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合同(2021版)
信贷A初级题

.实用文档.2021年上半年信贷A初级题〔最新更新20210524〕根据担保法,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对在个人贷款业务中,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人和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错对仅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客户,可不受客户信用等级准入限制。
对由于寡头之间可以进行勾结,所以他们之间并不存在竞争。
错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错存款准备金制度是通过影响商业银行的借款本钱来调控根底货币。
错已经纳入潜在风险贷款管理范围的贷款质量分类最高不超过关注二级。
对对于行内信用卡从业人员授信的信用卡分期审批应降低一级审批权限。
错个人不良贷款移交不良贷款管理岗位后,贷款行的前台营销客户经理不应参与清收处置工作。
对风险限额是指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我行整体开展战略所设定的主要风险指标的控制上限。
错不良贷款处置回收的款项,按照先本后息,再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顺序入账,并进行相应会计核算. 错【应该优先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然后先本后息】个人质押贷款,只能通过指定营业渠道办理。
错【也可通过自助渠道办理】自助渠道个人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三年(含). 错【最长1年〔含〕】以下关于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表述错误的选项是(B).实用文档.B.被代理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等,代理行是工商银行C.开办代理兑付银行汇票业务,只能由总行与被代理行总行签订代理协议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应符合以下哪项条件〔A〕A.不得低于75%B.不得低于25%C.不得低于10%D.不得低于50%贷款行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贷款利息和本金三项中的清偿次序依次是(C)。
A.贷款利息、本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B.贷款本金、利息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C.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贷款本金和利息D.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贷款利息和本金小微企业客户群内单户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可执行“方案授信项下授权审批制〞。
【精品文档】甲方承诺,与与乙方合作的项目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范文模板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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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软件产品方面的规定和软件标准规范。
如乙方所交付和许可甲方使用的软件需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完成了上述手续。
2、甲方拥有本合同标的软件的永久使用权。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乙方销售给甲方的软件仅限于甲方自用(包括甲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及参控股公司),甲方保证不对乙方所开发的软件进行拷贝、复制、泄露、销售给第三方使用,否则乙方将追究甲方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
3、乙方承诺乙方拥有合同标的软件的全部知识产权,若乙方向甲方出售的软件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软件或其授予甲方的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版权、专利权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不违反任何第三方的信息专有权,也没有其他针对乙方拥有本软件权利的未决诉讼。
甲方行使乙方所授予的软件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乙方同意,如有第三方声称甲方或甲方所许可的顾客使用本合合同下软件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它权利,乙方将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诉讼或法律请求进行抗辩。
乙方同意支付有关判决或和解所确定的赔偿金额。
甲方同意,一旦发生此类诉讼或请求,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获得应有的权利,并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处理与此相关的应诉、抗辩或进行和解。
同时,甲方有权自费参与针对该项诉请的应诉抗辩或和解,甲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由于经济或其他原因不能针对该项诉请进行应诉或和解,甲方有权应诉或进行和解,甲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如本合同项下软件或其任何部分被依法认定为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任何依约定使用该软件或行使任何由乙方授予的权利被认定为侵权,乙方应尽力用相等功能的且非侵权的软件替换本软件,或取得相关授权,以使甲方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签订协议书模板10篇

合同编号:XX-2020-01签订协议书模板10篇Signing agreement template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签订协议书模板10篇前言: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
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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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签订协议书模板通用版2、篇章2:签订协议书范文标准版3、篇章3:签订协议书范文(2021版)4、篇章4:签订协议书样本(实用版)5、篇章5:签订协议书模板6、篇章6:签订协议书模板7、篇章7:签订协议书样本(实用版)8、篇章8:签订协议书范本(标准版)9、篇章9:签订协议书模板10、篇章10:签订协议书范文(常用版)篇章1:签订协议书模板通用版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即双方当事人名称不能错。
如果是以公司名义签,则要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果是以非公司制企业名义签的,则提供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如果以个人名义签的,要提供个人身份证。
并注意上述证件名称是否一致。
(二)标的;即买卖货物的名称、型号、或类别(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单价昨总价(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双方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俊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俊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6【案件字号】(2021)豫民终2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昶伟赵留华黄爱玲【审理法官】史昶伟赵留华黄爱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俊卿【当事人】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俊卿【当事人-个人】高俊卿【当事人-公司】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波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桑连峰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赵丽丽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波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桑连峰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赵丽丽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波桑连峰赵丽丽【代理律所】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高俊卿【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对高俊卿主张贵得金公司偿还借款27,554,19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全案证据,高俊卿提交的证据尚不足证明其向贵得金公司交付了24,962,600元的出借款项,为贵得金公司垫付房租67816元、招待费等1773781元(400527元+1300000元+73254元),贵得金公司欠付其车辆折价款75万元,以上合计27,554,197元,尚不足以证明其与贵得金公司之间存在27,554,197元的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
另查明:一、高俊卿与魏战营系表兄弟关系。
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星供合信用互助专业合作社金安分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星供合信用互助专业合作社金安分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05【案件字号】(2021)皖15民终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顾德明丁志欢卢文乐【审理法官】顾德明丁志欢卢文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星供合信用互助专业合作社金安分社;庞世勇;高大超;姜勇【当事人】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星供合信用互助专业合作社金安分社庞世勇高大超姜勇【当事人-个人】庞世勇高大超姜勇【当事人-公司】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星供合信用互助专业合作社金安分社【代理律师/律所】吴正林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吴月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刘胜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正林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吴月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刘胜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正林吴月刘胜印【代理律所】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安市星供合信用互助专业合作社金安分社;庞世勇;高大超;姜勇【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借款合同的效力。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基本原则第三人书证鉴定意见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原名称为“六安市金安区供销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2月16日注册成立,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储藏及服务;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使用;在成员内部开展信用互助、资信服务等。
2021年借款合同法律依据规定

If you are doing your best,you will not have to worry about failu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借款合同法律依据规定篇一:民间借贷合法性的法律依据民间借贷的合法性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生效,但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合法的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一般是个人之间的)、通过中间人如通过担保公司借贷、典当等。
2、《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反之,当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犯法行为、诈骗、买卖毒品或者贩卖杀人工具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和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又作出了有效的限制,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再次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该司法解释仅限定了以下四种无效情形:(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上,不应过于严格,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即可认定有效。
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57-60号),作为第12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年5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裁判要点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4条基本案情原告浙江省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诉称:其与被告宁波婷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宁波三好塑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好塑模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为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菱电器公司)一定时期和最高额度内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创菱电器公司从温州银行借款后,不能按期归还部分贷款,故诉请判令被告创菱电器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和律师费用;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婷微电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创菱电器公司、岑建锋未作答辩。
被告三好塑模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律师费不应支持。
被告婷微电子公司辩称:其与温州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并未被列入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担保合同范围,故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0日,温州银行与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分别签订了编号为温银9022021年高保字01003号、0100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自愿为创菱电器公司在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发生的余额不超过1100万元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希东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希东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9【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63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继英【审理法官】刘继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希东【当事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希东【当事人-个人】康希东【当事人-公司】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海燕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刘传军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海燕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刘传军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海燕刘传军【代理律所】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康希东【本院观点】《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本案中,莱芜农商行主张对康希栋登报公告送达能够产生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
经审查,在康希栋有其他莱芜农商行账户使用的情况下,莱芜农商行未提供证据证实康希东已下落不明莱芜农商行亦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故莱芜农商行仅以登报公告对康希栋送达,不能够产生其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
一审法院根据康希东保证责任的免除时间,支持康希东要求莱芜农商行撤销其不良征信记录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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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合同(2021版) 精编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HT-YW-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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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合同(2021版) 说明:本合同书的主要作用在于约束合同双方(即甲乙双方)的履行责任,同时也为成为合作关系后可能产生的分歧,提供有力的文字性依据。文档下载后,无加密格式,可自行修改,请放心使用。
合同编号:( )银保字第____号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及账户: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 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债务人: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编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HT-YW-0782 第 3 页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及账户: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在此最高额度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因债权人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综合授信合同向债务人授信(综合授信合同编号为( )银授字第______号)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其中含美元__________元)。 精编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HT-YW-0782 第 4 页 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综合授信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对于贷款,保证期间分笔计算,保证期间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2.对于保函,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对外支付保函金额之日起两年止。 3.对于信用证,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之日起两年止。 4.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期间按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计算,自每张银行承兑汇票载明到期日后两年止。 5.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精编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HT-YW-0782 第 5 页 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五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 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保证人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债权人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保证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债权人披露。 第七条 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3.保证人应定期或随时应债权人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精编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HT-YW-0782 第 6 页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5.保证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未经债权人书面认可,保证人不得在其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等资产上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出现本条第四款、第五款约定的情况,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8.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债权人支付,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9.如保证人未按本条第八款的约定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授权债权人直接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和/或对债权人合法占有和管理的保证人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以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10.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可以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而不必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而明显加重债务人债务的,应征精编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HT-YW-0782 第 7 页 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加重主合同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应对由此加重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1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5)主债权之利息;(6)主债权之本金。 第八条 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 2.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应对保证人提供的有关保证人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时无须再通知保证人。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均有权宣布所有主合同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任一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的; (2)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3)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四、五款的事件时,债务人未落实还款精编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HT-YW-0782 第 8 页 责任或保证人未落实保证责任。 (4)保证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债权****益的其他事件。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五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十条 权利义务的累加性 1.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或排除债权人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保证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债权人书面表示,债权人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债权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他权利的行使。 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保证人根据法律以及其他合同对债权人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