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的,相关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换入资产进行确认,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一)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二)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及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及账务处理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对本准则适用范围内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会计姐里。
本准则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速的定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I本准则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和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本准则规定酢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具有商峥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否则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其中,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时,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同时,本准则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需要满足的条件。
本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巧口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作出了规定还对涉及补价、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等蹴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未M介\ 非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货币性资产而言的。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舶勺资产,如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1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再一次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但增加了“商业实质”等相应的限制条件。
企业会计人员如何准确领会新准则的精神实质,规范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对企业、国家及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助于新会计准则顺利实施。
【关键词】会计准则;商业实质;非货币性资产新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前身是1999年发布,2000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1999年首次公布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
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对于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一般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交易损益;对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一般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该项准则实施后不久,一些上市公司利用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会计弹性操纵非货币性交易利润而被修订。
2001年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取消了以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收到补价的一方确认损益,且仅以收到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新准则与原有准则在定义及判断非货币性交易事项的标准上基本一致,主要不同在于新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改进国际会计准则》的内容,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能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也即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再次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
但增加了限定条件以防止企业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调节利润。
一、“商业实质”的引入“商业实质”的概念,2003年首次出现在国际会计准则中,2004年1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第153号公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fas153),对1973年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了修订,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的做法。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应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计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应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计量](https://img.taocdn.com/s3/m/6b7af1d5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0d.png)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应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两种计价方式。
符合公允价值计价模式,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当以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按账面价值计价模式下,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不论是否收到补价,交易各方均不确认损益。
由于两种计价模式的差异影响到当期损益,以及体现到当期资产结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及净资产等要素上,因此,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交换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地计量,是把握和应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关键。
1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计价模式的会计处理比较1.1交换具有商业性质,公允价值可靠,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根据准则要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例1:甲公司以其使用中的账面价值为85万元的一台设备换入A公司生产的一批钢材。
设备原价为100万元,累计折旧为15万元,钢材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
甲公司换入钢材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产品,A公司换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钢材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
甲公司和A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
假定甲、A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价格公允,交易过程除增值税以外不考虑其他税费,且A公司因换入设备而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例解

的可靠性 。第二 , 损益确认方 面。损益确认 中存在的问题 , 主要体
现为在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情况下 ,将资产处置损益和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损益混淆 , 并且处理原则不一 。 新准则将 以公 允价值为计 量基础的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界定为 “ 允价值与换 出资产账 公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计量模式 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过程 的损益 。无论 是存货还是固定 资产或者投资均应采用一致 的处理原则确定其损益。将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过程 中产生的损益 , 根据其交换实质 , 分别不同情况划分 为以下情形 : 换入换 出资产的公 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 的, 将交换损
入资产与换 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能够可靠计量的 , 以公允价值计量 ,
及补价。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 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 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 第二, 涉及补价。( ) ' b 换入资产的人账价值 = 1支t*价。 g 换 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补价 +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2 收到补价。 () 换入 资产的人账价值 =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一补价 +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 3 同时换人多项 资产 。 () 以换入各项资产的账 面价值与换入资 产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 , 对换入资产成本 总额进行分配 , 以确定各
风险 、 时间相 同, 金额不 同等三个方面 。 “ 换入 资产 与换 出资产 的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 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 出资产 的 公 允价值相 比是重大的” 是指换 入资产对换入企业 的特定 价值 ( 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 与换出资产相 比存在明显差异 。 新准则规定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如果满足具有商业实质且换
换 出资产显 著不 同” 包括 : 未来现金流量 的风险 、 金额相 同, 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析作者:王秀芬来源:《财会通讯》2006年第10期一、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更加合理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第4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新准则第7条规定,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4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9条规定,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2)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而原准则为了有效防止企业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操纵利润,采用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计量基础。
这样虽然部分解决了企业利用公允价值和关联交易进行会计信息造假的问题,但所有换入资产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基础,导致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严重背离其公允价值,使信息的相关性降低,这种以牺牲相关性为代价来获得可靠性信息并不可取。
新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资产的计量根据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而有所差别,这样既避免了关联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换业务进行利润操纵,也保证了非关联企业对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合理计价。
二、交换损益的确认发生很大变化原准则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如果涉及补价的,收到补价的一方可按一定的比例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二、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
修订后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与旧准则相 比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比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价基础 ◎关于损益的确认方式 ◎对于商业实质 ◎关于会计处理 ◎关于披露内容
(一)关于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价基础
1、旧准则对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资产一律按照换出 旧准则对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资产 对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资产一律按照换出 计价, 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 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只有在涉及补价时才运用 到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计算确认的收益。 到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计算确认的收益。 2、新准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新准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量: 时,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量:一是 该交易具有商业性质; 该交易具有商业性质;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至少 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不符合条件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 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在新准则中是 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 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对交易是否具 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是关键。 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是关键。
1、以库存商品换入固定资产
例1:A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锻压设备交换B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锻压设备交换B 有限公司库存商品办公家具, 有限公司库存商品办公家具,换入的办公家具作为固定资产进 行管理。锻压设备的账面原值为10万元, 10万元 行管理。锻压设备的账面原值为1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 万元,公允价值为7万元。办公家具的账面价值为8万元, 为5万元,公允价值为7万元。办公家具的账面价值为8万元, 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7万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设A 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7万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设A 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为固定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整个交易过 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为固定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程中除支付运杂费1000元外,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假设B 1000元外 程中除支付运杂费1000元外,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假设B 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为库存商品计提存货跌价损失准备; 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为库存商品计提存货跌价损失准备;销售办 公家具的增值税税率为17%,其换入 17%,其换入A 公家具的增值税税率为17%,其换入A股份有限公司的锻压设 备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备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 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6-10-20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有时也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本准则;高于25%(含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
二、商业实质的判断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换入资产的性质和换入企业经营活动的特征等,换入资产与换入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用,从而导致换入企业受该换入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表明该项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这种情况通常包括下列情形:1.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金额相同,时间不同。
此种情形是指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总额相同,获得这些现金流量的风险相同,但现金流量流入企业的时间明显不同。
2.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相同,风险不同。
此种情形是指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时间和金额相同,但企业获得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程度存在明显差异。
3.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相同,金额不同。
此种情形是指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总额相同,预计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时间跨度相同,风险也相同,但各年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存在明显差异。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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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应用指南
颁布时间:2006-10-30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有时也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本准则;高于25%(含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
性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
二、商业实质的判断
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换入资产的性质和换入企业经营活动的特征等,换入资产与换入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用,从而导致换入企业受该换入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表明该项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这种情况通常包括下
列情形:
1.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金额相同,时间不同。
此种情形是指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
量总额相同,获得这些现金流量的风险相同,但现金流量流入企业的时间明显不同。
2.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相同,风险不同。
此种情形是指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
量时间和金额相同,但企业获得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程度存在明显差异。
3.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相同,金额不同。
此种情形是指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总额相同,预计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时间跨度相同,风险也相同,但各年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存在明
显差异。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
值相比是重大的。
这种情况是指换入资产对换入企业的特定价值(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换出资产存在明显差异。
本准则所指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税后未来现金流量,根据企业自身而不是市场参与者对资产特定风险的评价,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
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三、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场。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该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
对于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
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可比市场交易,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该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的,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
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
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
外支出。
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