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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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编号:
江苏省
勘察设计企业




江苏省建设厅
使用说明
一、《诚信手册》是记录在苏勘察设计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和奖惩情况的凭证。

二、《诚信手册》只限本企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

三、企业在苏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必须领取《诚信手册》。

四、具有甲级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大型工程项目、具有乙级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中型工程项目、具有丙级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小型工程项目时,应在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自行填入业绩内容。

表中的项目记录号以登记年份加序号组成,如2007001。

五、《诚信手册》记录已满时,可向原发证部门续领。

六、《诚信手册》由发证部门换发。

勘察设计企业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我们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我们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如有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月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情况
注: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只填在苏注册人员情况
三、业绩备案记录
四、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本表由处罚决定单位填写确认并盖公章
本表由处罚决定单位填写确认并盖公章
五、企业奖励情况(含获奖情况) 本表由奖励机关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盖公章。

江苏省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服务指南

江苏省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服务指南

江苏省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服务指南服务事项:江苏省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办理部门: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图审办、抗震办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是否发证:否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函科〔2010〕689号)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苏建科〔2013〕623号)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初步设计审查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09〕73号)4、市建设局关于下发《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细则》的通知(淮建发〔2009〕80号)5、关于加强我市勘察设计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的通知(淮建办〔2007〕41号)申请条件: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本省勘察设计单位,在与发包方依法签订书面勘察、设计合同后,均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申请材料:1、《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依据:《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函科〔2010〕689号))2、《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原件;(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苏建科〔2013〕623号))3、勘察设计合同正式文本原件(不少于三份)(合同非法定代表人签名的,需附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委托书);(依据:《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函科〔2010〕689号))4、土工试验合同(外地勘察单位在我市没有土工试验室的,在办理时,必须提供在本市有土工试验室的协作单位的委托协议(合同),委托协议中必须有试验人员的名字,协作单位必须对协议的真实性负责);(依据:《关于加强我市勘察设计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的通知》(淮建办〔2007〕41号))5、勘察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苏建科〔2013〕623号))6、《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中所列参加项目人员的近期社保证明原件(近三个月内开具的社保证明均有效),对军队、高校或其它事业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原件;(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苏建科〔2013〕623号))7、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初步设计审查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09〕73号)、《市建设局关于下发〈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细则〉的通知》(淮建发〔2009〕80号))8、以上所有申请材料的原件需上传“江苏省勘查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并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将从该系统打印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签名的备案表(一式三份)及项目合同原件(三份)报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地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指导工作,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招标投标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造价监管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标准、统一评价标准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技术标准。

设区市和有条件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在省统一归集标准、统一评价标准基础上予以细化。

第六条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信用信息统一标准建立和完善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系统应用于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实现与相关建设工程管理业务系统的对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设区市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构建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

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暂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暂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勘察设计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的动态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企业(含进入本省承包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的发放与管理,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主要记载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业绩、不良行为记录及获奖励情况等,是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的重要依据,也是对企业做出有关行政处罚的参考依据。

本暂行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记录。

第四条江苏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诚信手册》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诚信手册》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诚信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由各企业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省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电子版本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在本省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省内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

进入本省承包工程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持下列资料向省建设厅申领《诚信手册》:(一)在苏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三)企业资质证书;(四)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近两年来诚信状况的证明。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诚信手册》时,应当依法核验申领企业的相关资料。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拒绝发放。

第八条企业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招投标管理机构或者招标人应当查验《诚信手册》中记载的内容。

苏州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苏州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苏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本市及外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市区(含姑苏区、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下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吴江区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等方式。

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录入、申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

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12020年4月19日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用户江苏省住建厅04月目录1 系统概述 01.1. 系统功能 (1)1.2. 业务办理 (1)2 平台设置说明 (2)2.1.安装Internet Explorer 6.0 (2)2.2.浏览器的配置 (2)2.3.关闭拦截工具 (8)2.4. IE8.0进行兼容性视图设置 (9)3 注册会员 (9)4 企业信息维护 (13)4.1.企业基本信息维护 (13)4.1.1资质信息 (13)4.1.2业绩记录 (16)4.1.3业务成果 (19)4.1.4企业简历 (20)4.1.5企业技术装备 (21)4.1.6企业附件 (23)4.2.企业人员管理 (25)4.3.企业人员资格管理 (34)4.4.企业信息审核 (35)5 省内合同备案 (37)5.1.合同备案列表 (37)5.2.合同备案待办列表 (42)5.3.合同备案审核事项 (44)6 市场集中检查 (45)6.1.待办事项 (45)6.2.申报列表 (46)6.3.人员选择类页面操作 (49)6.4.表六、企业业绩 (53)6.5.表九、业务成果 (56)6.6.表十、企业技术装备 (58)6.7.表十一、企业简历 (60)6.8.附件 (60)6.9.检查意见 (62)6.10.提交审核和打印 (62)7 继续教育 (63)42020年4月19日7.1.报名通知 (64)7.2.报名管理 (67)7.3.课表查看 (69)7.4.继续教育情况 (70)7.5.课程成绩查询 (72)7.6.继续教育提醒 (73)8 诚信手册 (73)8.1.申领列表 (73)8.2.待办事项 (75)8.3.审核事项 (76)9 诚信档案 (76)9.1.档案查看 (77)10 优秀奖评选 (77)10.1.前台申报 (78)11 省外资质核验 (80)11.1.单项资质核验 (82)11.1.1申报历表 (82)11.1.2待办事项 (85)11.1.3审核事项 (86)52020年4月19日。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按诚信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根据《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含进入本省承包工程的省外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发放与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用以记载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以及承接工程履约情况的手册。

第三条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建管机构负责。

第四条《手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发放。

在本省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内企业)应当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上年度年检证明等相关资料向拟承接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手册》。

进入本省承包工程的省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工程,应当持下列资料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领手册:(一)企业营业执照;(二)企业资质证书;(三)企业安全资质证书或者企业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证明;(四)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五)企业在本省的办公点证明;(六)企业法人出具的在本省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的授权委托书;(七)企业进入本省的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和主要设备清单;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手册》时,应当依法核验建筑业企业的资质。

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拒绝发放。

第六条企业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招标人或者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情况及信用记录。

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查验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情况及信用记录。

第七条《手册》内容由企业如实填写,并按以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等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等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附件三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咨询、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等企业(以下简称“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对参与本省公路水运工程的咨询等企业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等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实施,主要职责为:(一)制定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对咨询等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三)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咨询等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四)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咨询等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第八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其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等企业的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二)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等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咨询等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四)负责有关信用评价结果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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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勘察设计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的动态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企业(含进入本省承包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的发放与管理,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主要记载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业绩、不良行为记录及获奖励情况等,是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的重要依据,也是对企业做出有关行政处罚的参考依据。

本暂行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记录。

第四条江苏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诚信手册》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诚信手册》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诚信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由各企业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省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电子版本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在本省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省内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

进入本省承包工程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持下列资料向省建设厅申领《诚信手册》:
(一)在苏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
(四)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近两年来诚信状况的证明。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诚信手册》时,应当依法核验申领企业的相关资料。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拒绝发放。

第八条企业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招投标管理机构或者招标人应当查验《诚信手册》中记载的内容。

第九条省内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资质延续、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办理出省证明时,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工程项目办理资质核验手续时,省及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诚信手册》中记载的内容。

第十条《诚信手册》内容按以下规定由企业自行填入或由相关部门记录并盖章确认:(一)具有甲级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大型工程项目、具有乙级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中型工程项目、具有丙级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小型工程项目时,应在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自行填入业绩内容。

(二)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在《诚信手册》上记录。

(三)企业的奖励情况由奖励机关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登记。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自登记之日起7日内逐级上报至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定期公布企业诚信记录,并将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苏的有关情况通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诚信手册》由江苏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第十三条《诚信手册》记录内容已满或遗失,企业应及时向首次发放《诚信手册》的部门续领新的《诚信手册》。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企业应及时向首次发放《诚信手册》的部门进行变更,或换领新的《诚信手册》。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1、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在苏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4
5
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6
7
在苏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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