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及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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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女工和未成年工作人员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介绍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管理制度,以及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实施情况。

一、女工保护管理制度女工是指在工作中具有一定特殊保护需要的女性劳动者。

为了保护女工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1.法律法规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主要的法律法规,用于保护女工的权益。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女工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福利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女工享有公平合理的劳动待遇。

2.监管机构在中国,女工的保护工作由劳动监察机构、工会组织等多个部门共同承担。

劳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工作场所的巡查和检查,确保女工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

工会组织则负责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咨询和法律援助。

3.实施情况尽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但女工的保护工作在实际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一些企事业单位对女工权益保护的重视不够,导致女工的就业歧视、工资低配、劳动强度大等问题普遍存在。

另一方面,一些女工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使得她们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女工的法律宣传教育和权益保护工作,确保她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二)未成年工是指年龄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由于未成年工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工作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需要特别的保护。

1.法律法规针对未成年工的保护问题,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未成年工的保护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工特别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环境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监管机构未成年工的保护工作由劳动监察机构、教育部门等多个部门共同承担。

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未成年工的劳动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关系问题,包括招聘、培训、工资、劳动条件、劳动时间、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本单位尊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或对未成年工进行剥削。

第四条本单位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均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其权益得到保护。

第五条本单位将建立一个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档案,详细记录其个人信息、工资发放情况、劳动纠纷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本单位将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参加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对自身权益的认识。

第七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可以向本单位提出合理的劳动保护要求,本单位应及时予以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和培训第八条本单位在招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第九条在面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时,本单位应重点关注其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确保能够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

第十条本单位将为新招聘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包括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工资计算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其劳动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未成年工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向本单位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劳动许可证明,确保其未成年工身份的合法性。

第三章工资和福利第十二条本单位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工资待遇不低于该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

第十三条本单位将建立工资支付的制度,确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工资按时支付到位,不得存在任何拖欠或克扣的情况。

第十四条本单位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本单位将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确保他们在工作期间和退休后的权益。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一、引言为了保护企业的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全部女工和未成年人员,旨在确保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公平、合法、健康、安全的待遇和保护。

二、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定义1.女工:指年满16周岁的女性员工。

2.未成年人员:指年龄小于18周岁的员工。

三、保障内容1.招聘与录用1.公司在进行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招聘时,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供应平等就业机会。

2.未成年人员的招聘需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2.工作时间与休息1.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得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规定,且不得布置夜班工作。

2.未成年人员的工作时间还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劳动保护1.公司将为女工和未成年人员购买劳动保险,掩盖意外损害和职业病。

2.公司将为女工和未成年人员供应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4.工资福利1.女工和未成年人员享有与其他员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因性别或年龄差别而降低待遇。

2.未成年人员的工资支出需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5.健康管理1.公司将定期进行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健康检查,并建档保管。

2.对于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身体异常情况,公司将及时调整工作布置,保护其身体健康。

6.管理标准1.公司将设立特地的保护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管理岗位,负责执行相关制度,帮助处理相关问题。

2.公司将建立完满的安全培训制度,对女工和未成年人员进行必需的工作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本领。

7.考核标准1.公司将建立女工和未成年人员保护制度的考核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制度相结合。

2.公司将定期组织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满意度调查,以了解相关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进行改进。

四、惩罚措施对于违反女工和未成年人员保护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予以相应的惩罚,包含但不限于:1.警告、扣减绩效奖金等行政惩罚;2.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等纪律处分;3.追究法律责任等法律惩罚。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什么是女工?女工是指担任工厂生产及相关服务工作的女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在过去的工业时代,女工是指从家庭工作转为在工厂中工作的女性。

在当今社会,女工的定义更多地包括从事非传统职业的女性。

不仅是纺织和制衣行业,也包括各种职业和领域的女性,如技术、销售、医疗、教育等。

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从14周岁到18周岁未满,由于年龄还未成年,他们面临一系列的保护问题,例如身体和精神健康、教育、家庭问题等。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是用来保障女工、未成年工权益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工业生产中的人力资源管理,包括招聘、薪资、福利、劳动合同、疾病和伤害补偿、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

以下是关于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的一些措施:招聘在招聘过程中,雇主应明确规定职位与责任。

所有面试、招聘和选拔活动必须遵守平等机会原则,不得因性别或年龄而歧视任何人。

薪资女工、未成年工的薪水应当与男性同等职位的薪水相同。

此外,所有工人都有权取得正当收入,包括参加工作所需的最低工资、加班费、津贴、年终奖金等。

福利女工、未成年工应享有平等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保健、退休金、休息日、假期等。

劳动合同工厂应当与雇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

合同应详细说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时间、薪资、福利待遇、休假和退休金等。

疾病和伤害补偿如果工人因工受伤或患病,雇主应支付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

同时,女工、未成年工还应特别关注工作安全并遵守规定,如穿戴适当的安全装备。

培训工厂应为女工、未成年工提供定期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他们的技能和知识水平。

劳动保护雇主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为女工、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防护设备。

同时,男性员工应支持并帮助女性员工避免被骚扰或性别歧视。

结论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保卫女工、未成年工的权益,规范工业生产中的人力资源管理,促进工人的发展和健康。

因此,必须要落实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为女性工人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以及拥有平等的职业机会和发展机会。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劳动法》、《未成年工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条件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工、未成年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为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工、未成年工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并保证其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规定的工作小时数。

第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工、未成年工从事危险、有毒、有害以及身体劳动强度大的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工、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教育,提高其劳动安全和卫生意识。

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工、未成年工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年龄等为由,限制女工、未成年工的就业和职位晋升。

第八条用人单位对女工、未成年工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女工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例如妇女月经期休息、哺乳假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有关部门和组织对用人单位对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社会公众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女工、未成年工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工保护管理人员,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具体法律责任从守法程度、违法行为和性质、后果等来判断,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加强对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的宣传力度,使其生效、实施。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模版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模版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本制度旨在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过程中的健康、安全与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招用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企事业单位。

三、定义1. 女工:指已婚未满55周岁的女性劳动者。

2. 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四、工时管理1. 女工工时不超过8小时/天,未满工时不得超过6小时/天。

2. 女工和未成年工每天工作时间必须有2小时以内的休息时间。

3. 不得强制加班,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加班时间应当严格控制在法定范围内。

五、工作条件1. 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提供适当的工作设施和工具,确保其安全可靠,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3. 针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应得到重视和执行。

六、休假与健康管理1. 给予女工和未成年工带薪年假和病假,年假不得少于法定休假天数。

2. 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发现问题要及时治疗和调整工作。

七、工资待遇1. 女工和未成年工享有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工资待遇,不得以性别或年龄为由差别对待。

2. 工资应当按时发放,不得拖欠,保证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八、权益保障1. 女工和未成年工享有受教育权和职业培训权,并提供相应的学习和发展机会。

2. 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侵犯劳动权益的行为均不得存在。

九、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侵权行为,将主动采取合法措施维护其权益。

十、监督与评估1. 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

2. 各级劳动保护机构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

十一、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若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制度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制度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权益和福利,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保护措施的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劳动力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需要特别的保护和关注。

下面将从法律规定、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在法律层面有相应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限制女职工的就业,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得解雇女职工。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劳动权益的相关内容,如明确了未成年人不得从事一些危险的工作,未成年人禁止从事过重体力劳动等。

这些法律规定为女工和未成年人员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了他们的权益和福利。

其次,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在制度建立方面也有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女工和未成年人的就业培训制度,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就业竞争力和技能水平。

其次,建立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条件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企业的劳动条件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劳动条件符合标准和要求。

再次,建立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纠纷处理机制,为女工和未成年人员提供合法维权的途径,解决劳动纠纷。

最后,建立女工和未成年人员权益保障基金和援助制度,提供一定的补偿和援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

第三,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在实施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目前,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就业过程中仍然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

一方面,一些企业和用工单位对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保护和关注不够,存在不公平待遇、歧视和虐待等问题。

另一方面,一些女工和未成年人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不强,面对违法用工现象不敢维权,导致权益得不到合法保护。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大对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权益保护意识。

同时,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综上所述,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和福利,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保护措施的制度。

在法律层面,我国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相关保护内容;在制度建立方面,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在实施方面,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1.0目的为了保护女工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女工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提升女工和未成年人幸福感,特制订本制度。

2.0范围文件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公司所有职能部、工厂/分子公司。

业务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开展女工和未成年人管理工作。

3.0 职责3.1 安全管理部●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的规定;●编制和修订本文件。

3.2 工会●依法监督各职能部、工厂/分子公司各部门执行情况。

3.3 工厂、各部门●负责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具体实施。

4.0流程4.1 总则4.1.1 公司应当加强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工和未成年人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4.1.2 公司应当遵守女工和未成年人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工和未成年人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工和未成年人。

4.2 女工保护4.2.1 月经期保健●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或适当给予 1 至 2 天的休假。

4.2.2 孕前保健●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 III-IV 级的作业;●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4.2.3 孕期保健●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

妊娠满 7 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妊娠女职工不应当加班加点,妊娠 7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 7 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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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及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1目的:保护*********公司各女职工、未成年工的职业健康,维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权利和健康权益。

2 适用范围:*********公司女工及未成年工的职业健康、劳动保护。

3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1998)《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动部颁发1994)4 术语与定义: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5 职责:5.1 *********公司行政办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并定期对其进行体检。

5.2 *********公司工会通过下基层单位或召开职工生活会等形式,了解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工作环境特点,向管理者代表或相关部门反映解决。

5.3*********公司工会负责落实本制度的实施。

5.4 *********公司工会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女职工、未成年工所从事的劳动及劳动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5.5 *********公司根据施工特点及女工、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同时落实对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保护设施的建立。

5.6 *********公司安环办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6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6.1 凡有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公司各部、***公司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6.2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6.3 禁止安排女职工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6.4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6.5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6.6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6.7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6.8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9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6.10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6.11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6.12 女职工比较多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建立女职工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6.13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7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7.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7.1.1《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7.1.2电力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7.1.3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7.2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7.2.1《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7.2.2《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7.4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7.4.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砷、一氧化碳、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7.4.2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7.4.3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7.4.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7.4.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拖拉机驾驶等;7.4.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7.4.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5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7.5.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7.5.2作业场所空气中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8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8.1 月经期保健8.1.1*********公司工会要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8.1.2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8.2 婚前保健*********公司工会要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8.3 孕前保健8.3.1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极》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8.3.2*********公司工会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8.3.3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8.3.4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8.4 孕期保健8.4.1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

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8.4.2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8.4.3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

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8.4.4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8.4.5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8.4.6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8.4.7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

8.5 哺乳期保健8.5.1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8.5.2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8.5.3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9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9.1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9.1.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9.1.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9.1.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9.1.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9.1.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9.1.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9.1.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9.1.8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9.1.9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9.1.10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9.1.11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9.1.12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9.1.13锅炉司炉。

9.2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9.2.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9.2.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9.2.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9.2.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9.2.5 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9.3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9.3.1心血管系统9.3.1.1 先天性心脏病;9.3.1.2 克山病;9.3.1.3 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9.3.2呼吸系统9.3.2.1 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9.3.2.2 呼吸音明显减弱;9.3.2.3 各类结核病;9.3.2.4 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9.3.3消化系统9.3.3.1 各类肝炎;9.3.3.2 肝、脾肿大;9.3.3.3 胃、十二指肠溃疡;9.3.3.4 各种消化道疝。

9.3.4泌尿系统9.3.4.1 急、慢性肾炎;9.3.4.2 泌尿系感染。

9.3.5内分泌系统9.3.5.1 甲状腺机能亢进;9.3.5.2 中度以上糖尿病。

9.3.6精神神经系统9.3.6.1 智力明显低下;9.3.6.2 精神忧郁或狂暴。

9.3.7肌肉、骨骼运动系统9.3.7.1 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9.3.7.2 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9.3.7.3 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9.3.8其他9.3.8.1 结核性胸膜炎;9.3.8.2 各类重度关节炎;9.3.8.3 血吸虫病;9.3.8.4 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9.4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9.4.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9.4.2工作满一年;9.4.3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9.5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9.6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9.7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9.7.1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9.7.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9.7.3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9.7.4《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9.8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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