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律师实务
房地产行业并购律师实务

房地产行业并购律师实务主讲人:杨坤引言: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沟通房地产并购的法律实务问题,我学识粗浅,经验也有限,只是跟大家交流,谈不上授课。
一、房地产并购概述(一)并购的概念房地产并购首先从并购说起,并购是一个商业上的概念,现在法律把它拿来用了,其实也是似是而非的说法,最简明的定义是,公司收购通过购买一个股权来获得该公司的控制,购并包括收购和兼并,什么叫公司的控制权?各个国家公司法也没有明确定义,但我看到英国、意大利公司的控制权情景,有10种、8种情景做了罗列,我们国家有一个金融学家叫朱翌锟给公司下了一个定义,公司控制权是指股东或利益相关者对公司事宜不同程度的影响。
这种说法都是似是而非的,我们认为控制权就是法律的支配权,但这个支配权是否有量的概念,现在我看的文件都没有非常详细的说法,为什么要讲这个?关于公司并购的概念,其它课程的律师、老师可能另外讲过,我就不做详细的探讨。
我要强调的是购并完全基于一个商业逻辑和商业目的而产生的市场行为,目标在于商业利益的地位最大化,因此手段也是五花八门的。
比如我们通常说的基于控制权,大家知道我国对外资进入机构有比例上限,最高不能超过20%,完全就是一个小股东,最多派一个董事,控制权非常有限,但仍然愿意这么干,因此商业目的是多方的,我们平时讲购并是取得控制权,这是似是而非的说法。
学法律者有一个毛病,总是喜欢用法律逻辑来看待商业行为,动不动就说这个东西不合法,那个东西不合法,其实不是,我们做法律,如果不理解商业理念,这些法律就没有什么意义,做律师也这样,如果不懂得这些商业逻辑,不理解商业背后的背景,光抠几个条文,对客户的服务毫无价值,所以基于上述商业逻辑、商业目的的考量,基于丧失控制权的做法,也是并购的一种精神,世界上最牛的人不是取得控制权,为什么?因为收购一个公司,取得一个公司的控制权,某种意义上就取得了包裹,丧失控制权,把控制权拿出去,获得现金或者股票基于变现的东西,从利益链来讲,商业价值链来说,丧失控制权,把它卖掉取得现金才是最终的实现,取得控制权那是取得一个包裹,最牛的人是把它卖出去,不是买进来,不能说你取得控制权就是并购,丧失了控制权就不是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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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律师实务引言我们都是做律师的,很多问题都需要我们一起来讨论,今天跟大家是交流,而不是讲课,在讲的过程中有一些可能不是那么明确,希望大家在这个课堂进行当中有一个互动。
我来自盈科房地产开发法律事务部,盈科这两年发展非常快,在北京应该是最大的律师事务所,整个办公面积是8000多平米,执业人数总共有600多人,执业律师有300多人,在三年之内,我们会在全国省会城市以及当地市建分所,包括国外。
三年之内,我们的目标是要做成亚洲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全球前十的律师事务所。
盈科律师事务所分得比较细,目前为止成立了30个中心部门,我这个部门专门做房地产开发的。
我们的部门主要做四大业务,一个是房地产并购;第二是房地产项目的融资;第三房地产开发全程的法律服务;第四是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诉讼。
今天为什么要讲这样题目,因为不管在房地产公司做法务还是做律师,特别是要做一个专业的房地产律师,房地产并购的业务是房地产律师非常重要的业务,而且涉及的金额一般比较大,如果说这个业务比较精通,那律师业务的能力能够提到一个很高的水平。
大的房地产公司,法务总监和法务经理,都有一些联系,包括华润、万通、万科的地产公司都比较熟,据我了解的情况,大的房地产公司,每年的并购业务量比较大,因为要扩张,扩张最快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并购,如果在一个地方,成立一个房地产公司,再招人、运作,那这个周期比较长。
所以房地产并购业务对律师来讲非常重要,这是我为什么选择这样的题目跟大家交流的原因。
今天我想讲六方面的内容:(一)跟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相关的重要知识。
因为要做房地产并购,很重要的知识是必须掌握的,如果不掌握这些知识,在做并购时,就会出大问题。
(二)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的动机。
房地产公司或者别的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或者公司的并购是什么目的,为什么要进行并购。
(三)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的主要方式及决定因素。
房地产并购当中,可以选择的方式有几种,这几种方式当中,应该怎么选择,在什么情况下选择这种方式,什么情况下选择哪种方式。
房地产企业并购实务手册

房地产企业并购实务手册一、概述房地产企业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或者资产,从而获得对该企业控制权或者管理权的一种交易行为。
在房地产市场中,并购是企业扩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手册旨在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并购实务方面的指导,帮助企业了解并购流程、风险控制、法律文件、税务筹划等方面的问题。
二、并购流程1.确定并购目标:企业应根据自身战略规划和市场环境,确定并购目标企业,并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财务、法律、业务等方面。
2.制定并购方案: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制定并购方案,包括交易结构、支付方式、税务筹划等。
3.谈判与交易达成:与目标企业进行谈判,协商确定并购价格、交易条件等事项,并最终达成交易协议。
4.审批与备案:并购方案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5.交接与管理:完成并购交易后,企业应进行资产交接、人员整合、业务整合等工作,并对目标企业进行管理。
三、风险控制1.法律风险:并购过程中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如股权转让、资产转移等,企业应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审查,确保交易合规。
2.财务风险:并购交易涉及资金问题,企业应充分评估自身财务状况,确保有能力支付并购款项。
3.业务风险:并购后企业需对目标企业进行业务整合,应对目标企业的业务模式、市场地位、竞争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以降低业务风险。
4.人员风险:并购涉及人员调整,企业应做好员工沟通工作,避免因员工不满导致不稳定因素。
四、法律文件1.并购协议:并购协议是并购交易的核心法律文件,包括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条件等条款。
2.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并购中常见的法律文件,用于约定转让方、受让方及股权的相关事项。
3.资产转移协议:资产转移协议用于约定目标企业资产转移的具体事项,包括资产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等。
4.合同: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等,企业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合规、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法律实务PPT文档共56页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1、不要轻言放弃,否则对不起自己。
2、要冒一次险!整个生命就是一场冒险。走得最远的人,常是愿意 去做,并愿意去冒险的人。“稳妥”之船,从未能从岸边走远。-戴尔.卡耐基。
梦 境
3、人生就像一杯没有加糖的咖产项目(公司)并购法律实务 4、守业的最好办法就是不断的发展。 5、当爱不能完美,我宁愿选择无悔,不管来生多么美丽,我不愿失 去今生对你的记忆,我不求天长地久的美景,我只要生生世世的轮 回里有你。
房地产并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YY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成立于2007年,主要从事房地产租赁业务。
两家公司均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甲方看中了乙方在租赁市场的优势地位,决定收购乙方。
经过双方的协商,甲方与乙方达成了一项并购协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方在并购过程中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2. 甲方是否应当对乙方在并购过程中隐瞒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 乙方在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三、案件事实1. 甲方与乙方于2019年10月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收购乙方100%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亿元。
协议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2. 在并购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了以下资料: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乙方在提供上述资料时,未向甲方披露其存在巨额债务的事实。
3. 甲方在收购乙方后,发现乙方存在巨额债务,导致甲方遭受重大损失。
四、法院判决1. 乙方在并购过程中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甲方在收购乙方时,已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乙方存在的债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3. 乙方在并购过程中未如实披露其债务,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1. 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性在房地产并购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至关重要。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如实披露公司相关信息。
在本案中,乙方未如实披露其债务,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给甲方造成了重大损失。
2. 甲方责任认定在本案中,甲方在收购乙方时,已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乙方存在的债务不存在过错。
因此,甲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3. 欺诈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乙方在并购过程中未如实披露其债务,存在欺诈行为。
房地产并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经过多年的发展,XX公司在我国某一线城市积累了丰富的土地储备和优质的项目资源。
YY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集团”)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以金融投资为主,涉足房地产、能源等多个领域的多元化企业。
2018年,YY集团看中了XX公司的土地储备和项目资源,双方经协商决定进行并购。
二、并购过程1. 尽职调查并购双方在正式签订并购协议前,进行了尽职调查。
XX公司向YY集团提供了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报表、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
YY集团则对XX公司的土地储备、项目进展、财务状况、法律纠纷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
2. 签订并购协议经过尽职调查和谈判,双方于2018年12月签订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并购协议”)。
根据协议,YY集团以人民币XX亿元收购XX公司100%的股权。
并购协议中还明确了并购交易的支付方式、交割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3. 交割与过户2019年1月,XX公司完成内部股权转让手续,YY集团向XX公司支付了并购款。
同月,XX公司向YY集团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XX公司变更为YY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三、纠纷产生并购交易完成后,YY集团发现XX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土地储备不足YY集团原以为XX公司拥有大量优质土地储备,但实际调查发现,XX公司的土地储备远远低于预期。
2. 项目进展缓慢XX公司部分项目因审批、融资等原因进展缓慢,导致YY集团的投资回报预期受到影响。
3. 法律纠纷XX公司在并购前存在多起法律纠纷,涉及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YY集团担忧这些纠纷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四、法律分析1. 尽职调查的重要性本案中,YY集团在并购过程中对XX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但仍未发现其存在的问题。
这提示我们在并购过程中,尽职调查至关重要,应全面、细致地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
房地产项目并购尽职调查法律实务
转让方 双方 转让方 购买方
股权转让
√
√
纳税主体
转让方 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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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让纳税分析
1、增资税及其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营改增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率为11%,但202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 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1+5%〕]*5%。自2021年5月1 日起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采用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 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1+11%〕]*11%
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
件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荣获“北京市十佳房地产律师〞、“北京市优秀律师〞、
“先进法律工作者〞等称号 2
主题
一、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概述 二、房地产工程并购方式选择 三、房地产工程并购法律尽职调查
3
讨论
何为法律尽职调查?目的?种类?调查内 容?
4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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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甲公司〔购置方〕: 印花税:20000×0.05%=10万元 甲公司合计纳税:10 万元。 丙公司〔转让方〕: 印花税:20000×0.05%=10万元
丙公司合计纳税:3757.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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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案例二纳税比照 单位:万元
增值税及附 加 契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所得税
税负
项目转让
税额
•程序繁琐 •办理手续时间长 •税费较高 •溢价可计入本钱 •风险可控
•程序简单 •办理手续时间短 •税费较低 •溢价无法计入本钱 •风险难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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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法律实务讲解
• 2、瑕疵出资股东的股权问题
• (1)已转让其瑕疵出资股权的股东是否还承担责任
• (2)受让的股东是否承担责任?
• 四、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的主要环节 • 1、前期准备工作 • (1)了解被并购方的动机、目标公司和目标项目的基本 情况、存在的障碍 • (2)组建并购团队
• 2、与被并购方开始首论谈判,并签订并购意向书
• • • • • •
一般情况下,并购意向书应具有如下条款: 并购标的条款 保密条款 提供资料和信息条款 费用分摊条款 对价条款
• • • • • •
进度安排条款 排他协商条款 诚意金条款 意向书终止(解除)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涉外时)
该阶段经常发生的问题: • 1、把诚意金写成定金 • 2、把诚意金支付给对方 • 3、没有约定意向书终止(解除)条款
3、尽职调查,出具报告 • 尽职调查的程序:拟定调查清单,发对方事先准备后进 行。 •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见附件
2004年国土资发[2004]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可以直接认 定办理登记手续就等同于经过了审批。
• 二、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的动机 • 1、企业自身经营需要 • 2、企业外部发展优势论 • 首先,企业发展通过外部兼并收购方式比靠内部积累方式 不仅速度快,效率高。 • 其次,可以有效地冲破行业壁垒进入新的行业。 • 第三,兼并充分利用了被并购企业的资源。 • 第四,兼并充分利用了经验效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 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以建 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建筑物附着于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 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 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法律实务
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法律实务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法律实务前言第一章:引言1.1 背景和目的1.2 内容概述第二章:准备阶段2.1 确定并购目标2.2 进行尽职调查2.3 确定并购方式2.4 制定战略计划第三章:交易结构3.1 股权并购3.2 资产并购3.3 财务重组3.4 合并第四章:交易条件4.1 价格谈判4.2 权益转让与交割4.3 不动产权属变更4.4 相关行政许可第五章:合同起草与谈判5.1 股权转让协议5.2 资产转让协议5.3 重组协议5.4 合并协议5.5 相关文件第六章:交易审批与报告6.1 相关部门审批6.2 审计与报告6.3 法律风险评估第七章:和解与争议解决7.1 和解协议7.2 争议解决方式7.3 仲裁与诉讼第八章:合规事项8.1 合规审查8.2 信息披露8.3 公司治理第九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见附件部分。
附件附件1:股权转让协议样本附件2:资产转让协议样本附件3:合并协议样本附件4:相关法律文件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股权并购:指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来实现并购的方式。
2.资产并购:指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来实现并购的方式。
3.财务重组:指通过并购来进行财务结构调整的方式。
4.合并:指将并购双方合并为一家公司的方式。
5.尽职调查:指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
6.交易结构:指并购交易的形式和方式。
7.价格谈判:指双方就并购交易中的价格进行协商和确定的过程。
8.股权转让协议:指规定股权转让条件和权利义务的合同。
9.资产转让协议:指规定资产转让条件和权利义务的合同。
10.重组协议:指规定公司重组条件和权利义务的合同。
11.和解协议:指解决并购交易中争议的协议。
12.争议解决方式:指解决并购交易中争议的方法。
13.审计与报告:指对并购交易进行审计和编制报告的过程。
14.合规审查:指对并购交易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15.信息披露:指对并购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披露的行为。
16.公司治理:指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
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法律实务
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法律实务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法律实务一、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的法律实务,包含了各个环节的细化内容,以便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在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过程中,各种法律问题需要被认真考虑和解决,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二、尽职调查2.1 尽职调查的目的在房地产项目并购中,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一步,目的是了解并核实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商业模式等方面的情况。
2.2 尽职调查的内容2.2.1 财务尽职调查包括审查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会计核算情况等,以确定目标公司的财务健康状况。
2.2.2 法律尽职调查涉及目标公司的合同、诉讼、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审查,以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
2.2.3 商业尽职调查涉及目标公司的经营模式、市场地位、竞争对手等方面的审查,以评估其商业前景。
2.3 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详细记录的调查结果,以便后续的决策和交易准备。
三、交易结构3.1 交易形式选择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合并、收购或股权转让等不同的交易形式。
3.2 交易主体确定交易主体,包括买方、卖方及相关的中介机构,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3 交易条件明确交易的条件,包括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时间等,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法律合规4.1 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并遵守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
4.2 基本合同谈判和签署各项基本合同,如并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债权债务协议等,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4.3 监管审批按照相关的监管要求进行审批,如国家发改委、住建局等的批准。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1. 尽职调查报告范本2. 并购协议范本3.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4. 债权债务协议范本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指在并购等交易中,认真、全面、细致地审查和检查目标公司的财务、法律、商业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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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律师实务引言我们都是做律师的,很多问题都需要我们一起来讨论,今天跟大家是交流,而不是讲课,在讲的过程中有一些可能不是那么明确,希望大家在这个课堂进行当中有一个互动。
我来自盈科房地产开发法律事务部,盈科这两年发展非常快,在北京应该是最大的律师事务所,整个办公面积是8000多平米,执业人数总共有600多人,执业律师有300多人,在三年之内,我们会在全国省会城市以及当地市建分所,包括国外。
三年之内,我们的目标是要做成亚洲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全球前十的律师事务所。
盈科律师事务所分得比较细,目前为止成立了30个中心部门,我这个部门专门做房地产开发的。
我们的部门主要做四大业务,一个是房地产并购;第二是房地产项目的融资;第三房地产开发全程的法律服务;第四是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诉讼。
今天为什么要讲这样题目,因为不管在房地产公司做法务还是做律师,特别是要做一个专业的房地产律师,房地产并购的业务是房地产律师非常重要的业务,而且涉及的金额一般比较大,如果说这个业务比较精通,那律师业务的能力能够提到一个很高的水平。
大的房地产公司,法务总监和法务经理,都有一些联系,包括华润、万通、万科的地产公司都比较熟,据我了解的情况,大的房地产公司,每年的并购业务量比较大,因为要扩张,扩张最快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并购,如果在一个地方,成立一个房地产公司,再招人、运作,那这个周期比较长。
所以房地产并购业务对律师来讲非常重要,这是我为什么选择这样的题目跟大家交流的原因。
今天我想讲六方面的内容:(一)跟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相关的重要知识。
因为要做房地产并购,很重要的知识是必须掌握的,如果不掌握这些知识,在做并购时,就会出大问题。
(二)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的动机。
房地产公司或者别的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或者公司的并购是什么目的,为什么要进行并购。
(三)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的主要方式及决定因素。
房地产并购当中,可以选择的方式有几种,这几种方式当中,应该怎么选择,在什么情况下选择这种方式,什么情况下选择哪种方式。
(四)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的主要环节及常发问题。
做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并购或者一个房地产公司的并购,需要经过哪些环节,各个环节的主要内容和工作内容是什么。
在每个阶段每个环节当中经常发生什么样的问题。
(五)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的疑难问题探讨。
在并购刚才中或者并购完以后,可能会发生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疑难问题,可能会存在不同的观点,或者在法学界、理论界、实务界可能有一些争议。
但通过这种探讨,能够明确目前司法界或者理论界主流的观点是什么。
(六)律师如何接谈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业务。
比如说有一个业务要来了,别人通过朋友或者通过什么渠道给我们介绍了这么一个业务,我们拿到了信息,我们怎么样谈下来,在谈过程中,注意哪些问题。
我想从自身的体会跟大家做一些交流。
今天我主要跟大家交流这六个问题。
一、与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相关的重要知识(一)获取房地产项目的几种方式要获取一个房地产项目的话,要了解有哪几种方式。
从大的分类来讲,一种是直接的方式,另一种事间接的方式。
1.直接的方式(1)公开市场招标、拍卖、挂牌上次有一个房地产律师说:“招拍挂”是什么意思?我很纳闷,一个做房地产的律师竟然不知道,如果跟客户在谈的过程中,这些东西不懂就会闹笑话。
“招”就是招标,“拍”就是拍卖,“挂”就是挂牌。
这很简单。
招标、拍卖、挂牌的定义我也不念了,关键是掌握两个知识点:第一个,哪些用地是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哪些用地可以协议的方式出让的。
招标、拍卖、挂牌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了解这个区别以后,就会引导找到工作的重点。
辅助开发商去拿地,我们的工作重点在哪里,这是我们要搞清楚的。
哪些土地是可以协议出让的或者划拨的?土地原始的取得是两种方式,一种是划拨,另一种是出让,出让又有协议出让,还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哪些是可以协议出让的,哪些是必须招标、拍卖、挂牌的。
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范围,一个是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在2007年以前是可以协议出让的,但2007年以后,就不行,必须以公开的招拍挂的方式出让,这是2007年发生的一个变化。
还有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最关键的词就是“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种地有两个以上的意向用地者。
这是我们必须以招拍挂的方式进行出让的范围。
哪些可以进行协议出让?除了划拨(军事用地、政府的办公用地、医院、学校这些用地是可以划拨的,国土资源部专门有一个划拨用地目录)方式和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范围之外的情况,例如,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内的科技产业相关用地。
现在各个地方房地产政策把握力度大不一样了,北京比较严格,但其他的地区相对来讲,比较松,所以有时候拿地,内部的运作也很重要。
我们现在只能说,按照法律、按照政策应该是怎么样的,我只能跟大家这么讲。
招标和拍卖、挂牌规则的主要区别:最重要的是出价,如果是招标方式,不见得出价最高就能拿到这个地,招标有一个评标的办法,招标文件里有一个评标的办法,会按照评标的办法就你这个投标进行评审,评审一般是综合的,不是你出价最高就能拿到。
如果其他方面不比别人差,同时出价是最高的,当然可以拿到。
拍卖和挂牌很明确,谁出价最高,谁就能够拿到这个地。
2002年政府实行招拍挂以后,最主要的是8·31大限用招拍挂方式以后,房价就一直往上冲,罪魁祸首是谁?很多人说是政府,政府说,罪魁祸首不是政府,因为土地的价格占房地产的价格很低,不到30%,40%,房价的价格还是由市场来决定的,不能说和政府有关系。
这个问题各个看法都有。
是不是跟政府有关,大家可以去思考。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73号住宅及配套项目以招标方式出让,最后中标的是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就是现在的远洋地产。
在这里,远洋地产出价是17亿8千万,北京金隅嘉房地产公司是17亿5千万,这块土地的一级开发是由第五个单位来做的,很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什么热衷于做房地产开发?挣钱在北京是8%,但只是8%吗?还有没有别的办法还可以挣钱?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会采取别的手段,从挣钱的角度来讲,不止8%。
刚刚讲了跟政府的关系,在做一级开发过程中,首先跟政府的关系要很好,因为很多的手续。
在做的过程当中,跟相关政府部门要打交道,另外很重要的是,要了解这块地重要的信息,项目的信息要清楚,招标方式,在投标时,针对性很强。
为什么很多开发商热衷于搞一级开发,这是很重要的原因。
石景山区石槽住宅、商业及配套用地。
招拍挂的价格以协议的方式出让根本不一样,政府说,跟政府没有关系,其实还是有的。
价格的形成是市场决定的,价格是由市场供需来决定的,但在房地产当中很特殊,因为土地是不动产,这块地没了就没了,不像别的商品,别的商品还可以生产,土地是不可能再生产的,所以有特殊性。
这块地最终是远洋地产中标,远洋地产出价16亿5千万,比出价更高的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世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价17亿,多了5千万,但最终他没有做,在这块地里面,是远洋地产做的一级开发,从这里就说明,在招投标的方式下,不见得出价最高,就能目前拿到土地。
(2)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购)房地产转让的条件:在法律上必须要了解房地产转让的条件是什么,实际上《房地产管理法》很明确,《房地产管理法》原来是38条,现在是39条很明确,涉及的条件有两个:第一个是说,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在2007年以前,为了拿到土地证会采取一些办法,比如说分割,把整个地分成几块,交完一块,就给一块土地使用权证,然后盖房,盖完销售,拿销售的钱再交下一块地的土地出让金,很多人会采取这种方式,但是2007年以后,就不能这样了,必须全部交完以后才能取得。
第二个条件是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我讲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在前几年发生得非常多,而且都是大标的,都是几千万以上,什么案子呢?跟现实有关,我们没有达到《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条件,投资总额还没有达到25%的情况下,签定了一个房地产项目转让目前的合同,这个转让合同的效力怎么样?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有效的理由是什么?【学员:这并不是效力性的规范,这只是管理性的规定。
】【王龙兴:那什么是效力性的规定,什么是管理性的规定?】【学员:效力性的规定就是针对合同契约本身效力性评价的一个规范,管理性的规定只是对内容有条款,涉及不到本身合法有效的问题,这是我个人的理解。
】非常好,实际上对什么效力性的规定,什么是管理性的规定,大家都很模糊,谁敢说一定能够分界得很清楚,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做实务,就得看最高院的态度,《房地产管理法》有一条规定,要预售,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
最高院司法解释很清楚,在起诉之前,如果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话,这个预售合同就是无效,这说明《房地产管理法》把预售许可证的取得作为预售的条件,是一个效力性的强制性的规定。
法律解释从哪里来?解释就从《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来。
以前的38条,现在的39条,这个规定,你认为它是一个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你的回答非常正确,因为最高院已经通过指导案例明确了,在这个条款当中,就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现在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在哪?违反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无效,只有违反效率性的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这有依据吗?能直接找到依据吗?《合同法》解释二已经很明确了,2009年4月份出台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这个解释大家如果没有看,我建议一定要看,因为这个解释应该是革命性,对《合同法》是革命性的,比如说第26条说到情势变更问题,原来《合同法》立法时,这个探讨了很长时间,最后在立法通过时,就删掉了。
司法解释现在很明确了,是可以采用情势变更的,后来又发了一个通知,《关于稳定大局正确适用情势变更的通知》,通知里明确了,可以适用,但是要非常谨慎地使用,如果要适用就要报高级人民法院,必要时要报最高法院,很严格。
《合同法》有一个规定,一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一般可以申请适当降低,什么是“过分高于”?这个司法解释里就说了,降30%,这是一般的标准,当然还有别的,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
所以大家一定要看。
以前我们做过很多老案子,其中一个很大标的的案子,在江苏高院审的一个案子:一块土地,土地是10亿,他转让,在没有达到了25%的情况下,就跟对方签订了一个房地产项目的转让合同,签完了以后,收购方给他付了2000万,后来因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地价就涨了,出让一方就不想履行这个合同了,理由是《房地产管理法》38条很明确,房地产必须达到25%,现在签合同还没有达到,所以这是无效合同,而《合同法》第54条第5项很明确,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而《房地产管理法》是法律,所以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后来就发生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