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彼凤、广东珠江纺织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章鹏杰、刘婷婷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章鹏杰、刘婷婷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9【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4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盾莫芳白小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章鹏杰;刘婷婷;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章鹏杰刘婷婷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章鹏杰刘婷婷【当事人-公司】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文毅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周健明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李言言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文毅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周健明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李言言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文毅周健明李言言【代理律所】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章鹏杰;刘婷婷【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代理合同过错基本原则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庭询中,章鹏杰、刘婷婷称鸿满公司与东湛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之后东湛公司将案涉房屋抵偿给鸿满公司,他们之间是以房抵债关系,然后鸿满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章鹏杰、刘婷婷,即章鹏杰、刘婷婷向鸿满公司购买债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仅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
郑志强、谢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志强、谢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8【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24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云川刘卉戴俊英【审理法官】赵云川刘卉戴俊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志强;谢婷婷【当事人】郑志强谢婷婷【当事人-个人】郑志强谢婷婷【代理律师/律所】何瑞怡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蔡嘉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瑞怡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蔡嘉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瑞怡蔡嘉艺【代理律所】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志强【被告】谢婷婷【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依本案一审判决和上诉人所提上诉的事实及理由,本案二审需要处理的主要问题是:谢婷婷是否应对涉案186万元楼价款的支付承担违约责任。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合同约定第三人直接证据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查,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依本案一审判决和上诉人所提上诉的事实及理由,本案二审需要处理的主要问题是:谢婷婷是否应对涉案186万元楼价款的支付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事实表明,双方于2021年1月25日签订网签合同,谢婷婷已依《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于2021年1月26日签署了《代办贷款协议》,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2021年3月9日出具《贷款初审结果通知书》、并与谢婷婷签订《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后,本案双方当事人已于2021年3月22日办理了交易过户手续,郑志强于2021年4月1日向谢婷婷交付房屋,涉案房屋于2021年4月2日办理了抵押贷款登记。
陈积干、梁丽群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积干、梁丽群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9【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57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娜【审理法官】闫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积干;梁丽群;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陈积干梁丽群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积干梁丽群【当事人-公司】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敏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黄其伟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曾丹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敏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黄其伟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曾丹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敏黄其伟曾丹【代理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陈积干;梁丽群;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附条件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异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确认书》第四条约定:“乙方自愿遵守本确认书的约定,当所购房屋涂销后具备网签条件时,应及时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完成合同网签工作,保证不追究甲方责任,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黄沙铁路房产公司与陈积干、梁丽群签订的《商品房(一手现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为该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不超过90日)。
梁赞明、董秋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赞明、董秋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1【案件字号】(2022)粤12民终8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静芳苏振业吕翠华【审理法官】罗静芳苏振业吕翠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赞明;董秋平;肇庆市天汇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梁赞明董秋平肇庆市天汇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梁赞明董秋平【当事人-公司】肇庆市天汇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冯彩广东祥谷律师事务所;陈建中广东祥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彩广东祥谷律师事务所陈建中广东祥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彩陈建中【代理律所】广东祥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梁赞明;董秋平【被告】肇庆市天汇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逾期办证违约金应按实际交房之日起计还是按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计;二、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付标准应否调整。
【权责关键词】无效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新证据提交。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逾期办证违约金应按实际交房之日起计还是按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计;二、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付标准应否调整。
关于争议焦点一。
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十一、十二条均出现关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用词,而第十七、二十条则出现商品房交付之日的表述,可见该合同对于实际交房之日和约定交房之日的表达是不同的。
从合同整体看,该合同第二十条逾期办证中的“商品房交付之日”,显然与十七条保修责任中的“商品房交付之日”语义一致,应理解为商品房实际交付的日期。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孙红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孙红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2【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5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佩莹李静闫娜【审理法官】唐佩莹李静闫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孙红娟;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孙红娟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孙红娟【当事人-公司】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素敏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素敏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素敏【代理律所】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孙红娟;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代理善意取得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孙红娟向本院提交证据:1.2019年9月27日购房资格证明;2.12张刷卡单。
珠江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证据1,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账单显示孙红娟的购房款并非进入到东湛公司而是进入到颐和公司,孙红娟对该房款没有汇入东湛公司存在重大过错。
贺雨晴、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贺雨晴、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3【案件字号】(2022)粤20民终7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章文佳黎妙卢俊辉【审理法官】章文佳黎妙卢俊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贺雨晴;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贺雨晴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贺雨晴【当事人-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结标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结标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结标【代理律所】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贺雨晴【被告】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驳回贺雨晴的诉讼请求是否不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驳回贺雨晴的诉讼请求是否不当。
本案中,涉案车位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套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相符。
即使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但合同约定涉案车位属现售,按套出售并计价,不适用合同第五条关于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
另贺雨晴上诉主张涉案车位明显丧失了购买涉案车位正常使用的合同目的,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位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
故一审法院以贺雨晴无权以涉案车位存在面积差异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贺雨晴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张敏、广东珠江商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敏、广东珠江商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31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颖韩志军谭红玉【审理法官】邓颖韩志军谭红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敏;广东珠江商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张敏广东珠江商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敏【当事人-公司】广东珠江商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瑞兴广东谷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瑞兴广东谷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瑞兴【代理律所】广东谷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敏【被告】广东珠江商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社会公共利益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评析如下:第一,珠江博览公司、合生泰景公司与珠江地产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将珠江国际纺织城委托给珠江地产公司进行物业管理,而珠江地产公司也就涉案商铺与张敏签订《珠江国际纺织城物业管理协议》,张敏同意由珠江地产公司为涉案商铺及珠江国际纺织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上述两个合同的签订是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切实履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贺新伟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贺新伟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30【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05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红玉邓颖李光华【审理法官】谭红玉邓颖李光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贺新伟;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远彪【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贺新伟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远彪【当事人-个人】贺新伟杨远彪【当事人-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沛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陈佳佳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谢穗生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沛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陈佳佳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谢穗生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沛陈佳佳谢穗生【代理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杨远彪【被告】贺新伟;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建行白云支行应否在贺新伟支付剩余房款及相应利息后协助贺新伟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执行异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国龙公司(甲方)与杨远彪(乙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国龙大厦泰兴阁26G房,等。
该合同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之后,杨远彪(借款人)、建行省分行(贷款人)签订《楼宇按揭合同》,经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环支行与杨远彪对上述房屋到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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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彼凤、广东珠江纺织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4【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86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明艳何佐唐佩莹【审理法官】张明艳何佐唐佩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贺彼凤;广东珠江纺织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当事人】贺彼凤广东珠江纺织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贺彼凤【当事人-公司】广东珠江纺织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祝艳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林勋华广州金鹏(中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祝艳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林勋华广州金鹏(中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祝艳林勋华【代理律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中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贺彼凤【被告】广东珠江纺织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贺彼凤已经交纳的三万元款项是否应予返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显失公平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除上述事实之外,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
本案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贺彼凤已经交纳的三万元款项是否应予返还。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双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以及二审过程中均确认《楼宇认购书》是预约合同,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贺彼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珠江纺织公司签订的《楼宇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楼宇认购书》明确约定现场已公示“五证一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有条款、贺彼凤已对上述文件不存在任何歧义和误认,虽然珠江纺织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称没有给贺彼凤看买卖合同,但同时述称现场有公示合同条款,如果贺彼凤要看也能给其出示,贺彼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署上述认购书,即应受认购书的约束。
贺彼凤主张系因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故未能签订该买卖合同,显然与认购书的上述约定不符,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贺彼凤于签订认购书并缴纳3万元定金的当日,即2021年6月2日向珠江纺织公司表示不想买房要求退款,理由是想投资别的项目、资金周转不过来;其后亦未有证据证明其要求与珠江纺织公司磋商《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条款,直至预约合同约定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即2021年6月24日晚,贺彼凤才向珠江纺织公司发送《律师函》,故一审法院认定贺彼凤要求退款的真实理由系其自身原因,并无不当。
案涉认购书对于贺彼凤未按期支付首期款、未按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后果已经作出了明确约定,对于贺彼凤交纳的3万块款项的定金性质亦作出明确约定,贺彼凤虽然在付款时备注为“订金”,但《楼宇认购书》和珠江纺织公司开出的收据均明确载明该款项为“定金”,故一审法院认定该款项为定金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确认。
现贺彼凤因其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故珠江纺织公司有权依据《楼宇认购书》的约定没收贺彼凤交纳的3万元定金,贺彼凤对此提出的上诉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贺彼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贺彼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7:24:0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6月2日,珠江纺织公司(甲方、发展商)与贺彼凤(乙方、认购方)签订《楼宇认购书》,约定:认购单元珠江国际纺织城(自编:珠江壹号)三期区项目C-2、D-2-365栋01-1805房物业,建筑面积64.229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46.6200平方米,公摊面积17.6092平方米(最终以产权登记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双方确认预售许可证等政府部门批准的文件、图纸(包括“五证一书”、“四图”等)、《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有条款(包括附件及附图等)、《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全部文件已在销售现场公司,乙方确认已收到《认购须知》、《按揭须知》,在签核本认购书前,乙方已查阅前述全部文件并由甲方作出详细说明,双方不存在任何歧义和误认;该物业原价为人民币3445566.37元,乙方选择商业按揭(1个月)付款方式,获91折优惠,优惠后总房价(含增值价格)为3135465元,其中不含增值税房价2986157.14元,增值税税额149307.86元,增值税税率5%,折后单价48816.82元/㎡;如乙方未能按本认购书按时履行与甲方签署买卖合同等义务的,甲方有权取消优惠,调整价格;乙方应于签署本认购书时支付叁万元作为定金;乙方交付的定金在按期付清首期房款时低作房款;乙方于2021年6月8日前交付房款597093元(总房价的19%),于2021年7月2日前交付房款948372元(总房价的30%),余款156万元即总房价的49%向按揭银行建设银行及其指定之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按揭贷款,乙方未按时付清首期房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没收乙方已缴纳的定金并将本物业另行出售;乙方应按时付款,提交按揭资料获得银行同贷,并凭第四条所有首期房款交款凭证和银行同贷结果于2021年6月24日前到珠江壹号销售中心按甲方公示的合同条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暨办理网上备案,乙方逾期履行上述任一项的,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而随时解除所有购房合约、没收乙方已付定金,并将该物业另行出售;乙方确认在签订前已仔细阅读认购书并已由甲方对相关条款内容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乙方对认购书内容已清楚了解不存在异议,并在此基础上签订本认购书;等。
同日,贺彼凤向珠江纺织公司转账30000元,转账用途为“36xxx14订金”,珠江纺织公司向贺彼凤出具了纺织城三期项目-纺织城三期-C-2、D-2-365栋01-1805房款-订金30000元的收款专用收据。
贺彼凤与珠江纺织公司的刘经理(刘聪)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6月2日,贺彼凤:“刘经理,那个房子我不买了,麻烦帮我申请退款”刘聪:“?啊,是什么原因呢”贺彼凤:“想投资别的项目”“辛苦你,不好意思哈”刘聪:“贺小姐,订金是不退的哦”贺彼凤:“你说是可以退的”“这会又说不能退”刘聪:“我说的是诚意金申请价格的时候”贺彼凤:“套路我呢吗”刘:“当时许先生也在”“价格申请下来转订金是退不了的”“认购书也已经签了,收据开的是定金”“我没有套路你,我是按照制度来的,你放心,我不会这样子做的”“而且你也是确实喜欢我们的房子买来自己住的,要不然你也不会昨天就买了,这个房子买了也是一种投资呀”“要不然你看看身边朋友有没有需要的,让他买”贺彼凤:“不是我不想要,是真的因为资金问题,现在疫情,你也知道,钱临时周转不过来,麻烦你走一下退款流程”刘聪:“贺小姐,不是我不想帮你,这个流程我不用走写个申请马上就会被总监退回来”“公司规定就是这样子的,钱是进入公司账户的,又不是我个人,我也是给公司打工的”贺彼凤:“总监是谁,我来沟通,不为难你”刘聪:“你可以来现场”。
2021年6月10日,贺彼凤:“我转的是订金”。
2021年6月24日晚21时许,贺彼凤向刘聪发送律师函,刘聪:“收到,我会发给公司法务部的,五证一书现场全部有公式(示)”“你这样子发给我是没有用的”。
2021年6月24日,贺彼凤委托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张祝艳律师向珠江纺织公司及其项目销售部刘聪、郭晓楠发出律师函,主要内容:律师认为对方的行为存在三个法律障碍:(1)在销售场所未按法律规定将“五证一书”中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件》进行现场公示;(2)在与贺女士签署认购书时未向其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件》;(3)签署认购书时未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件》内容向贺女士明示及详细说明,双方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
要求在收到该函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形式的说明书让贺女士确认如下问题:1、认购书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必备的合同条款,不构成正式合同。
贺女士要求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件》及相关合同,并要求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合同的合同条款进行磋商。
2、贺女士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以条款形式明确自商品房交付之90日内起或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如拒绝或不回复贺女士的上述磋商要求,则视为拒绝磋商,应在收到该函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贺女士支付的全额定金。
否则贺女士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上述问题。
该律师函于24日当晚21时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珠江纺织公司,次日交由EMS邮寄。
贺彼凤为证明其主张还提交了:现场照片,拟证明:2021年6月2日贺彼凤看到预售现场的情况,并未查看到认购书中第一条写明的除预售许可证外政府部门批准的文件、图纸。
珠江纺织公司质证认为:该照片只是销售现场的局部,无法证明贺彼凤想要证明的内容。
珠江纺织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还提交了:1、光盘,内容为6月2日销售现场录屏的情况,拟证明:贺彼凤证据现场照片根本无法证明所要证明的内容,现场确实摆放了“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2、“五证一书”及相关公示材料,拟证明:在2021年6月2日更早之前楼盘预售开盘之前就已经取得所有应当用于公示的文件。
贺彼凤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光盘无法证明珠江纺织公司已经向贺彼凤充分展示所有文件和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约定,另外,视频显示2021年6月2日贺彼凤砸金蛋的位置,也确实无法看到珠江纺织公司所称的五证一书的展示;证据2无法说明珠江纺织公司已经向贺彼凤充分说明完整展示五证一书的情况。
诉讼中,贺彼凤表示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双方一致确认《楼宇认购书》为预约合同,涉案物业为公寓性质。
贺彼凤表示:贺彼凤在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职业,购房的目的是自住,签认购书第二天之后和销售联系才知道是公寓,因为贺彼凤一开始以为自己没有购房资格,而且贺彼凤资金也紧张,的确房子也不想要了便要珠江纺织公司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