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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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乐属地管理制度

农家乐属地管理制度

农家乐属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管理农家乐经营行为,保护农业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地区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经营申请1.农家乐经营者应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经营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村委会负责审核农家乐经营者的申请材料,包括经营计划、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措施等。

3.经审批通过后,村委会将发放《农家乐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许可1.获得《农家乐经营许可证》的农家乐经营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营者应遵守相关规定,保障游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五、安全管理1.农家乐经营者应对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2.在需要时,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六、卫生管理1.农家乐经营者应保持经营场所的清洁卫生,做好厨房和餐具的消毒工作。

2.对于生产和经营的食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七、环保管理1.农家乐经营者应对于自身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并配合村委会的环境保护活动。

2.对于使用化肥和农药等农业生产物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八、税收管理1.农家乐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税收规定还税,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2.应及时、真实地向税务部门报税。

九、宣传和推广1.农家乐经营者应及时更新业务信息,开展宣传和推广工作,吸引更多游客。

2.可以利用当地的媒体和网络平台,进行宣传推广。

十、经营监督1.农家乐经营者应接受村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接受经济、卫生、环保等各方面的检查。

2.如发现经营者违反了相关规定,村委会有权撤销其《农家乐经营许可证》。

十一、处罚1.对于违反规定的农家乐经营者,村委会可依法对其做出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处罚。

2.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农家乐经营许可证》,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十二、法律责任农家乐经营者如果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有调整或变更,应及时通知所有农家乐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布。

农村农家乐经营管理制度

农村农家乐经营管理制度

农村农家乐经营管理制度一、农家乐的经营模式农家乐经营的模式主要有直接经营模式和合作经营模式两种。

直接经营模式是指由农户自行出资建设、经营的农家乐,其收入全部归农户所有。

合作经营模式是指由政府、企业或旅游公司与农户合作开发经营农家乐,其收入由双方根据合同所定比例分成。

二、农家乐的经营管理制度1、市场定位机制明确农家乐的市场定位,根据不同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确定明确的发展方向,以满足不同层次游客的需求。

树立农家乐品牌形象,使农家乐赢得更多的游客信赖。

同时,应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和消费者的心理。

2、产品开发机制要充分利用农村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加强产品创新开发,丰富农家乐产品种类和内容,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满足游客多样化的需求。

可以通过丰富的民俗文化体验、参与农事活动、品尝特色农家菜等方式,提升农家乐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3、管理服务机制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服务机制,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农家乐的安全和卫生。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同时,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舒适的环境,增强游客体验,促进游客忠诚度。

4、财务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的财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加强成本控制,提高利润水平。

加强资金管理,妥善处理资金流转,增加经营资金。

定期开展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和透明。

5、营销推广机制加强农家乐宣传推广,拓展销售渠道,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利用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积极开展宣传活动。

同时,与旅行社、景区、酒店等开展合作,拓展市场机会。

6、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家乐经营的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处理好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关系,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

7、风险防范机制面对市场风险,要有应对的预案和应急措施,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要加强保险意识,为经营活动提供保障,降低经营风险,合理分担经营风险。

8、文化传承机制农家乐经营要兼顾民俗文化的传承,保持传统的特色,传承乡村文化。

农家乐管理制度

农家乐管理制度

农家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家乐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维护良好的经营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家乐管理制度适用于农家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农家乐游客。

第二章经营资质第三条农家乐经营者需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如农家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方可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

第四条农家乐经营者需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如室内厕所、饮水设施等,以提供舒适、便利的服务环境。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对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经营场所内设置消防设施,并定期演练火灾逃生演练,以保障游客的安全。

第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如悬挂警示标识、设置警戒线等,以防止游客在危险区域发生意外事故。

第四章卫生管理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及时清理垃圾和污水。

第十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经常对厨房设备和食品存放区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食品储存合格。

第十一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制度,包括食品采购、食品储存、食品加工等各个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第五章服务标准第十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提供优质的农家乐服务,包括热情接待、导游指引、文化体验等。

第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提供合理的价格体系,不得恶意虚高价格,以维护农家乐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故意夸大宣传,误导游客。

第十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游客,提供个性化的农家乐服务,如学生农家乐、家庭农家乐等。

第六章纠纷处理第十六条农家乐经营者与游客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申请相关部门介入调解。

第十七条农家乐经营者与游客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当在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处理,如需要延期处理,应当向游客进行解释和沟通。

成都农家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农家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农家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成都市农家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称农家庭院和乡土资源,是指以农家房屋、院落和环境为主要载体,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以成都平原的田园、山水、乡村、古镇、林盘、川菜、小吃、风情、习俗等为依托的自然和人文特色资源。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实体,主要指村民以农家乐为经营服务的经济实体,不包括农户在乡村的临时摊点从事小规模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自制手工艺品、小食品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以“农”为根,是指农家乐的生命力在于保持农业、农村、农家、农民的乡土气息,以特色农业为根基,既包括农、林、牧、渔等传统涉农产业,也包括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会展等现代农业类型。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以“家”为形,是指农家乐以家庭为单位提供经营服务,规模适度,营造家庭氛围,体现农家形态。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以“乐”为魂,是指农家乐的核心内容是展示农耕文化、乡村习俗、农家生活方式,突出体验性、参与性、互动性、分享性的休闲娱乐产品和生活。

第七条鼓励农民参与和发展体现天府田园、川西林盘、特色川菜等天府文化特色和创意农业、景观农业等新业态的农家乐,为消费者提供回归自然、放松身心、愉悦精神的休闲旅游服务与产品,推动建设一村一品、一户一韵的美丽乡村。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八条《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九条《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选址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农家乐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在项目选址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依据参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的要求实施。

第十条农家乐的选址布局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的规定,改造、新建农家乐应符合乡村规划,建筑风格与周围乡土环境相协调。

2024年农家乐管理制度例文(6篇)

2024年农家乐管理制度例文(6篇)

2024年农家乐管理制度例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强化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规范管理,引导其经营行为步入正轨,并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农家乐(乡村酒店)的实际发展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家乐(乡村酒店),系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依托庭院、果园、花园、鱼塘、林场等自然资源优势,为游客提供观光、休闲、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西岭镇行政区域内开展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服务的,均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西岭镇党委政府与西岭镇农家乐协会共同承担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行业管理职责,负责标准制定与指导,并协调各相关部门形成管理合力,优化服务质量。

第五条县旅游、工商、安全、药监、卫生、公安、环保、消防、规划、建设、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需依据各自职能,对农家乐(乡村酒店)实施有效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从事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办理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向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局备案。

第七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的用地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农家乐(乡村酒店)用房的使用性质亦不得因旅游服务而变更。

第八条西岭镇人民政府负责农家乐(乡村酒店)建设项目的初审及日常管理(由农家乐业主提供由专业资质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主要针对山区丘陵地区)。

县规划建设部门则需加强农家乐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九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的建筑、附属设施建设需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现行标准,以及《大邑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应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存在危险的区域和项目设置警示标志和提示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严禁在泥石流易发地、洪水频发区等危险地段经营农家乐。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经营户应立即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并如实向西岭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农家乐(乡村酒店)从事饮食业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

农家乐管理制度

农家乐管理制度

农家乐管理制度
是指对农家乐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家乐管理制度:
1. 许可管理制度:农家乐经营者需要依法申请相关许可证,如农家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2. 安全管理制度:农家乐经营者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场所安全等,确保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卫生管理制度:农家乐经营者需要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确保游客的健康安全。

4. 价格诚信制度:农家乐经营者需要遵守价格诚信制度,确保商品价格的公平、合理,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5. 游客权益保护制度:农家乐经营者需要制定相关制度,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如合同签订、服务质量保证等。

6. 环境保护制度: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执行环境保护制度,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不得擅自破坏环境资源。

7. 文化传承制度: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重视农村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不得进行破坏、篡改等行为,积极宣传农村文化。

8. 执法监管制度: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对农家乐经营活动的执法监管,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和纠正。

以上所述仅为一些常见的农家乐管理制度,具体制度与规定可能因地区、行业等不同而异。

农家乐经营者和相关管理部门应
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农家乐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农家乐管理制度

农家乐管理制度一、引言农家乐是一种乡村旅游的新兴形式,以农村的自然环境、丰富的农事体验和特色的农产品为基础,为城市居民提供了独特的休闲方式。

然而,由于农家乐发展较为蓬勃,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一些问题,如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安全隐患等。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农家乐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管理机构1. 农家乐联盟组织建立农家乐联盟组织,由相关政府部门、农民合作社、农家乐业主等组成,负责农家乐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

联盟应制定农家乐管理条例,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

2. 农家乐协会成立农家乐协会,由业主自愿组成,协会聚焦于提高业主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定期组织培训和交流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合作和竞争,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三、规划与设置1. 规划布局农家乐的规划布局应考虑乡村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和农事活动特点,合理配置农家乐的位置和数量。

避免过度开发和低级重复,保持乡村的原汁原味。

2. 设施建设农家乐的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包括建筑物、卫生设施、娱乐设备等。

同时,要注重环保和文化传承,避免对自然和历史文化的破坏。

四、服务质量1. 人员培训农家乐的从业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了解服务标准和礼仪,提升对客户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态度,确保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

2. 安全管理农家乐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方面。

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游客的安全。

3. 产品质量农家乐的产品包括住宿、餐饮、农事体验等。

要注重产品的质量和口碑,加强与农业生产者的合作,确保提供新鲜、优质的农产品。

五、宣传推广1. 互联网平台农家乐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宣传推广,建立官方网站或社交媒体账号,展示农家乐的特色和服务,吸引更多游客参与。

2. 旅游合作农家乐可以与旅行社、景区等进行合作,推出特色线路和优惠套餐,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吸引更多游客选择农家乐作为休闲度假目的地。

六、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构设立相关的农家乐监督机构,由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监督,定期对农家乐的经营状况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农家乐管理制度(4篇)

农家乐管理制度一、营业期间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二、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等消防设施,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三、严格用火、用电管理,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严禁在客房或活动内使用明火。

四、严禁夏季在未经许可深水区游泳,冬季在未经许可冰面垂钓尤其儿童、老人。

五、严禁存放过量易燃____化学物和其它危险物品。

六、严格遵守农家乐停车场管理规定,严禁随意停放,堵塞消防安全通道。

七、值班人员做好值班巡查工作,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八、熟悉灭火疏散预案,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____引导顾客疏散,积极向游客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防火知识。

九、积极整改上级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确保安全事故的零发生。

农家乐入住登记制度一、____旅馆前台登记系统,设专人负责入住登记,及时填写住宿人员信息,并保证资料真实性。

凡入住农家乐的住宿人员一律凭____、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登记住宿。

二、没有证件或证件可疑的旅客,要问清情况和原因,先安排住宿,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三、凡是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农家乐不接待客人:1、携带危害农家乐安全的物品入店者;2、从事违法活动者;3、影响农家乐形象者;4、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帐记录者;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毛湖咀农家乐环境卫生制度一、保持室内及房前屋后清洁整齐。

做到垃圾入箱、无杂物随意堆放。

二、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严格按要求排放。

三、不乱搭建、乱张贴、乱堆放等行为,改造和搭建新设施要符合村庄规划并保证周围环境风貌不受破坏。

四、爱护村内公共设施,村内路灯、公共休闲场所,保持村内道路路面完整、畅通。

五、保护村内古树名木,爱护花草树木,禁止游客随意践踏花草或伤害古树名木。

毛湖咀农家乐食品卫生制度一、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二、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如患有传染病者不得参加直接接触食品的工种。

三、工作人员穿戴工作服,并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农家乐管理办法

农家乐管理办法农家乐是一个泛指农村游、体验农村风情、品尝农家菜肴、体验民俗文化的一种旅游方式。

随着旅游行业的不断发展,农家乐也逐渐受到游客的喜爱。

然而,由于缺乏管理,一些农家乐的经营不规范,导致游客投诉增多,给经营者和游客带来了不便。

为了规范农家乐市场,保护游客的权益,各地纷纷出台了农家乐管理办法。

一、农家乐开办手续在开办农家乐之前,必须先取得相关的执照和证书,包括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旅游经营许可证等。

同时,农家乐的经营者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如果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农家乐的安全和卫生保障农家乐的经营者必须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

首先,农家乐必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包括消防设施、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

其次,经营者必须确保农家乐环境的清洁卫生,保证用餐场所厨房和餐具的清洁消毒。

如果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经营者将面临罚款或撤销许可证的处罚。

三、农家乐的服务和价格农家乐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和价格必须合理,不能损害游客的利益。

在服务方面,农家乐经营者应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让游客感到舒适和满意。

在价格方面,农家乐的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不得以虚高的价格吸引游客,价格应该在经营者能够承受的范围内进行定价。

如果发现价格欺诈等问题,相关部门将会进行调查处理。

四、农家乐的宣传和营销农家乐的经营者应选择合适的宣传方式进行宣传和营销。

除了传统的宣传方式,如招牌、传单等,还可以借助互联网营销进行推广,比如发布在社交网络、农村淘宝等平台上。

同时,农家乐经营者应该加强合作,与旅行社、景区等行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广农家乐旅游事业。

总之,农家乐已成为一种流行的旅游方式,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少。

农家乐的经营者应该加强规范管理,遵守规定,提供优质的服务,保护游客的权益。

各地相关部门也应制定更加严格的管理办法,加强监管,保障游客的旅游安全和健康。

小农家乐的规章制度

小农家乐的规章制度为了保障小农家乐的经营秩序,提升服务质量,维护良好的经营环境,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一、经营范围1. 小农家乐经营范围包括农家民宿、乡村餐饮、农家乐活动等服务。

2. 经营者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营,不得经营违法违规的活动。

3. 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卫生安全法规,保障客人的饮食安全。

二、服务标准1. 经营者要保证乡村环境清洁整洁,不得有垃圾乱堆乱放的现象。

2. 经营者要在服务过程中热情周到,为客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3. 经营者要合理安排客房的布置和设施,确保客人的居住舒适。

三、经营许可1. 经营者要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件,合法经营。

2. 经营者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履行经营义务。

3. 经营者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客人的安全。

四、经营守则1. 经营者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的行为。

2. 经营者要诚信经营,不得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3. 经营者要保护环境,不得乱倒垃圾,破坏乡村原生态。

五、客人权益1. 经营者要保障客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损害客人权益的行为。

2. 经营者要尊重客人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客人的个人信息。

3. 经营者要妥善处理客人的投诉,保障客人满意度。

小农家乐制度管理细则一、注册管理1. 所有小农家乐必须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2. 注册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经营证件。

3. 注册后需定期更新经营信息,保持资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人员管理1. 所有从业人员需经过合格的培训,具备相应的服务技能。

2. 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服从管理、服从指挥。

3. 从业人员要保持卫生整洁,着装得体,不得有不端行为。

三、经营管理1. 经营者要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安全性。

2. 经营者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3. 经营者要根据客人需求,不断改进经营服务,提升竞争力。

四、卫生管理1. 经营者要保持场所的卫生整洁,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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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家乐旅游的规范管理和指导,引导农家乐不断提升接待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农家乐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旅游条例》和《星级农家乐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圃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为游客提供以农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劳动、住宿、饮食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第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农家乐旅游服务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区旅游局是农家乐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农家乐产业发展的指导、认定、服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区农委是农家乐规划建设的牵头部门;区规划分局、区建委、区国土分局是农家乐建设和风貌的主管部门,负责农家乐的前期规划和建设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区旅游局共同做好对农家乐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旅游局应当健全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游客的投诉。

区旅游局对游客的投诉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者。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在2个
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

第六条区旅游局根据北碚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北碚区农家乐旅游发展规划。

第七条从事农家乐旅游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农家乐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农家乐房屋属农村集体土地,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房屋拆迁补偿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八条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突发安全公共事件处置应急方案。

当农家乐发生突发安全公共事件时,经营户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公安、卫生、安监、环保、旅游、质监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农家乐旅游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从事饮食业及其他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农家乐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服务,所有服务项目必须在醒目的位置明码标价,做到货真价实。

第十二条农家乐经营户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二)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
(三)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四)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六)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八)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
(九)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十)从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

申请质量等级评定的,应当向区旅游局提出申请。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分为市级和区级一、二、三星四个级次。

北碚区星级农家乐的等级评定与划分工作按照《北碚区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由区旅游局负责牵头,其它相关部门参与。

经区旅游局评定,达到《北碚区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相对应等级的农家乐,由区旅游局授予相应的《北碚区星级农家乐》标牌。

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者可以在服务经营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相应的等级标志,并可享受区政府出台的有关农家乐发展的优惠政策。

未经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

第十四条区旅游局统一负责全区“农家乐”等级评定管理和等级标志牌的颁发。

第十五条达到区级三星级标准的农家乐在获得称号一年内无旅游投诉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区旅游局可以向市旅游局推荐评定重庆市星级农家乐。

第十六条区旅游局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和年检复核制度。

加强对市、区级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对服务质量达不到质量等级标准的星级农家乐应提出整改措施,帮助提高质量,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降低或取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收回或换发标志牌。

第十七条对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

联合检查由区旅游局牵头,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联合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建立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公告制度。

区旅游局应当对下列事项定期向社会公告:
(一)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及晋级、降级情况;
(二)受理投诉和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区旅游局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对农家乐旅游服务疏于监管,发生重大公共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未及时处理或者移交投诉的;
(三)未定期发布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公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农家乐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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