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清府办函〔2023〕103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函〔2023〕103 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八届第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6日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三章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第四章工资保证金使用第五章工资保证金返还第六章工资保证金监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以下统称保证担保)替代,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及相关单位和部门,局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为确保我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防止违规问题的发生,根据《河北省审计厅审计报告》提出的有关问题整改要求,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15届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必须对缴存的保证金建账记账,实行严格规范的财务、审计制度,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实施差异化管理。
对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总额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单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较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新项目可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申请减少50%的缴存额;对3年内发生过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在3年内虽发生过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拖欠问题一直未解决的,新项目要双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创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方式。
要大力推广银行保函,企业选择见索即付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四、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返还程序。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且缴存企业在施工现场公示无拖欠工资情况10日期满后,缴存企业可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对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返还缴存企业;利息核算由各相关银行为各单位建立单位子账户,由系统自动核算利息;对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表示不需要返还利息的项目,要仔细进行梳理汇总,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将利息上缴财政国库;对因破产、注销等情况无法联系的企业,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期30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6日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问题,保障建设领域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水利、道路桥梁、土地平整、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等工程的企业(含依法取得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因承接工程,在施工建设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额度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存储,专门用于应急支付被拖欠、克扣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信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工商、工会、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业主)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程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和动用支付工作。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广府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处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含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调研,及早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依法立案、限时办结,妥善处置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监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和支付;(二)建设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审查、备案管理;(三)建设、房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实施相应的查封、抵押等措施;(四)发改部门负责项目招投标中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规企业的监督;(五)经委、交通、水利、教育、卫生、国资等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六)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逃匿和犯罪的案件,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协助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处理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维护现场秩序;(七)工会组织参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在农民工队伍中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八)重点办负责加强与项目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与所负责协调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业主联系,了解掌握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监管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九)信访部门负责农民工上访案件的协调处理,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案件的转办、交办、督办工作;(十)工商部门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对用工单位在申请经营执照、年检等过程中依法查验使用农民工行为;(十一)司法部门负责为农民工讨薪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十二)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及农民工工资和用工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十三)人民法院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和申请开具工资支付令的,应从快办理;(十四)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协调所辖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问题。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依法对其使用专用账户拨付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投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欠薪逃匿、以暴力手段对待农民工讨薪、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施工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通讯、能源、土地整治等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县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按一定比例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先行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照“谁审批谁设立、谁发包谁设立”的原则设立和管理。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单位应加强工资保证金监管,全面做好工资保证金的收取、补缴、使用和退还工作。
第五条需要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不需要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建设单位所属的县级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
福建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福建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用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用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根据事实形成的劳动关系,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建筑工程分级管理原则,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制度,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资金,并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到建筑业企业指定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建筑单位不按前款规定支付工程款而引发农民工工资纠纷,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第七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工程承包企业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等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八条用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与工资有关的事项.企业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欺诈或者胁迫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和各种有效证件。
第九条用工企业必须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应当剔除延长法定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际支付不得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号)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使用对象为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被欠薪工人。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采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现金存缴的方式缴纳。
我市推行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
第二章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第四条施工单位以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个工作日内并在办理施工许可、开工备案手续前,在我市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以工人工资为被保险内容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我市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担保金额为合同总造价的。
对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前在我市连续两年(从本办法实施日起算)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单个项目的保证保险的担保金额降为。
对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前两年内(从本办法实施日起算)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金额提高为;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金额提高为。
施工企业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定。
第五条施工单位购买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后,保险公司应向施工单位出具保单,并向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项目部驻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工人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保函。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因本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施工单位项目部驻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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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预算款总额中,按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农民工,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四条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
(一)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款总额的10%缴交;
(二)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从应当支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缴交,并由审批主管部门开具收取保证金凭证,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回建筑业企业。
缴交工资保证金时,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与审批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
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各复印一份存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备查。
禁止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将保证金支付责任转嫁给农民工。
第六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核销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七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设单位已及时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但建筑业企业发生非恶意资金周转困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一时难以到位的;
(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无力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使用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核查被拖欠工资的具体人员、人数、金额等事实,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建筑业企业限期支付工资。
建筑业企业逾期未支付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资保证金使用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函告审批主管部门提取保证金,并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发放给农民工。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对支付拖欠工资数额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在施工期间,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已全部或部分提取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审批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在30日内补足相应资金:(一)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拖欠工程款数额为限补交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建筑业企业补足;
(二)建设单位已按期支付工程款,因建筑业企业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筑业企业补足保证金。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控,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建筑业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
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建设单位对直接发包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负有督促责任。
建筑(装饰)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对承担分包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负有督促责任。
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缴交或补足工资保证金,有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等行为的,由审批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存在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审批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权益,在施工现场悬挂劳动保障权益告知牌;完善施工班、队分级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和管理职责;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逐月支付,按时结算,建立台账”的制度,按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工程项目完工后对劳动者工资进行一次性结算,在财务账上有劳动者签名的工资签领表等台账内容;建立用工档案,对施工班、队人员登记造册,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工资后不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处理、拖欠工资数额巨
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分别记入诚信档案。
劳动保障部门不予通过当年劳动年审,审批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套取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或追索工程款,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的;
(二)伪造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
(三)发生欠薪逃匿行为的。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举报。
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通报。
农民工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建筑业企业应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劳动者工资签领表等资料,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施工现场明显的位置,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7天。
公示期内未接到该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举报投诉的,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在公示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审批主管部门将保证金退回建筑业企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