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相关案例1
提单的类型和例子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常见的提单类型有以下几种:
- 已装船提单: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
- 备运提单:指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
- 清洁提单: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注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批注的提单。
- 不清洁提单: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有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以下是一个关于提单的例子: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
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
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现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致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
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
货物到达鹿特丹后。
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份装船证明。
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须提供证明。
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
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才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货物的运输案例分析

第四章货物的交付(装运)案例讨论一、班轮运输案例[案例1]有一批货物共50箱,由青岛运往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①2箱欠交;②5箱外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30%;③10箱外包装良好,但箱内货物短量。
讨论: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哪些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答:①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
因为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说明50箱货物均已装船,但船方到目的港欠交2箱货物,船方没有合理的理由需其承担责任。
②有风险造成。
③由卖方负责。
[案例2]2007年3月20日,某货主将一批货物交船公司。
船公司于当天签发了一张“备运提单”给货主,后于4月3日装船后又在提单上加注“On Board”字样,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明珠号,并签字。
该批货物信用证规定应于4月10日前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
讨论:上述提单是否会被接受?为什么?答:上述提单会被接受。
因为该批货物交付的提单是4月3日的已装船提单,符合信用证规定“应于4月10日前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
”尽管船方已开始签发的备运提单,但交付提单时以注明“On Board”字样(即已装船),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明珠号,并签字,使提单成为已装船提单。
[案例3]有一批茶叶交船公司装运,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茶叶有异味,后经查实,是因为船公司将茶叶与生牛皮混装在一个船舱内而导致的。
讨论: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答: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应承担责任。
因为船公司有责任时期船舱适于装运货物。
二、租船运输案例[案例4]上海C公司按FOB条件向美国D公司购买一批大宗商品,双方约定的装船日期为8月份,后因C公司租船困难,接运货物的船舶不能按时接运货物,出现较长时间的货等船情况。
美方D公司便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讨论:美方D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答:美方D公司的做法正确。
因为在FOB条件下,须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因买方较长时间未派到船只,但美方可依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外贸合同提单案例

外贸合同提单案例一、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一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买方和卖方之间因货物交付问题引发争议。
合同约定使用海运方式,卖方需提供提单作为交货凭证。
在实际操作中,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提单,导致买方无法收货。
二、案例背景本案涉及的当事人双方分别是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方式为海运,并要求卖方在装运后提供提单作为交货凭证。
合同还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若卖方未按时交付货物,需向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三、案例经过按照合同约定,卖方应在装运后及时提供提单给买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提单,导致买方无法及时收货。
买方多次催促卖方提供提单,但卖方一直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经过长时间的等待和沟通,买方最终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提单的行为构成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卖方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买方的利益,且经过多次催促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买方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五、案例结论根据合同法规定和本案事实,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提单的行为构成违约;2.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3.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进行裁决。
六、案例评析本案例涉及国际贸易中的提单问题。
提单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交货凭证之一,对于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案中,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提单,导致买方无法及时收货,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本案还涉及到国际商事仲裁的问题。
如果本案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则仲裁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
在本案中,仲裁庭应当认定卖方违约行为成立,并支持买方的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要求。
同时,仲裁庭还应当对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明确,以确定本案应当适用哪国法律进行裁决。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进行裁决。
提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B船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案情:A公司委托B公司运输一批货物至国外。
B公司出具了提单,A公司依约向B 公司支付了运费。
货物抵达目的地后,A公司发现货物受损,经调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难。
A公司认为,由于B公司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二、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提单等,法院受理了该案。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A公司、B公司双方到庭参加诉讼。
3. 举证质证A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提单、货物损失鉴定报告、运输合同等。
B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船舶检验报告、航行日志等。
4. 争议焦点(1)B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义务;(2)货物损失是否由B公司造成的;(3)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货物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 承运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
3. 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B公司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因此判决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班轮提单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被告:某班轮公司(以下简称“班轮公司”)原告外贸公司系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出口业务。
2019年,外贸公司与班轮公司签订了一份班轮运输合同,约定由班轮公司承运外贸公司一批纺织品从中国上海港至美国纽约港。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外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纺织品装载于班轮公司所属的班轮上。
货物于5月10日从上海港启航,预计于5月25日抵达纽约港。
然而,由于班轮公司未能妥善安排航线,导致货物于5月30日才抵达纽约港,延误了5天。
货物抵达纽约港后,外贸公司发现货物存在损坏情况,经鉴定,货物损坏程度达到10%。
外贸公司认为,班轮公司的延误导致货物损坏,要求班轮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因延误造成的其他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班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延误的责任?2. 班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3. 班轮公司应当赔偿的损失金额是多少?四、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辩论。
1. 关于货物延误的责任问题,外贸公司提供了班轮运输合同、货物装船记录、货物抵达纽约港的时间证明等证据,证明班轮公司未能按时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存在延误。
班轮公司则辩称,货物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班轮公司不承担延误责任。
2. 关于货物损坏的责任问题,外贸公司提供了货物损坏鉴定报告、货物照片等证据,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坏。
班轮公司则辩称,货物损坏是由于外贸公司在装船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的,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班轮公司不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
3.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外贸公司主张根据货物价值、货物损坏程度以及因延误造成的其他损失,要求班轮公司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班轮公司则辩称,货物损失及延误损失应由外贸公司自行承担,班轮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班轮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存在延误,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班轮公司应当承担货物延误的责任。
提单的法律性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第三人:丙船运公司甲公司为我国一家知名外贸企业,主要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
乙公司为甲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丙船运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物由丙船运公司负责运输。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丙船运公司也按照约定将货物运至目的港。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甲公司向丙船运公司支付了运费。
然而,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甲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索赔,但乙公司以提单为由拒绝赔偿。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和丙船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提单的法律性质以及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具有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载明货物运输内容、证明货物交付和收货人身份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具有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载明货物运输内容、证明货物交付和收货人身份等法律效力。
”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提单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提单具有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载明货物运输内容、证明货物交付和收货人身份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丙船运公司之间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并交付了运费,丙船运公司出具了提单,因此提单具有法律效力。
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作为供应商,向甲公司供应了货物,并约定由丙船运公司负责运输。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当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班轮提单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我国某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班轮运输合同,约定由原告承运被告的货物,从我国某港口运往目的港。
合同约定,运输方式为班轮运输,运费为每吨人民币1000元。
运输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运费。
货物装船后,原告签发了提单,提单记载了货物的数量、种类、包装、装船日期、目的港等信息。
提单上注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有损失或延误,原告不承担责任。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原告的过失,导致货物在途中受损。
被告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货物受损严重,遂与原告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未果,被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1. 提单的法律效力问题2. 原告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当事人举证阶段原告提交了运输合同、提单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班轮运输合同关系,且已签发提单。
被告提交了货物受损的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严重,且损失与原告的过失有直接因果关系。
3. 质证阶段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辩论。
4. 法院判决阶段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班轮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签发的提单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原告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法院认为,原告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货物受损,其行为违反了运输合同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四、法院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原告赔偿被告货物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2. 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海运提单相关案例1

教师:给出实际工作中有关海运提单的案例,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回答问题。
案例:我国某公司以CIF马赛贸易术语成交一批冷冻食品,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船期和议付期均为10月31日,不准转船。
出口方预计中远公司某船于10月下旬到港,10月29日开始装船,11月2日才能装完,于是以保函向船方预借10月31日已装船提单并于当日送银行议付。
经议付行审核无误,即寄送开证行索偿。
不料此船装完这批货物后,冷冻机于11月4日损坏,不得不将该批货物卸下,由中远公司另行安排船只运输,因此而耽误约一个月,至11月30日才运出。
货到马赛时已错过圣诞节这一旺销季节。
客户以实际到货船名与结汇单据船名不符,且以货物迟交影响市价为由,索偿30万美元。
请问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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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相关案例
“提单倒签”案例
A粮油进出口公司向某国B出口一批玉米,信用证规定: LATEST SHIPMENT:APRIL,30Th,交单议付期不得超过5 月10日。 A接到信用证后备货待装,按计划4月26日船应到港,预 计29日可装完,因天气影响,船至5月1日才到港且待至5月5 日天气转晴。 经与船公司研究,A出具保函,货物于5月5日当天装运出 单,倒签日期为4月30日。船舶至5月8日装货完后启航。 买方因船至5月13日方抵港,顿起疑心,又逢货物市价下 跌,逐请律师登轮查验航行日志及装货单日期,发现并证实 提单日期系伪造,于是向开证行提出拒付货款,并要求卖方 赔偿损失USD51000。 A因倒签提单在先,为防B向法院起诉而处于更被动境地, 只得同意买方要求,以赔付买方损失了事。
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过调查发现,该轮所装化工原料确在装船前 就已混有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仲裁庭认为:虽然杂质在装船前已存在,但由于在装 船过程中这种杂质是可被发现的,而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 提单,对货物混入杂质问题没有任何记载,所以依承运人 所签发的清洁提单来判断,杂质是在装船后才混入的。 对此,承运人应承担未履行管货义务而引起的责任。 最后,仲裁庭裁定我国该船公司承担货物杂质所造成 的损失。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案例
某远洋公司承运货方1000公吨化工原料,按时抵达法 国马赛。收货人持正本清洁提单提货,在检验过程发现货 物内混入大量杂质,为此将货物运至工厂进行清洁加工且 付出了清洁费和检验费。 保险公司在赔付给货主后继而要求承运人公司对清洁 加工等费用予以赔偿,并根据提单背面条款向我国海事仲 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保险公司认为该轮在装货以前没有打扫干净货舱,且 在装卸货过程中没有做到谨慎处理。所以承运人对货物混 入杂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承运人提出充足证据证明,该轮在装货前船舱已经进 行了清理,装卸货物也做到了谨慎处理,认为杂质在货物 装船前就已存在。
案例(关于“保函”效力)
某船公司在承运6000吨白糖时,发现有10%脏色, 大副在收货单上做了相关批注。 因货物容易变质,L/C又即将过期,托运人急于获取 清洁提单结汇,逐出具“保函”,声明“如货物抵达目 的港 时,收货人有异议,其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承担,船方 概不负责。” 货物运抵目的港交货时,收货人以货物脏色为由扣 船索赔,船公司被迫赔偿收货人10万美元。 之后,该船公司凭保函要求托运人赔偿其因签发清 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