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场监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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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27•【文号】银监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59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顺应商业银行内部组织架构调整与业务流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专营机构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专营业务的稳健发展,银监会制定了《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现将《指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深刻领会《指引》内涵《指引》进一步厘清了商业银行设立专营机构的类型,从法理层面做了必要的制度和监管安排,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这对促进商业银行专营业务稳健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银监局、各商业银行要提高认识,切实按照《指引》要求加强风险管控,规范专营机构设立及其经营行为。

二、从实际出发,审慎推进专营业务发展和专营机构建设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发展战略和内控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本行专营业务发展和组织体系的最佳模式。

若现有分支机构管理体系基本适应专营业务发展的需求,不应单独设立领取金融许可证的专营机构,防止机构膨胀在本行内部形成过度竞争态势。

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主动、及时报告本行专营业务的发展与风险状况,自觉接受监管。

三、坚守风险底线,加强对专营机构的管理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指引》要求,对专营机构的业务范围实行有限牌照和授权制度。

同时,应定期对专营业务发展与风险状况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目前部分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存在的定位不明、职责边界不清等问题,防止机构游离于总行与当地分支行之外、业务和从业人员缺乏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管等形成风险隐患。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号:银监发[2012]1号颁布⽇期:2012-01-10执⾏⽇期:2012-01-1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评级要素第三章评级结果第四章评级操作规程和职责分⼯第五章评级结果的运⽤第六章附则各银监局:现将《村镇银⾏监管评级内部指引》(以下简称《村镇银⾏评级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村镇银⾏评级指引》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法。

定性因素的评价主要依靠评级⼈员的专业素质、⼯作经验以及对监管评级要素、评级原理、评级⽅法的理解和掌握,⼈为因素较多,为使评级标准掌握基本⼀致和增强评级结果的可⽐性,请各银监局加强对村镇银⾏监管评级⼯作的全程跟踪指导,做好上岗培训,规范报表填制,统⼀分数进阶标准,减少评级差异。

⼆、《村镇银⾏评级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各级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监管评级的流程和职责分⼯,认真组织、合理安排、规范操作、审慎打分,⾼质量完成监管评级⼯作。

三、各级监管机构要根据村镇银⾏监管评级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政策,集中有限的监管资源,提⾼对管理不规范、监管指标不符合要求村镇银⾏的风险监测和现场检查频度,对问题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对风险要果断处置;对主要监管指标不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四、各级监管机构及其参与评级⼯作的监管⼈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监管评级结果的误⽤和滥⽤。

请各银监局将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零⼀⼆年⼀⽉⼗⽇村镇银⾏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第⼀章总则为建⽴和完善村镇银⾏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村镇银⾏的持续、分类监管,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村镇银⾏管理暂⾏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商业银⾏内部监管评级的基本原则、⽅法和国际通⽤的骆驼评级体系,并充分考虑村镇银⾏⽀持“三农”和⼩企业发展的市场定位以及“低门槛、严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指引讲座之一

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指引讲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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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非现场监管指引》 ——大纲
• • • • • • • • • • 总则 非现场监管人员职责 制定监管计划 监管信息收集——编制机构概览 日常监管分析 风险评估 现场检查立项 监管评级 后续监管 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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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非现场监管指引》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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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资银行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对监管的影响
总行
省行
省行
市 行
省行
市 行
市 行
市 行
市 行
市 行
市 行
市 行
市 行
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资银行矩阵式的管理模式对监管的影响
中国区信贷风险 管理部
工商业个人金融业务部 主管
地区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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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非现场监管指引》的背景
随着“1104工程”的试运行,银监会 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的非现场监管人员开 始分期分批使用“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开 展非现场监管工作。
1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非现场监管指引》的背景
• 目前反映比较迫切的问题是,新的监管信息 系统运行后,以主监管员为主的非现场监管 人员缺乏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管操作指引, 有关监管职责尚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 “1104工程”试运行的效果。 • 香港金管局专家也认为非现场监管制度的跟 进是1104工程试运行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 因此,迫切需要尽快制定统一的《非现场监 管指引》。
1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非现场监管指引》
• 2006年6月28日下发《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的 通知》(银监发[2006]52号),要求各银 监局遵照执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19•【文号】银监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32号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6月19日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指引适用于对上述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但不适用于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的监管评级。

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指引对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试评级。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由监管评级要素体系、评级方法体系、评级操作规程体系和评级结果运用体系构成。

第二章评级要素及评级方法第四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共7项,分别为资本充足(C)、资产质量(A)、管理质量(M)、盈利状况(E)、流动性风险(L)、市场风险(S)和信息科技风险(I)。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各监管评级要素的评价结果通过对评级指标的定量、定性评估,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第六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

7项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10%)、流动性风险(20%)、市场风险(10%)和信息科技风险(10%)。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2010)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2010)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01•【文号】银监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21号2010年4月1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银监发〔2008〕69号)已修订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银监分局及信托公司。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为健全和完善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实现对信托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我国现行的信托监管法律、法规,借鉴国际上关于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功能(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

本指引建立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管评级的分析框架,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与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评级通过对信托公司主要风险要素的评价,系统分析、识别信托公司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据此确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三)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

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二章评级要素一、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个方面。

二、公司治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股东诚信状况、治理结构以及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0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覆盖全面、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16•【文号】银监办发[2009]253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53号)各银监局(海南、西藏除外):现将《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与工作机制第三章工作项目与程序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有关监管工作制度,特就城商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城商行各级监管部门是指银行监管二部(以下简称银行二部)、银监局以及并表局、报告局。

并表局是指城商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

报告局是指城商行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

第三条城商行非现场监管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法人监管为主导。

重点突出并表局在城商行属地法人机构监管中的主导性。

(二)以分类监管为主线。

在监管评级的基础上,实现“一行一策,分类监管”,增强城商行非现场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以主监管员为核心。

充分发挥主监管员在信息汇集、风险监测、政策制定、监管行动、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四)以风险监管为重点。

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城商行真实风险状况,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城商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

(五)以提高监管有效性为目标。

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机构的风险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努力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

非现场监管工作主要内容和工作方法

非现场监管工作主要内容和工作方法
资本充足率:3张
– 资本充足率汇总表 – 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 – 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
其他:1张 分地区情况表 4部分
– 资产负债简表 – 利润简表 – 贷款行业情况简表 – 五级分类情况简表
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介绍(续)
特色报表
设计目的
– 针对特定类别机构的业务状况、风险特点 – 体现特定监管要求 – 新的监管要求
日常监管分析(续)
简要分析G11表(2) 贷款行业分布变化
– 重点关注的行业可因行而异 – 以国家宏观调控和高风险行业的贷款为重点 – 出现较大或异常变化需要及时了解详细情况 – 异常变化既是审核重点,也是风险分析的基础
日常监管分析(续)
简要分析G11表(3)
与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和G03各项资产减 值 损失准备表之间的表间校验关系
报表审核(续)
纠正
– 填报错误的退回机构重新报送 – 机构报表填报人员定期培训 – 落实、完善制度
记录
– 及时记录审核发现的问题、异常变动分析 等情况
– 整改情况汇总归档
报表审核(续)
资产负债表的审核
反映机构整体经营情况的报表,原则上其 他报表相同项目应与此表数据为准
重点审核的报表
监管指标
体现监管法规的要求 风险分析判断的需要 风险评级和合规监管的需要 满足不同数据使用者的需要 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风险分析和管理的需要
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介绍(续)
监管指标
核心指标 辅助指标
资本充足 信用风险 盈利性 流动性 市场风险
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介绍(续)
政策性银行
进出口银行信贷结构情况表、农发行信贷结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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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52号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一、总则(一)为配合“1104工程”的实施,规范非现场监管的程序、内容和方法,明确非现场监管人员的职责和报告路径,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非现场监管。

(三)本指引所指的非现场监管是非现场监管人员按照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和分析被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主要风险隐患制定监管计划,并结合被监管机构风险水平的高低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合理配臵监管资源,实施一系列分类监管措施的周而复始的过程。

(四)一套完整的非现场监管程序包括制定监管计划、监管信息收集、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和后续监管七个阶段(如图一非现场监管流程图所示)。

(五)结合监管资源的现实情况,非现场监管人员可以根据被监管机构风险实际状况、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相应调整或简化上述非现场监管程序。

(六)为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非现场监管人员要关注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政策的完善和有效执行,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上述方面进行质量评估和监管评级,督促被监管机构从制度上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七)非现场监管对被监管机构承担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

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在专业分工、适当分离的基础上,要加强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形成有机衔接的监管合力,提高监管专业化的水平和监管效力。

(八)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可以依照本指引制定有关非现场监管的实施细则。

图一:收集监管信息 监管评级后续监管日常监管分析 风险评估 现场检查立项制定监管计划二、非现场监管人员职责(一)本指引所指的非现场监管人员是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包括非现场监管负责人、主监管员、非现场监管员和非现场监管协调员,上述人员共同承担法人或属地被监管机构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其中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

(二)非现场监管负责人是指在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分局),分管非现场监管并负领导责任的人员,以及上述单位内设的非现场监管部门的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领导本单位或本部门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统筹和协调非现场监管部门与现场检查部门的合作,组织起草和修订相关非现场监管规章制度。

2.合理配臵非现场监管资源,为主监管员、非现场监管协调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稳定的监管资源支持。

监管资源包括:经批准使用的人员、信息等。

3.审核主监管员提交的监管报表和监管报告,并视工作需要,报送上一级领导(或部门)。

(三)主监管员是指在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对法人机构(或主报告行)日常持续性监管负主要责任的人员。

(主监管员职责见后页《主监管员职责一览表》)。

1.主监管员一般设立在法人机构(或主报告行)所在地,确保法人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

由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监管员设在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内设的非现场监管部门。

2.承担主监管员职责的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时期的同类型被监管机构的监管经验、熟悉监管政策法规、熟练掌握非现场监管的分析技术、具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四)非现场监管员是指在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或非现场监管协调员指导下,根据主监管员设立的不同情况,支持和协助主监管员从事非现场监管工作的人员。

1.主监管员设立在银监会各监管部门的,被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员,在本单位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承担属地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的主要责任,并支持和协助银监会主监管员的工作。

2.主监管员设立在本单位的,根据本单位非现场监管负责人指派,非现场监管员协助主监管员履行非现场监管的日常工作,可以根据主监管员的授权,履行主监管员的部分职责并对主监管员负责。

3.主监管员设立在其他银监局的,被监管机构分支机构(或非主报告行)的非现场监管员,在上级非现场监管协调员的指导和本单位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承担属地分支机构(或非主报告行)的非现场监管的主要责任,并支持和协助其他银监局主监管员的工作。

(五)非现场监管协调员是指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银监局跨地区监管事务的人员,或各银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有关银监分局跨地区监管事务的人员。

其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和制定有关跨地区监管协调的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对被监管机构进行跨地区的监管合作,发挥上下联动、左右沟通的桥梁作用,促进监管信息共享,定期对各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的监管协调工作提出评价考核意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六)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定期轮岗。

银监会各级机构均应建立非现场监管人员的定期轮岗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定期轮岗包括非现场监管人员之间的定期轮岗,以及非现场监管人员与现场检查人员之间的定期轮岗。

轮岗频率可视工作需要制定,同一岗位最长不宜超过4年。

(七)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银监会各级机构应建立非现场监管人员的定期培训制度。

应当结合本单位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非现场监管的主要任务制定培训计划,要加强被监管机构主要业务及其风险管理的培训,以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业务培训,非现场监管知识、技能和方法的培训等,持续提高非现场监管人员整体素质。

三、制定监管计划(一)主监管员应当在充分了解被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在每一个监管周期之初,征求其他非现场监管人员的意见后,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计划,以提高非现场监管的计划性和针对性,提前合理配臵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

监管计划的内容至少包括:被监管机构的本监管周期的时间长度,重点关注风险领域,本监管周期内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监管评级等各项主要监管任务计划实施的时间等。

(二)一个监管周期是一个完整的非现场监管的循环,涵盖了制定监管计划、监管信息收集、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和后续监管等七个阶段。

监管周期的时间长度可以参考被监管机构的风险水平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来确定,监管评级越好,资产规模越小,监管周期越长,应体现被监管机构的风险越小,配臵的有效监管资源越少的分类监管原则。

(三)制定监管计划时,主监管员要结合被监管机构的现状和监管资源的实际,从提高监管效率出发,合理安排各项监管任务。

(四)制定监管计划的具体步骤。

1.搜集充分信息。

主要包括相关报表、最新版《机构概览》、上期风险评估报告、上期监管评级情况、上期现场检查报告及机构检查后整改情况、业务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报告、新产品和新业务情况、内外部审计报告、审慎会谈、三方会谈等形成的会议纪要等。

2.主监管员确定监管周期长度。

被监管机构的风险水平越高或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越大,监管强度应越高,监管周期应越短。

主监管员确定监管周期时长后,应尽快通知非现场监管员。

3.主监管员提出被监管机构《监管计划书》(见附件1)草案。

通过重点分析风险评估矩阵、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情况,结合掌握的其他信息,找出被监管机构的风险薄弱点和风险疑点,确定需加强监管的业务种类、风险类别和重点区域,提出拟采取的监管策略和措施。

主监管员完成草案后,应尽快下发给非现场监管员。

4. 被监管机构如有分支机构,从事被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属地监管的非现场监管员,收到主监管员下发的《监管计划书》草案后,结合本周期被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根据主监管员确定的法人机构监管周期,与同级现场检查人员、准入人员协商,研究制定属地分支机构的《监管计划书(分支机构)》草案,经同级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核后报送主监管员。

5.主监管员拟定被监管机构《监管计划书》并报审。

主监管员汇总分析被监管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监管计划书》,与同级现场检查人员和准入人员协商,修改补充该机构《监管计划书》草案,将拟定的《监管计划书》呈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核。

6.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的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核《监管计划书》时,应综合考虑同质同类或本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任务的时间、地域安排,合理安排和平衡监管资源,加强协调,避免冲突。

如有必要,可由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将《监管计划书》呈报上级领导审定。

7.《监管计划书》审定通过后,主监管员应及时发送同级现场检查部门和市场准入部门及下级派出机构执行,统一指导同一法人全辖的非现场监管。

8.主监管员根据被监管机构的《监管计划书》,全面掌握和控制监管计划的执行进程,并根据被监管法人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的重大变化,及时修订监管计划和更新执行记录,指导、协调各级监管员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四、监管信息收集——编制机构概览(一)监管信息收集概述。

监管信息收集是非现场监管人员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媒体收集被监管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的持续过程,是进行日常监管风险分析、风险评估、监管评级和后续监管的基础,贯穿于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

通过全面、持续的信息收集,保证非现场监管人员清晰连续地了解和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及风险状况,进而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合理配臵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

非现场监管人员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监管信息收集工作。

在建立规范和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报送机制的基础上,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加强与市场准入部门、现场检查部门、统计部门和创新业务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信息沟通,并通过增强对社会媒介和社会公众信息的关注,形成全面、规范和及时的非现场监管信息采集体系。

主监管员收集各类监管信息,并按要求归纳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机构概览》。

《机构概览》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情况和风险状况的集中展现,是对被监管机构进行风险判断的重要基础。

《机构概览》在监管流程中,随着监管信息的持续收集而不断更新。

(二)监管信息收集的内容。

1.按照信息来源分,非现场监管人员收集的信息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向被监管机构收集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其他信息资料;二是与银监会内部有关部门共享得到的业务准入、现场检查等信息;三是社会公众媒体以及第三方机构信息。

2.非现场监管人员向被监管机构收集信息。

(1)非现场监管人员应按银监会统一要求,依托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定期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并按要求进行加工处理。

(2)除非现场监管报表外,非现场监管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收集相关业务经营和风险状况信息资料,内容一般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风险评估方法、风险管理报告、财务报告、业务结构和利润分析报告、产品发展策略和风险评估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外部审计报告、案件报告、信息系统发展报告、现场检查整改情况报告、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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