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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学校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学校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XXXX大学本科生学校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设立“xxxx大学本科生学校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

第二条为做好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比例及评定条件第三条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四条奖学金种类、比例与金额奖学金分为学业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两类。

学业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每生2000元;二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8%,每生1200元;三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5%,每生800元。

校长奖学金每年评选不超过10人,好中选优、宁缺毋滥,每生8000元。

第五条评定条件(一)学业奖学金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优良、遵规守纪;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努力,态度端正,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当学年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学业成绩排名,一等奖平均学分绩点须位于前5%,二等奖平均学分绩点须位于前16%,三等奖平均学分绩点须位于前30%o在三类及以上竞赛中获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学分绩点须位于前10%、20%、40%;3•当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不得参评:(1)存在反党反社会主义反人民、分裂国家或者存在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行为或者言论的;(2)修读课程有不及格的;(3)修读课程平均绩点低于2.5的;(4)未注册的;(5)受违规违纪处分未解除的;(6)有犯罪行为的;(7)体侧不达标的;(8)校长办公会认定不适宜授予奖学金的其他情形。

(二)校长奖学金1.基本条件:(1)信念坚定、品行端正、遵规守纪、榜样示范好;(2)当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所在专业前5%以内;(3)评奖学年无不及格课程;(4)未受过纪律处分,且不存在犯罪行为的;(5)已注册学生;(6)须获评学业奖学金;(7)不存在校长办公会认定不适宜授予奖学金的其他情形。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是教育部对于国家奖学金的管理规定,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包括奖学金的设立、评审、管理和颁发等方面。

一、奖学金的设立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奖励在学业、科研和社会实践中表现优秀的大学本科生而设立的奖励。

奖学金设立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国家资助的范围和资金限制,设定标准、数额和名额。

二、奖学金的评审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时,评审委员会应当充分考虑学生在学业和科研上的表现,包括学习成绩、论文发表、创新创业成果等方面。

同时,还要考虑学生在社会实践中所取得的成绩,包括参与公益活动、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方面。

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从候选人名单中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评定,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三、奖学金的管理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包括奖学金管理机构、奖学金账户和奖学金使用管理。

1. 奖学金管理机构:由教育部、有关地方政府和高校联合管理,设有统一的奖学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奖学金评选方案,审批奖学金获奖名单,实施奖学金资助等。

2. 奖学金账户: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设立奖学金账户,奖学金使用范围仅限于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方面,不得进行转账或提现。

3. 奖学金使用管理: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如实报告奖学金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违规使用奖学金者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

四、奖学金的颁发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颁发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颁发仪式应当在校内公开进行,并将获奖名单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在颁发仪式上,应当强调对于获奖学生的表彰、激励和鼓励,同时也应当告知获奖学生在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应当注重培养良好的品德和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努力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也应当鼓励更多的大学本科生勇于创新创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和国家作出更多的贡献。

总之,《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是国家奖学金的管理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有利于激励大学本科生在各个领域取得更好的成绩和成就,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大学本科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创业精神,推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步。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我校综合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学生奋发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册本科学生。

第三条奖学金类别。

(-)校设奖学金,即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包括优秀集体奖、注:同时获得优秀学业奖学金与优秀个人单项奖学金任意一项者,授予校级〃三好学生〃称号。

(二)社会捐赠奖学金,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旨在奖励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其奖励标准及条件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章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第四条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申请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树立中国社会主义共同理想;2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积极上进;3 .学习勤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4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应满足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规定的相应要求;(三)凡当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选资格:1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含)以上处分者;2 .学习态度差,违反学校有关考勤管理规定或严重损坏教学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公共财物者;3 .缺乏集体意识和诚信,无故不参与学校、学院和班级的活动,被学院、班级认定为不适宜参评奖学金者(各学院制定相应细则)。

(四)在同等条件下,参加公益活动者可做优先考虑。

第五条优秀集体奖具体评选条件:(-)优秀班集体1 .优秀班集体数量各学院推荐优秀班集体不超过3个班。

2 .优秀班集体评选条件(1)班级建设工作突出。

有一个政治坚定、积极肯干、凝聚力强、公正公平、能以身作则带领同学共同进步的团支部委员会和班委会;班级制度健全,有日常工作记录;充分发挥团结学生、组织学生、教育学生的职能;(2)有积极上进、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全班同学集体荣誉感强,团结互助,奋发有为;(3)有勤奋、严谨、拼搏向上的优良学风。

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建优良学风,激励我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和《XX 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学生奖学金。

第三条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坚持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宁缺勿滥;2、民主、平等、公开、公正;3、突出重点、鼓励先进;4、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评选基本条件第四条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良好,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本专业30%之内;3、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操行表现为优良;4、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讲究卫生,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身体素质评定等级达到良好。

第三章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除一年级新生(含专升本第一学年)不能参评外,其他学生均可申请评定。

第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1、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比例为2%,学生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15%之内。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 元;2、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比例为8%,学生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30%之内。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 元。

第七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按年级分专业进行,奖励人数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各院(系)具有参选资格的学生人数测算出评选的参数,并将具体指标下达到各院(系)。

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奖学金的设立旨在激励学生积极进取,发挥优秀学生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学生奖学金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奖学金评选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及标准第四条奖学金种类(一)国家奖学金: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

(二)学校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三)社会奖学金: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定领域或对象。

第五条奖学金标准各类奖学金的金额、比例和评选条件,根据奖学金的设立单位及我校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每年奖学金评选前公布。

第三章奖学金评选条件第六条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排名在一定范围内。

(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第七条附加条件各类奖学金根据设立目的和评选要求,可设置附加条件,如专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活动等。

第四章奖学金评选程序第八条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各学院、研究生院配合实施。

第九条评选程序(一)宣传发动:每年奖学金评选前,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奖学金评选政策,让学生充分了解各类奖学金的设立目的、评选条件和程序。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院初评: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初评,确定初评名单并公示。

(四)学校审核: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初评名单进行审核,确定终评名单并公示。

(五)表彰奖励:学校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五章奖学金管理第十条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评选条件与奖助标准第四条奖助学金包括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

第五条奖学金由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每年8000元。

具体奖励名额以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六条奖学金申请条件(一)具有;(二)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三)热爱祖国,拥护领导;(四)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六)参评学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具体要求为: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1)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积极弘扬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大学校内奖学金评定办法

大学校内奖学金评定办法

大学校内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把竞争、激励机制引入到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在同一学年内,参评校内综合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参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及等级第四条校内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和个人单项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可以重复参评。

第五条综合奖学金的评奖比例、等级及金额: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定发放一次,大二和大三的学生可以参评,获奖比例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10%,共分三个等级:一等奖:每生每学年2000元,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1%;二等奖:每生每学年1200元,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2%;三等奖:每生每学年800元,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7%;第六条个人单项奖学金的评奖比例及奖励额度:个人单项奖学金评奖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

单项奖学金奖励额度=学生总数(人)×2%×200(元/人)第三章奖学金的评定条件第七条综合奖学金的评定条件1. 各书院根据学生个人综合测评考核成绩排序进行评定。

2、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学习努力,遵守纪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参与评定单项奖学金:1.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在某方面,某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院系做出重大贡献、赢得荣誉的,可申请此项奖励。

2.在精神文明建设领域有突出贡献,品德高尚,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市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可申请此项奖励。

3、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术科技竞赛、体育艺术等比赛并获奖的,可申请此项奖励。

4、认真钻研,在国家(CN)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获得发明专利的,可申请此项奖励。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学年学生奖学金参评资格:1、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包括校、院通报批评)。

奖学金发放管理制度

奖学金发放管理制度

奖学金发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激励学生学业进取,营造良好学习氛围,提高学业水平,我校特制定奖学金发放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奖学金的设立、评选、发放等流程,保证奖学金的公平、公正发放,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动力和激励。

二、奖学金类别1.国家奖学金:由国家设立的奖学金,资助名额有限,提名资格相对较高,用于资助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

2.校内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包括优秀学业奖、优秀科技创新奖、优秀文体艺术奖等多种奖项,以鼓励学生在学习、科研以及文体艺术方面的优秀表现。

3.社会奖学金:由社会各界捐赠的奖学金,用于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三、发放对象1.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学业成绩优秀,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无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

3.经济困难学生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

四、评选标准1.学业奖:根据学生的成绩排名、综合素质、课外活动等表现评定。

2.科技创新奖:评选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等,包括科研能力、论文发表、科研项目等方面。

3.文体艺术奖:评选文学、舞蹈、音乐、美术等方面的优秀表现。

4.经济困难奖:评选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资助情况等方面评定。

五、申请流程1.学生填写奖学金申请表,提交给学校指定的部门。

2.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成绩单、奖励证书、活动证明、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

3.学校成立评奖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对学生进行评定。

4.评选出获奖学生名单,公示并发放奖学金。

六、发放方式1.奖学金发放统一由学校学生处进行管理,直接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账户。

2.获奖学生可选择直接用奖学金支付学费、生活费等,也可选择用于学习、科研、竞赛等方面。

3.学校将定期组织获奖学生进行座谈、分享,鼓励他们继续努力,取得更好的学业成绩。

七、管理措施1.学校学生处负责奖学金的评选、发放等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对于评选程序中出现的不正当行为,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对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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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的种类,根据资金来源分为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和社会力量奖学金三大类。

政府奖学金是指由中央政府和山东省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项目,包括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等。

学校奖学金是指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专项经费设立的奖学金项目,包括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一、二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学校二、三、四等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和优秀新生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的奖学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第二章政府奖学金第四条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8000元,评审比例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计划。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被通报批评者,取消当年申请资格;(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班级)前10%,无不及格课程。

第五条山东省政府奖学金。

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6000元,评审比例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计划。

同一学年内,获得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申请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被通报批评者,取消当年申请资格;(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班级)前15%,无不及格课程。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表现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评审比例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计划。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和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被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者,取消当年申请资格;(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班级)前30%,无不及格课程;(五)通过学校组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生活俭朴。

第七条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表现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评审比例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计划。

同一学年内,获得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被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者,取消当年申请资格;(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班级)前30%,无不及格课程;(五)通过学校组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生活俭朴。

第三章学校奖学金第八条校长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是学校面向学生设立的最高奖项,奖励对象为思想品质优秀、专业知识扎实、综合素质优异,或特殊专长突出、榜样作用优良的学生。

校长奖学金总额度50万元,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每年评选100名优秀学生,同时授予“鲁东大学年度百优学生”荣誉称号。

申请校长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被通报批评者,取消当年申请资格;(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四)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班级)前15%,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班级)前10%;(六)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文体竞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或为学校赢得较高声誉、作出重要贡献,具体标准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

非体育专业学生获得省级以上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业学生获得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省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集体项目第一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大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省级及以上十大杰出青年、青年五四奖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分别获得学校一等、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3000元、1500元,同时授予校级和院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评定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数3%、5%。

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被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者,取消当年申请资格;(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四)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突出。

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方面,一等奖学金申请者均应名列同年级专业(班级)前15%以内,二等奖学金申请者均应名列前30%以内;无不及格课程。

第十条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评审项目包括道德之星、学习之星、成长之星、实践之星、创新之星、文体之星、创业之星等。

根据奖项类别和实际成绩,单项奖获得者可以获得学校二等、三等、四等奖学金或相应奖励,其中二等奖学金按条件评定10名左右,三、四等奖学金评审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7%。

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1500元、1000元、500元。

一、申请单项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被通报批评者2次及以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一般不能出现不及格课程。

二、申请单项奖学金的具体条件:(一)道德之星(学校二等奖学金)1.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领社会道德风尚。

2.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维护校园安定团结,敢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自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稳定、和谐。

3.尊敬师长,孝敬父母,诚实守信,礼貌谦逊,为建设文明校园、和谐社会做出突出贡献。

4.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热心公益,甘于奉献,不计较个人得失,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积极帮贫助困。

5.面对困境,以巨大的勇气接受挑战,自强自立,在逆境中创造奇迹。

(二)学习之星(学校三等、四等奖学金)1.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强,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同年级专业(班级)前30%且未获得学校二等奖学金及以上奖项。

2.在政府机构主办的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具有申请三等奖学金的资格。

3.在政府机构或学校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地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和学校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具有申请四等奖学金的资格。

4.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

(三)实践之星(学校三等、四等奖学金)1.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实践活动,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机构表彰或新闻媒体独立报道;2.积极参加学校的学生教育管理服务活动,获评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或在宿舍管理、社团活动、服务他人中取得突出成绩;3.学习成绩较好,综合素质较强,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同年级专业(班级)前2/3以内。

(四)成长之星(学校三等、四等奖学金)1.成长之星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取得显著进步和实现高水平就业的学生。

2.取得显著进步的学生,主要是指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较上一学年取得突出进步的学生。

其中学业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班级)排名前进15个以上名次的,可申报学校三等奖学金;前进10个以上名次的,可申报学校四等奖学金3.实现高水平就业的学生,主要是指通过升学深造、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或选调生)、进入大型国企或上市公司、自主创业等形式,实现较高水平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参选者应获得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升学到国内(含港澳台地区)重点高校(研究所)、或以全额奖学金到国外著名高校继续读研或直博的;(2)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选调生,或被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录用并已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3)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或志愿到边远地区、基层艰苦行业就业并已签订就业协议的;(4)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并取得良好经营业绩或带动多人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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