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清单(至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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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法律法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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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黑气点管理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燃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燃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城镇天然⽓输配及⽤户⼯程设计相关法规与标准汇编(2020年版)2020年6⽉⽬录前⾔ (3)第1章燃⽓相关法规 (1)⼀、城镇燃⽓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1)第2章燃⽓设计相关标准 (3)⼀、《城镇燃⽓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 (3)⼆、《城镇燃⽓设计规范》GB50026—2006 (3)三、《民⽤建筑设计统⼀标准》GB 50352—2019 (4)四、《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7)五、《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8)六、《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10)七、《民⽤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14)⼋、《建筑机电⼯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 (15)九、《全国民⽤建筑⼯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2009) (16)第3章燃⽓设计相关⽂件 (18)⼀、《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油天然⽓管道交叉⼯程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36号 (18)⼆、关于印发《油⽓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油⽓﹝2015﹞392号 (20)三、关于印发《⼤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的通知应急消〔2019〕314号 (21)四、《建设⼯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规定》 (23)前⾔燃⽓⼯程设计除了熟练掌握本专业法规标准外,同时了解掌握与之相关的法规标准,对从事燃⽓⼯程设计的⼈员很有必要,本册汇编了⼀些与燃⽓⼯程设计相关的法规标准,希望对⼤家⼯作有所帮助(红⾊为强制条款)。

第1章燃⽓相关法规⼀、城镇燃⽓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2010年10⽉19⽇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19⽇公布,⾃2011年3⽉1⽇起施⾏,根据2016年2⽉6⽇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11-03-01发布机关国务院法律修订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本(国务院第666号令)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本(国务院第666号令)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2月6日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2月6日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燃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燃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城镇天然气输配及用户工程设计相关法规与标准汇编(2020年版)2020年6月目录前言 (3)第1章燃气相关法规 (1)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1)第2章燃气设计相关标准 (3)一、《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 (3)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6—2006 (3)三、《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4)四、《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7)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8)六、《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10)七、《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14)八、《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 (15)九、《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2009) (16)第3章燃气设计相关文件 (18)一、《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36号 (18)二、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油气﹝2015﹞392号 (20)三、关于印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应急消〔2019〕314号 (21)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3)前言燃气工程设计除了熟练掌握本专业法规标准外,同时了解掌握与之相关的法规标准,对从事燃气工程设计的人员很有必要,本册汇编了一些与燃气工程设计相关的法规标准,希望对大家工作有所帮助(红色为强制条款)。

第1章燃气相关法规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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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 适用于天然气液化设施,液化 天然气(LNG)储存、气化、转 运和装卸设施,LNG方面的人员 培训,所有LNG设施设计、选址 、施工、维护和操作。
13.
2014.5.1 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压力不大于 0.4Mpa的管道城镇燃气。 2013.9.1 适用于额定排气压力不大于 25Mpa,以天燃气为介质,液 压驱动方式的单列气缸或多列 气缸的汽车加气子站用液压天 然气压缩机 2013.9.1 适用于额定电压为 10kV及以下 、额定频率为50Hz、连续工作 、无极调节的感应调压器。 2013.9.1 适用于电压等级为500V及以下 、额定频率为50Hz、连续工作 、无极调节的干式自冷接触调 压器(环形铁心)
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 境、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总则、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 设、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 、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法律责任等的要求
备注
替 GB/T2036 8-2006
替 JB/T1009 3-2000 替 JB/T1009 1-2001
燃气类(设计、运行等)类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 名称(含标准号) 实施时间 实施范围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1.3.1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 (国务院令第583 、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 号) 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 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2006.11.1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 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 (GB50028-2006) 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 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 、扩建或改建城镇燃气工程设 计。 3.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2009.8.1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 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 (GB50494-2009) 4. 2007.5.1 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 4.0MPa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 、维护和抢修 安 、场站、调压计量设施、用户 全技术规程 设施、用气设备和监控及数据 (CJJ51—2006) 采集系统等所组成的城镇燃气 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的汽 车加气站行、维护和抢修。 5. 聚乙烯燃气管道技 2008.8.1 本规程适用于工作压力在-20~ 40℃,公称直径不大于630mm, 术规程(CJJ63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不大于 2008) 0.7MPa的埋地输送城镇燃气用 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 合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 6. 埋地钢质管道阴极 2008.8.1 规定了埋地钢质管道(以下简 称管道)阴极保护设计、施工 保护技术规范 、测试及管理的最低技术要求 (GB/T21448-2008) 7. 适用于埋地钢质管道挤压聚乙 埋地钢质管道聚乙 2009.10. 。 1 烯防腐层的设计、生产以及施 烯防腐层 工验收。 (GB/T23257-2009) 8. 城镇燃气标志标准 2011.08. 适用于城镇燃气生产、输配系 1 统及各类燃气相关场所图形标 (CJJ/T153-2010) 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 。 9.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 2011.12.1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报警控 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 系统技术规程 使用和维护。 (CJJ/T 146-2011 ) 相关内容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 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 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本规范共分10章和7个附录,其主 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用气量 和燃气质量、制气、净化、燃气 输配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液 化石油气供应、液化天然气气化
23.
24.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 2011.8.1 适用于城镇燃气加臭的设计、 安装、验收、运行、和维护。 规程(CJJ/T1482010) 液化天然气(LNG) 2011.11.1 本规范适用于LNG储存量不超过 汽车加气站设计与 180m3,LNG工作压力不大于 施工规范 1.6MPa,L-CNG工作压力不大于 (NB/1001-2011) 25.0 MPa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 的汽车加气站工程的设计、施 工及验收: a)液化天然气 (LNG)加气站(以下简称LNG 加气站); b)液化天然气经液 态加压、气化的天然气加气站 (以下简称L-CNG加气站); c)LNG和L-CNG联建的加气站 (以下简称LNG/L-CNG加气 站); d)LNG、L-CNG、LNG/LCNG加气与加油的合建站(以下 简称加油加气站)。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 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12)
规定了柱式调压器的术语和定义 、产品型号、冷却方式标志、产 品规格、性能参数、使用条件、 技术要求、试验、标志、包装、 运输、储存和随机技术文件等。 规定了柱式调压器的术语和定义 、产品型号、冷却方式标志、产 品规格、性能参数、使用条件、 技术要求、试验、标志、包装、 运输、储存和随机技术文件等。 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0.4Mpa 规定了燃气用铝合金衬塑复合管 、公称直径不大于DN100的户 材及管件的术语和定义、符号。 内燃气输送用铝合金衬塑复合 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管材及管件。 适用于对管道燃气加注储存温 城镇燃气加臭装置的术语和定义 度为-30℃-50℃、运动黏度为 、型号、结构、材料和部件、要 0.3mm2/s-50mm2/s的液体加臭 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 剂的加臭装置 、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储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燃气管道及 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要求 管道附属设施、厂站内工艺管 埋地管道常规的泄漏初检周期的 道、管网工艺设备的泄漏检测 规定 。不适用于储气设备本体的泄 漏检测。 适用于经过处理的通过管道输 天然气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 送的商品天然气 检验规则 用户端的燃气加臭应定期进行抽 样检测,检测频率不得低于2次/ 年。 1. 工艺设计主要内容:储罐宜设 置液位上限限位控制和压力上限 报警装置; 2. 加气机应设置防撞护栏。防撞 护栏高度不应小于0.5m。 3. 放散管管口应高出LNG储罐及 12.0m范围内的建、构筑物2.0m以 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5.0m。放 散管管口不得设雨罩等改变放散 气流垂直向上的装置。放散管底 部宜采取排污措施。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 紧急切断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 下迅速关闭重要的LNG管道阀门和 切断LNG泵电源。 4. LNG泵应设超温、超压自动停泵 站址选址、站内平面布置、加油 工艺及设施、LPG加气工艺及设施 、CNG加气工艺及设施、LNG和L CNG加气工艺及设施、消防设施及 给排水、电气报警和紧急切断系 统、工程施工等要求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 则;2.术语;3.运行与维护; 4.抢修;5.生产作业;6.液化 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 修;7.图档资料。
分为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专用 标志分为燃气输配管线标志、燃 气设施名称标志和燃气厂站内地 上工艺管道标志3种类型。 1. 使用和维护主要要求:可燃气 体报警控制系统设备的功能,每 半年应检查 1 次,并按附录 F 规定 填写检查登记表。 2. 商用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中的 紧急切断阀每半年应手动开闭一 次,并电动闭合一次。 3. 商业和工业场所的可燃气体探 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 探测器每年应按本规程附录F规定 的试验方法检查1次,其检查结果 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要求。
19.
20.
燃气用铝合金衬塑 2013.12.1 复合管材及管件 (CJ/T 4352013) 城市燃气加臭装置 2014.7.1 (CJ/T 4482014) 城镇燃气管网泄漏 检测技术规程 (CJJ/T2152014) 天然气 (GB17820-2012)
2014.9.1
2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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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1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 2012.12.1 适用于已正式投产运行的面向 居民、商业、工业企业、汽车 评价标准 等领域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评 (GB/T 50811价。 2012) 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的生产、 城市门站以前的天然气输送, 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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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天然气 (LNG)生产、储 存和装运 (GB/T203682012) 民用建筑燃气安全 技术条件 (GB 29550汽车加气站用液压 天然气 (JB/T 114222013) 调压器第2部分:感 应调压器 (JB/T8749.22013) 调压器第3部分:接 触调压器 (JB/T8749.32013)
2013.3.1 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 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加油加气 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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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 2014.10.1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 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 装置设计规范 或可能出现爆炸危险环境的新 (GB50058-2014) 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爆炸危 险区域划分及电力装置设计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 2014.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 其他海域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 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和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 (国家发展和改革 和服务,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 委员会令第8号) 急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 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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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称压力: 软管和管件的公称压力 可分为PN0.2(Ⅰ 型)和PN0.01(Ⅱ 型)两种类型。 软管和管件的公称压力可分为 PN0.2(Ⅰ 型)和PN0.01(Ⅱ型)两 种类型。 公称尺寸 : 软管和管件的公称尺寸可分为 DN10、DN13、DN15、DN20、 DN25、DN32、DN40和DN50等规 格。 3.1.1 当燃气系统发生较大及以上 事故时,必须立即对发生事故的 燃气系统进行安全评价。 3.1.2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系统的 自我安全评价,可由熟悉本企业 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的人员组成 评价组,也可委托第三方安全生 产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本标准对 本企业燃气系统安全生产状况进 行安全评价。 3.1.5 评价过程中,本标准检查表 中所有8 分以上项(含8 分)和带 下划线的项为重点项,当其不符 合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措 施并加以说明。 3.3.1 燃气系统安全评价的程序应 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检查、整 改复查、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3.3.3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安全评价通则》 一般规定;厂址和平面布置;工 艺设备;固定式LNG储罐;气化设 施;管道系统和组件;仪表及电 气设备;LNG和致冷剂的转运;防 火、安全和安保;采用固定式 ASME储罐的选择要求;操作、维 护和人员培训;附录。 规定了民用建筑中城镇燃气、燃 气管道、燃气器具、燃具排烟技 术条件、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的 通用技术要求 规定了汽车加气子站用液压天然 气压缩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号、 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 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 存。 规定了感应调压器的术语和定义 、产品型号、冷却方式标志、产 品规格、性能参数、使用条件、 技术要求、试验、标志、包装、 运输、储存和随机技术文件等。 规定了接触调压器的术语和定义 、产品型号、冷却方式标志、产 品规格、性能参数、使用条件、 技术要求、试验、标志、包装、 运输、储存和随机技术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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