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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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NEW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NEW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七年六月目录1 总则 (6)2 工作机构 (7)3 生产许可程序 (8)3.1申请和受理 (8)3.2试生产 (9)3.3实地核查 (9)3.4 产品抽样与检验 (10)3.5 审定和发证 (10)4 审查要求 (11)4.1 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11)4.1.1 食品用纸包装基本生产流程 (11)4.1.2食品用纸容器基本生产流程 (12)4.1.3食品用纸包装关键工艺控制 (14)4.1.4食品用纸容器关键工艺控制 (15)4.2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16)4.2.1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4.2.1.1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4.2.1.2食品用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4.2.2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4.2.2.1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4.2.2.2食品用纸容产品生产器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4.3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8)4.4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18)4.4.1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8)4.4.1.1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8)4.4.1.2食品用纸容器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9)4.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0)4.4.2.1食品用纸包装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0)4.4.2.2食品用纸容器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5)5 生产许可证书 (30)6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31)7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31)8 监督检查 (32)9违法处理 (33)10收费 (33)11工作人员守则 (33)12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34)13附则 (34)附件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5)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 3 - 第四章附则 ......................................................................................... - 5 - 附件..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母料等。

[精编]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精编]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七年六月目录1总则 (6)2工作机构 (7)3生产许可程序 (8)3.1申请和受理 (8)3.2试生产 (9)3.3实地核查 (9)3.4产品抽样与检验 (10)3.5审定和发证 (10)4审查要求 (11)4.1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11)4.1.1食品用纸包装基本生产流程 (11)4.1.2食品用纸容器基本生产流程 (12)4.1.3食品用纸包装关键工艺控制 (14)4.1.4食品用纸容器关键工艺控制 (15)4.2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16)4.2.1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4.2.1.1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4.2.1.2食品用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4.2.2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4.2.2.1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4.2.2.2食品用纸容产品生产器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4.3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8)4.4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18)4.4.1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8)4.4.1.1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8)4.4.1.2食品用纸容器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9)4.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0)4.4.2.1食品用纸包装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0)4.4.2.2食品用纸容器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5)5生产许可证书 (30)6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31)7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31)8监督检查 (32)9违法处理 (33)10收费 (33)11工作人员守则 (33)12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34)13附则 (34)附件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5)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图文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图文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图文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贮存和输送食品的纸质制品,如食品盒、饮料杯、纸巾等。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和健康,我国制定了《食
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对从事食品用纸包装制品生
产的企业进行规范管理。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许可证申请要求
企业在获得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之前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必须拥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施,如恒温恒湿的
车间、防尘防虫的储存室等。

其次,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规模和技术能力,
满足市场需求。

最后,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
量和安全。

2.产品标识要求
3.原料选择和加工要求
4.生产环境卫生要求
5.质量检测要求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的合格率和安全性。

检测项目包括外观质量、物理性能、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等。

企业必须
定期进行自行检测,并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抽检和监督检查。

6.违法行为处理
如果企业违反了相关规定,如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料、虚假标识产品等,将面临处罚和行政处罚。

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造成企业的许可证被吊销、产品下架等后果。

总之,《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出台,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行业起到了规范和监管作用。

通过逐项实施细则的要求,可以确保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食品安全管理,为市场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 引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食品行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食品的保鲜、包装和运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生产必须进行审查和许可。

本文档旨在规范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确保食品行业的合法生产与持续发展。

2. 申请资格2.1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 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关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人员,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能力。

2.3 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测设施,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 申请材料3.1 申请书:申请人应填写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申请的许可类别和范围等内容。

3.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作为申请材料。

3.3 原料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需提供原料供应商的合格供货证明文件,以确保使用的原料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3.4 产品工艺流程和质保计划:申请人需提供产品的工艺流程和质保计划,明确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措施。

3.5 生产设备和场所照片:申请人需提供生产设备和生产场所的照片,以便审查人员了解生产环境和设备状况。

3.6 其他附加材料: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环保许可证、消防安全证明等。

4. 审查程序4.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将完整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审查机构,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

4.2 审查初审: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发现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要求申请人补充和修改材料。

4.3 现场检查:审查机构将对申请人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验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4 技术评估:审查机构将对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工艺流程和质保计划进行技术评估,评估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5 结果通知:审查机构将根据审查结果,向申请人发出许可审查结果通知,通知中包括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解释相关原因和依据。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相关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食品加工设备等。

第三条省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申请第四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场所;(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人员;(四)符合相关产品的生产标准和质量要求;(五)具备符合法律要求的环保措施。

第五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六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章生产许可条件第七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标准要求,具备以下生产许可条件:(一)生产设备完好,并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二)生产过程符合卫生要求,设有相应的消毒措施;(三)产品质量控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四)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员工,并定期进行培训;(五)设有完善的原材料供应链管理;(六)生产场所符合环保要求,定期进行环境检测。

第八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生产许可的复评,确保持续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已发放生产许可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生产过程安全可靠。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的情况下,有权暂停或撤销其生产许可,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的市场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产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和本细则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对相关企业进行警告、罚款;(二)暂停或撤销生产许可;(三)公开曝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四)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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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二)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部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 6 - 第四章附则 ......................................................................................... - 7 - 附件....................................................................................................... - 8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
(一)定义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二)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
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根据产品使用特点分为食品用纸包装和食品用纸容器2个产品单元,各单元产品品种见表1,各产品品种执行的产品标准见附件表B。

按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生产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注:(1)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特定指暂无国家产品标准、行业产品标准,执行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和相关产业政策等有关要求规定的标准的产品。

执行标准不得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按照不同产品品种提交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检验项目覆盖本细则附件规定项目要求。

第五条凡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应符合GB 316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通用要求。

生产设备具体要求见表2-1。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企业还应按照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出厂检验。

企业可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企业具备的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2-2A,2-2B。

表2-1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应具备的关键生产设备及对应的生产工艺
表2-2A 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
注:对购买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

表2-2B 食品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第六条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见表3。

表3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注: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XX月XX日施行,原《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废止。

附件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表A.1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项目及指标
表A.2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物理性能指标
表B.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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