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开恩要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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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条出去旅游怎么写请假条出去旅游怎么写1尊敬的领导:出于保持中华传统美德考虑,在国庆黄金7天,暂借咱祖国大好河山给国际友人一览,愿领导大人法外开恩,容我请假一天仰视养我育我的祖国疆土,以慰我感恩之心。

望君采纳!xx年x月x日请假条出去旅游怎么写2受理请假的人或主管部门(称谓,如王经理或人力资源部,注意顶格)我因(请假原因:事因、病因等原因,简单陈述即可),于年月日至年月日(请假起止时间),请假天(请假具体时间),请批准(请假辞)。

请假人:XXX(请假人签名)20xx年x月x日(请假日期)外出旅游请假理由★眼睛疼,想去旅行适合人群:公司文案出行理由:每天对着电脑打字,看着无数的字母或者文字,一行行像小蚂蚁一样,看到最后都要吐了…★没有灵感,想去旅行适合人群:设计美编出行理由:看多了电脑上的图画,这些已经不能满足设计者的构思需求,想找个地方换换思路,寻找设计灵感。

★快门痒痒,想去旅行适合人群:摄影发烧友出行理由:需要能够疯狂按下快门的刺激感,希望看到能够激发拍摄欲望的风景。

★没有胃口,想去旅行适合人群:食欲不振者出行理由:吃烦了当地的饭菜,想要从远方的美食中获得引爆味蕾的刺激感。

★不想上班,想去旅行适合人群:工薪上班族出行理由:每天看网页上介绍那么多的美景,一个都没去过!我都不想上班了!想去旅行!★肚子疼,想去旅行适合人群:装病一族出行理由:“老板,我肚子疼,今天不能去上班了…”其实,早已定好旅行团,准备飞向目的地。

★心情抑郁,想去旅行适合人群:轻度抑郁症患者出行理由:每天都在做着同样的事情,没有突破,没有创新,没有意思,感觉做什么都是徒劳。

不如,换个地方,换换心情,让自己的心灵面向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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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思考

完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思考

完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思考作者:金依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0期在我国,对刑事审判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我国检察机关拥有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权,是当前我国诉讼监督权配置的一种既存状态,同时也是历史发展自然延续的一种结果。

不容置疑,检察机关在过去的监督审判权正确行使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国民素质的提升,党和人民群众对诉讼监督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一直未能充分有效地体现制度的设置初衷,现行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暴露出不少问题和缺陷。

我们应当积极利用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有利时机,充分认识我国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进一步健全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体系,以促进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面对的困惑(一)监督理念:“重实体处理,轻程序正义”存在由于我国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的影响,以强职权主义为核心的执法理念在我国的检察实践中表现得相当明显。

长期以来就存在着只要实体处理公正了,程序只不过是一道道无关紧要法律手续的“重实体处理,轻程序正义”的倾向,使得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形成了这样的特点,即对刑事实体问题和诉讼程序问题分别采用刚性监督和弹性监督的方式,这显然不能满足维护程序公平和正义的需要。

一是“庭后提出”的规定影响监督效果。

无论是“六部委规定”还是《规则》都规定,检察机关对于法庭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的时间是“庭审后提出”,而非当庭提出,从而影响了对某些重大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效果。

二是对庭审前后的一些程序性行为的监督缺乏法律依据。

如法院开庭前对当事人委托辩护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告知,开庭、宣判日期的通知,判决书的送达时间,等等,都直接关系到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保障,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此类问题缺乏知情权,无法开展法律监督。

三是对法院隐性侵害被告人权利的行为监督不到位。

关于疑罪从无案件国家赔偿法理研究

关于疑罪从无案件国家赔偿法理研究

关于疑罪从无案件国家赔偿法理研究刘懿德摘要:目前学界对于疑罪是否赔偿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和“折中说”的争议,对《国家赔偿法》存在“推定无罪是否完全等于事实无罪的争议”以及“归责原则不统一”的争议。

疑罪从无的司法适用同样存在“狭义论”和“广义论”间的争论。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首先要保证法院的独立审判地位,破除畸形的绩效考核制度。

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应当将赔偿的义务统一收归中央国库,借鉴西方非刑事制裁机制的成功经验,国家赔偿不仅包括对嫌疑人或者被告的物质补偿,也应依法对被害人一方进行关怀与救济。

关键词:疑罪从无;国家赔偿;人权保障中图分类号:DF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5-0067-04一、疑罪从无的本体价值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版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标志着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真正确立起来。

尤其是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表明国家从刑罚意义上做出宣告,明确了被告人地位和刑事责任应否承担的问题。

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就包括疑罪从无,从无是因证据不足,嫌疑人未必确实无罪,只是现有证据不能够证明其有罪。

若后续司法机关获取了足证其罪的证据,嫌疑人仍应受到刑法的处罚。

疑罪从无不仅体现了尊重并保障人权的理念,也促进刑事司法向更文明的方向进化。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面对强有力的国家司法机关,诉讼相对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若缺乏制度的约束,权力的天然扩张性定会导致司法权的滥用。

然而,在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具有天然的矛盾,如何在“宁纵勿枉”与“宁枉勿纵”之间抉择,一直是司法工作人员苦于权衡的一个问题。

受重刑主义的传统影响,我国一直对刑事犯罪持高压打击的态度,长久以来秉承“宁可错判、不可错放”的理念,导致了冤假错案的产生。

唐代官员病假制度运作与特点

唐代官员病假制度运作与特点

2021年2月Feb',2021第37卷第1期Vol. 37,No. 1滨州学院学报JournalofBinzhou University【社会历史文化研究】唐代官员病假制度运作与特点贺饪淇(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福建福州350117)摘要:病假制度作为政治制度中的重要一环,是规范国家官员的一项人事管理制度%病假制度由来已久,发展至唐代,官员请告须递牒申请,复职依品级履行销假程序。

告病期限虽延续汉晋仍以百日为期,在实际运作中兼具礼律,给予才能卓然及位高权重者优待%官 员告病期间俸料照常,不满百日仍可参与考课。

唐代官员病假制度既保证了国家机能的正常运转又体现对官员的关怀与优遇,实际运行情况有逾越法令之处,彰显特殊性。

关键词:唐代;官员;病假制度;礼律;休假中图分类号:D 691 文献标识码:A病假制度是自古至今国家行政管理制度中 的重要部分,关系到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

官员染疾在所难免,唐代官员病假制度即以 法令条约规定官员罹病的请告程序、告病期限及逾期惩罚措施。

在古代社会官员行政管理制度 的流变中,病假制度作为官员休假制度中的一 环,其属性及程式自汉至唐发生了重要的转变%目前学界对唐代假期研究成果颇丰,法令的校勘 复原成果为唐代官员告病的法令规定提供重要支撑。

《天圣令》*中《假宁令》的复原研究成果 推测开元十五年以前的令中,官员因病假满百日而被解官条应当属于《选举令》内容丿24《假宁令》的复原及相关研究成果的推进,为唐代官员 病假期限规定提供法令依据。

唐代节假研究也 涉及病假制度,其中对唐代官员病假的属性归类〔58/、假中俸料9、销假制及处罚制[10]等问题有 了一定的探讨,深化了唐代官员病假制度的研究%更有学者借助吐鲁番出土文书等文献资料, 勾勒出唐代基层官吏告假的具体流程[11]%但对于唐代官员告病规定、请告程序、告病期限等问 题尚有细化及探讨的空间。

基于此,本文拟在前DOI :10.13486/j. cnki. 1673 - 2618. 2021. 01. 014辈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现存关于唐代病假制度史料进行归纳和分析,以此为基础,讨论唐代官员的病假管理制度、病假实际运作情况,并 尝试归纳其特点,希冀为探讨唐代官员病假制度有所补益%一、唐代官员病假制度唐人本身对官员告病早有关注,徐坚在《初学记》叙事部分谈及前代病假制度,现将《初学记•假第六》尽录于下:急,告,宁,皆休假名也。

领导干部要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领导干部要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领导⼲部要做学法、尊法、守法、⽤法的模范2019-04-11法律是我们⼀切活动的⾏为规范和底线,也是领导⼲部政治标准和综合素质的必然要求。

领导⼲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法,争做学法、尊法、守法、⽤法的带头⼈,带头维护法律权威,努⼒提⾼运⽤法治思维和法治⽅式深化改⾰、推动发展、化解⽭盾、维护稳定的能⼒,进⽽带动全体公民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为建设法治化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领导⼲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法是全⾯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全⾯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场⼴泛⽽深刻的⾰命。

要把法治中国建设的蓝图和纲领落到实处,虽然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但关键在于各级领导⼲部的态度、决⼼和⾏动。

应当看到,领导⼲部是我们党执政的⾻⼲⼒量、中坚⼒量,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治轨道上促进改⾰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要靠领导⼲部去组织、去推动,需要领导⼲部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有⼀个⼤的提升;领导⼲部负有保障法律实施、法律执⾏的基本职责,能不能推动和确保秉公执法、公正司法,直接关系到法治权威的树⽴,关系到法治秩序的形成和法治建设的成效;领导⼲部是法治实践的引领者、⽰范者,⾃⾝带头了、做好了,才能以上率下,带动全体⼈民弘扬法治精神,积极投⾝法治中国建设。

⼆、领导⼲部要带头树⽴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增强⾛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觉性和坚定性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内容,反映了中国特⾊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这就要求各级领导⼲部在坚持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保持⾼度⾃信和坚强定⼒。

要深刻认识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正确道路,深刻认识这条道路的丰富内涵和核⼼要义,深刻认识这条道路的独特价值和政治优势,做到虔诚⽽执着、⾄信⽽深厚,不为杂⾳噪⾳所惑,决不搞全盘西化、照搬照抄。

(⼆)增强在党的领导下全⾯推进依法治国的⾃觉性和坚定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关于依法治国的个人学习心得实用范文

关于依法治国的个人学习心得实用范文

关于依法治国的个人学习心得实用范文坚持依法治国学习心得1一、坚持严守党纪国法,强化自我约束。

党员干部应当把党纪国法视如戒律一样,把对法律的敬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其作为修身理政的法宝。

比如,中央的"八项规定'约束了党员干部内心欲望的膨胀,守住底线、红线、高压线,远离是非之地、是非之事,促进心安、家安、国安。

其他党纪国法和"八项规定'一样也是修身理政和分散民心的法宝。

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把党纪国法置于心中敬畏它,做党纪国法的守护者、先行者,这也是党员对自己内心的崇敬,对自己良知的负责,对自己入党宣誓的忠诚。

二、坚持推动依法行政,构建法治社会。

行政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因此,作为行政机关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执法者必需忠于法律,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

广阔党员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力量,努力以法治分散改革共识、规范进展行为、促进冲突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三、坚持完善法律体系,克服法律滞后。

目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但部分领域法律滞后的问题依旧突出。

我们应围绕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服务群众的现实需求,增进社会主义公民对法律的亲近感和认同感。

完善立法规范,突出立法重点,增加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针对性、准时性和系统性。

探究立法规律,强化立法调研、立法听证和公开征求看法,提升立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加快实现立法科学化与民主化,保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四、坚持弘扬法治精神,释放法律正能量。

法治精神是打算一个国家能否依法治理的前提与根基,是法治的灵魂。

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源之水。

高举法治精神就要加强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引导公民理性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行动,避开走进"信访不信法'和"走关系强于走程序'的恶性循环怪圈。

机构编制管理的“法治”

机构编制管理的“法治”当前,在我国的机构编制管理中,有的地方已经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治”,也取得了一些成绩。

而有些单位凭着本系统的规定搞所谓的上下对口,在“条条”的作用下擅自增设机构;有些人凭领导的关照违反编制管理纪律扩编增员。

这种“人治”现象的发生造成了机构编制管理的失控。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依法治国,首先就要求依法行政,机构编制同其它行政工作一样,也需要依法行政,实现“法治”。

如何实现机构编制的“法治”呢?笔者认为需要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机构编制管理做到有法可依。

长期以来,机构编制没有法律可遵循,工作中在确定具体的机构编制时,只能是由各级主要领导“拍脑袋”而定,有的机构的设置往往只要领导的一个批条,甚至一句话就能确定。

因此目前迫切需要一部《机构编制法》来明确机构编制管理的对象、范围、编制管理的原则、方法以及编制管理的权限划分和主管部门,树立机构编制工作的威信。

在有了机构编制法以后,各级地方政府也需要在已经形成的《组织法》中,对本级党政机关设置的部门、权限和职责范围、编制总额,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对于领导职数、专业技术人员与业务人员、行政与后勤人员的比例作出硬性规定。

通过出台《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标准》,对事业单位的编制类别、编制依据和编制比例作出综合性的规定。

与此同时,各级编制部门也需要制定《工作实施规则》,用《规则》来规范本部门的工作程序和统一管理制度,等等。

只有具备了完整和统一的法律体系,才能为实现机构编制的"法治"铺好路。

第二:机构编制管理做到有法必依。

机构编制立法以后,必须通过有效的广播电视媒体广泛宣传机构编制法,使大家在工作中形成自觉遵守机构编制法律的共识。

一方面,它要求编制部门通过培训、考核的方式使工作人员学习掌握好法律,并以法律为准则指导工作,在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的配备、部门职能的划分等方面坚持按法律及其规定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

陆勇案引发的道德法律问题


遍超出厂价5到6倍
了买不出去
利益垄断致药价虚高
2.以药补 医机制
3. 大 肆 商业贿赂
葛兰素史克
3、如何认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 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 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 作用。
“隆 礼重 法”
法律靠外 部约束,道 德靠内心自 觉,法治体 现道德理念, 道德滋养法 治精神。
其他
社会调整系统
法律
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爱道 ,德 是的 向精 善神 的实 力质 量是 生命健康交给医生
(1)道德和法律相辅相成
♣法律以道德为主要源泉
没有道
法 律 应 当 符 合 一 般 的 道 德 准 则 , 德支撑的
成为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难成
♣道德靠法律来有效传播 法律的实施,就是一个惩恶扬善
案件处理:
2015年1月27日,沅江 市人民检察院向沅江市 人民法院撤回起诉。Fra bibliotek讨论题:
1.陆勇案属于法外开恩吗? 2.如何破解买不起救命药的困局? 3.如何认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的关系?
总结:
1、陆勇案属于法外开恩吗?
(1)是不是假药 (2)是不是有销售行为 (3)是否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生物医药高风险、高投入和动辄十几年的投 资期。
强制许可制度----仿制进口药品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 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 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 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 法》第 49条
(2)拓宽医保统筹的使用范围
(3)降低药价
70万种药底价曝光,药价普 1.药价低
严厉打击
制售假药、 劣药行为; 惩治医药行 业的商业贿 赂。

法律无情自由辩论

法律有情,正方立论1.从立法到执法,都有人的参与,人都是有感情的,法与情从源头就相连,每条法律都饱含深情。

2. 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展了保护和关爱。

3. 比方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心的光辉。

4. 法律给人改正自新的时机。

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到达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5. 法律尊重民意,人民的感情影响法院的裁判。

6. 法律越来越人情化,中国倡导以人为本,人本主义,有情符合社会开展。

7. 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风俗,情的因素时时表达。

8. 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表达有情。

法律有情,正方提问1. 对方辩友怎么解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这些有情的法律呢?答:任何法律在制定的时候都是基于客观事实,国家之所以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等,是因为这些人主体存在特殊性,因为群体的特殊性才需要单独立法,这正是法律公平理性的表现。

2. 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心的光辉。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答:这几条并非说明“法律有情〞,而是“法律有理〞。

有理有度不等于有情。

对孕妇而言,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怜悯,而是因为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

同时,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

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要性大,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污浊的环境下受到不良的影响。

法律是讲道理的,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

否那么法理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为什么法律的核心不是法情而是法理呢?3.许霆案、邓玉娇案,之所以改判不都是法院考虑了普罗群众的感情吗?答:我相信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法律为判断依据的,但也不可否认,在一些案件审理中,民意、舆论也会有一定影响。

【成语造句】逍遥法外造句

【成语造句】逍遥法外造句【逍遥法外解释】:逍遥:优游自得的样子。

指犯法的人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仍然自由自在。

近义词:逃出法网逍遥自在反义词:绳之以法法网难逃天网恢恢鸿飞冥冥罪有应得相似词:逍遥逍遥自在法外开恩遥遥无期遥遥在望知法犯法遥望遥远1、他们唯一聊以自慰的是自己还逍遥法外,还没有奋进到监狱里。

2、你做了这等恶事,还以为自己可以逍遥法外吗?3、为了掩人耳目,他精心地布置了假现场,妄图逍遥法外。

4、他收买警方,企图湮灭证据,逍遥法外。

5、由于法纪严明,罪犯逍遥法外的情形已经大为减少。

6、此案由于牵连甚广,官官相护,嫌犯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7、凶手逍遥法外,死者是不会瞑目的。

8、她收买警方,企图湮灭证?,逍遥法外。

8、造句网(在线造句词典)zaojv。

com-造句应有尽有,几千词语的造句供您参考!9、这个长期逍遥法外的歹徒,终于在今晨落网了,真是大快人心!10、对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要严厉惩处,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

11、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者绝无法一直逍遥法外。

12、自从严打斗争开展以来,犯罪分子再也不能逍遥法外了。

13、法律是保护人民的,我们绝不能让那帮杀人抢劫犯逍遥法外。

14、我们要尽快将犯罪分子抓捕归案,决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

15、我学武功是要报仇,不让这些土匪逍遥法外。

16、恐怖分子残害了那么多无辜的生命,他们却逍遥法外,我们感到很悲愤。

17、我们绝不能让这个大贪污犯长期逍遥法外。

18、他以为自己能逍遥法外,所以铤而走险,犯下滔天大罪。

19、中国是法制社会,岂会容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20、河南摔童事件的犯罪嫌疑人,因为是公安人员,受到体制、权力集团的集体庇护,却逍遥法外。

21、我们必须尽快把所有在逃嫌犯缉捕归案,不能让他们成为逍遥法外的漏网之鱼。

22、不,您想了,夫人,您这样想也无可厚非,您不能不那样想,您也许在心里说:你既然这样铁面无私地办理罪案,为什么有的罪犯却逍遥法外?23、社会上总有一些无法抗拒贪念的投机者,以为只要布局周密巧妙,事后便可逃之夭夭,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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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开恩要有法律依据
因为私自刻制医院收费公章,骗取医院17.2万元透析费用的被告人廖丹,在社会各界的帮助下筹集资金退赔医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退还赃款在法律上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在3到10年的量刑区间内,最多减少30%以下的刑期。

即便如此,社会各界要求从轻处罚的呼声仍然不绝于耳。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应该依照我国刑法第63条的规定,对这名被告人“法外开恩”。

我国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生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援引这一法律规范作出改判的案例屈指可数。

这一方面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这一法律规范时持慎重态度,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一法律规范本身存在重大缺陷。

首先,法律规范中所说的“特殊情况”究竟是什么,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部分学者认为所谓特殊情况通常是指关系国家重大利益的情形。

比如国防、外交、民族事务、宗教事务、统一战线以及国家重大经济利益的情形。

换句话说,案件的判决必须与国家利益直接相关,除了保护国家利益之外,不能动用这一法律规范。

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涉及国家利益的法律规范寥寥无几,处理涉外刑事案件,我国刑法已经有了现成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可以请求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动用豁免权或者赦免权,维护自身的利益。

因此,不能把我国刑法这一法律规范简单理解为维护国家利益的法律规范。

部分学者认为,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社会危害性,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

如果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那么就能动用这一法律规范。

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社会危害性是衡量犯罪与否的核心价值标准。

如果案件没有社会危害性,那么根本不应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把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作为判断的标准,那么就违反了罪刑相当的原则。

当然,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刑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能机械地进行解释,否则,这一法律规范就没有了实质意义。

换句话说,这一法律规范实际上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动用这一法律规范。

假如在一个时期社会治安状况良好,为了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作出判决;如果治安状况恶化,犯罪率上升,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则不能轻易动用这一法律规范,因为这样做很可能会导致犯罪得不到有效遏制。

这样的理解虽然充分尊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不符合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换句话说,如果刑法的某些条款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那么这个刑事法律规范就存在致命的缺陷。

法官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根
据客观形势的变化需要,改变刑罚的基本规范,否则我国刑法就会变成人人揉搓的面团。

还有部分学者认为,上述观点较为片面。

立法机关之所以制定这一条款,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我国刑法与时俱进,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既不能简单地把这一法律规范理解为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规范,也不能简单地把这一法律规范理解为授权性法律规范。

这一法律规范充分体现了刑法社会性特征,在打击犯罪的时候,强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性,能够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第63条的规定不仅存在着实体法的缺陷,而且还存在着程序规则缺陷。

法外开恩不是违反法律规定作出裁决,法外开恩也不是根据社情民意进行改判。

法外开恩本身也是现代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原则,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现代司法理念。

完善法外开恩的法律规范,实际上就是把社会特殊情况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之中,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有法可依。

法外开恩不是封建社会的东西,法外开恩也不是法律所规定的特殊例外情形,法外开恩实际上是调动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深入体察民情民意,时刻关注公民的冷暖。

在处理相关案件的时候实事求是,在法律的引导下作出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国家、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的最优选择。

或许在有些学者看来,将“法外开恩”纳入法律规范之中,“法外开恩”就失去了本来的含义。

其实,在现代法治社会,不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已经越来越少,所谓“法外开恩”实际上就是在一般法律规则基础之上,为了充分体现社会各界的整体意志,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引导司法机关作出最恰当的司法选择。

这样的选择不是为了庇护犯罪分子,也不是屈从于社会压力,而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作出相对保守的裁判。

这样的裁判不会起到坏的示范效应,相反地,会极大地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

法外开恩充分体现了现代刑法理念,反映了我国社会文明程度。

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对“法外开恩”的条款作出详细的解释,以确保这个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精神的法律条款在实施的过程中不会变形。

(作者:乔新生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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