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管理规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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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精排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精排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凭证及账簿的管理制度

会计凭证及账簿的管理制度

会计凭证及账簿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会计凭证及账簿的管理制度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必要保障,为确保公司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制订并严格执行会计凭证及账簿的管理制度对于公司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会计凭证的管理1. 会计凭证的发放(1)会计凭证由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财务部门应对外部单位和个人发出的各类会计凭证加以登记、审批,并妥善保管。

(2)会计凭证的领用应填写相关信息,包括用途、数量、领用人、领用时间等,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

(3)会计凭证的发放应有相应的申请手续和签字确认,确保领用人对会计凭证使用负责。

2. 会计凭证的填制(1)会计凭证的填制应遵循相关会计政策和制度要求,确保内容真实、准确。

(2)填制会计凭证的人员应熟悉会计凭证的要求,认真核对填写内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3. 会计凭证的审核(1)填制完会计凭证后,应进行内部审核,确保会计凭证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2)审核人员应对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填制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会计凭证的归档(1)审核后的会计凭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编号、归档,并制作凭证档案目录,建立凭证档案室进行妥善保管。

(2)凭证档案室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凭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账簿的管理1. 账簿的填制(1)账簿的填制应按照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确保账簿内容的真实、准确。

(2)填制账簿的人员应认真核对填写内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账簿的审核(1)填制完账簿后,应进行内部审核,确保账簿数据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2)审核人员应对账簿的内容、金额等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填制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账簿的归档(1)审核后的账簿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编号、归档,并建立专门的账簿档案室进行妥善保管。

(2)账簿档案室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簿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会计凭证及账簿管理的监督检查1. 公司内部应设立财务监督岗位,对会计凭证及账簿的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各类单据的管理规定(3篇)

各类单据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范各类单据的领用、使用、保管和销毁,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单位内部各类单据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单、销售单、报销单、付款单、收据、发票、合同、协议等。

第三条各类单据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各类单据的领用、使用、保管和销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二)真实性原则:各类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经济业务,不得伪造、变造;(三)完整性原则:各类单据应完整记录经济业务的全过程,不得遗漏;(四)安全性原则:各类单据的保管应确保其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和泄露;(五)及时性原则:各类单据的领用、使用、保管和销毁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

第二章单据的领用第四条单据的领用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部门或个人需领用单据时,应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领用单据时,申请人应填写《单据领用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说明材料。

第六条财务部门收到《单据领用申请表》后,应对申请人的身份、用途、数量等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单据。

第七条单据领用后,申请人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或转借他人。

第三章单据的使用第八条单据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单据的使用应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相符,不得虚开、虚报;(二)单据的填写应规范、完整,不得涂改、伪造;(三)单据的审批流程应符合单位内部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四)单据的传递应迅速、准确,确保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单据的使用人应在单据上签名或盖章,以示确认。

第四章单据的保管第十条单据的保管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保管单据。

第十一条单据的保管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单据应分类存放,并设立索引;(二)单据的存放地点应安全、干燥、防潮、防尘、防火;(三)单据的保管期限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四)单据的查阅、借阅应登记备案,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

会计凭证的使用管理制度

会计凭证的使用管理制度

会计凭证的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会计凭证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公司财务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提高公司会计工作的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会计人员,包括财务部门、会计部门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公司会计凭证包括收据、发票、凭证、结算单、记账凭证等。

第四条公司会计凭证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管和使用,并严格按照会计凭证管理程序进行操作。

第五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公司会计凭证使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第六条公司会计凭证的填写、审核、保管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凭证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会计凭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公司会计凭证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司的实际业务和财务需求,严禁私自篡改和伪造会计凭证。

第九条公司会计凭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保密,严格限制会计凭证的查阅和使用权限。

第十条公司必须对公司会计凭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会计凭证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会计凭证的使用第十一条公司会计凭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私自篡改和伪造会计凭证。

第十二条公司会计凭证必须按照会计凭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填写,确保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公司会计凭证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和权限的人员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会计凭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公司会计凭证必须按照公司的实际业务和财务需求进行分类、编号、归档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公司会计凭证的填写和使用必须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公司会计凭证必须及时进行登记、核对和汇总,确保公司财务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七条公司会计凭证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司的会计凭证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凭证使用程序进行操作。

第三章会计凭证的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凭证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会计凭证的管理和使用。

会计凭证电子化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凭证电子化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企业会计凭证电子化档案管理,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提高会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会计凭证的电子化档案管理,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财务报表等。

三、管理职责1. 会计部门负责会计凭证的电子化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2. 信息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支持,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稳定运行。

3. 法务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电子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会计凭证的电子化收集:会计部门应及时将会计凭证扫描、录入或导入电子档案系统,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

2. 电子档案的整理:会计部门应根据会计凭证的类别、时间等要素,对电子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建立电子档案目录。

3. 电子档案的归档:会计部门应在每月结束后,将当月电子档案归档至电子档案系统,并定期进行备份。

五、电子档案的保管与安全1. 会计部门应确保电子档案的存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对存储设备进行病毒扫描和修复。

2. 电子档案的访问权限: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电子档案,访问记录应予以记录。

3. 电子档案的备份与恢复:会计部门应定期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并确保备份的完整性。

4. 电子档案的销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档案保管期限,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档案进行销毁。

六、电子档案的利用1. 会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向授权人员提供电子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

2. 电子档案的查询:授权人员可通过电子档案系统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应保密。

3. 电子档案的复制:授权人员可申请复制电子档案,复制件应注明用途和期限。

七、监督检查1. 信息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系统稳定、安全。

2. 会计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3. 法务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会计凭证保管制度

会计凭证保管制度

会计凭证保管制度
会计凭证保管制度是对会计凭证的保护与管理,它确保会计凭证的安全、完整,防止篡改、遗失和损坏。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会计凭证保管制度:
1. 及时传递:所有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 分类编号:会计凭证应按照分类的编号顺序进行保管,不得散乱或失序。

3. 装订成册:对于各种记账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缩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

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

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4. 原始凭证保管: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发料单等,可以单独装订保管。

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号。

5. 粘贴单使用:对于过宽过长的附件,应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折叠。

粘好以后要捏住记账凭证的左上角向下抖几下,看是否有未粘住或未粘牢的。

最后还要在粘贴单的空白处分别写出每一类原始凭证的张数、单价与总金额。

6. 立卷存档:在立卷存档之前,会计凭证的保管由财会部门负责。

7. 定期检查:应定期对会计凭证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完整。

8. 限制接触: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接触会计凭证。

9. 电子化管理:可以考虑将部分或全部会计凭证电子化,并存储在安全的电子系统中。

10. 定期销毁:对于过期的或不再需要的会计凭证,应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销毁。

以上仅为一个简单的示例,具体的会计凭证保管制度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全新完整版)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全新完整版)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进行本机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条会计档案包括以书面形式存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存储在电子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和与会计软件系统有关的文档、结构图、流程图及原始程序等,是记录和反映本机构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凭证;(三)财务报告类: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和文字说明(分月报、季报、年报);(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会计核算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五)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管理部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财务管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出纳人员不得负责保管会计档案;(六)对于以电子介质存储的财务信息,应及时进行财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妥善管理电子介质上的会计资料,注意防热、防磁、防毒、防潮。

(七)除依照司法程序及外部审计,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门等需要调阅会计档案的,其他情况严禁借出,遇特殊需要调阅的应经本公司董事长批准,对于会计档案文档的调阅或复制由财务人员负责办理,对于电脑或电子介质上的会计资料,由财务管理部长直接负责操作调阅或复制,所有调阅和复制必须做好记录。

(八)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两类,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九)按照规定期限保管的会计档案期满后,可办理会计档案销毁。

(十)财务管理部提出会计档案销毁申请,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经公司董事长及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核准后执行。

(十一)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财务总监和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共同监督销毁,销毁完毕后,监销人须签名确认。

原始会计凭证审核管理制度

原始会计凭证审核管理制度

原始会计凭证审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会计凭证的审核工作,明确会计人员的审核职责和管理程序。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会计凭证审核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保密的原则,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审核职责第五条财务部门设有审核专员负责财务会计凭证的审核工作,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审核专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

第七条审核专员应认真负责,对所审核的会计凭证进行认真核对和审计,严格执行审核程序,确保其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八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审核专员的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并及时对不合格的审核工作进行纠正和改进。

第三章管理程序第九条公司会计凭证的审核工作应按照公司会计政策和财务会计准则进行,审核专员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规定。

第十条审核工作应遵循原始凭证、审核凭证和复核凭证的流程,确保审核的全程可追溯和可审查。

第十一条审核专员应对凭证中的金额、日期、科目和会计处理进行核实,确保凭证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审核专员应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相关凭证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审核专员应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和财务会计准则,对涉及税务、成本、费用等方面的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会计凭证审核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审核的凭证进行归档,确保凭证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审核专员应对审核的凭证进行注记和签名确认,确保审核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对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和检查,确保审核专员的工作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对于有严重错误或不合规的凭证,应及时报告给财务部门主管,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五章知识培训第十八条公司应定期对审核专员进行相关财务会计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培训,提高其审核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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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记账凭证连同其原始凭证,应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在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迄日期、凭证种类、起迄号码等,并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处盖章。
第4章 附则
第19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20条 本制度报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总裁)审核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3.向银行提取现金需注明原因。
4.收支的结转和费用预提摊销应注明相应期间。
第16条 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改错外都应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17条 记账凭证的更正。
1.在过账前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时应重新填制。
9.现金、银行凭证必须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并在所附全部原始凭证空白处由出纳人员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第13条 记账凭证日期的填写。
记账凭证的日期应按编制当天日期填写。有些属于当月经济业务,如费用的分配或成本、利润的结转等调整分录和结账分录的记账凭证,需要到以后月份才能编制凭证的,应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第6条 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具体要求如下。
1.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
2.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相符。
3.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等相符。
4.品种、数量、单价填写正确。
5.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等。
第7条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分割单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2.在过账后的当年内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可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根据其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
3.若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错误的,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现金、银行凭证原则上不能出现红字,发生科目错误应用转账凭证进行更正。
1.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金额及所依附的记账凭证编号。
2.填制原始凭证单位的名称和日期。
3.填制分割单的单位名称、填制日期、分担金额。
4.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会计主管人员、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各分割单的内容、数量、金额应与原始凭证相符。
第8条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其中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会计凭证管理规定修订版
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制度名称
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受控状态
编 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目的
第1条 为保证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财务报告数据的准确性,会计人员需按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会计凭证的取得、填制与保管工作。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企业及控股子公司会计人员取得、填制与保管会计凭证工作的管理。
第9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后可以复制。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10条 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编号、内容、数量和金额等,由财务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该证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应由经办人写出详细情况,经财务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4.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与经济内容。
5.数量、单价、金额。
第5条 原始凭证的印章必须齐全,其要求如下。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
2.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14条 记账凭证编号的填写。
记账凭证的编号可以分为现金凭证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类分别进行编号。如果一笔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凭证时,可采取分数编号。
第15条 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
1.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时应写明主要物品的名称。
2.往来业务的凭证、借款和报销业务摘要应具备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所属部门。
第3章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第11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12条 记账凭证应具备下列内容。
1.填制凭证的日期。
2.填制凭证单位名称。
3.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4.经济内容摘要。
5.会计科目。
6.金额及其合计数。
7.附件张数。
8.填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稽核人员、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3条 会计凭证的相关界定。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而记账凭证又分为现金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
2.企业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时,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各种会计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
第2章 原始凭证管理要求
第4条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凭证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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