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办法

合集下载

拆迁补偿办法

拆迁补偿办法

第三章补偿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三条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据调查结果、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以及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二篇)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二篇)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推进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促进我市___全面协调发展。

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交通重点工程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制定本办法:一、住宅房屋补助标准1.主房:按楼房___元/㎡、平房___元/㎡标准由各镇(乡)政府包干使用,各镇(乡)可根据所拆房屋年限、结构、装修等差异,制订相应的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2.附房及零星附属物补助:砖混结构附房___元/㎡,彩钢房___元/㎡,彩钢棚___元/㎡,其它棚舍及厕所___元/间(只),水井(含水池)___元/口,化粪池___元/只,围墙___元/㎡,护岸___元/m,水泥场地及进宅水泥路___元/㎡,零星花木移植费___元/户,骨瓶___元/只。

3.搬迁误工补助:按被拆迁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___元。

4.临时安置补助:对自行解决过渡居住用房的,无论实际过渡时间长短,统一按被拆迁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___元一次性补助。

5.固定电话等移机补助:固定电话每户___元,宽带每户___元,有线电视每户___元,水电表每户___元。

6.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拆迁到位的,按主房面积___元/㎡给予奖励,逾期则不予奖励。

二、农村规模养殖棚舍和企业拆迁补偿1.农村规模养殖棚舍:砖混结构且檐高不低于___米,按___元/㎡补偿,其余简易棚舍按___元/㎡标准补偿。

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拆迁到位的奖励___元/㎡。

2.企业拆迁补偿:非生产用房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补偿,生产用房补偿标准___元/㎡,其中檐高超过___米(含___米)并有行车的按___元/㎡标准给予补偿,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拆迁到位的奖励___元/㎡。

企业搬迁、过渡费用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不低于___元,不超过___元。

企业安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安置方案。

三、拆迁安置具备就地安置条件的实行就地安置,不具备就地安置条件的,由镇村落实集中安置区集中安置。

集中安置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城市老房子拆迁补偿标准

城市老房子拆迁补偿标准

城市老房子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地方政府发展性拆迁补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住宅拆迁补偿条例》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对于城市老房子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补偿的原则
1、补偿方式要公平、合理,不得征收多余的土地使用权或财产;
2、补偿部分采用定额补偿;
3、综合补偿要求受影响户用该房屋的收入、生活成本和拆迁费用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4、补偿应该按照当地实际住房价格计算,不能过高或过低。

二、补偿标准
1、拆迁户应得到足以购买新建房屋及其他产权的补偿款;
2、拆迁户应在拆迁时获得装修费、入住费,受影响家庭按照现行标准领取生活费;
3、补偿应包括有关房屋的装修费、拆迁费,房屋所有者有权获得合理补偿,房屋所有者受影响的家庭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偿;
4、自愿拆迁户可以享受一次性补偿,按照当地标准结算;
5、自愿搬迁户可以获得搬迁和安置补偿款、装修补贴,按照当地标准计算;
6、受影响户可以获得搬迁安置补助奖励,补助金将按照当地标准计算。

三、其他补偿
1、对于所有拆迁受影响的户可以获得定期的抚恤补助,抚恤补助金的大小将按照当地的现实情况进行计算;
2、受影响的户可以获得有效的周转金助支,支持金的大小将按照
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3、受影响的户可以获得投资改造或新增设施补偿,投资改造或新
增设施补偿金的大小将按照当地的标准来计算;
4、受影响的户可以获得物品补偿,物品补偿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以上就是有关城市老房子拆迁补偿标准的简单介绍,具体拆迁补
偿标准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上海徐汇区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

上海徐汇区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

上海徐汇区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发布的《上海市商品房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上海徐汇区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 房屋补偿:
- 拆迁补偿款:按照该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0%给予补偿。

- 拆迁安置补助费:按照该房屋市场评估价的4%给予补偿。

- 拆迁不动产赔偿:按照该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补偿。

2. 租赁房补偿:
- 拆迁补偿款:按照租金合同剩余期限计算,每月租金提前
支付两个月的金额作为补偿。

- 拆迁安置补助费:按照租金合同剩余期限计算,每月租金
的4%作为补偿。

3. 其他补偿:
- 补偿搬家费:每户8万元。

- 补偿临时租赁费:根据租金合同计算,每月租金提前支付
两个月的金额作为补偿。

- 补偿过渡期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补偿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可能在实际操作中有所调整,最终以相关部门发布的具体政策文件为准。

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包含了哪些内容呢?这项条例主要对房屋拆迁补偿的哪些⽅⾯进⾏了规范呢?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还有哪些疑问呢?快来跟随店铺⼩编的步伐⼀起阅读下⽂进⾏了解吧,祝您阅读愉快!根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条例》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条拆迁补偿的⽅式可以实⾏货币补偿,也可以实⾏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款、第⼆⼗七条第⼆款规定的外,被拆迁⼈可以选择拆迁补偿⽅式。

第⼆⼗四条货币补偿的⾦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途、建筑⾯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实⾏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与被拆迁⼈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给予货币补偿。

第⼆⼗六条拆迁公益事业⽤房的,拆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与房屋承租⼈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对房屋承租⼈进⾏安置的,拆迁⼈对被拆迁⼈给予补偿。

被拆迁⼈与房屋承租⼈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应当对被拆迁⼈实⾏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承租,被拆迁⼈应当与原房屋承租⼈重新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条拆迁⼈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于拆迁安置。

第⼆⼗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

第三⼗⼀条拆迁⼈应当对被拆迁⼈或者房屋承租⼈⽀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或者房屋承租⼈⾃⾏安排住处的,拆迁⼈应当⽀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或者房屋承租⼈使⽤拆迁⼈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不⽀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一、2024年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子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康平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行为,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臵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承租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县房屋拆迁改造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房屋拆迁与补偿遵循程序正当、补偿公平、惠及民生的原则。

拆迁前,县拆迁管理办公室会同土地、工商、国税、地税、房产等部门对拟拆迁区域的房屋、附属物等情况和企业经营、纳税等情况进行联合普查,集体签字后生效,保证结果真实性。

普查结果作为拆迁人制定补偿方案的基准依据。

对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拆迁政策、法规的行为,经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在调查时被拆迁人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以欺骗方式取得补偿和安臵的,一经查实,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房屋拆迁补偿补助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对有产权登记的居民私房进行补偿或安臵,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有使用证的公有住宅房屋、“三资”房屋(指由财政、单位、个人出资建设的房屋)可以先进行房改,然后给予补偿、安臵,也可以保持原产权性质回迁安臵。

对仓房、煤棚、地下室、院墙等附属设施,以及果树、杂树、花卉等地上物不做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拆迁具有合法产权登记的办公室、仓库、厂房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该建筑重臵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第七条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产权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八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一)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政府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保障单价的,按政府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保障单价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保障单价和土地价格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定期公布。

(二)拆迁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面积补贴(补到45平方米),即对不足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40%给予被拆迁人补贴(不足面积=45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第九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回迁房屋参考户型的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五个档次。

回迁房屋的最终实际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审核为准。

(二)回迁楼建设标准:产权调换安臵区域为本拆迁范围区域内或其他安臵区域,住宅房屋为一至六层砖混结构住宅楼。

住宅楼建设标准符合国家建设标准,达到清水房标准,即达到水泥
地面压光、天棚墙壁刮大白、防盗门、供暖、供电、供水、排水以及电话、有线电视线路基本设施齐全。

(三)回迁安臵房屋分别设定优惠价和普通价。

优惠价、普通价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根据建筑市场以及原材料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定期公布。

(四)拆迁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按照45平方米给予回迁安臵,免收增加面积款。

选择一、六层的不交差价款,选择二、五层的,按安臵面积每平方米交200元差价款,选择三、四层的,按安臵面积每平方米交350元差价款。

(五)拆迁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可按照就近靠档原则给予回迁安臵,原房屋面积拆一还一,回迁安臵房屋档内增加面积按优惠价结算,就近靠档后,还可上靠一档(最多上靠一档),多上靠的面积按普通价结算。

选择三、四层安臵房屋的原住房面积每平方米交350元差价款,选择二、五层的每平方米交200元差价款,选择一、六层的不交差价款。

(六)原房屋面积超过安臵房屋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以货币补偿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七)若被拆迁人原房屋面积相当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参考户型,且要求调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参考户型时,只享受一个上靠一档的优惠政策。

(八)按被拆迁人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择回迁安臵房屋的先后顺序。

第十条在土地使用证规定范围内建设的无房屋产权登记的住宅房屋的补偿、安臵,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体住房(房屋具备独立生活条件,独立开门)。

(二)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被拆迁人在拆迁地连续居住满12个月以上。

(三)房屋所有者与房屋使用权人之间为家庭成员关系。

(四)房屋使用权人在康平县范围内没有其他产权房屋。

(五)持康平镇户口。

被确认为无房屋产权登记的住宅房屋,面积按70%折算为有房屋产权登记的住宅房屋后予以补偿、安臵。

第十一条在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建设的主房翻建住宅房屋的补偿、安臵,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原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面积基础上建造的房屋。

(二)必须是同时建筑施工、外形一致的房屋。

(三)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被拆迁人在拆迁地连续居住满12个月以上。

主房翻建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以拆迁地户口簿记载的人数,按25平方米/人计算(含有证面积)。

原有房屋面积部分按有证房屋面积处理,翻建面积和原有房证面积在控制标准以下的,翻建面积按70%折算为有证面积处理,翻建面积和原有房证面积在控制标准以外的,按附属设施补偿。

第十二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承担下列费用:
(一)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每户一次性搬家补助费500元。

(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支付4个月每月500元临时安臵补助。

(三)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每月500元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过渡时间从房屋搬迁时起至回迁房屋交付使用时止,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四)拆迁电话线路每户补偿200元,拆迁有线电视线路每户补偿380元,拆迁信息网络补偿费每户补偿150元。

被拆迁人拆迁时已缴纳的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络费用,按实际余额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并由拆迁人承担下列补偿费用:(一)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臵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补偿费。

(二)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

(三)恢复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等原生产规模的配套设施费。

(四)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臵补助费。

第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应按本办法,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选择所调换非住宅房屋的顺序同第九条第(八)款。

拆迁人除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补偿外,还应承担下列费用:
(一)对因拆迁停产停业企业职工,给予过渡期间(从房屋搬迁时起至回迁房屋交付使用时止)补助费,标准为:拆迁商场、商店、门市部、门点等直接用于经营的商业用房,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0元给予补助;拆迁办公室、仓储用房、生产厂房、车库等非商业用房,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给予补助;利用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土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助。

(二)每年按该企业前两年税后利润总额的20%给予货币补偿(以税务机关认定的税后利润为准)。

第十五条利用有产权登记的住宅房屋从事经营且要件齐全的可参照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或安臵,以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准。

在同一土地使用证上多处房屋有多个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按多户对待。

有一个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按一户对待。

第十八条拆迁租赁房屋(租赁关系以房屋租赁凭证记载为准),被拆迁人应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安臵。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0日起实行。

原《关于印发康平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康政发…2009‟9号)即使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实施拆迁的,按拆迁当时规定执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调整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