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审查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NEW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七年六月目录1 总则 (6)2 工作机构 (7)3 生产许可程序 (8)3.1申请和受理 (8)3.2试生产 (9)3.3实地核查 (9)3.4 产品抽样与检验 (10)3.5 审定和发证 (10)4 审查要求 (11)4.1 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11)4.1.1 食品用纸包装基本生产流程 (11)4.1.2食品用纸容器基本生产流程 (12)4.1.3食品用纸包装关键工艺控制 (14)4.1.4食品用纸容器关键工艺控制 (15)4.2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16)4.2.1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4.2.1.1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4.2.1.2食品用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4.2.2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4.2.2.1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4.2.2.2食品用纸容产品生产器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4.3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8)4.4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18)4.4.1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8)4.4.1.1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8)4.4.1.2食品用纸容器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9)4.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0)4.4.2.1食品用纸包装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0)4.4.2.2食品用纸容器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5)5 生产许可证书 (30)6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31)7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31)8 监督检查 (32)9违法处理 (33)10收费 (33)11工作人员守则 (33)12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34)13附则 (34)附件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5)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按产品种类规定的、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企业出厂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证明合格)的产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非复合膜):抽样基数应不少于IOOo平方米或40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15平方米【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平方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或5卷,其中10平方米(3卷)作为检验样品,5平方米(2卷)作为备用样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非复合袋):抽样基数应不少于IOOO个。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200个袋子【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个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工其中100个作为检验样品,100个作为备用样品。
复合膜:抽样基数不少于50卷,每批膜不超过50000平方米。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15平方米【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平方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其中10平方米作为检验样品,5平方米作为备用样品。
复合袋:抽样基数不少于500只,每批袋不多于只。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200个袋子【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个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其中100个作为检验样品,100个作为备用样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瓶及瓶坯):瓶: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个,每批不超过50万个。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50只(其中30只作为检验样品,20只作为备用样品),并配套同等数量瓶盖。
瓶坏:抽样基数不少于150个,每批不超过200万个。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50只(其中30只作为检验样品,20只作为备用样品),并配套该规格瓶坯吹塑成型的瓶子30只。
塑料工具抽样基数不少于IOOO个,每批不超过10万个,抽样数量为100个。
食品包装-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审查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六年七月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 (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使用说明 (3)(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各产品单元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一)非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二)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5)(三)片材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37)(四)编织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4)(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9)(六)食品用工具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58)一、适用范围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根据产品的形式分为4类:包装类、容器类、工具类、其他类。
其中包装类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桶、瓶、罐、杯、瓶坯;工具类包括筷、刀、叉、匙、夹、料擦(厨房用)、盒、碗、碟、盘、杯等餐具;其他类包括不能归入以上三类中的其他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3类39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公布产品目录。
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
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
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包装印刷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审查细则

包装印刷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审查细则包装印刷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审查细则是指对包装制品进行合理、规范、安全审查的详细条例。
在现代社会中,包装制品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家居用品、电子产品等方方面面。
因此,为了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包装制品市场的发展,制订包装印刷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审查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此文档以食品包装制品为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包装材料的选择。
纸张、塑料、金属等材料分别适用于不同种类的食品包装。
在选择包装材料时,需要考虑包装材料的质量、强度、抗震性、保鲜性等因素。
对于食品包装制品,需要根据该食品的性质、特点和保存要求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
例如,天然果蔬多半需要透气的包装材料,保鲜膜一般用于吸附性强的食品。
二、包装材料的安全性。
包装材料的安全性是包装制品的重要指标之一,必须严格把关。
在审查包装材料的安全性时,需要考虑材料的成分、加工、用途、安全性等因素。
例如,食品中常用的增白剂、动物性明胶等成分,应该在进行审查时进行严格调查和筛查。
三、包装印刷的合法性。
包装印刷也是食品包装制品中的重要部分,其合法性的审查也十分重要。
在进行包装印刷的审查时,需要考虑印刷材料的合规性、图案的设计合理性、着色剂的不碍健康等方面的问题。
在印刷图案上,应避免使用虚假、夸张或过度包装的措辞和图案。
四、包装制品的标识。
包装制品的标识需要清晰、明确、准确。
在进行包装制品标识的审查时,需要注意保证标识的醒目性、明确性和准确性。
同时,标识中的信息应该真实、合规、科学、安全和完整。
五、包装的规范性。
食品包装制品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以保证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可追溯性。
在进行包装的审查时,需要关注包装设计、制造、封口、清洗、消毒以及运输等各个环节的规范性要求。
六、包装的环保性。
现代社会提倡绿色包装,包装制品的环保性应该得到重视。
在进行环保性审查时,需要考虑包装制品的重复利用性、可降解性、可回收性等相关因素,并对这些因素进行严格把关。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

2021年无锡市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生产企业与实体店抽样在生产企业抽样时,应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代表性要求;在生产企业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合格待销产品。
食品用纸和纸板产品抽样2.5m2×3包,食品用纸容器产品抽样50只×3包,抽样基数达不到要求时,满足抽样数量情况下即可抽样,但须在抽样单中注明所抽样品实际批量。
产品抽样数量可根据样品的实际大小,在满足检验的条件下做适当调整。
若抽取食品包装纸尺寸较小,如长条纸样或糕点垫纸等片状纸样,需附带未裁切的原纸以方便开展试验。
抽取样品分为3份,分别独立封存,加贴封条,其中一份为备样,一份单独用于微生物项目检测。
生产企业抽样时应在无菌操作条件下取样。
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本次抽样领域为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企业。
在实体店购样时,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流通领域抽样同一规格、同一品牌为一批次,同一店铺抽样≤3批次,同一品牌、不同规格型号抽样≤2批次。
样品数量150个,其中100只作为检验样品(微生物检验样品50只,其他项目检验样品50只),50只作为备用样品。
由于此类产品的特殊性,可根据卖家所提出的最小出售数量做适当调整。
流通领域抽样产品为淋膜纸杯、淋膜纸餐具、纸浆模塑餐具及烘焙包装纸制品。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抽样数量为20个,其中15个作为检验样品,5个作为备用样品。
检验用样品按销售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受检企业,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图文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图文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贮存和输送食品的纸质制品,如食品盒、饮料杯、纸巾等。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和健康,我国制定了《食
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对从事食品用纸包装制品生
产的企业进行规范管理。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许可证申请要求
企业在获得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之前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必须拥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施,如恒温恒湿的
车间、防尘防虫的储存室等。
其次,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规模和技术能力,
满足市场需求。
最后,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
量和安全。
2.产品标识要求
3.原料选择和加工要求
4.生产环境卫生要求
5.质量检测要求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的合格率和安全性。
检测项目包括外观质量、物理性能、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等。
企业必须
定期进行自行检测,并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抽检和监督检查。
6.违法行为处理
如果企业违反了相关规定,如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料、虚假标识产品等,将面临处罚和行政处罚。
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造成企业的许可证被吊销、产品下架等后果。
总之,《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出台,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行业起到了规范和监管作用。
通过逐项实施细则的要求,可以确保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食品安全管理,为市场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 引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食品行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食品的保鲜、包装和运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生产必须进行审查和许可。
本文档旨在规范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确保食品行业的合法生产与持续发展。
2. 申请资格2.1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 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关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人员,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能力。
2.3 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测设施,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 申请材料3.1 申请书:申请人应填写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申请的许可类别和范围等内容。
3.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作为申请材料。
3.3 原料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需提供原料供应商的合格供货证明文件,以确保使用的原料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3.4 产品工艺流程和质保计划:申请人需提供产品的工艺流程和质保计划,明确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措施。
3.5 生产设备和场所照片:申请人需提供生产设备和生产场所的照片,以便审查人员了解生产环境和设备状况。
3.6 其他附加材料: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环保许可证、消防安全证明等。
4. 审查程序4.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将完整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审查机构,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
4.2 审查初审: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发现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要求申请人补充和修改材料。
4.3 现场检查:审查机构将对申请人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验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4 技术评估:审查机构将对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工艺流程和质保计划进行技术评估,评估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5 结果通知:审查机构将根据审查结果,向申请人发出许可审查结果通知,通知中包括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解释相关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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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七年六月目录1 总则 (6)2 工作机构 (7)3 生产许可程序 (8)3.1申请和受理 (8)3.2试生产 (9)3.3实地核查 (9)3.4 产品抽样与检验 (10)3.5 审定和发证 (10)4 审查要求 (11)4.1 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11)4.1.1 食品用纸包装基本生产流程 (11)4.1.2食品用纸容器基本生产流程 (12)4.1.3食品用纸包装关键工艺控制 (14)4.1.4食品用纸容器关键工艺控制 (15)4.2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16)4.2.1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4.2.1.1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4.2.1.2食品用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4.2.2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4.2.2.1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4.2.2.2食品用纸容产品生产器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4.3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8)4.4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18)4.4.1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8)4.4.1.1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8)4.4.1.2食品用纸容器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9)4.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0)4.4.2.1食品用纸包装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0)4.4.2.2食品用纸容器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5)5 生产许可证书 (30)6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31)7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31)8 监督检查 (32)9违法处理 (33)10收费 (33)11工作人员守则 (33)12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34)13附则 (34)附件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5)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
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在审查机构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3.1 申请和受理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1.1 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3.1.2.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3.1.2.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3.1.2.3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3.1.2.4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3.1.2.5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3.1.2.6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 申请和受理3.1.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2 试生产3.2.1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3.2.2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3.2.3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该产品。
3.2.4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0号文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要求,不予受理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和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的企业申请,2005年12月2日后建设的低档纸及纸板生产企业申请时必须提供齐全的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3.3 实地核查3.3.1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审查组,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和《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
审查组一般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
3.3.2审查组应当按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4.3)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上签字认可。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3.3.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后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向企业说明:该企业被准予生产许可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等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3.3.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3.3.5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3.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审查工作终止,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4 产品抽样与检验3.4.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根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见4.4.1),抽、封样品,填写《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4.2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机构、企业、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3.4.3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4.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 审定和发证3.5.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寄(送)审查机构。
3.5.2 审查机构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