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倒签提单案
浅析倒签提单的风险及防范

浅析倒签提单的风险及防范作者:王乙迪来源:《财讯》2019年第06期摘要: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海运提单是保证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重要单据,但由于各种原因,倒签提单这种具有违法性质的特殊提单却时常在实践中出现,给贸易当事人带来各种风险。
本文以倒签提单案例引入,对倒签提单风险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防范倒签提单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倒签提单;风险防范;提单一、倒签提单概述倒签提单是指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结汇的前提是向议付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已装船提单,但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遇到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的情况,此时卖方为顺利结汇,常会要求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使其符合信用证规定,这就是倒签提单。
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是具有违法性质的。
二、倒签提单案例某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简称丰和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威克特公司)签订一项出口货物合同,约定货物装船日期为该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之后,丰和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简称宏盛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
但由于丰和公司未及时组织货源,直到第二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装船,并要求宏盛公司按去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最终顺利结汇。
但当货物运抵时,威克特公司对装船日期产生怀疑,查阅航海日志后发现真正装船日期比合同约定装船日期晚三个月,遂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串谋伪造提单,涉嫌欺诈,要求扣留宏盛公司运货船只。
在法院审理中,丰和公司承认其违约行为,宏盛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经多方努力,达成协议,由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支伺减克特公司赔偿金,威克特公司撤销起诉。
三、倒签提单面临的风险(1)托运人面临的风险托运人面临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即使凭倒签提单顺利结汇,一旦买方通过查看航海日志、载货清单以及与正本提单相关的大副收据等单据发现倒签提单行为,势必会提出对托运人的控诉。
从一则案例看进口商如何防范倒签提单风险

国际贸易中约九成的货物以国际海洋运输方式进行运输,海运提单在其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的物权凭证,海运提单的转让代表着货物所有权的转让。
然而,在实务操作中,倒签提单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严重损害了收货人的利益,阻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扰乱了国际货运行业的秩序。
倒签提单,指的是在交易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并未将货物装上船,但签发了已装船的提单。
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大多因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备妥,签发倒签提单可以避免为违约的情况,但若出现应季货物,倒签提单就会严重损失收货人的利益,倒签提单的弊端也就会浮现出来。
本文结合南京伦宇公司的案例,探讨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倒签提单发生后,进口商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案例介绍南京伦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口商)在2018年4月与美国FULLMAX 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商)签订了一笔进口美国11ROW级Rainier 车厘子的购货合同,合同约定货物由1个20的英尺冷藏集装箱装运共3200箱车厘子,每箱5公斤装,货物价格为50美元/箱,总计货款160000美元(约100万元人民币),CIF 上海,货物的装船日期为2018年5月20日之前,不允许转运和分批装运,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由于两公司之前有过合作,出于对美国FULLMAX 公司的信任,在合同签订后,南京伦宇公司就向中国银行南京支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了不可撤销的即期付款信用证,要求出口商在指定装船日期之前将货物装船并发送装船通知,出口商可以在交单后向指定议付行提交正本单据进行交单议付。
经南京伦宇公司确认无误后,开证行将开立的信用证发送给了美国FULLMAX 进出口贸易公司并获得确认。
随后,美国FULLMAX 公司委托美国高峰货运代理公司(货代公司)代理办理各项业务,包括租船订舱、代理报关报检等。
接受委任后,美国高峰货运代理公司随即安排向美国美森轮船有限公司(船公司)租船订舱,但是由于美国FULLMAX 公司没有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2018[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江苏出口产品质量演进动因与效应研究”(项目编号:2016SJB790026);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重大项目“中国制造2025背景下江苏企业转型升级研究”(项目编号:JSJM17002)。
倒签提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外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中约定货物装运期为2015年5月,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甲公司委托我国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运输事宜。
2015年6月,甲公司将货物运至港口,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了一份倒签的提单,提单显示货物装运期为2015年5月。
甲公司持该提单向银行办理了议付,银行在收到议付申请后,经审核认为提单倒签,违反了国际贸易惯例,拒绝付款。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将乙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丙公司出具倒签提单的行为违反了国际贸易惯例,构成了对甲公司的欺诈。
乙公司作为货物买方,明知或应当知道丙公司出具倒签提单的行为,仍未采取措施制止,其行为亦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三、案例分析1.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倒签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明知货物实际装运时间晚于提单记载的装运时间,仍向承运人出具虚假的提单。
倒签提单违反了国际贸易惯例,属于欺诈行为。
2. 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1)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倒签提单,构成欺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承运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倒签提单,仍予以出具,构成欺诈,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单证案例分析:倒签提单案例解析

案例:某年7⽉,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项出⼝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约定货物的装船⽇期为该年11⽉,以信⽤证⽅式结算货款。
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的港美国纽约。
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第⼆年2⽉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第⼆年2⽉15⽇装船。
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去年11⽉的⽇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办理了议付⼿续,收清了全部货款。
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期发⽣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志,运输公司的船⽅被迫交出航海⽇表。
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期是第⼆年2⽉15⽇,⽐合同约定的装船⽇期要迟延达三个多⽉,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欺诈,即违背了双⽅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
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威克特贸易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该运货船舶。
在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丰和公司承认了其违约⾏为,宏盛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遂经多⽅努⼒,争取庭外和解,最后,我⽅终于与美国威克特公司达成了协议,,由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付美⽅威克特公司赔偿⾦,威克特公司⽅撤销了起诉。
评析:本案由⼴州海事法院审结。
这是⼀宗有关倒签提单的案件。
提单是承运⼈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的,证明双⽅已订⽴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种书⾯凭证。
可以说,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种基本形式,是⼀种重要的国际货物单据。
提单是托运⼈与承运⼈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在班轮运输中,托运⼈和承运⼈之间可能已订有货运协议,也可能已经定舱,取得定舱单,或托运⼈已填具托运单或与承运⼈通过电传、电话达成装货协议,因此正反两⾯印有提单条款的提单不⼀定就是承托双⽅之间的合同,只是运输合同已经订⽴的证明;但如果承托双⽅除提单外并⽆其它协议或合同,则提单就是订有提单上条款的合同的证明。
倒签提单案例

倒签提单案例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已经装船并且船舶已经离港后,提单却被违规地更改或者重新签发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货物的实际收货人与提单上的收货人不一致,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议。
下面我们将以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倒签提单的危害和解决方法。
某公司在一次货物运输中,委托船东运输一批货物到目的港。
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公司却发现提单上的收货人并非是他们,而是另外一家公司。
经过调查,发现原来货物的提单在装船后被违规更改,导致了这一纠纷的发生。
这种情况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不仅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来解决纠纷,还耽误了货物的交付时间,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和业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司首先向船东提出了索赔要求,并要求船东提供更改提单的相关证据。
同时,公司还委托律师团队对船东进行法律追责,要求其承担因倒签提单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律师的协助下,公司最终取得了胜诉,船东被判赔偿公司全部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倒签提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因此,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提单的签发程序,确保提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旦发现倒签提单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在日常的货物运输中,为了避免倒签提单的发生,我们建议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提单的签发程序和责任,确保提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在货物装运过程中,各方应当加强监督,确保提单在合法程序下签发并及时发送给相应的收货人,避免提单被违规更改或者滞留造成的纠纷和损失。
总之,倒签提单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可能给货物运输各方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因此,各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提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倒签提单的发生,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一旦发生倒签提单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希望本案例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避免类似的纠纷和损失发生。
典型案例解析7-倒签提单之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解析7-倒签提单之法律后果案情简介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
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
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
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
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
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理论解析:在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就是倒填提单中的装船日期,它指卖方为了掩盖真实的装船日期或为了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船日期的规定,要求承运人(即船方)不按真实的装船日期签发提单。
倒签提单属于卖方与承运人(船方)合谋欲骗买方的欺诈行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这种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无论对买方还是对船方都是十分严重的。
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即使货款已支付,买方亦有权要求卖方退还,买方也有权要求赔偿因倒签提单而造成的损失。
案例1倒签提单1天赔偿损失壹千多万元人民币

案例1 倒签提单 1天,赔偿损失壹千多万元人民币
原告: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现代商船(美国)有限公司
五矿钢铁公司与亚洲商贸公司签订了两份贸易合同,约定:亚洲商贸公司向五矿钢铁公司销售热轧钢卷 15000 吨和 1 万吨,目的港为中国江阴港,最迟装运期为 2003 年 4 月 10 日前。
五矿钢铁公司开立了以亚洲商贸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均明确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最迟装运日期为 4 月10 日。
装运上述货物的“山口女皇”轮登记注册为被告皇家货船公司所有,被告三光株式会社为船舶管理人。
2003 年3 月 26 日,三光株式会社将“山口女皇”轮期租给被告韩国现代商船,双方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租期约 60 至70 天。
之后,韩国现代商船向“山口女皇”轮船长发出 V.332G 航次指令,通知船舶到美国新奥尔良装载钢卷至中国,并告知其在美国海湾地区的代表为美国现代商船,装货港船舶代理为瑞尔玛公司,卸货港船舶代理为远东海运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2003 年 4 月9 日“山口女皇”轮在美国新奥尔良进行货物装载,至 4 月11日 23 点完全装完。
但是瑞尔玛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了 4 月10 日的提单。
货物到达后,市场价格大幅下降。
五矿公司提起了侵权赔偿诉讼。
武汉海事法院认为,但瑞尔玛公司为韩国现代商船指定的装货港船舶代理,美国现代商船为韩国现代商船在美国的代表,均在代韩国现代商船经营“山口女皇”轮涉案航次货物运输,且五矿钢铁公司通过流转取得的提单记载由瑞尔玛公司作为美国现代商船的代理人签发,注明美国现代商船为船东。
因此,应认定美国现代商船为提单承运人。
倒签提单造成的后果

倒签提单造成的后果【裁判要旨】1.租船合同中,船东应当谨慎授权租家签发提单,避免倒签提单,并严格要求租家按照大副收据的记载签发提单,更应避免起运港签单权及目的港见单放货权的同时失控;2. 海运欺诈纠纷案件中亦应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于损失认定的要求则更为严格,必须为确定的、已发生的合理损失。
【案例注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解读,海运欺诈纠纷是指在海上运输及国际贸易活动中利用欺骗行为获取非法利益而产生的纠纷。
海运欺诈纠纷案件数量较其他类型案件数量少,但是涉及的损失巨大。
本案审理中,温海公司虽提供了加盖热联公司印章的倒签提单保函复印件,但因该倒签提单保函中存在仲裁条款,温海公司并非依据该倒签提单保函追究保证责任,而是据此主张热联公司授意签发倒签提单,主张承担侵权责任,以此来规避管辖权,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就本案实体处理而言,涉及的是租船合同下倒签提单给船东带来的潜在诉讼风险,温海公司作为船方在涉案运输事宜中,既让渡了起运港的签单权(温海公司与宏达公司的航次租船合同中约定“浙海169”轮船长授权宏达公司代理人即荣信公司代表船长签发提单),又让渡了目的港的收回提单并放货的权利(凭宏达公司出具的无单放货保函未见单放货),导致对涉案运输事宜的“失控”。
笔者认为,涉案争议焦点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温海公司的索赔权利主体问题涉案的法律关系复杂,为更好厘清涉案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绘制法律关系图如下:交银公司(169、526所有人)浙海公司温海公司荣信公司(天津港代理,代169轮签单)宏达公司169光租526光租航次租船指令停天津关于温海公司的索赔权主体资格,印度收货人RKG公司是以“浙海169”轮倒签提单遭受损失,并据此扣押“浙海169”轮的姊妹船“浙海526”轮,浙海公司作为被扣船舶的光租人为解扣船舶支付相关法律费用、担保金、代理费等,后温海公司、浙海公司达成协议,并由温海公司支付浙海公司为解扣事宜垫付的相关款项,最终又有温海公司、浙海公司、交银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协议,确认由温海公司作为涉案索赔权主体,故温海公司作为扣船事件的最终受损害方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自有权取得索赔权利并主张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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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倒签提单案
【案例背景】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
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
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
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贷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
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
【案例分析】
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才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案例启示】
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
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口商会铤而走险。
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