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 (1)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之比较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之比较摘要: 市民社会是黑格尔、马克思学说的重要范畴。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学说有其优缺点,为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马克思在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批判改造中走上了通往唯物史观的道路。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思想主要集中为:市民社会是“伦理理念”发展的中间环节;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则主要集中表现于:市民社会是人们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关键词: 黑格尔; 马克思; 市民社会一、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是首次将市民社会与国家概念做出区分的,其思想主要体现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
该书将市民社会定义为: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
按照他的观点,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是:第一,个人是权利主体和道德意识主体,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基本因素。
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 ,个人的利益与需要,权利和自由成为市民社会的最终目的,相当于经济领域的“需要的体系”。
第二,自治性团体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另外一个因素,它将个人与国家,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联结起来。
它有助于克服个人主义,培养公共精神。
第三,在市民社会中,伦理精神还处于特殊性的阶段,因而必须要由警察和法院使用强力为市民社会建立秩序。
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获得了全面发展和伸张的权利,特殊性本身没有节制,没有尺度,倘若不受约束,必将导致道德沦丧,社会混乱,因而国家的干预便成为必不可少的了。
需要通过司法机关来保护所有权和人权,需要警察制止各种损害他人的不法行为,保证个人的生活和福利,监督和管理市民社会中产生的各种普遍事务和公益设施等等。
第四,作为普遍性原则之体现者的国家乃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法规和利益都必须从属于它。
黑格尔认为,一方面,国家和市民社会作为伦理性的实体,其组织原则是不同的,市民社会以个人利益为其结合的最后目的,而国家则是以结合本身,以普遍利益为目的的。
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市民社会理论

收稿日期:2010-08-03作者简介:谢礼圣(1978-),男,江苏江浦人,淮阴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哲学博士。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6卷第5期双月刊2010年9月出版黑格尔一生坚信精神世界是人的尊严与人类生活的价值所在,精神的力量将使人成为宇宙万物中最伟大和最高尚的存在者。
道德伦理则是人类精神升华到顶峰的一个必经阶段。
黑格尔指出,“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伦理性的东西就是自由”[1]164-165。
伦理生活中的一切规则,不是为了限制人,而是为了把人的最高使命亦即精神实现出来。
伦理生活与个人的使命在本质上相吻合,只有在伦理生活中,“个人对自己自由的确信才具有真理性,也只有在伦理中,个人才实际上占有他本身的实质和他内在的普遍性”[1]172。
所以,黑格尔认为,伦理生活是一个人实现自由、成为精神和普遍性的唯一途径。
黑格尔从家庭、市民社会及国家三个方面来论证伦理生活的这种精神内涵。
其中,市民社会理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市民社会的诞生也就是现代性社会的诞生。
在市民社会中,世俗的个人价值与神圣的伦理价值形成了一个矛盾。
黑格尔一方面意识到滥觞于十七世纪西方启蒙运动的现代性带给了人类珍贵的自由与自主精神,另一方面也洞察到为了获取这种自由与自主,人类必须付出与自然世界对立、与他人分离、与上帝决裂的代价。
一、市民社会的构成环节黑格尔用市民社会(B ügerliche Gesellshaft )这个词指一个以个人经济利益为基础的社会形态。
在这个社会形态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
但是,这个特殊的目的只有在使别人的福利得到满足的同时才能够使自身得到满足。
黑格尔认为,这个社会是新时代的标志,实际上就是资产阶级主导的社会。
在德语中,“b üger ”既可以解释为公民,也可以解释为资产阶级。
[2]111在现实世界中,市民社会是西方现代化过程的产物。
黑格尔市民社会

黑格尔:什么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一、什么是市民社会黑格尔的哲学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客观精神实际上主要指社会意识,其包含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
抽象法是人所享有的一般权利,道德是人内心主观意志的体现,伦理则侧重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人们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不过是某种客观伦理精神发展的环节或表现,伦理是个人权利(抽象法)和个人道德自由(道德)的“承担者和基础”,只有在伦理生活中两者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这意味着个人只有投身于社会群体或共同体中,并在自己作为其中一员的身份里,才能找到他真正的自我和身份认同感。
这就是道德与伦理既相区分又相统一的关系,这种关系尤其体现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之中。
首先,市民社会是由每个各自独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特殊个人所构成的共同体或联合体。
作为具有独立意识的个人是构成市民社会的最基本单位。
市民社会具有两个主要原则:其一,作为特殊的个体,市民社会的成员本身都是相互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以自身为目的:“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它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
”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领域,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也是私人利益与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
其中的个体都按其欲望和需要等自然的意志行事,成为追逐私欲以满足为目的的自利主义者。
其二,由于市民社会的成员在本质上的相关性,个体以自身为目的,其它人作为“中介”,达到自身目的和满足需要。
为了欲求的实现,个体必须凭籍他人、与他人合作、同舟共济、彼此互利,“我既从别人那里取得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
”黑格尔指出:“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
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
”其次,市民社会是“需要的体系”,是物质生活的领域。
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经济学本质

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经济学本质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中,经济学本质是指市民社会经济活动的实质和特点。
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自身利益的社会形态。
在市民社会中,经济活动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是市民社会的生命力源泉。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经济本质是私有制和市场经济。
在市民社会,私有制是经济活动的基础,个体拥有私有财产和生产资料,通过私人经营和市场交换来实现自身利益。
私有制使得市民社会的经济活动具有了竞争性和市场性,通过自由竞争和市场交换来调节资源配置和分配。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经济本质是分工和交换。
在市民社会中,由于人们天生不同的个人能力和条件,导致了分工和交换的存在。
分工使得人们可以专一地从事某一种经济活动,提高了生产效率和经济总量。
而交换则是不同生产者之间为了获取自己所需的产品和服务而进行的互相交易,使得将各自的产品和服务置于市场上流通。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经济本质是价值和资本积累。
在市民社会中,价值是经济活动的核心,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交换来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值。
而资本积累则是市民社会的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资本家通过生产和交换来获取利润,进而积累更多资本,推动市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浅论黑格尔市民社会观与马克思市民社会观的差异

浅论黑格尔市民社会观与马克思市民社会观的差异马克思在对市民社会的概念、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这两个方面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很大的差异,本文主要从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标签:黑格尔马克思市民社会一、“市民社会”的概念1.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内涵的范畴,该概念是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具体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受到了17、18世纪“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法权”思想的影响,而且还受到古典经济学派的影响。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
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前面。
”在黑格尔看来,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发展的三个环节。
市民社会是中间环节,既存在于家庭的界域之外,又未达到国家;既与家庭和国家相联系,又独立于它们。
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概念进行了严格的区分,扭转了黑格尔以前的“市民社会就是国家”的错误观点。
市民社会被黑格尔称为“外部的国家”,即需要和理智的国家;国家则被认为是理性的领域,它才是“真正的国家。
”2.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的概念进行了批判和继承,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完善的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继承,首先在于他对黑格尔这一历史主义方法论的继承。
马克思认为,在市民社会含义下包含的意思是,处在由一经济方式所产生的互相作用和相互影响下的圈子,其成员通过某些经济所决定的生活关系而彼此发生关系。
由此看来,社会生活不是任意一种共同生活,而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经济需要并在一定经济条件下的共同生活和协作。
在马克思看来,经济方式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并决定社会生活的性质。
马克思把市民社会规定为“物质交往”的关系,这比黑格尔将其规定为“需要的体系”更为深刻。
浅析黑格尔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浅析黑格尔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摘要】“市民社会”是一个历史性的范畴,他是一个最早产生于西方的东西。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对黑格尔市民社会了理论的批判和深化,所以进行对黑格尔和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进行剖析对了解中国市民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黑格尔1.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理论是黑格尔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卢卡奇甚至认为此理论是黑格尔整个哲学的中心,不从市民社会理论出发就无法真正理解黑格尔的哲学思想。
黑格尔第一次对市民社会和国家进行了区分,将市民社会从国家中分离出来,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
这不仅突破了将市民社会等同于政治国家的传统市民社会思想的框架,同时也为后来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思想资源。
概括来说,在西方市民社会的理论发展过程中,黑格尔被视为是旧传统的终结者,同时也是新传统的开创者。
虽然人们在终结和开启上的认识和看法有些差异,但人们普遍认同的有两种看法:首先就是黑格尔第一次区分了国家和市民社会,使市民社会从政治社会中分离而拥有了独立的地位。
其次就是黑格尔赋予市民社会以经济的内容,也就是将需求等经济因素引入到对市民社会的阐述当中,这也对后来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随着欧洲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社会组织,市民社会是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中间环节。
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是黑格尔精神哲学的三个阶段,法、道德和伦理是客观精神的三个阶段,而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又是伦理的三个階段。
家庭是直接的伦理精神,人们以爱的形式结合在一起,但却淹没了人的特性。
市民社会处在中间的阶段,它高于家庭,用利己的原则弥补了家庭中爱的形式的不足,使个人的目的得到充分的发挥,但这将走向自我中心主义。
国家是伦理精神真正的实现,市民社会也因为自身的局限性而必然要被国家所超越。
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黑格尔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对家庭的超越,但市民社会和家庭只有在国家中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
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探析

切人 反对 一切 人 的战场 , 成为 私人利 益 与公共 事 务 冲突 的舞 台。其 二 , 民社 会 的成 员 又是 相互 市 依赖 的 , 每个人都 以他人 为手段 。“ 特殊 的人在本 质上 是 同另一些 这 种特殊性 相 关 的 , 以每一 个 所 特殊 的人 都是通 过他 人 的中介 , 同时也无 条件 地 通 过普遍 性 的形式 的 中介 , 肯定 自己并得 到满 而
一
间的关 系 , 并把 自己视为家 庭这 个整 体 的一部 分 而 不是独 立 的个 人 。关 于爱 的原则 , 黑格 尔进 一
步 解释 道 : 所谓 爱 , 般说 来 , “ 一 就是 意 识 到我 和 别 一个人 的统一 ,使 我不 专 为 自己而孤 立起 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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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 。这 一 普 遍性 的形式 是 市 民社 会 的另 一个 原 则 。” 如 果他 不 同别人 发生关 系 , “ 他就 不能 达到
相 反地 , 只有 抛弃 我 独 立 的存 在 , 且 知道 自 我 并
的关系 , 对两者 的区分存 在不彻底性 , 忽视 了文化批判领域 , 存在着国家至上主义倾 向。
关 键词 : 格 尔 ; 民社 会 ; 黑 市 国家
中图分 类号 : 5 6 5 B 1. 3
文献标志码 : A
黑 格 尔把 市 民社 会 与政 治 国家 明确 地 区分
自身 的过 程 , 意志 自由实 现 的过程 。在抽 象 法 是
治 意义 的传 统 市 民社会 理论 有何 异 同 , 它对 后世
产生 了怎 样 的影 响 , 又有 着 哪些 难 以克服 的 缺 它 陷? 澄清 这些 问题 , 于理 解市 民社 会 理论 的 发 对 展脉 络 , 于把握 中西市 民社会 的理论 和现 实 差 对 异 , 于推进 在 我 国学 界 已经 形成 热潮 的市 民社 对 会 问题 的探讨 都具 有重 要意义 。
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摘要: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最早由黑格尔提出。
他在他在吸收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明确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区分开来。
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利益的体系,认为个人是市民活动的基础,也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作用,认为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
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理论是对黑格尔相关理论的批判和继承。
马克思认为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而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本文将通过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概念进行分析,辩证分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以及其对中国的现实意义。
一:从黑格尔到马克思——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定义(一):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伦理观念发展链条中的重要一环。
他在这里明确指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是不相同的,二者有区别,市民社会是一个中间地带。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集中体现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尽管其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系统而复杂,但其基本内容依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民社会的历史地位。
市民社会作为伦理理念发展的反题环节,是伦理精神直接统一的丧失、分解,是伦理理念的具体展开和特殊阶段,这是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基本历史定位。
第二,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黑格尔指出,具体的人,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他们的需求,便成为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亦即特殊性原则。
他同时又指出,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
第三,市民社会的基本环节。
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它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
它是作为外部国家存在的。
其中,“需要的体系”是市民社会的第一个环节,司法是市民社会的第二个环节,警察和同业公会是市民社会的第三个环节。
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世界历史的结果,是永恒理性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