该类样品。其它类塑料瓶盖抽样方法参照“塑料防盗瓶盖”。
表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
无汽饮料瓶抽样数量个
修改为:无汽饮料瓶抽样数量×个。
碳酸饮料瓶抽样数量个
修改为:碳酸饮料瓶抽样数量×个。
。必备的生产设备
增加:其它类食品包装用片材、食品包装用复合片材必备的生产设备为:称量装置,工艺参数监控装置,牵引、切割、卷取设施及设备,挤出或压延机组.
. 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表片材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表
增加:其它类食品包装用片材、食品包装用复合片材的相关标准为:
相应产品标准、相关卫生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塑料 膜和片润湿张力试验方法
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成型品卫生标准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六年七月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生产许可程序 (1)4 《生产许可证书》 (4)5 标志和编号 (6)6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7 监督检查 (7)8 违法处理 (8)9 收费 (8)10 工作人员守则 (8)11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9)12 附则 (9)附件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10)附件2 《企业自我声明》 (19)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20)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记录》 (21)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3)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 (25)附件7 《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 (26)附件8 《检验报告》 (27)附件9 《审查意见书》 (31)附件10《审查报告书》 (32)附件1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8)附件12《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附件13《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 (44)附件14《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 (45)附件15《检验比对报告》 (46)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企业申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QS)需要提交-准备的资料清单

企业申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QS)需要提交-准备的资料清单

企业申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生产许可(QS)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或产品标准备案卡
4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5、企业生产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应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合格报告
6、产品近期全项型式检验报告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8、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项目关系,特别是检验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9、质量考核办法
10、清洁生产制度
11、生产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生产日期及使用场所等)
12、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生产日期及使用场所等)
1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清单(包括:法人、产品开发设计、生产主管、工艺主管、采购主管、生产设备主管、检验设备主管、2名检验员)
14、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
15、工艺文件目录明细表、工艺过程卡、工序卡、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

16、文件管理制度
17、采购质量控制制度
18、原辅材料合格检验证明或报告
19、原辅材料供方评价准则
20、原辅材料使用台帐
21、采购文件(如:采购计划、采购清单、采购合同)
22、工艺流程图及标注关键控制点
23、关键控制点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控制程序
24、检验管理制度和检验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25、不合格品管理办法
26、销售记录、已售出的不合格品召回制度
27、退货品管理制度
28、安全生产制度。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

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3.1 申请与受理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1.1 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须知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须知

的专业技术人员 ;
查 的 企 业将 授 权 在 产 品 包装 上 使 用
3 、有 与所申请 生产 的产品相适应 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国家质检 的生产条件和检验 手段 ; 件 指 定 国 家纸 张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等 7 总局 指 定的 审查 机构 负责 组织 或 配合 4 .有与 所申请生产 的产品相适应
维普资讯
CEQIUVN LS 施京京 f— imi ej . m] E ma: c l@13c l hj 6 o 一
食 品用纸包装 器 等 容 制 品生产 许 可 申请须 知
产 品种 类和 工作 机构
查 ; 审查上报材 料等工作 。国家质 工艺 、 汇总 高耗 能 、 染环境 、 污 浪费资源 的情 检 总局 指 定的检 验机 构 负责 食品 用纸 况 ;
全专项整治行 动方案 的通 知 》(国办发 中使 用未 取得 生产 许 可证 的列 入生 产 施 细则 宣贯 ; 组织企 业 实地 核查 ; 汇总 [ 0 6] 4号 )的精神 ,实施食品 用包 20 2 装、 器、 容 工具 等制品的 市场准入制度 ,
根 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卫 生 法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院 办公 厅 关 于 印 发 20 0 6年 全 国 食 品 安
单位 和个 人不 得销 售 或者 在经 营 活动 理 ; 审查机构 的配合下对企 业进行 实 在 许可 管理 的食 品 用纸包 装 、容 器等 制 企业 申请及审查材 料 ; 生产许 可的监督 品。第 一批 实施市 场 准入 制 度管 理 的 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 量技术监督局
编 者 按 : 食 品 用 塑 料 包装 、 器 、 继 容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产品标准
申请类别
发证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职称
学历
所学专业
工作年限
工作岗位
四、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明细


产品单元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完好
状态
使用场所
生产厂及国别
生产
日期
购置
日期
五、主要原、辅材料产品明细和供应方目录

号Hale Waihona Puke 产品单元名称规格型号
年需量
标准名称
和编号
供应方目录
六、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


产品单元
名称
规格型号
精度
等级
数量
完好
状态
使用
场所
生产厂国别
生产
日期
购置
日期
七、主要工艺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可附页)
八、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
序号
所属单位名称
与集团公司关系
九、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序号
文件资料名称
页数
十、受理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意见
经手人(签字)年月日(省局印章)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生产许可申请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企业法人印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申请类别:发证□迁址□增项□其它□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住所
生产地址
省市(地)区(县)乡(镇)路(街道)号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图文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图文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图文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贮存和输送食品的纸质制品,如食品盒、饮料杯、纸巾等。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和健康,我国制定了《食
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对从事食品用纸包装制品生
产的企业进行规范管理。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许可证申请要求
企业在获得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之前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必须拥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施,如恒温恒湿的
车间、防尘防虫的储存室等。

其次,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规模和技术能力,
满足市场需求。

最后,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
量和安全。

2.产品标识要求
3.原料选择和加工要求
4.生产环境卫生要求
5.质量检测要求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的合格率和安全性。

检测项目包括外观质量、物理性能、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等。

企业必须
定期进行自行检测,并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抽检和监督检查。

6.违法行为处理
如果企业违反了相关规定,如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料、虚假标识产品等,将面临处罚和行政处罚。

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造成企业的许可证被吊销、产品下架等后果。

总之,《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出台,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行业起到了规范和监管作用。

通过逐项实施细则的要求,可以确保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食品安全管理,为市场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须知编者按: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后,食品用纸包装、容器也有了市场准入“门槛”,必须加贴“QS”标志才能来到消费者的手中。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的精神,实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自2007年6月18日起实施。

根据相关规定,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包括2类21个产品,有关产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市场准入审查后方能生产,通过审查的企业将授权在产品包装上使用“QS”标志。

同时,国家质检总局下发文件指定国家纸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7家检验机构为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承担发证检验、强制检验、检验比对工作。

为促进相关企业及时顺利地开展工作,本期栏目介绍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须知的相关要求、程序等内容,期待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

产品种类和工作机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包括2类21个产品,其中食品用纸包装制品包括非热封型茶叶滤纸、热封型茶叶滤纸、鸡皮纸、食品羊皮纸、半透明纸、玻璃纸、食品包装纸和食品包装纸板;食品用纸容器制品包括纸袋、纸罐、纸杯、纸餐具和纸盒,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在审查机构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生产许可程序一、申请条件及受理申请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1.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3.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4.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6.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试生产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该产品。

同时,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0号文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要求,不予受理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和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的企业申请,2005年12月2日后建设的低档纸及纸板生产企业申请时必须提供齐全的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三、实地核查与抽样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审查组,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和《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

审查组按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上签字认可。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后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向企业说明:该企业被准予生产许可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等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审查工作终止,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实地核查的内容包括: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生产资料提供、采购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安全防护7个部分,共7章41个核查内容。

分为否决项目和非否决项目。

非否决项目结论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

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否决项目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抽、封样品,填写《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为: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房中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以相同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规格的成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同一个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时,应按产品品种分别抽样,抽样品种最多不超过3个。

抽样时避免用手直接接触样品,并用清洁塑料袋密封。

将所抽样品分成2份(3组/份),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留生产企业。

审查组抽样人员与所抽查企业陪同人员对所抽样品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字、企业人员签字、企业盖章和抽样日期。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机构、企业、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期限。

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寄(送)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企业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审查意见书》、《审查报告书》原件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审查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查,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同时,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以公告、网络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

根据有关规定,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市场准入审查机构由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承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