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交工具及平台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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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管理办法

微博管理办法

微博管理办法微博管理办法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社交媒体平台,已经成为广大网民发布和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

,随着微博用户数量的迅速增长,一些不文明、低俗甚至违法信息在微博上泛滥成灾,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和公共环境。

为了规范微博的管理,保持网络秩序,制定了微博管理办法。

1. 禁止发布违法信息在微博上发布包括但不限于暴力恐怖、色情低俗、侮辱他人、泄露个人隐私等违法信息是严格禁止的。

用户在使用微博平台时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发表、传播或传输含有违法信息的内容。

2. 禁止传播虚假信息微博是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用户在使用时不得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以迷惑公众。

除非经过严格核实,用户不得发布具有误导性的信息,避免引起社会不稳定和恶劣的影响。

3. 禁止侵犯他人权益用户在使用微博平台时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隐私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禁止发布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私人照片等内容,以及个人隐私信息。

4. 禁止恶意攻击他人微博是展示个人观点和分享信息的平台,用户可以进行讨论和表达自己的观点。

,用户在发表观点时不得恶意攻击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攻击、辱骂、诽谤等行为。

5. 鼓励正能量传播微博作为社交媒体平台,应当鼓励用户积极向上的内容传播。

鼓励用户分享正能量的文字、图片或视频,传递温暖和正面的信息,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

,用户应当注意自律,避免成为谣言传播的工具。

6. 强化用户管理微博平台应当加强用户管理,确保用户的言行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的用户,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封号等。

,平台也应当为用户提供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用户举报的违规行为。

7. 完善法律法规框架除了微博平台自身的用户管理措施外,政府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明确微博平台的责任与义务。

,社会各界也应加强监督与参与,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和有序。

8. 加强平台技术监控微博平台应当加强对发布内容的技术监控,建立完善的智能算法和过滤机制,及时过滤违规内容,防止不良信息的传播。

大学网络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大学网络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大学网络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网络信息审核、发布管理,确保网络信息内容的准确性、权威性、及时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网络信息,是指通过我校各类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官方网站、二级学院网站、部门网站、社交媒体账号等)发布的教育教学、科研学术、行政管理、校园文化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网络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网络信息的合法性。

(二)客观真实:确保网络信息内容客观、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三)公开透明:合理确定网络信息公开范围和程度,便于师生和社会公众获取。

(四)分级负责:明确各级网络信息审核、发布职责,实现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第四条校党委宣传部作为学校网络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校网络信息的审核、发布工作。

第二章网络信息审核、发布组织机构第五条成立学校网络信息审核、发布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网络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审核职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设立网络信息审核、发布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网络信息的审核、发布工作。

各级网络信息审核、发布工作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审核岗位,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审核人员。

第三章网络信息审核、发布流程第七条网络信息的发布实行审核制度,信息发布前必须经过审核。

审核流程如下:(一)信息提供部门对拟发布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信息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政治、宗教、民族等敏感问题。

(二)信息提供部门将审核后的信息提交至网络信息审核、发布工作机构。

(三)网络信息审核、发布工作机构对提交的信息进行复审,重点审核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中学网络信息审核发布制度范文(4篇)

中学网络信息审核发布制度范文(4篇)

中学网络信息审核发布制度范文一、目的为了规范中学学生在网络上的言行,保障网络信息的正常、健康、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学学生在使用学校提供的网络设备和网络资源时发布信息的审核管理。

三、审核标准1.法律法规:学生发布的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2.道德规范:学生发布的信息不得违背社会公德、职业操守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辱骂、谩骂、诋毁他人的言论。

3.信息真实性:学生发布的信息应基于真实事实,不得故意歪曲事实,不得散布谣言和虚假信息。

4.保护隐私:学生发布的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人格权,不得恶意披露他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5.版权保护:学生发布的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不得发布盗版软件、音视频等侵权信息。

四、审核流程1.学生提交信息:学生在使用学校网络设备和资源时,如需发布信息,应先进行注册和登录,并填写相关信息。

2.信息初审:学校网络管理员对学生提交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核,核查是否符合审核标准。

3.信息复审:经过初审合格的信息由学校指定的审核人员进行复审,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道德性进行核查。

4.审核结果通知:审核人员将审核结果通知学生,对合格的信息进行发布,对不合格的信息给予退回,并说明原因。

5.信息发布:审核通过的信息将在学校网络平台上予以发布,学生可在约定的版块中浏览和阅读。

五、责任与义务1.学生责任:学生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合法、合理、负责任地发布信息,不得发布违反相关规定的信息。

2.学校责任:学校应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审核发布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工作,并及时通知学生审核结果。

3.家长责任:家长应协助学校管理学生使用网络的行为,引导学生正确使用网络,避免发布不合规信息。

4.审核人员责任:审核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保证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不得私自修改、删除信息。

信息发布系统规章制度内容

信息发布系统规章制度内容

信息发布系统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公共秩序,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信息发布系统是指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新闻网站、社交媒体平台等。

第三条信息发布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对信息发布的监管,防范不良信息的传播。

第四条信息发布系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加强自律,做到勤勉、认真、负责。

第五条信息发布系统的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信息发布系统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信息发布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制度,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第七条信息发布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保守用户信息,保障用户的隐私权利。

第八条信息发布系统的用户应当承担个人发布信息的责任,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信息发布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投诉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十条信息发布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备份和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二章信息发布管理第十一条信息发布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发布规范,明确信息发布的条件和流程。

第十二条信息发布系统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审核信息发布内容,及时处理不良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系统管理人员应当建立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对信息进行分类存储和管理。

第十四条信息发布系统管理人员应当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用户在信息发布系统发布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

第十六条信息发布系统管理人员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对用户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第十七条信息发布系统管理人员应当建立信息回收机制,对已发布的信息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八条信息发布系统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发布系统,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用户管理第十九条用户在注册信息发布系统账号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用户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注册账号,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信息,不得将账号和密码信息转借他人。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正文:----------------------------------------------------------------------------------------------------------------------------------------------------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学校网络社交平台管理制度

学校网络社交平台管理制度

学校网络社交平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网络社交平台的管理,促进良好的网络社交环境,提高学校综合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师生员工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网络社交平台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公众号、QQ群等。

三、管理责任1. 学校网络中心负责学校网络社交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2. 学校宣传部门负责网络社交平台的内容审核和监管。

3. 各教学科研单位和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网络社交平台的内容管理。

四、内容管理1. 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微博、微信公众号、QQ群的内容发表和转发的监管。

2. 严禁发布任何形式的违法、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

3. 发布涉及学校领导、教师、学生以及学校事务的信息必须属实,且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4. 网络社交平台上的广告需经过管理部门和宣传部门的审核。

五、发帖审核1. 网络社交平台的管理员对用户的发帖进行审核,确保发帖内容符合规定。

2. 严格限制发帖频率,禁止发布重复、无意义、影响用户阅读的信息。

六、社交管理1. 管理员负责监督和管理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言论,发现有害言论及时删除并通报相关部门。

2. 对于用户不文明行为或违反规定的行为,管理员有权进行警告、禁言或封号处理。

七、安全保障1. 学校网络中心要做好网络安全工作,确保学校网络社交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

2. 管理员要注意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严禁泄露用户信息。

八、管理制度1. 学校网络社交平台管理制度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定期评审。

2. 管理人员要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九、效果评估1. 定期对学校网络社交平台的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 与用户进行互动交流,收集意见和建议,以提高服务质量。

十、处罚规定对于违反学校网络社交平台管理制度的行为,采取相应处罚措施,警告、禁言、封号等,并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十一、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学校网络社交平台的管理工作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和规避。

个人网上信息平台管理制度

个人网上信息平台管理制度

个人网上信息平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个人网上信息平台的管理,维护信息传播秩序,保护用户权益,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个人在互联网上创建、管理的信息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博客、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各类自媒体平台。

三、管理机构个人网上信息平台的管理机构包括个人网站管理者或自媒体运营者自行管理,同时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互联网管理规定。

四、内容管理1.禁止发布违法违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暴力恐怖信息、色情低俗内容、非法广告、虚假信息、诽谤、侮辱、侵权等。

2.内容服务提供者应负责审核和管理所发布的信息,确保内容合法、合规。

3.内容服务提供者应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及时审核,对违规信息采取删除、屏蔽等处置措施,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警示、账号封禁、相关信息下线等。

5.内容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上报和投诉平台,接受用户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投诉,并对投诉信息给予及时处理和回复。

六、用户管理1.用户注册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确保账号使用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2.用户不得发布违法违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秩序。

3.用户应当遵守平台规则,不得进行恶意刷屏、发布垃圾广告以及其他干扰正常信息传播秩序的行为。

4.用户不得利用个人网上信息平台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五、安全管理1.内容服务提供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平台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备份、防护设施加固、网络安全管理等。

2.内容服务提供者应定期对平台进行安全漏洞检测和修复,确保平台安全运行。

3.一旦发生信息泄霄、黑客攻击等安全事件,内容服务提供者应立即采取措施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及时通知用户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4.内容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用户信息保护机制,保护用户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私自泄露用户信息,除非经用户同意或依法允许。

六、监督管理1.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个人网上信息平台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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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交工具及平台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及销售从业人员在外部网络社交工具及平台发布信息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促进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相关经营风险和公司声誉风险,根据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及声誉风险管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销售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社交工具及平台是指公司员工、销售从业人员以及与公司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及从业人员利用网站、微博、微信及朋友圈等各类网络工具及平台发布或转载跟公司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总公司办公司牵头负责对外部网络社交工具及平台的统筹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和修订公司对外网络社交工具及平台的管理制度。

(二)牵头负责设立、运作和日常维护外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社交工具及平台,并按照国家法规取得相应的认证和行政许可。

(三)按照公司对外信息发布的管理制度审核在公司官方网络、微信公众号及外部合作的第三方机构等网络社交工具及平台
发布的信息。

(四)按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制度牵头开展舆情监测、处置等声誉风险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总公司其他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外部网络社交工具及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技术部配合总公司办公室设立外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社交工具及平台,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总公司内控合规部及审计部应将信息发布管理纳入公司监督检查及审计工作事项内,定期按照相应程序开展检查和审计,对发现的管理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问题单位开展整改。

第七条总公司纪检监察部根据舆情监测、监督检查和审计及举报投诉发现的违反国家法规、公司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及本办法的线索,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开展调查及责任追究。

第八条各级销售部门应加强对销售从业人员及外部第三方合作机构社交网络工具及平台的信息发布管理与沟通,在相应的协议中应规定信息发布的相关要求,对销售从业人员及外部第三方合作机构需要在非我公司直接控制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社交网络工具及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将所需发布的信息平台、时间、内容、方式等按照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提交办公室及相应部门和管理层级进行审核。

第九条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公司对外信息发布管
理制度及本办法,对本部门、分支机构所管辖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各分公司及分支机构承担行政办公及声誉风险管理的部门(即各级办公室、行政综合管理部)牵头负责本级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总公司办公室的职能。

第十二条各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未经总公司审批通过,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在外部网络社交平台及工具发布信息。

如需对外发布信息,应严格按照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和流程提交信息发布申请,经总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所有发布的信息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本办法,禁止出现以下内容:
(一)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二)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推广。

(三)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

(四)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推广保险产品。

(五)发布和宣传产品打折、购买送礼、购买抽奖、购买返佣等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信息。

(六)发布和宣传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方
式变相改变保险期间、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的信息。

(七)发布和宣传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和互联网金融产品等信息。

(八)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散播同业违规、接管相关信息,进行同业诋毁。

(十)发布和散播谣言,扰乱公司工作秩序,破坏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发布和散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传销赌博、非法集资、传销或洗钱等违法违规信息;
(十二)发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的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对管理部门、机构、管理人员、销售从业人员及外部第三方合作机构在外部网络社交平台及工具的行为和信息发布情况开展分级日常监督和巡查工作(如应逐级加对方微信,定期和不定期查看所管辖人员的微信朋友圈),确保依法合规。

(一)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负责人进行日常监督和巡查。

(二)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各职能室经理对所辖员工进行日常监督和巡查。

(三)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对分公司所辖部门负责人、所辖
中心支公司及直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日常监督和巡查。

(四)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所辖员工进行日常监督和巡查。

(五)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室成员对部门负责人及直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日常监督和巡查。

(六)支公司、营业区及营销服务部等营业机构应对所辖员工及对应直接管辖的销售主管人员进行日常监督和巡查。

(七)各级销售主管应对直接管理的销售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和巡查。

(八)直接负责对外合作的第三方机构的部门、机构及管理人员应对外部第三方合作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巡查。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各级机构应按照公司舆情监测要求设置舆情监测员,负责收集信息发布需求、审核发布信息、开展日常监测和日常监督巡查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定期逐级向办公室报送。

第十六条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于重大负面舆情及违法违规事项应立即逐级报送,如无法逐级报送的可越级进行报送,并按照上级要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各级单位、员工及销售从业人员对擅自发布信息及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行为,可向公司具有纪检监察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第十三条行为的信息发布单位、人员如
涉及外部平台和工具,应及时联系进行删除和纠正;对自身控制的平台和工具也应进行及时删除和纠正。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公司员工违规违纪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公司相应签约协议及品质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办公室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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