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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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确认书范本

债权人转让确认书范本

债权人转让确认书范本尊敬的债权人:您好!在此,我代表债务人向您致以诚挚的问候和感谢。

经过双方的协商和一致意见,债务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并特发此确认书,以确认转让事宜。

以下是债权人转让确认书的范本,供您参考。

债权人转让确认书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一、债权转让事宜确认1. 甲方确认,根据双方的协商和一致意见,甲方将其对乙方的债权转让给丙方,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宜已经妥善处理。

2. 乙方确认,对于甲方将其对乙方的债权转让给丙方一事,乙方已充分了解并同意,乙方对此表示无异议。

3. 丙方确认,丙方愿意接受甲方转让的债权,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债权转让的相关条款1. 债权转让价格:______________(金额)。

2. 债权转让的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

3. 债权转让的方式:______________。

4. 债权转让的附属权利:______________。

5. 债权转让的保证:______________。

6. 债权转让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

7.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

三、其他事项1. 本确认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2. 本确认书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的授权代表签署。

3. 本确认书的签署地点为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为______________。

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是债权人转让确认书的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权转让 三方账务处理流程

债权转让 三方账务处理流程

债权转让三方账务处理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这在商业交易中非常常见。

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三方账务处理流程至关重要,能够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并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下面将介绍关于债权转让三方账务处理流程的详细内容。

一、合同签订在债权转让的开始阶段,债权人和债务人需要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需要包括转让债权的金额、转让期限、转让价格、转让的条件和规定等内容。

需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双方要签字盖章并保留副本。

二、通知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债权人需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告知债权已经转让给其他人。

这样可以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清晰明了,避免交易纠纷和误会。

三、三方确认债权转让通常需要债权人、债务人和受让人三方确认,以确保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方确认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者面对面会议进行,双方需要签署确认书或者三方协议,证明债权转让的有效性。

四、账务调整债权转让完成后,需要进行账务调整,将债权从原债权人名下转移到受让人名下。

这需要在财务部门进行操作,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支付结算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受让人需要向债权人支付转让金额。

支付结算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票、现金等方式进行,确保款项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六、备案登记为了确保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受让人需要将债权转让情况进行备案登记。

这可以在相关机构或者登记处办理,确保债权转让的证据和记录。

七、风险防范在债权转让的整个过程中,各方需要注意风险防范,避免出现纠纷和风险。

可以通过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制定合理合同和加强监督等方式来降低交易风险。

债权转让的三方账务处理流程非常重要,能够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各方需要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操作,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出现问题和纠纷。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第二篇示例: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人,也就是将自己应收的债权权利转让给另一方。

债务置换成债权怎么处理(3篇)

债务置换成债权怎么处理(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债务与债权关系是普遍存在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债务置换成为一种常见的债务处理方式。

债务置换成债权,即债务人将债务转嫁给债权人,由债权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那么,债务置换成债权怎么处理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债务置换成债权的基本流程1. 债务人提出置换申请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债务置换申请,说明债务置换的原因、目的和具体方案。

2. 债权人审核置换方案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置换方案进行审核,包括债务置换的比例、期限、利率、担保等条件。

3. 双方协商确定置换方案在审核过程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可就置换方案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4. 签订债务置换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债务置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债务转移手续办理债务人按照协议约定,将债务转移给债权人,办理相关手续。

6. 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债务,确保债务得到清偿。

二、债务置换成债权处理注意事项1. 合同合法性在债务置换过程中,双方应确保合同的合法性,避免因合同无效而引发纠纷。

2. 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应提前通知债权人,告知其债务置换事宜,确保债权人权益。

3. 置换比例合理债务置换比例应合理,确保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

4. 置换期限明确债务置换期限应明确,避免因期限不清而引发纠纷。

5. 担保措施为确保债务得到清偿,双方可协商设立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等。

6. 风险评估在债务置换过程中,双方应对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7. 保密义务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债务置换过程中,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三、债务置换成债权可能存在的问题1. 债权人权益受损若债务置换比例不合理,可能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2. 债务转移风险在债务转移过程中,可能存在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风险。

3. 担保措施不足若担保措施不足,可能导致债权人难以追回债务。

4. 合同纠纷债务置换过程中,可能因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引发纠纷。

债权转让通知书(参考模版)

债权转让通知书(参考模版)

债权转让通知书
下是本次债权转让的详细情况:
一、债权转让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我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二、债权转让生效条件
1.我方已将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你方。

2.受让方已按照约定向我方支付了合理的转让价款。

三、债权转让后权利义务变化
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我方不再享有对你方的债权,亦不再承担与该债权相关的任何责任。

四、联系方式变更
受让方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后,及时与受让方联系并确认债务情况,按照约定向受让方履行还款义务。

若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可与受让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受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转让方(盖章/签字):。

债权转让协议书模板5篇

债权转让协议书模板5篇

债权转让协议书模板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债权转让协议书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单位或个人)、__________(地址)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单位或个人)、__________(地址)鉴于甲方欠乙方一定金额的债务,为了清偿该债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债权转让的基本内容1.1 甲方自愿将所欠乙方的债务转让给乙方,债务转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

1.2 债务转让日期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生效。

第二条债权转让的方式2.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清晰、真实、有效的债权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欠条、借据或其他书面协议。

2.2 乙方收到上述证明材料并确认无误后,甲方应将债权转让金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债权的保证与承诺3.1 甲方保证所转让的债权系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不受第三方异议。

3.2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行对乙方进行债务追索,如有需要,应主动配合乙方与债务人进行结清债务的事宜。

3.3 甲方应承担因债权转让引发的一切法律纠纷和责任,并保证乙方免责,使其不受损失。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债权转让无法顺利进行或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4.2 乙方对甲方的违约行为有权要求其承担全部的违约金,并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或采取法律行动。

第五条生效与解决争议5.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时终止。

5.2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以上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个人债权转让协议书

个人债权转让协议书

个人债权转让协议书(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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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77条释义

民法典第677条释义

民法典第677条释义民法典第677条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

下面是对该条款的相关参考内容进行阐述。

一、自然人债权转让的基本原则根据民法典第677条,自然人可以依法将其拥有的债权转让给他人。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在合同关系中所享有的债权,通过合法的方式,转让给他人成为受让人,从而使受让人取代债权人享有该债权的法律地位。

债权转让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转让、合法性、有偿转让和不可撤销性。

二、债权转让的适用范围和方式根据民法典第677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债权转让适用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债权、法定债权以及其他可以转让的债权。

债权转让的方式包括书面转让、转让通知和形式转让等。

书面转让是指债权人和受让人签署书面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合同应当载明债权的基本情况和转让的条件等。

转让通知是指债权人通过口头、书面、电子等形式通知债务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

形式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设立债权转让的担保方式,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

三、债务人对债权转让的知悉与反对根据民法典第677条的规定,债权人将债权予以转让后,债务人应当及时从债权人处获知债务人发生债权转让的事实。

债务人知悉债权转让后,除非经过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将债务履行给付给转让前的债权人。

如果债务人对债权转让存在反对的理由,其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反对权利。

四、债权转让的效力及其他问题根据民法典第677条的规定,债权转让自成立时起生效。

债权转让成立后,债务人就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受让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在债权转让期间,债权人仍对债权享有管理权,但不能变更债权的性质或者减损债务人权益。

在债权转让之前,债务人向原债权人进行履行,履行行为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677条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明确了债权转让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方式,规定了债务人对债权转让的知悉与反对,以及债权转让的效力和其他问题。

这一条款的出台对于促进债权交易的便利化、提高债权流动性,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无权处分后果法律条文(3篇)

无权处分后果法律条文(3篇)

第1篇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法律条文适用于因无权处分而发生的法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赠与、抵押、租赁、承揽、委托等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无权处分行为。

第二条无权处分的定义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无权处分行为,在权利人追认前,原则上无效。

第四条权利人的追认权利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追认无权处分行为:1.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无权处分行为的发生;2.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处分行为发生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3. 在无权处分行为发生后,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同意该行为的效力。

第五条无权处分行为的撤销1. 权利人可以随时撤销无权处分行为,但应当通知相对人。

2. 撤销无权处分行为后,相对人可以请求赔偿因撤销而产生的损失。

第六条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1.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者撤销无权处分行为前,相对人可以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

2. 相对人请求确认无权处分行为无效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无权处分。

第七条善意取得1. 相对人善意取得无权处分财产的,取得行为有效。

2. 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 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行为人无权处分;b. 相对人在取得财产时支付了合理对价;c. 相对人在取得财产时不存在恶意。

第八条无权处分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影响1. 无权处分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影响,由权利人承担。

2. 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后,权利人可以请求其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

第九条赔偿责任1. 行为人因无权处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损失:a. 直接损失;b. 间接损失;c. 合同利益损失;d. 其他合理损失。

第十条诉讼时效1. 因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 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可以请求调解或者和解。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本法律条文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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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债权转让中应该把握的几个法律问题由于《合同法》条文容量的有限性及实践中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甚微或者无知,造成许多的债权转让纠纷。

债权转让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可转让债权的内容;合同债权的转让协议应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

一、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1.四者的概念区别(1)所谓合同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债权人的债权,原债权人完垒从合同关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债权。

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原债务人。

(2)债务转让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

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

债务承担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3)所谓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由债务人将债务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没有因为接受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4)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并没有因为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四者的关系(1)该四种法律制度都包含三方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

(2)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第三人取得了合同权利或者承担了台同义务,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而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没有改变合同主体,第三人仅仅是作为权利接受者或者义务的履行者,其法律地位应该是等同于债权合同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

(3)该四种制度产生的基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例如,接受债权转让及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往往是债权人的债权人,接受债务转让及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往往是债务人的债务人。

3.选择债权转让的第三人应该慎重综上所述,四者外观有许多的相似性,特别是应该区分清楚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如果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可以欣然接受,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债权转让后的第三人(受让人)接受债权转让后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当出现合同债务人履行不能,第三人不能够再向合同原债权人主张权利,导致第三人利益损害。

二、可转让债权的内容1.我国《合同法》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的种类以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订立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合作法》第79条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包括:一是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

二是“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

三是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可转让的债权。

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如果债务人只愿意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例如,我国《担保法》第6l条就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公法上的债权,包括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

2.对受让人风险较大的可转让债权(1)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合同债权。

由于诉讼时效完成只丧失胜诉权,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不受法律的限制。

但合同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合同债务,这种履行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这种债权是一种效力不完全的债权,虽然没有强制执行力,但是还存在着债务人履行的可能性,并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仍享有保持力,所以这种合同权利仍然可以成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

(2)因可撤销行为所发生的合同债权。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这类合同效力在撤销权期间届满前处于可撤销状态。

如果撤销权人(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行使撤销权,合同自然无效,合同权利的转让协议也因失去了其转让的对象而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撤销权人不知道其具有撤销权而放弃撤销权,该债权还是存在实现可能的。

(3)权利大小不确定的合同权利。

这种合同权利虽然合同债权在转让时尚未确定,但它是可以按照一定方法确立的合同权利,因而不影响其价值的存在,当然可以转让。

(4)作为权利质押标的合同权利。

因为如果被担保的债务人依约履行债务,被质押的债权即可从中解脱出来,成为完全债权,所以被设定质押的债权的让与,就如同被设定抵押的房屋仍然可以买卖一样,要由受让人承受一定风险。

当然,之所以仍然可以让与已经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最为根本的原因在于设定质押并未转移合同的权利,合同债权人对设定质押的合同权利仍有一定的处分权。

三、合同债权的转让协议应通知债务人1.通知的效力在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问题上,明确采取了让与通知原则。

债权人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并可以此作为不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

反之,一旦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也不构成不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债务人仍应向受让人履行义务。

债权转让一旦通知债务人,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即其成立、履行及法律效力同时发生。

2.通知的主体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有人认为,《合同法》没有规定只有债权人才能成为通知主体,这不是由于法律条文不够严谨,而是没有规定必须由债权人进行通知的必要。

基于这样的理解,他们认为,受让第三人也可以对债务人出具债权转让的通知,并且同样可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无论从文意上理解,还是从语法上分析,该款规定的应当“为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当系债权人。

如果再结合该条第2款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来理解,为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系债权人,就更加显而易见了。

3.通知的方式(1)通知的形式最好是书面形式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不同国家对此问题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在法律要求上宽严不一。

如美国合同法规定,转让合同权利的通知,既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但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些合同债权的转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虽无明确限定,但笔者认为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书面方式及其他能够用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任何方式来履行通知义务。

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一般倡导书面形式。

(2)通知送达的方式第一,不宜采用邮寄送达通知方式。

因为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的具体内容,更有甚者,有的债务人更是恶意拒签邮件,所以很难达到送达的目的第二,不宜采用公告通知送达方式。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似有不同主张,该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国有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应急措施,正如该司法解释第12条所称,“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因而不具有普适性。

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其他主体不享有该项权力。

第三,最佳方式是公证送达。

虽然书面送达并取得回执是最好的送达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债务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也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

所以,可以通过公证机关送达的方式,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可以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人民法院会认可该送达的效力。

第四,应当认定在有债权转让协议情况下诉讼通知方式的有效性。

诉讼通知的方式在实践中一般是债权受让人采用的方式,原因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债权转让人确实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第二种情况是债权转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是没有取得书面的证据,债务人据以进行抗辩。

所以,在诉讼中债权受让人主张诉讼中的送达也是债权转让通知。

4.通知的时间关于转让通知时间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同时通知债务人的情况最为常见,自然没有问题。

但是债权转让前所为的拟转让通知是否有效是有争议的。

有学者认为债权转让前所谓的通知是无效的,因为如果承认债权转让前通知的效力,债务人在接到通知之后却不知道该债权最终是否真的被转让,何时将被转让?这对债务人极为不利。

笔者认为债权转让前的通知确实给债务人履行债务带来了不确定性,因为通知后债权可能转让也可能转让不成功,但是对于债务人并没有其他的任何损害或者加大履行难度,所以对该问题债务人可以在接到债权拟转让通知后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但是必须以债权受让人持有债权转让协议为准,在有债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履行后原债权人提起异议的,债务人可以就收到的债权转让通知及债权转让协议进行抗辩,如果造成损失的,由债权转让人自己承担。

如果债务人接到的仅仅是债权转让通知,转让人没有告诉是拟转让的,应该视同为转让成立有效。

5.无需通知的例外债权让与通知原则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证券化债权让与人不以通知债务人作为其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

例如无记名债券,如火车票、电影票等,则仅以债券的交付而移转债权,均无须通知债务人。

票据债务人负有按照票据上载明的权利绝对履行的义务,而不以未收到让与通知为由拒绝履行。

四、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1.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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