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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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制度范本、doc格式)

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制度范本、doc格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的质量,根据我行最近颁布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全科目上报”金融统计制度》,我行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

现印发给你们,有关说明如下:一、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2001年1月1日起于每季后18日内将本指标执行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的考核比例,由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本指标体系确定。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本指标对辖区内所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进行考核,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总行规定的金融监管报告统一格式撰写金融监管报告。

三、对于资产质量指标,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资产的具体情况,提出逐年压缩比例。

新发生的不良资产,力争当年消化。

四、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中已取消了存款业务,因此,不再向人民银行交法定存款准备金。

但是,对于以前已办理信托存款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进行清理和规范,在清理结束前,继续按原有规定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数据资料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报送,具体报送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总行将于近期发文布置。

六、我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考核指标,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一、监控指标1.资本充足率()=10%)计算公式:资本总额/风险资产总额×100%资本总额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非现场监管统计行为,建立有机协调、科学规范的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流程,提高本行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质量,更好地贯彻执行《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监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内各统计业务部门及所辖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现场监管报表,系指按银监会要求上报的各类报表及业务分析资料,按报送内容划划分为:会计报表、非现场监管报表、业务分析资料及其他四大类;按报送频率划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

第二章岗位管理
第四条非现场监管报表由总行指定扎口部门负责管理,由总行相关部门及各支行负责数据采集报送,共设置四个岗位,分别为:操作员、业务主管、分管领导、管理员。

其中,操作员岗位必须设立AB角。

第五条操作员岗位具体负责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数据采集、填报、验证、修改工作。

操作员至少在上级银监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二天完成数据采集工作,并提交业务主管审核、上报。

第六条业务主管具体负责报表的验审、审核、汇兑、上报和授权工作(或双重数字签名)。

业务主管在操作员提交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数据后应及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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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解读

《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解读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程。

本文将就《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进行解读,深入探讨其具体内容和实施意义。

一、规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然而,由于融资租赁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监管部门往往面临着监管难度大、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

为了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监管部门出台了《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

二、规程内容1. 监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

除了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监管外,还要求对其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合同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管。

2. 监管方式规程还具体规定了监管方式。

除了传统的现场检查外,监管部门还将采取定期报告、重点事项监控、专项检查等多种监管方式,以确保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全面监管。

3. 监管要求在监管要求方面,规程着重强调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能力。

监管部门将会对其合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监管,并根据监管结果进行评价。

4. 监管责任《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还特别规定了监管责任。

监管部门将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并建立监管结果的追责机制。

三、规程实施意义1. 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全面监管,可有效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2. 增强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出台,将有助于监管部门增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质量。

3. 提升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规程将促使融资租赁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降低业务风险,为融资租赁公司的稳健经营提供保障。

关于《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制定说明-附件4

关于《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制定说明-附件4

关于《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试行)》制定说明一、制定目标、原则和框架体系(一)目标和原则《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试行)》的制定,旨在加强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效能,完善非现场监管工具和手段,督促租赁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指标体系设计遵循“风险为本”、“突出租赁业务特点”以及“宏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二)框架体系金融租赁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划分为“三个层次,四种风险,两类指标”。

三个层次为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四种风险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根据指标重要性划分为26项核心指标和21项辅助指标。

二、监管指标体系的特点(一)体现“风险为本”监管理念“风险水平”模块中,在金融租赁公司原指标体系基础上,改进了“信用风险”指标,补充了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指标,使租赁监管指标体系覆盖了四大类主要风险;“风险迁徙”模块中,对融资租赁质量迁徙状况进行考核;“风险抵补”模块中也对准备金、资本充足和盈利能力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扩展,从而进一步完善了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二)体现经营租赁特定风险,并与资本监管挂钩一是经营租赁的信用风险方面,将经营租赁纳入“信用风险资产”范围,考核包括应收经营租赁款在内的不良信用风险资产率;二是经营租赁市场风险方面,考核经营租赁物价值波动风险,并计算估值偏离度;三是风险抵补方面,租赁余值将以100%的风险权重纳入表内加权风险资产,且未提足的租赁余值减值准备将从资本净额中扣减,并最终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挂钩。

(三)补充宏观审慎监管指标按照银监会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要求,引入“杠杆率”作为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辅助指标;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率”等流动性指标;扩展“拨备覆盖率”指标分母的涵盖范围,审慎评价准备金充足程度。

(四)增加利差分析指标针对传统盈利性分析指标易受信息披露不健全、不同机构会计政策选择存在差异、可比性不强的缺点,设计增加“租赁净利差”、“综合内部收益率”和“综合资金成本率”等系列指标,通过实际利率法体现租赁项目的真实定价和资金成本。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银保监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做好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月21日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非现场监管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报告路径,完善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提升非现场监管质量,依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非现场监管是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通过收集融资租赁公司相关报表数据、经营管理情况和其他内外部资料等信息,对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和分析处理,及时作出经营评价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监管过程。

第三条银保监会负责制定统一的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则和监管报表,督促指导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加强监管信息共享。

第四条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

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其非现场监管工作由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予以配合。

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的监管指标和业务指标与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合并计算。

建立分支机构、特殊项目公司(SPV)所在地与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监管协作机制,共享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特殊项目公司(SPV)监管信息。

1104非现场监管报表2021年制度发文(正式版)公文正文

1104非现场监管报表2021年制度发文(正式版)公文正文

1104非现场监管报表2021年制度发文(正式版)公文正文为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变化和实际风险状况,进一步优化监管统计报表,银监会对现有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了修订,制定了202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详见附件),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将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内容调整(一)新增报表(基础类、业务类、支持发展类)1.新增《G3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情况表》。

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直接转让、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等方式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的情况。

2.新增《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

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反映银行业国别风险债权、债务敞口及相关拨备情况。

3.新增《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

该表由两个部分组成:表一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情况;表二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投贷联动和外部投贷联动业务情况。

(二)修改报表(基础类、业务类、支持发展类)11.修订《G06理财业务情况表》。

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月度统计表进行整合,统一两张报表的样式和填报说明。

同时,修订产品端的销售渠道类型和资产负债端的资金投向项目。

2.修订《G31投资业务情况表》。

行项目中,增设“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并进一步明确基金等部分项目含义。

列项目中,修改最终投向类型,缩小最终投向行业归属的填报范围,并增设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化债转股等附注项目。

3.修订《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

将1.7项和3.6项的名称分别修改为“投资债券和同业存单”和“发行债券和同业存单”。

4.修订《G11_Ⅰ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Ⅰ部分: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

增设“买断其他票据类资产”项目,反映除买断式转贴现以外其他票据类资产的转让情况;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增设并购贷款相关统计项目。

对应的分支机构报表GF11_I仅增设“买断其他票据类资产”项目。

《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明

《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明

《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明核心指标》口径说明第一部分水平一、流动性(一)期限匹配1.流动性比例本指标分别计算本币、外币及本外币合计口径数据。

● 计算式: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指标释义:流动性资产包括:现、一个月内到期的存放同业款项、一个月内到期的拆放同业、一个月内到期的买入返售、一个月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资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经营款、一个月内到期的预付设备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一个月内到期的其它应收款和其它一个月内可变现的资产(均剔除不良资产)。

流动性负债包括:一个月内到期的股东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保证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供应商款项、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拆入、一个月内到期的卖出回购、一个月内到期的银行借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债券和其它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2. 90天流动性缺口率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 计算式:流动性缺口率= 90天流动性缺口/90天到期表内外资产×100%●指标释义:90天流动性缺口为0天内到期的资产加上90天内到期的表外收入减去天内到期的负债减去0天内到期的表外支出。

(二)高流动性资产储备水平3.流动性覆盖率● 计算式:流动性覆盖率=高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资净流出量● 指标释义: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在未来30日内,在压力情景下,用所持有的高流动性资产应对资流失的能力。

银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确定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口径及指标值。

4.净稳定资比率● 计算式:净稳定资比率=可供使用的稳定资 /业务所需的稳定资● 指标释义:净稳定资比率本指标主要衡量商业银行在未来1年内,用稳定资支持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能力。

银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确定净稳定资比率的的计算口径及指标值。

(三)偿债能力5.现利息保障比率● 计算式:现利息保障比率=现收入/利息费用● 指标释义:现收入是指当期以现形式收到的业务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收入、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等。

银监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内容及要求

银监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内容及要求
大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分地区情况表7s66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分地区情况表非现场监管报表特色报表表口径及频度时间序号编号报表名称境内汇总数据s63s64s65456频度时间频度时间季18季18月7月7季18月7季18月7季18月7度时间要求法人汇总数据含境外分行合并报表数据含附属公司
非现场监管报表特色报表表口径及频度时间要求
序号 1 2 3 4 编号 S60 S61 S62 S63 报表名称 最大十家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情况表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统计表 贷款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情况表 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 第 Ⅰ部分:大中小微企业贷款情况表 第Ⅱ部分:大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方式不良贷款情况表 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分行业情况表 第Ⅰ部分:大中小微企业分行业贷款情况表 第Ⅱ部分:大中小微企业分行业不良贷款情况表 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分地区情况表 第Ⅰ部分:大中小微企业分地区贷款情况表 第Ⅱ部分:大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分地区情况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分地区情况表 境内汇总数据 频度 时间
5时间要求
法人汇总数据 (含境外分行) 频度 季 季 月 月 季 月 季 月 季 月 时间 18 18 7 7 18 7 18 7 18 7 合并报表数据 (含附属公司) 频度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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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
一、监控指标
1.资本充足率(>=10%)
计算公式:资本总额/风险资产总额×100%
资本总额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附属资本=贷款(租赁)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坏账准备。

风险资产总额=总资产-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委托租赁-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存拆放商业银行款项×90%-存拆放其他金融机构款项×75%+(担保+其他或有负债)×50%。

2.租赁资产比例(>=60%)
计算公式:租赁资产余额/总资产×100%
租赁资产包括直接租赁、回租、委托租赁、转租赁、经营性租赁资产。

3.拆入资金比例(<=100%)
计算公式:拆入资金/资本总额×100%
拆入资金指金融租赁公司从金融机构拆入的短期资金。

4.资产分散性比例(<=15%)
计算公式:对同一承租人的最大融资余额(融资租赁+贷款)/资本总额×100%
5.长期投资比例(<=30%)
计算公式:长期投资余额/资本总额×100%
长期投资不包括长期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投资。

6.担保比例(<=200%)
计算公式:担保/资本总额×100%
7.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比例(<=60%)
计算公式: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贷款对应的承租人租赁合同金额×100%
8.委托租赁比例(<=100%)
计算公式:委托租赁余额/委托租赁资金余额×100%
9.资产质量指标
(1)逾期租赁比例(<=8%)
计算公式:(逾期租赁+逾期贷款)余额/(应收租赁款余额+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00%
逾期租赁系指承租人支付出现困难,未能在租赁合同约定到期按期偿付的租金总额(不含呆滞租赁和呆账租赁)。

逾期贷款系指按财政部财商字[1998]302号文规定,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2)呆滞租赁比例(<=5%)
计算公式:(呆滞租赁+呆滞贷款)余额/(应收租赁款余额+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00%
呆滞租赁系指首次未能在租赁合同约定到期偿付租金的时
间已超过一年、或逾期虽不满一年但
①承租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②承租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租赁标的物已停止使用,承租人已名存实亡;
③承租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的承租人所欠的应收租赁款总额(含已到期和未到期债权)扣除租赁标的物可变现价值(或标的物净值)和租赁保证金后的余额(不含呆账租赁)。

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财商字[1998]302号文及银发[2000]303号文规定,逾期(含展期一次后到期)满一年及超过一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逾期虽不满一年但
①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②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
③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频临倒闭(不含呆账贷款)。

(3)呆账租赁率(<=2%)
计算公式:(呆账租赁+呆账贷款)余额/(应收租赁款余额+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00%
呆账租赁系指参照财政部[1988]财商字第277号文件规定,
①承租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租金;
②承租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租金;
③承租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租金,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租金;
④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逾期租金。

符合上述条件的承租人所欠的应收租赁款总额(含已到期和未到期债权)扣除租赁标的物可变现价值(或标的物净值)和租赁保证金后的余额。

呆账贷款系指按财政部[1988]财商字第277号文件及银发[2000]303号文件规定,
①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②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③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④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⑤呆滞贷款中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

本指标中租赁和贷款范围不包括委托租赁和委托贷款。

二、监测指标
1.到期不能支付的债务(万元)
2.发行债券比例
计算公式:发行债券余额/资本总额×100%
3.盈利性指标
(1)资本金收益率
计算公式:税前利润总额/实收资本×100%
(2)资本收益率
计算公式:税前利润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100%
(3)资产收益率
计算公式:税前利润总额/季平均资产总额×100%
季平均资产总额是取表内资产年初余额和报告期内各季度末余额的算术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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