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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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倒签提单案

案例分析:倒签提单案

案例分析:倒签提单案
【案例背景】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

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

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

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贷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

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

【案例分析】
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才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案例启示】
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

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口商会铤而走险。

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

“提单放货纠纷”案例分析

“提单放货纠纷”案例分析

3 本 案 所 涉 有 关 法 律 问题 的分 析
31 有 关诉 讼参 加 人 .
诉讼 人必须 共 同享有权利 或者共 同负 有义务。 代理法 在 律 关 系中 , 代理人 的委托 事项与 代理人 的代理行 为是 被
根据 《 民法通 则》 的规 定 , 理 人在代 理 权 限 内 , 代 以
在 海 事法 院提 起诉 讼 , 求 B船 公 司 及 C代 理 公司 交 要 付 货物并 承 担 因拒 绝 交 付 货物 而 产 生 的海 关 滞 报金 。
2o 0 4年 1 1月 , C代理 公 司 向 海 事 法 院 递 交 追 加 被 告
申请 书 , 求追 加 其 委托 人 P L运输 有 限公 司 为共 同 要 C 被告 。 0 4年 1 2o 2月 ,C P L运 输有 限公 司 与 A贸 易公司
并 承 诺在 任 何 情况 下 不会 就 T 0 一 2号提 单 所 涉 放货 及 滞 报 金 损 失 向 C代 理 公 司 提 起 诉讼 或仲 裁 。2 0 0 4年 1 2月 2 日, 案 以 A 贸易 公司撤诉 结案 。 4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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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装 箱 化 20 . 0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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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事 宜 。 M 轮原船 东 为 B船 公司 ,该轮经 几次转 手后期 租
给 P L运 输有 限公 司 , C 即该轮 的二船 东 。2 0 o 4年 3月 2 5日,C P L运输 有限公 司与租 船人 ( 本航 次提 单上 载 明 的托 运人 ) 签署 了航次租 船合 同 , 而本 案 的原 告 A 贸易 公司 为 M 轮 本航次 承载 货物 的收货 人 ( 本提 单持有 正 人 ) M 轮本航 次原定 卸港为 H 港 , 。 共承 运两 票铁矿砂 ,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1.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

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负为由拒付货款。

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200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3.2006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06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4. 2004年,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圣诞节用火鸡,买卖合同规定于2004年11月30日前装货,由承运人所属“伊丽莎白”号轮承运上述货物。

2011年单证员案例分析:签发清洁提单能否免责

2011年单证员案例分析:签发清洁提单能否免责

- 2004年2⽉,依据FOB条件,A有限责任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份出售10万吨⼤⾖的合同。

2004年4⽉1⽇,A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将⼤⾖运到港⼝,按时装船,承运⼈C运输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2004年5⽉2⽇,货物到达⽬的港,B公司发现百分之九⼗的货物严重破包,造成重⼤损失。

承运⼈C运输公司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坚固所造成,主张按照“因包装不坚固所发⽣的货损,承运⼈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除责任。

双⽅协商⽆效,遂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

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承运⼈C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没有尽到妥善、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本案涉及到清洁提单的问题。

争议的焦点在于承运⼈C运输公司是否可以在签发了清洁提单的情况下,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货损,承运⼈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否能免除责任。

提单是托运⼈向承⼈托运货物,在货物装船后,或在承运⼈收到货物后,由船长或承运⼈的代理⼈签发的,证明收到提单上载明的货物,将货物运⾄指定⽬的地,并将货物交付收货⼈的凭证。

《跟单信⽤证统⼀惯例,1993年修订本》,即UCP500,第三⼗⼆条款规定:“洁净运输单据a.洁净运输单据系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b.除⾮信⽤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上述条款或批注,否则银⾏将不接受会有此类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c.运输单据如符合本条款和第⼆⼗三、⼆⼗四、⼆⼗五、⼆⼗六、⼆⼗七、⼆⼗⼋或三⼗条的规定,银⾏即视为符合信⽤证中规定在运输单据上载明“洁净已装船”的要求。

” 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可以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是指承运⼈没有对货物的表⾯状况,或者其他⽅⾯,加以批注的提单。

实践中不要求托运⼈在交运货物的时候,提供货物表⾯的情况,承运⼈⾃⼰⼀定要在装货的时候,对货物进⾏检查,然后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提单上附加批注。

收货⼈提货时,如果出⽰的是清洁提单,承运⼈就要把表⾯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如果发现货物表⾯受损,⽽且是由于承运⼈的责任所致,收货⼈可以要求承运⼈赔偿。

单证案例分析:倒签提单案例解析

单证案例分析:倒签提单案例解析

案例:某年7⽉,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项出⼝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约定货物的装船⽇期为该年11⽉,以信⽤证⽅式结算货款。

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的港美国纽约。

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第⼆年2⽉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第⼆年2⽉15⽇装船。

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去年11⽉的⽇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办理了议付⼿续,收清了全部货款。

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期发⽣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志,运输公司的船⽅被迫交出航海⽇表。

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期是第⼆年2⽉15⽇,⽐合同约定的装船⽇期要迟延达三个多⽉,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欺诈,即违背了双⽅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

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威克特贸易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该运货船舶。

在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丰和公司承认了其违约⾏为,宏盛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遂经多⽅努⼒,争取庭外和解,最后,我⽅终于与美国威克特公司达成了协议,,由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付美⽅威克特公司赔偿⾦,威克特公司⽅撤销了起诉。

评析:本案由⼴州海事法院审结。

这是⼀宗有关倒签提单的案件。

提单是承运⼈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的,证明双⽅已订⽴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种书⾯凭证。

可以说,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种基本形式,是⼀种重要的国际货物单据。

提单是托运⼈与承运⼈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在班轮运输中,托运⼈和承运⼈之间可能已订有货运协议,也可能已经定舱,取得定舱单,或托运⼈已填具托运单或与承运⼈通过电传、电话达成装货协议,因此正反两⾯印有提单条款的提单不⼀定就是承托双⽅之间的合同,只是运输合同已经订⽴的证明;但如果承托双⽅除提单外并⽆其它协议或合同,则提单就是订有提单上条款的合同的证明。

货物的运输案例分析

货物的运输案例分析

第四章货物的交付(装运)案例讨论一、班轮运输案例[案例1]有一批货物共50箱,由青岛运往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①2箱欠交;②5箱外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30%;③10箱外包装良好,但箱内货物短量。

讨论: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哪些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答:①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

因为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说明50箱货物均已装船,但船方到目的港欠交2箱货物,船方没有合理的理由需其承担责任。

②有风险造成。

③由卖方负责。

[案例2]2007年3月20日,某货主将一批货物交船公司。

船公司于当天签发了一张“备运提单”给货主,后于4月3日装船后又在提单上加注“On Board”字样,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明珠号,并签字。

该批货物信用证规定应于4月10日前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

讨论:上述提单是否会被接受?为什么?答:上述提单会被接受。

因为该批货物交付的提单是4月3日的已装船提单,符合信用证规定“应于4月10日前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

”尽管船方已开始签发的备运提单,但交付提单时以注明“On Board”字样(即已装船),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明珠号,并签字,使提单成为已装船提单。

[案例3]有一批茶叶交船公司装运,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茶叶有异味,后经查实,是因为船公司将茶叶与生牛皮混装在一个船舱内而导致的。

讨论: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答: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应承担责任。

因为船公司有责任时期船舱适于装运货物。

二、租船运输案例[案例4]上海C公司按FOB条件向美国D公司购买一批大宗商品,双方约定的装船日期为8月份,后因C公司租船困难,接运货物的船舶不能按时接运货物,出现较长时间的货等船情况。

美方D公司便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讨论:美方D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答:美方D公司的做法正确。

因为在FOB条件下,须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因买方较长时间未派到船只,但美方可依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提单的法律案例(3篇)

提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B船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案情:A公司委托B公司运输一批货物至国外。

B公司出具了提单,A公司依约向B 公司支付了运费。

货物抵达目的地后,A公司发现货物受损,经调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难。

A公司认为,由于B公司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二、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提单等,法院受理了该案。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A公司、B公司双方到庭参加诉讼。

3. 举证质证A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提单、货物损失鉴定报告、运输合同等。

B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船舶检验报告、航行日志等。

4. 争议焦点(1)B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义务;(2)货物损失是否由B公司造成的;(3)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货物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 承运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

3. 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B公司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因此判决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提单案例分析

提单案例分析
案例一 记名提单的法律效力
C 贸易公司与A外贸公司订立联营合同出口货物,在国内购买货物时,由A 外贸公司出资60万元人民币,其余货款由C贸易公司支付。A外贸公司作为C 的外贸代理,负责办理出口、退税、结汇等手续。C贸易公司与B货运公司订 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B货运公司将签发的记名提单交给C,提单上的托运 人是A外贸公司。 C贸易公司找到B货运公司称提单丢失,要求登报挂失,并 称A外贸公司已授权其办理登报事宜。B货运公司未经核实即将提单登报挂失。 货到达目的港,B货运公司发出电放指令将提单项下货物交给提单上记名的收 货人,此后C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携款潜逃。A外贸公司遂持正本提单向法 院起诉,要求B赔付货款。其理由是:1、提单是物权凭证,正本提单在A外贸 公司手里,而提单项下的货物却被B货运公司无单放货,导致A外贸公司无法 结汇,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B货运公司承担。2、A外贸公司是提单上的托运人, B货运公司登报挂失提单未经托运人确认,提单应为有效,仍然具有物权凭证 的作用。
案例四 提单的证据效力问 题
中国A公司委托中国某航公司B将1万袋咖啡豆从中国上海港运 往巴西某港口。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重60公斤, 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巷卸货后,收货人巴西C公司发现其中 60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C公司 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B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 求B公司赔偿货物短少的损失。B公司出具有力证据证明货物数量 的短少在货物装运时业已存在,并抗辩称,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 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数量的短少不是因 承运人B公司的过失所造成,所以B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货物数量的短少的确不是因承运人的原因所造成,而属托运 人A公司的责任。
所谓初步证据是指,对托运人来说,清洁提单是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记载的 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如果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事实上收到的货物 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他仍然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因为提单中有关货物的 记载事项一般是依托运人提供的资料填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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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赔偿外贸公司的损失,其理由是:1、其签发的是记名提单, 并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并无过错;2、A外贸公司并未与其联系过海上 货物运输事宜,托运人一栏是应C贸易公司的要求填写了A外贸公司,正本提单交给 C贸易公司,该公司称提单丢失要求挂失和电放,货运代理公司没有理由拒绝。
分析:法庭经过审理认为,A外贸公司与C贸易公司形成联营合同关系,又是外 贸代理合同关系。C贸易公司与港商之间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至于买卖合同的收货 人未付货款应属于结算纠纷。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属于交付纠纷。B货运公 司在C要求其登报挂失提单时,应该向提单上的托运人核实,B货运公司不能证明确 已向提单上的托运人核实过,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是,A外贸公司在承 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况下,能否持正本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提单项下的货款要从提单的 类型,以及该类型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作用来分析。
分析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
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承运人若签发了 清洁提单,就表示承运人已按提单上载明的内容收到货物,而当收货人接收 货物时发现货物实际情况与提单记载不符,则可推断该不符是在承运人管理 货物的期间所发生的。
管理货物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之一,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 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装卸所运货物,那么由于承运人的疏忽或过失, 致使货物受到损坏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二 谁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连带责任
2000年2月28日,原告中化江苏连云港公司与美国国际化工采购有限 公司签订价格条件为FOB的贸易合同。4月10日,被告江苏环球国际货运 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凭国际化工指示, 装运船名CMACGMDELACROIXE01D,装货港上海,卸货和交付港纽约。 博联公司又将涉案货物交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运输,上海联合国际 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达飞公司签发了提单,其上载明托运人、收货人及 通知人均为博联公司,装货港、卸货港,装运船名同博联公司的提单。5 月3日,博联公司发传真给达飞公司的代理人INCHAPE,要求凭正本提单 放货。11 月6日,国际化工与博联公司之间就涉案货物下落进行传真交涉。 11月9日,环球公司发传真给原告称货物已被达飞公司无单放出。达飞公 司和博联公司均称自己已失去对涉案货物的控制。
案例四 提单的证据效力问题
中国A公司委托中国某航公司B将1万袋咖啡豆从中国上海港运 往巴西某港口。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重60公斤, 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巷卸货后,收货人巴西C公司发现其中 60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C公司 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B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 求B公司赔偿货物短少的损失。B公司出具有力证据证明货物数量的 短少在货物装运时业已存在,并抗辩称,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 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数量的短少不是因承 运人B公司的过失所造成,所以B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经查, 货物数量的短少的确不是因承运人的原因所造成,而属托运人A公 司的责任。
司、船公司无单放货,而货主的损失与此指示有直接因果关系,应 赔偿货主的全部损失。在此案中,货主的指示实际上是不符合船公 司见正本提单方可放货的货运实践的,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应当 取得货主的书面授权,使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货主,以避免本不应该 承担的责任。
案例六 保函换取清洁提单风险
199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 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 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同年5月 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港装船。当船方接收货物时, 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 收货单上批注“该货有28箱货外表破碎”。当船方签发 提单,欲将该批注转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 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一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 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 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 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 发了清洁提单。
记名提单是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给具体人的凭证。记名提单上列明确定的收货人, 而不另加列指示字样,不可转让。《海牙规则》中的物权凭证是指持有该凭证即意 味着享有支配货物的权利。由此可见,记名提单的持有人并不享有支配货物的权利。 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提单的义务。因此,记名 提单并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应理解为承运人保证向提单 上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案例三 承运人倒签提单所引起的问题
2004年1月8日,原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了一份泰国 大米的买卖合同,装运期为同年4月1日至4月30日,信用证结汇。随后, 粮油公司如约开出信用证,该信用证显示,最后装船日2004年4月30日 (LATESTDATEOFSHIPMENT040430),不可撤消,见票即付。5月1 日,被告光芒国际航运有限公司所属“光芒”轮自泰国曼谷港装载7200 吨泰国大米开往目的港上海。由于光芒公司倒签提单(实际装船完毕时 间为5月1日7时止,提单签发时间是4月30日),致使作为收货人的粮油 公司无法按国际贸易合同的惯例,以信用证存有不符点为由拒付货款, 使粮油公司本应享有的买卖合同下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的权利被无端剥 夺。为此,粮油公司要求承运人光芒公司赔偿米价损失折合人民币约270 万元(该损失不是运输中大米变质造成的,纯粹是由于大米市场价格跌 落引起的),其他损失如关税、目的港的卸货费等损失约340万元。
国内外相关法院对倒签提单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大都只支持货物价值的差价损失。然 而,倒签提单下收货人所因此遭受的损失通常包括货物的差价损失、卸货和堆存费用、关 税、增值税、有关信用证等费用如开证费、收货人同国内贸易方的违约金或预期利益损失、 诉讼保全的费用。
由于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侵害了贸易合同买方基于信用证的拒付货款的权利和基 于贸易合同解除合同的权利,使买方不得不支付货款,收受和处理货物,以减少损失的扩 大,如果承运人没有倒签提单,买方就无须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因此承运人的赔偿范围 应能保证买方恢复原状,即恢复到买方不支付货款和不接受货物的状态。所以,只要是为 恢复原状收货人应支出的费用承运人都应当承担,除非该损失是买方不支付货款和不接受 货物仍然应发生的费用。
诉讼结果
法院认为,B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是其已经按提单所载状况收到 货物且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B公司虽能提供证据证明货 物数量的短少在装船时已存在,而不是因其过失所造成,但该证据 和理由不能对抗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复人在内的第三人。据此, 法院判决B公司立对货物数量的短少向收货人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初步证据是指,对托运人来说,清洁提单是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记载的 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如果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事实上收到的货物 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他仍然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因为提单中有关货物的 记载事项一般是依托运人提供的资料填写的。
但对于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来说,清洁提单是终结性的证 据,即承运人对提单的受让人不得否认提单上有关货物资料的记载内容的正确 性。因为,提单受让人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并不知情,他只能完全凭信赖提单上 所记载的事项行事。如果提单上的记载不实是由于托运人申报不实所造成的, 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要求赔偿,但承运人不得以此为抗辩理由而拒绝赔偿提单 受让的人损失。这在法律上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证提单的流通 性。
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告A外
贸公司系提单上的托运人,被告B货运公司系承运人。被告作为承 运人签发的提单是记名提单,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中 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记 名提单是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不具有物权凭证效力。因此,承运 人向未持有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是按照运输单证履行 其交货义务,并未侵犯提单持有人的权益。承运人将货物交付记名 收货人之后,交货义务即履行完毕。作为记名提单的托运人,在货 物交付前,可以凭其持有的记名提单行使提单项下权利,但在货物 交付后,即丧失了对其所持有的提单项下货物的任何权利,无权凭 记名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货款损失,遂法院对于A外贸公司 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分析: 在上海海事法院审理时,粮油公司以其与光芒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 2004年9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上海海事法院经审查准许粮油公司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本案虽然未经法院判决,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由粮油公司申请撤诉的方式结 案,但本案中关于承运人倒签提单行为的认定、承运人倒签提单收货人损失范围的确定、 承运人倒签提单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等问题均属海事审判司法实践中较为值得探 讨的问题。
该货船启航后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 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 公司。经过一个多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 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 破碎,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 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后经裁定,向法国收货 人赔偿20多万美元。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 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 28箱包破碎为由,拒绝偿还其他的十几箱的损失。于是 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了争执。
本案中,对收货人C公司而言,承运人 B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是B公司已按 提单记载情况收到货物,且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终结性证明,即使B公司能提 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货物数量的短少是托运人的原因所造成,B公司仍然应向信 赖提单记载事项的 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托运人A公司索赔。
案例五 货代发出错误指示 货主遭受惨重损失
分析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作为提单实际持有人依提单与博 联公司之间有效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博联公司不能向 原告即自己所签发的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应作为承运人承担 违约的民事责任。但达飞公司与原告之间未建立直接的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关系,其作为受博联公司委托的实际承运人,仅就其与博联 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向博联公司承担凭正本提单交货 的合同义务,不应向原告承担合同项下的货物赔偿责任。原告亦未 能证明达飞公司具体实施了无单放货的侵权行为。据此判决被告博 联集团公司向原告中化江苏连云港公司支付货款和出口退税损失, 以及上述款项的利息;对原告中化江苏连云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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