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受理窗口暂停现场受理

BROWSE |采购速览1财政部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受理窗口暂停现场受理财政部国库司近日发布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财政部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受理窗口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
据了解,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结合办公场所封闭管理的要求,自2月3日起,财政部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受理窗口不再现场接待外来人员,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
现场业务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网上办理业务期间,当事人可通过邮寄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寄递投诉举报材料,当日17点后收到的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收到。
受理回执均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投诉举报材料中须写明邮箱地址。
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将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
电子邮箱为:zfcgtsjbslck@。
邮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26号院1号楼4011、4012房间。
收件人及联系电话为:010-********。
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暂停有关项目招标、开标与评审工作近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布《关于暂停办理工程类项目招标采购的紧急通知》和《关于暂停货物服务类单独采购项目开标、评审工作的紧急通知》,旨在团结一致,克服困难,共同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据了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部署,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减少人员聚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要求,按照统一工作布署,中心决定特事特办,及时发布《关于暂停办理工程类项目招标采购的紧急通知》和《关于暂停货物服务类单独采购项目开标、评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暂停办理工程类项目招标采购的紧急通知》中明确提出,自2020年1月31日起暂停中心平台及委托中心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业务平台办理的所有工程类招投标、采购、见证服务项目,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问题思考

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思考摘要:建筑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目的在于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以防止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文分析了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问题;思考随着建设工程市场的全面开放和建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工程招、投标工作己全面走上法制、规范、科学化道路。
如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对工程投标的每个阶段实施造价控制,降低工程成本,力争取得较高的中标率和理想的投标质量,已成为建设工程企业经营管理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作为建筑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对于我国整个建筑业的健康、稳定、和谐的发展具有着重要意义。
1、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1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现象普遍。
有的项目已经开工或已经签订合同,再来办理招投标的手续;有的项目是肥水不流外人田,在所属单位内部组织进行招投标;有的项目私下确定有意向的施工单位,再另找几家施工单位报名陪标,走过场和程序应付监管部门;有的甚至把招投标管理规定当成了项目建设单位掩人耳目的工具,行招标之名无招标之实,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2逃避监管,规避招标屡禁不止。
部分项目建设单位认为搞招投标费时费力,手续繁琐太麻烦,以大化小,支解项目避招投标;有的项目以政府采购方式替代项目招投标;有的项目一部分招标一部分自主发包;一些形象工程、献礼工程将招投标当成影响这些工程顺利工开的羁绊,借领导之口擅自指定施工单位,直接不进行招投标。
招投标管理制度对一些单位、一些项目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控制作用。
1.3暗中操作,围标串标问题严重。
有的投标人联合多个承包商,哄抬行业价格提高报价,进行合谋围标;有的投标人挂靠多家施工企业,利用他人资质进行围标;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向同一个项目招标单位提交多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书,或以不同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的一些投标人互相串通一起投标,轮流中标。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川财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0〕3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省级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政府采购法律适用。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不得规避政府采购。
严禁限制和阻挠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政府采购工程市场,严禁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设立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供应商库。
二、规范采购文件编制。
采购人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时,要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不得设置高于项目实际需要的供应商资质要求和施工人员资质要求。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设置应当以满足采购需求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为核心,不得设置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评审因素,不得设置以方案、规划、配置等的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稳定性及其他未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扩大评审小组自由裁量权,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供应商规模条件、供应商获得荣誉奖励奖状及类似证书、供应商参与政策课题标准研讨、与项目施工无关的人员条件等不合理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以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三、严格资格预审制度。
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应当原则上实行资格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实施资格审查,并从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现场随机抽取3家以上向其发出采购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安政办〔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安政办〔2017〕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切实解决拒绝招标、规避招标、假招标、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家、省关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以全面落实招标人(采购人)主体责任为主线,推进招标投标项目的阳光决策1.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招标人(采购人)主体责任招标人(采购人)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对活动管理负总责,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重要责任。
要按照岗位制衡、职责分工、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要求,建立健全工程招标内部监管制度,特别是要按照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进行招标,进一步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
2.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招标(采购)项目负责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代表单位全面负责项目建设(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考核管理机制,严格选派项目负责人,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考核管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强化对招标(采购)的过程管理。
对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过程中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项目负责人严格问责。
二、以全面规范招投标各方行为为重点,推动招标投标市场的阳光监管3.强化招标文件编制管理,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按照项目建设要求,代理机构要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做到内容叙述简明,合同条款中责权明确、约定合法、要求合理,合同形式规范,明确约定风险因素、范围、解决办法以及履约责任和担保方式。
招标投标主要法律规范清单

招标投标主要法律规范清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二、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办发[2000]54号)4.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三、部门规章(一)综合类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18号令)6.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9号令)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第5号令)8.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9.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400号)10.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1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628号)12.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13.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14.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5]1282号)15.国家发改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1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36号令)17.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18.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19.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20.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3号)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22.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456号)2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2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797号)25.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8号令)26.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2002]8号令)27.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建设[2000]56号)28.铁路工程质量与招标挂钩暂行办法29.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部[2000]2号令)30.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31.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水运发[2006]333号)3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水监[2006]256号)3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34.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5.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二)施工类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2.关于改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40号)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技[2008]39号)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7号令)5.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核办法(交公路发[2006]57号)6.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7.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交通部[2003]70号)8.铁道部关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2001]14号令)11.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号])(三)货物类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2.气象部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气发〔2009〕79号)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5.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商产发〔2007〕331号)6.交通部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厅公路字[2007]224号)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10.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9号令)11.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12.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外经部[2002])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四)服务类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号令)2.铁道部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10〕187号)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2007]165号)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5号令)6.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财金[2005]103号)7.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房〔2003〕130号令)8.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3]4号令)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10.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2]3号令)11.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40号令)12.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6号令)1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交通部[2001]582号)14.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1]4号)15.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1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地方性法规、规章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5.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6.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8.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9.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10.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1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12.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1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15.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16.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17.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1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19.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21.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闽常[2006]10号)22.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23.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24.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25.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26.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五、标准文本1.《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3.《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1年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1年版)。
对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管理关系及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探讨

与相近的。
与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统 一 为 一个 市 场 的可 能性 。 以我 们 认 所 为有 必 要 把 有 形 建 筑 市 场 的 工 程 交 易 范 围 扩 大 , 现 这 实
些资源设施的综合利用 , 让有形建筑市场进驻政府政务
场管理体系将会更加完善。 本文 仅是我们 结合 多年来 的工作经验 和对 有形建 筑市场 的进一步发展谈的个人体会 , 当之处可作进一 不
步 的探 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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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 20 / 06
由此 可 见 , 标投 标 法 和政 府 采 购 法 调 整 的 范 围 是 招
集体企业 、私人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以及其他非法人组 织等的招 投标 ,不论招标主体的性质 、 招标采购 的资金 性质 、招标采购项 目的性质如何 ,都要适用 《 招标投标 法》 的有关规定 ; 从项 目资金来 源上说 , 包括利用 国有资 金 、国际组 织或外 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 , 企业 自有资 金, 商业性或政策性贷款进行招标。《 政府采购法》 第二 条第二款规定 :“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 ,是指各级 国家机 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 资金 采购依法制
采购行为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方式。两者有一定的联系 , 但
是从 两 法 的法律 关 系 和调 整对 象来 看 , 投标 活 动 和政府 招 采购 行 为是 有很 大 区别 的 , 有 以 下几 个方 面 : 具体
( ) 投 标 活动 和 政 府 采 购行 为 主体 及 范 围不 同 一 招
采购链条来看 ,要 比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链条更长 ,除工
境 内进 行 的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括 政 府 机 构 、 包 国有 企 事 业 、 形建筑市场 ( 即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进 驻 政 务 大 厅 的 可 能 性 。我 个 人 认 为 是 完 全 有 可 能 的 。如 果 实 现 了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设 施 工 程 、 通 、 利 、 交 水 电力 等 专 业 工 程 的 统 一进 场交 易 , 政 务 大 厅 工程 交 易 中心 的统 一 安 排 协 在
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关法律规定列表

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关法律规定列表
新法补充一:《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1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一、公示期限
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公示内容
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公示内容应当包括:(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6)公示的期限;(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公示异议
1.异议的提起与受理
根据本法第39条的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2.异议处理
根据本法第40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推荐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候选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推荐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候选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5.08.22•【字号】京人发[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推荐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候选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5]7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北京市招投标条例》,根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就推荐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候选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范围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涵盖工业、商业、水利、交通、信息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市政工程、土地整理开发、机电设备采购、药品采购、政府采购等领域各相关专业。
各专业名称及分类见《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试行标准》(附件1)二、专家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一)基本条件1、从事相关领域专业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5、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部分专业具体条件以下部分专业专家候选人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工程技术类(1)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各专业:编制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者主持过5万平方米以上的相关专业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其中勘察设计类建筑、结构、岩土工程专家应取得相应专业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及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2)市政、交通、城市轨道工程施工各专业:主持过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相关专业的市政、交通、城市轨道工程,或者主持过投资额小于1亿元(人民币),但属于国家或北京市重点的市政、交通、城市轨道工程;(3)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各专业:主持过5000平方米以上园林古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主持过5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古建筑工程的相关专业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或者主持过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但属于国家或北京市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的修缮或新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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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采购[2004]第1723号
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
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 各区县财政局、建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2004 年政府采炖工作要点》精神, 加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规范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 促进政府采胸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提高采购效率, 现将我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包括: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二、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政府采胸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仍按现行管理模式实施, 即在同级建委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完成招标工作。
招标工作完成后, 项目单位需将有关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三、已纳入当年政府采购计划的续建项目或新建项目, 项目单位需将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等文件的复印件一次性报采胸办备案。
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公开招标。
纳入当年政府采购计划的续建项目, 项目单位需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含评标办法) 、评审专家名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复印件报采购办备案; 纳入当年政府采购计划的新建项目, 项目单位需在开标前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含评标办法) 等复印件报采购办备案, 公开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 项目单位需将评审专家名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复印件报采购办备案。
五、除投资主管部门已批准招投标活动方式外的修缮、维护及改造项目, 采购资金在100 万元( 不含100 万元) 以下, 但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 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采购中心) 或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
采购活动结束后, 项目单位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复、项目评审意见书、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有关手续到同级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 请及时与同级建委和财政部门取得联系,以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